(完整版)交易基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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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经营实施保证书
在与贵公司合作中我公司将积极参与以公正、正直、诚实为基础的正道经营的实施,以廉洁、透明的方式进行交易,追求共同发展。为此,我司保证遵守以下各项事宜:
1. 在与贵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我公司保证决不进行不公平交易或不正当行为。
2. 在与贵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如果贵公司员工提议不公平交易、不正当行为的,或者我公司知悉该事实的,将立即按以下方式向贵公司进行举报。
3. 如果贵公司向我公司发出协助调查不公平交易或不正当行为的邀请,我公司将竭尽全力予以协助,包括向贵公司出具相关资料(调查不公正交易及不正行为所需的资料,包括金融资料)等。
4. 我公司充分认知贵公司非常关注正道经营,根除不公平交易和不正当行为是以合理条件与贵公司进行交易的前提,我公司充分认可以此为前提与贵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因此,我公司确认遵守本协议为我司与贵公司间的所有合同、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我公司违反本协议,我公司保证将承担合同被解除等一切后果。
※本保证书中与中国法律不相符的内容,以中国法律为准。
保证人总经理签字:
公司印章:
保证日期:年月日
交易基本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为进行资材、机器、产品的制造、加工、修理等委托交易,特制定如下基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1节总则
第1条(合同的目的)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建立甲乙双方公正的贸易关系并以保持这种贸易关系为目的,签订基本合同,并根据本基本合同另行签订个别购买(附件一)(以下简称个别协议)或交货期保证协议(附件二)、交货数量保证协议(附件三)、SERVICE零件供应保证协议(附件四)(以下简称附属协议)等。
第2条(个别协议的成立)
1.个别协议通过甲乙双方的协商以书面方式签订。
2.除个别协议另有约定外,均以本基本合同为依据。如本基本合同规定的事项与个别协议规定的事项存在差异时,其相抵触的部分优先适用个别协议的规定。
第3条(个别协议的变更)
1.乙方认为作为合同前提的基本情势发生了变化时,可以与甲方协商变更个别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由于前项个别协议的变更,需要增减货款或者变更交货期等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调整。
第4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甲方未事先得到乙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基本合同及个别协议中规定的甲方的权利义务向第三人转让、提供担保或者进行任何其他处分行为。甲方因本合同以及相关个别协议取得的对乙方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2节有关文件的提供
第5条(有关文件的提供)
1.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基本合同及其他合同前,应按下列各项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书面文件;
(1)企业情况调查表;
(2)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工商局加盖确认章,须对照原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上);
(4)甲方完成的乙方的客户登记表;
(5)乙方需要的其他的材料。
2.上述文件记载的信息发生了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将记载变化信息的书面文件提供给乙方。
第3节交货
第13条(交货期)
交货期是指甲方将标的物(合同产品)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并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检查标准及方法,由乙方完成检查及验收的日期。
第14条(交货期的变更)
1.甲方欲要在交货期前交付标的物时,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2.甲方认为交货期内不能交付标的物时,应事先将其原因及预定实际交货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15条(交货方法)
1.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物时,由甲方负责(含费用的承担)按照乙方的规定程序,安全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乙方接受标的物后,向甲方开具收货的证明文件(以下简称收据)。
2.甲方在交付标的物时,按个别协议或乙方的规定将标的物的图纸、使用说明书、合同证、检查表、预备品等材料与标的物一同交付给乙方。
第16条(迟延交货期的赔偿)
甲方未在第13条规定的交货期(发生第14条规定的交货期变更的,为该变更交货期)交货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迟延交货引起的损失赔偿。请求赔偿范围由个别协议中另行规
定。
第17条(包装规格的遵守)
甲方交付标的物时的包装物的品质规格、包装方法、包装数量等依据与乙方协商的规定。
第4节检查
第18条(检查)
1.甲方交付标的物时,乙方应进行检查。检查标准及方法等,甲乙双方在个别协议中另行协商规定。
2.乙方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在标的物收取之日起10日内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第2项的检查通知中,分类为不合格的标的物,当然依据第15条的规定从乙方出具给甲方的收据所记载的数量中扣减。
4.如乙方发现甲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乙方收货及检验(10日内)当时不能立即发现的瑕疵时,通过通知甲方并如第3项规定从收据所记载的数量中扣减。
第19条(不合格品的处理)
1.甲方应在乙方的指定期间取走按第18条检查不合格的标的物。如甲方违反此规定时,乙方可以将该不合格品返还甲方,返还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乙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坏或变质时,该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20条(复查)
1.对按第18条检查认定的不合格标的物,甲方认为该不合格理由不妥当时,可以委托复查,复查程序依照第18条的规定。
2.根据前项复查所需的费用,除乙方在检查中存在明显瑕疵所引起的之外,由甲方承担。
第21条(不足部分及残次的替代品交付和超额交付部分的处理)
1.按第18条检查结果发现数量不足或瑕疵引起的不合格品时,甲方应立即补充不足数量或向乙方交付有瑕疵的不合格标的物的替代品。但,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约定的除外。
2.关于超额交付的标的物,除乙方按第14条第1项认可外,按照第19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