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 ——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若干思考
2024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总结汇报材料
2024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总结汇报材料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项目组长,在这里向大家汇报2024年度的工作总结。
2024年是我国国家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收官之年,也是我市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推进的关键一年。
在全市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关心与支持下,我们克服了种种困难,努力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加强政策指导,完善制度机制针对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保障措施,旨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加全面、精准、便捷的救助服务。
我们推动建立了政府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级政务数据共享,提升救助决策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对接与协作,形成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认知度我们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了社会救助的知晓率和认知度,增强了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在2024年,我们组织了多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各界传递正能量和理念,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社会救助阳光行动。
三、强化帮扶措施,促进自主发展我们注重帮扶对象的自主发展,将帮扶工作与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结合起来,为帮扶对象提供实现自我发展的机会。
在2024年度,我们推动开展了一系列就业培训活动和创业培训培训班,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获得了自主发展的机会,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阳光工作我们注重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阳光行动的公开透明。
今年,我们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流转等进行了全程监控,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和问责,确保救助工作的真实、准确、透明。
未来,我们将不断努力,提高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社会救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政策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科学性和精细化。
社会救助交流研讨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市在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在此,我要感谢市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各位同仁的辛勤付出。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强化组织领导,构建社会救助工作格局我市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同时,各级政府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策体系,提高救助水平我市不断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制定了一系列救助政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实际情况,我们不断优化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
三、创新救助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我市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实施“互联网+社会救助”模式,通过线上申请、审核、发放等环节,简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
同时,我们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救助合力我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救助合力。
如,在医疗救助方面,我们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教育救助方面,我们与教育部门合作,为贫困学生提供资助,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我市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救助政策,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同时,我们积极树立救助典型,弘扬社会正能量,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总之,我市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随着中国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改善民生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并切实保障改善民生,我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的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救助机制。
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救助体系的支持力度,确保救助资金的充足和有效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分类管理,确保救助资源的有序分配。
其次,实施分类施策,做到因地制宜。
中国社会的发展水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只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救助的精准化。
政府部门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政策和措施,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扶持。
同时,还要积极推动社会力量的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为社会救助事业提供更多的帮助与支持。
第三,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救助力度。
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中,要更加注重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和救助。
这些特殊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无劳动能力的人等。
政府应加大对这些群体的救助力度,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和服务机构,提供他们所需的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和教育扶持等。
同时,要加强对这些群体的法律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监管。
社会救助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系统工程,要实现救助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必须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救助对象的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协同。
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严格追究救助资金的使用责任,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对社会救助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有利于增强社会救助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高救助工作的效果和效益。
创新社会救助机制的实施方案
创新社会救助机制的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救助机制不断被重视和改善。
然而,传统的社会救助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如效率低下、资源分配不均等。
因此,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救助的需要,创新社会救助机制的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一、社会救助机制的现状分析目前的社会救助机制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拨款,通过政府部门的组织、调度,将救助资金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
然而,传统的救助模式存在着以下问题:1. 救助资金分配不均。
由于人力资源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救助资金分配较多,而其他地区则较少,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2. 救助审核流程繁琐。
传统的救助审核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来确认资格和发放救助资金。
3. 救助信息不透明。
传统的救助机制中,救助信息通常只在政府部门内部流转,缺乏对外的公开和透明度,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
二、为了解决现有社会救助机制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的创新实施方案:1. 引入大数据技术。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收集和整合各方的救助数据。
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精确判断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救助资金的分配情况,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2. 推行“扶贫手册”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库,将符合扶贫资格的人员信息纳入其中。
并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制定具体的帮扶方案和政策。
这样一来,救助资金能更直接、高效地用到真正需要的人身上。
3. 加强社会救助对象的评估和监测。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救助对象进行精细化分类评估。
制定相应的监测指标和流程,及时发现救助对象的变化和需求,从而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帮助。
4. 拓宽救助资金来源。
除了政府财政拨款外,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和捐助机制,为更多的需要救助的群体提供资金支持。
5. 加强社会救助的公开和透明度。
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平台,将救助资金使用的情况、救助对象的信息等进行公开,提高社会救助的透明度,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做到及时、有效救助受害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依法筹集和使用的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合理、公正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筹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财政、道路运输企业、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等,具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医疗费、残疾津贴、丧葬补助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基金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设立专门基金账户,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基金筹集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金,确保筹资生效后及时汇入基金账户。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应符合救助对象的合理需求,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基金使用申请制度,救助对象申请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章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救助程序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申请救助,提供受伤证明、医疗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救助对象的认定应依据受害人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残疾津贴、丧葬补助等。
