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7•【文号】法办〔2021〕466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法办〔2021〕466号本院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已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三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七)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
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启动再审的两种途径:法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申诉启动。
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上述两种启动途径之外,增加了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的途径。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了启动再审的主体,还明确了再审程序的启动顺位,确立了“法院自行纠错在先,检察院外部纠错在后”的再审模式。
民事诉讼中,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符合条件的案外人。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
但在少数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诉讼的人也可成为当事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主体,大多数再审案件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要素包括1、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没有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其他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2、特定的对象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2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流程
再审申请流程再审是指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
再审申请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法院的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再审申请的流程。
再审申请的条件:再审申请必须符合再审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申请的条件包括: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来的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违法、事实不清等。
申请人必须充分了解再审条件,确保自己的案件符合再审条件。
再审申请的程序:再审申请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递交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准备好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给法院。
再审申请书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
2.法院受理再审申请: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会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受理再审申请,并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材料或提供进一步证据。
3.再审案件审理:法院在受理再审申请后,会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4.再审结果:经过审理,法院会作出再审裁定。
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如果再审申请获准,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再审申请的流程虽然复杂,但只有经过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才能获得公正的审理结果。
因此,当事人在递交再审申请前,务必仔细了解再审条件和程序,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确保再审申请的顺利进行。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请律师代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审申请流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确保再审申请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审理结果的达成。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再审申请流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和帮助。
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
The temper should never be greater than the abilit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般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就是最终判决,从判决之日开始就会生效。
不过之后如果发现判决、裁定内容确实有错误的话,也是可以申请再审,就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那法律中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效之诉);规定了7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岀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 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试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问题
21 0 0年 7月 ( ) 中 来自{占 I 缸金 } I
诫 论 事诉 乏中 再审孑 序问题 。 军
刘金龙 闰晓琴 王湛博
摘 要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再审程序进行 了修订, 高了当事人 中请再审的法院级别, 提 完善 了文书送达制度 , 关于再审 事由的规定具体化和规范化, 针对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作出了约束性规定等 , 这些修改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规范 了申请再审行为, 对于完善诉讼程序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 因为本次的修改只是局部性的修改, 所以仍有一些内容值得反思.
三 十次会议通 过 了 《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中 再审程序特殊 的性质决定 了它不是案 件的 必经程序 , 有人 把再审
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但是 , 次的修正只是 因为 程序 比喻 为汽车 的安全 带, 。 这 安全带 是 为了防止 司机受 到伤害 , 而 民诉法在施行 中, 关再审跟执行 程序凸 显的 问题太 多 , 有 针对 “ 再 审程序 也应是预 防案件 的裁判 错误 , 申 重点应在 于预防 , 不在 而
‘
的时效期 限, 并且对于 抗诉 的次数 作 出严格 控制 。只有这 样 , 才
不会 破坏 已经 安定 的权利 义务关 系 。
( ) 过司法解释 明确相 关问题 四 通
( ) 民 法院 、 民检 察 院提 起再 审 的期 限 、 数 未做 限 制 三 人 人 次
纵观 民事 再审程序 的具体法律 条款 , 未对 依职权发 动再审 程
( ) 民法院依 职权 启动再 审程序 的理 由仍 未 明确 二 人
被法 院驳 回之后 , 当事人 可 以通 过 向检 察院 申诉 的方 式 , 引起检 察院的关 注 , 从而 变相 的通 过 了检察 院启动 了再审 。 生效裁 判生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2023年,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再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已经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民事再审程序将会更加完善和规范,以下将详细介绍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及其审查标准分析。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民事再审分为自愿民事再审和强制民事再审两种。
1、自愿民事再审自愿民事再审是当事人自愿申请再审的情况。
自愿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不得提出与原审判决无关的新的诉讼请求;(2)再审申请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3)再审申请书必须包括案号、原审法院名称、再审请求的具体事由、证据和理由等。
2、强制民事再审强制民事再审是指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过诉讼监督程序,发现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且对诉讼裁判有重大影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提起强制再审。
二、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分析民事再审是一种诉讼权利,但不是一项诉讼义务。
因此,民事再审的审查标准十分严格。
对于自愿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
对于强制再审,法院必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
下面是具体的审查标准:1、事实审查标准民事再审中,对事实的审查十分严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不能重新审查已经在原审中充分争议和查明的事实;(2)不能事实上否认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3)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充分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质量。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效之诉);规定了7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民事案件如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申请人对某些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向相关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相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符合形式要求的,则给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进入再审事由审查阶段,再审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体一、可以申请再审的主体1.原审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是指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原审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375条3.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民诉解释》第422条4.执行异议中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民诉解释》第423条二、不可以申请再审的主体债权受让人不可以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第375条申请再审的对象一、可以申请的法律文书1.生效的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生效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民诉解释》第381条3.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二、不可以申请的法律文书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民诉解释》第380条申请再审的期限一、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05条二、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具体情形如下: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申请程序
再审申请程序再审程序是指被认定为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由上级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一种诉讼程序。
下面将介绍再审申请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
一、再审申请适用条件再审申请适用条件是指当事人对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1. 有重大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2. 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3. 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4. 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5. 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在审理期间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再审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裁定和审理四个阶段。
1. 申请阶段:当事人根据适用条件,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指出请求再审的理由和事实、证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阶段:上级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主要包括对申请书的形式审查和对再审适用条件的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是否予以补正;实质审查则是对再审适用条件的认定,如果符合适用条件,则予以受理。
3. 裁定阶段:上级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
裁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裁定再审,即受理再审申请,作出再审决定;二是裁定不再审,即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效力。
4. 审理阶段:如果再审申请被受理,上级法院将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重审聆听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
最终,上级法院将作出相应的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三、审查标准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是指上级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为“对再审的裁定、判决、决定有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对再审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申请再审程序步骤
申请再审程序步骤再审程序是指当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质性损害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上级法院对原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和改判的一种法律救济程序。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申请再审的步骤。
一、再审申请的主体再审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提出。
当事人是指原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主体,法定代表人是指未成年人、成年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再审申请的适用条件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以下适用条件之一:1. 发现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2. 原判决或裁定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的;3. 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原判决或裁定错误的。
三、再审申请的提交再审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辩护意见等附带的具体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再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书标题: 写明申请再审的性质,例如:“民事再审申请书”等;2. 行文格式: 遵循法律文书的常规格式,包括密级、标题、署名、日期等;3. 材料附带: 如有需要,附带申请所需的证据材料或法律文件,例如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4. 双方当事人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四、再审申请的送达再审申请书应送达上级法院,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送达可以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为确保送达有效,送达前应咨询法院的相关规定。
五、再审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上级法院将受理再审申请并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对再审申请书及附带材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查。
如果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或申请材料不完整,法院将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补充。
六、再审程序的结果根据审查结果,上级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决定:1. 受理再审: 如果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受理再审,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庭审、听取辩论等。
2. 不予受理再审: 如果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完整,法院将不予受理再审,并发出书面通知给申请人。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建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周 殉
( 江 西省 吉 安 市人 民检 察 院 江 西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文 献标 识 码 : A
吉安
3 4 3 0 0 0 )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5 8 1 1 ( 2 0 1 3 ) 0 3 — 0 0 2 2 — 0 1
摘要 : 再 审检 察 建 议是 检 察 机 关基 于 法律 监 督权 , 向 法 院制发 的 、 以启 动再 审程序 为 目的 的 工作 文件 。 再 审检 察 建议 作 为 民事 行 政 检察的手段之一, 是抗诉的必要补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 法使再审检察建议在法律层面有了原则规 定, 在 办案 实践 中如何正确把 握 再 审检 察 建 议 的适 用 , 以 及 处理 好 再 审检 察 建议 与 抗诉 的 关 系, 是 当前 亟 须 解决 的 问题 。 关键词 : 再 审检 察 建议 抗诉 价 值 适 用
再审检察 建议是在检 察机关 的司法 实践 中产生并发展 的一 是 对 于 小 额 诉讼 , 以再 审 检 察 建 议 的 方式 进 行 监 督 。修 改 种监督方式 , 最 主要的 目的是解决 民事行 政检察 l I 1 到三角 ” 的办 后 的民诉法增设 小额 诉讼程序 的 目的就在于 以一 种便 捷高效 的 案格局 , 实现 同级监督 。修改后 的民事诉讼法第 2 0 8条第 2款对 诉讼程序快速处理简单 纠纷 。小额诉讼更强调司法效率 , 当事人 再审检察建议 的监督方式作了明文规定 , 在立法上丰富了民事枪 以较小 的诉讼 成本解决争议 , 国家也可能将 司法 资源更多地投 向 察的法律措施。 更为复杂的民事纠纷。 基 于此 ,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 出于 再 审检 察 建议 的性 质 效率的考虑 , 对不服适用小额诉讼 程序作 } } { 的裁判 的救济需要加 首先 , 再 审 检 察 建 议本 质 上 具 有 法 律 监 督 的 属 性 , 其 权 力 基 以限制 , 否则就降低 了该程序的价值 , 但是限制不等于禁止 。 从 国 础在于宪法赋 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职能 , 不同于一般意义 上的监 外立法例来看 , 对小额诉讼程序也 提供 了一些特定条件下 的救济 督, 而是一种法律监督 、 专门监 督。 途径 , 如 不得上 诉但可以提起异 议 , 或 以违背法令为理 由可 以上 其次 , 再 审检察建议不 同于抗诉 , 不具有诉讼 法上 的程序意 诉等。但是另一方 面 , 如果提供 的救济途径程序繁复 , 耗 时过 长 , 义, 其不具有程序启动 的必然性 。正是 南于检察建议本 身的非强 则违背了小额诉讼 程序设计 的本意 。所 以对于小额诉讼 , 宜适用 制性 , 法律没有也无须对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规定 。检 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 避免启动 J : 下两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察 建议的权力边界仅限于对违法及 严重 不当现象 的揭示 、 暴露和 的审查机制。 还应 当注意的是 , 基于小额诉讼的特点 , 大多数案件 提 请处理 的建议 , 其本 意就 在于充分尊重对 方的主体地位 , 以提 可能是以调解或 和解撤诉结案 , 检察机关要避免将审查的重点过 醒的方式引发对方的 自觉行动 , 而不是包办代替。 多的集 中于调解 、 和解的正 当性 和 自愿性上 , 因为小额诉讼 的程 最后 , 虽 然检察建议是 一种柔性 的监督 方式 , 但 毕竟包含有 序价 值在 于快速解决纠纷 , 而非 明辨是非 、 划清责任 , 小额诉讼 的 公 权力的因素 , 仍然具有公权力 的协调 、 督促 和引导 的功能 。 是否 程序价值 是我们优先需要维护 的。 接 受检察机关 的建 议 , 是被建 议对象的 自主权 力 ; 但 无论接受 与 二是对于其他案件 , 暂不宜 以认定事实错误 、 法律适用错误 、 否, 及 时作 出相关决定并 回复 , 则是被 建议对象 的应 有义务 。再 程序违法 , 或以案由为标准设立统 一尺度 , 以区分抗诉 和再 审检 审检察建议 作为同级监 督的手段 ,与抗诉一起形成刚柔并济 、 梯 察建 议的适用 。因为实践情形非常复杂 , 难 以确立单一标 准作为 次 有序 的检 察监督体 系。 判断依据 。如认定事实错误 , 既有可能是 当事人举证能力问题造 二、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的价 值 成 的事实不清 , 也有可能是法 官主观原 因造成 的事 实遗 漏 ; 法律 是简 化办 案环节 , 节约办案时间。南于抗诉实行 “ 上抗下” 适 用错误 , 既有可能是法 官对于简单 法律问题适用疏漏 , 也有 可 原则 , 故对于大多数抗诉案件来说 , 从 同级检察院受理 申诉 、 提请 能是对法律争议问题 的认识 不一 ; 程序违法 , 既有可能是送 达不 上级 院抗诉 到最终 上级 院审查作 出抗诉决定 , 一般要经过 6个月 当造成 的当事人缺席 ,也有 可能是法官故意 剥夺 当事人诉讼权 的时间。 办案时 间过长是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弊病之一。 虽然经 利。案由方面 , 比如对 于劳动合 同纠纷 , 有 的案件案值小 , 矛盾简 过两 到三级院的审查 , 长达半年 甚至一年 的审查 期限 , 体现 了检 单 , 争议不大 ; 有的案件涉及 当事人众多 , 社会影响大 ; 有 的虽然 察机关动用公权力监督 审判工作 的谨慎 , 不轻 易动摇裁判 的既判 案值较小 , 但是涉及法 律统一适用 问题 , 难 以一 概而论 。一般情 力, 但是 过长的审查期 限 , 导致可能有误 的裁判不能及时纠正 , 改 况 下 , 对于法律适用 的认 识问题 , 原 审法官主观原 因造成的认定 判 已对 当事人没有意义 , 或无 法实现执行 回转 。而再审检察建议 事实错误 和程 序问题 , 原则 上 以抗诉形 式进行监督 ; 对于 因疏漏 的制发不必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 , 节约 了审查时间 。 造成 的事 实认定不 清 、 法律适 用错误 , 因工作 的简单粗 糙造成 的 二是实现纠纷就地解决 。 上级检察机关 向同级人 民法院提起 程序 问题 , 可以以再审检察建议形式 由法院启动再审程 序 自行 纠 抗 诉的案件 , 大部 分都发 回原 审法院再审 , 实际上 , 上级检察机关 错 。 当然 , 最终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形式还要考虑检法关系 , 如果通 及上级人 民法院只是走 了一下程序 , 而大量的工作及最终的处理 过事前沟通 , 同级法 院愿 意接受再审建议方 式纠错 的, 制发再 审 结果还需基层检法两家处理 。 同级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本身事实 的 检察建议 既可 以获得较 好的监督效果 , 且 节约司法资源 ; 如果 同 了解要 比上级检察机关方便 , 且平时与法 院接触较多 , 调卷 、 审查 级法 院经事前 沟通明确表示不接受监督意见的 , 则直接启动抗诉 更为便捷。 再 审检察建议使作 出生效裁判人 民法 院的同级人 民检 程 序 。 察 院对案件从受理 申诉到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全程操作 , 既调动和 三是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 的衔接问题。 如果再审检察建议没 增 加了基层 民行检察的积极性和 自主性 , 又减轻 了上级人民检察 有被 同级法 院采纳 , 还是应 当通过提抗程序 具体 审查 , 但 并不必 院和法院的办案压力 。 然启 动抗诉程序 。虽然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适用 范围一致 , 但 三是合 理分配司法资源。对 于在办案实践 中发现判决 、 裁定 是二者的实践价值有一定差异 。 抗诉是一 种启 动再 审的刚性监督 虽 有错误 , 但 没有损害 到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 , 或虽然案件 审判 程 方式 , 不宜 以抗诉作为再审检察建 } 义未被采纳 的必然后果 。
民事诉讼法再审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再审时间是多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就需要通过法院的民事法庭的审判得到解决判决,但是在判决中需要担负责任或者认为过错方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的人肯定会不满法官的判决而希望重新再判,此时就需要开启再审程序。
那么,民事诉讼法再审时间是多久?一、民事诉讼法再审时间是多久?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的条件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什么是申请再审如何申请再审
什么是申请再审如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不服最终裁决和其他司法裁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更高级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先前裁决和裁定进行再审。
再审的目的在于,当事人认为原判或裁定有错误或不当之处,可以提出上诉,要求有管辖权的更高级司法机关重审其原判或裁定,纠正错误或不当之处。
一、再审申请文件的内容
申请再审的文件是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人必须提供清楚的申请请求,文书必须清楚表达原因,明确提出再审的理由,并要求撤销原判或裁定;
2.提供更多有关本案真实情况的有价值的手段和证据,以支持再审申请;
3.向司法机关提出再审申请的有效时限;
4.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的签名,包括姓名、日期、地点等;
5.必要照片的复印件,照片必须是有效的,且应根据所申请再审的情况提供正确的相关证据;
6.可能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担保书、支票等;
二、再审申请的有效期限
申请再审应该在收到原判或裁定之后的15日内提出;申请撤销民事裁定。
再审发回重审原一二审法院再次违法审判怎么办还可以申请再审吗
再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违法审判怎么办还可以申请再审吗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请再审了。
已经发⽣法律效⼒的案件,被再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做出的判决⽣效后,当事⼈
是不可以在申请再审的了。
这⼀规定,来源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最⾼法院的司法解释。
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检
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检察院对当事⼈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内进⾏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
诉的决定。
当事⼈不得再次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仅看本条规定,⽤词为“可以”,其实实践中不然。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条规定,当事⼈申
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民检察院对当事⼈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提出申请
的。
前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
或者抗诉,但因⼈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本解释规定的很清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情形下,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
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检察监督
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检察监督关键词: 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抗诉内容提要: 20XX年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保障机制,使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具有终止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准确理解立法规定,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与效力等,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的应然要求。
20XX年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第209条、第210条,同时修改完善了第211条,使它们与第212条、第213条共同构成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保障机制,并使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具有终止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为了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监督量增加可能给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XX年1月29日专门召开电视会议作出了工作部署。
准确理解立法规定,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与效力等,在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仍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监督内容从法律文本分析,立法增加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第210条,既是对第199条至第205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也是对第208条规定的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补充,还是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难问题,以检察权制约审判权的一项具体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三种情形,其实质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实体或程序权利受到侵犯而申请检察监督。
它属于司法救济类诉讼监督的一种形式。
在程序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申请再审的原告,现就我在原审案件中所受到的错误判决以及相关证据提出再审申请,希望贵庭能重新审理此案。
现陈述如下:
一、申请原因
1.原审判决错误
原审判决中存在以下错误,需要重新审理/coref:(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陈述)
2.重要证据被忽视/未考虑
在原审中,关键证据被忽视,或者未得到充分考虑/coref。
以下为对该证据的重要说明和分析(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陈述):
3.法律适用错误
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对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重新评估是重要且必要的/coref。
以下为对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的陈述(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陈述):
二、再审请求
1.重新审理案件
鉴于原审判决的错误以及关键证据的被忽视,我请求贵庭对该案进行再审,保障我合法权益的实现。
2.重新评估证据
请贵庭重新评估被忽视的关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列举需要重新评估的关键证据,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陈述)
3.诉讼费用承担
依据《民事诉讼法》,我请求贵庭裁定,将原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具体陈述)
三、附加材料
1.原审判决书及裁定书的复印件
2.原审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3.其他补充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
四、联系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按实际情况进行陈述)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文章仅为示例,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适应。
)。
申请再审的流程
申请再审的流程
申请再审的流程如下:
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提出。
期间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律依据,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审裁判文书(自然人作为当事人提交原审裁判文书的,应同时提交原审裁判文书复印件),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以上材料清单一式两份,送达地址确认书。
2. 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3. 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4.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申请再审申请书有期限吗
是的,申请再审申请书是有法定期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确实存在一个明确的期限限制。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这意味着,一旦原判决或裁定生效,当事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申请再审的期限会有所不同。
具体包括:1. 有新证据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证据伪造或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情况: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 审判人员违法情况: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再审的期限一旦届满,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再审申请。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由本院院长批准。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在撰写申请再审申请书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期限规定。
以下是一份申请再审申请书的基本结构,供参考:---申请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案由:(简要说明申请再审的原因)尊敬的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向贵庭提出申请再审:一、原审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案由、原审判决或裁定结果等)二、申请再审的理由(详细说明申请再审的具体理由,如新证据的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人员违法等)三、申请再审的请求(明确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如撤销原判决、裁定,改判等)四、相关证据材料(附上支持申请再审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综上所述,鉴于原审判决或裁定存在严重错误,且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特此申请再审。
当事人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长
当事人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长当事人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长?再审程序是指当一审裁判确定后,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实际上根本没有判决结果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一种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给了当事人一个重新进行诉讼的机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该程序中,当事人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以及再审的期限是多长呢?一、当事人向哪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
而因他人不服诉前或者一审判决被撤销后提起的再审,当事人除无正当理由不能主张之外,应向审理上一级法院申请。
二、再审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特别规定期限的,从特别规定的期限计算;特别规定了不得上诉的判决、裁定除外。
也就是说,再审的期限是十五日至六个月。
如果是起诉前或者一审判决被撤销后提起的再审,当事人应该向审理上一级法院申请。
三、特别情况下的再审期限1、刑事再审期限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不服被宣告无罪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或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上、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或者所涉及的核心证据已经发生本质性变化的,被告无论是否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都应受理并建议再审。
建议再审的期限为判决书正式送达法院后十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再审的期限是长达十年。
2、羁押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案件再审在羁押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案件中,即便当事人再审申请逾期,对其影响也不大,法院仍然可以受理,这是因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该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再审裁定,而这个期限不受逾期的影响。
四、再审的效果一旦被法院接受再审,对于之前的一审判决,再审不等同于撤销一审判决,而是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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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申请再审、执行条款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仲裁诉讼常识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申请再审、执行条款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于该法对申请再审和执行条款作了修改,现将有关条款予以列明。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
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
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
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t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
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
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
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
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来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
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
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