第十三条救助申请者对救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基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请者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监督,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对于救助申请造假、虚报严重疾病、故意骗取基金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六条对基金管理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使用细则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圆园21年第2期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9月底,国内机动车保有量高达3.65亿辆,汽车达到2.75亿辆,我国驾驶员高达4.5亿人次。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属于潜在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所以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社会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交强险可以对事故受害方予以救助,但是期间会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是遭受其他因素干扰,很多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助。
若交通事故受害者难以借助交强险制度索取赔偿时,那么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便可发挥其作用,让事故受害方获得及时救助和经济补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若想获取基金救助,可谓重重受阻,救助拖延以及不能救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实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创新管理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基本情况2004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并在《道路安全法》中有提及,但只是单一提到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和相关垫付责任,关于救助基金具体性质则未有阐释,且关于怎样去申请此基金也没有明确规定。
2006年,我们国家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救助资金筹集来源内容和相应使用条件的内容等。
到了2009年,国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救助基金的具体垫付范畴。
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但和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我国多个省份在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难题,有的省份落实迟缓,有的省份则运行吃力,现在尚有一些县城还没有普及。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1.救助基金法律制度漏洞。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道路安全法》,其中只有一个条文提及了救助基金,但在此之后国家没再出台相关法律,而是通过行政规章设立的方法出台了《试行办法》,但对于救助基金的落实没有给出具体解释;和救助基金有关的实施办法制定要求,尽管下放到了国内各省市之中,各省市也制定了专属于各自的实施办法,但就应该如何去实施,尚无明文规定。
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与创新研究
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与创新研究第一章:引言社会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社会救助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以期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社会救助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从职工、农民、城市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个方面进行保障,这些保障措施已经能够切实地解决贫困人群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
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大物博,社会救助工作有方面还需要加强。
另外,由于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体也在不断增加。
第三章:改革思路3.1建立科学的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救助标准,应该考虑基本生活水平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同时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人群进行差异化调整,防止一刀切,使符合救助标准的人员得到真正的帮助。
3.2完善救助对象识别机制通过建设救助对象识别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各类人员的实名认证,防止重复申请和重复救助,避免数据交叉造成的浪费,保证救助资源的有效利用。
3.3加强对救助对象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管体系,针对救助对象的享受情况、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定救助对象的义务和权利,加强救助对象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3.4加强社会救助服务保障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服务保障力度,改进服务方式,尤其是通过发展社区服务、家庭服务、互联网在线服务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为便捷和高效的问题解决途径。
第四章:创新实践4.1推进供养服务社会化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机构和专业机构,规范化、社会化管理供养服务,实现更加精细化、人性化的服务,并避免了政府管理的腐败行为和效率低下等问题。
4.2引入慈善力量支持社会救助制度慈善力量的引入可以为社会救助制度提供广泛的资源和资金支援,以及公益服务的支持,从营造救助社会氛围、创新社会救助体制角度,探索如何有效引导慈善资源,有序扩大公益活动,在促进物质保障的同时,加强精神支持的辐射力。
道路救助基金总结范文
一、前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民生。
近年来,我国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2023年度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二、工作回顾1.政策落实与制度完善2023年,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道路救助基金的有效运行。
同时,各地不断完善救助基金管理制度,规范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
2.救助工作成效显著2023年,我国道路救助基金在事故救助、追偿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事故救助方面: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积极发挥救助作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
据统计,2023年,全国道路救助基金共垫付救助金额XX亿元,救助人数XX万人次。
(2)追偿工作方面: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加大追偿力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23年,全国道路救助基金共追偿垫付款XX亿元,追偿金额XX亿元。
3.宣传力度不断加强2023年,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道路救助基金的认识。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救助基金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救助基金的用途、申请条件和流程,提高救助基金的社会影响力。
4.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为提高救助基金管理效率,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设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救助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三、存在问题1.救助基金资金来源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2.部分地方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不到位,救助效率有待提高。
3.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群众对救助基金政策了解不足。
四、工作展望1.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救助基金充足稳定。
2.加强地方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建设,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3.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救助基金的认识。
4.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救助合力。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受害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 中图分 类号 】 921 D 2. 【 文献标 识码 】 A 【 章编 号]6 3 3 l2 l)6 0O 3 文 17 —29 (0 1 一o4 一0 0
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以下简称 “ 交强
救助基 金作 为交强险制度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源于 交强险本身的缺 陷。 该制度 的 目的与主要功能在于保护交 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 , 使其在事故发生后 , 失能够得到及 损 时的补偿 。但是,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设计都无法避免其 自身 的局限性, 即它只能从某个角度或某个层面解决社会 问题, 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的良药 , 交强险制度也 不例外 。 交强 险的保险人承担保 险责任 的前提是存在一个 有 效的保险合同, 即保险人仅依据一个有效的保险合 同承
一
担保 险责任 。 在各 国实施交强险的经验 中不难发现一个 问 题, 纵然有再完善的强制保险制度, 但如果肇事车辆并未投
保且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 , 或肇事车辆虽然投保 了, 但在肇 事后逃逸, 保险人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 或者无法知晓该承 担责任 的保险人 , 由此,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可能仍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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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娟: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金承担的补偿责任与保险人承担 的补偿责任 是一样的 。 在 相关制度构建 , 尤其是在补偿项 目与补偿金额上, 这两种制 度应该保持一致 ,即救助基金 的补偿项 目与金额应该以强 制责任保险的保 险金额为限,这也是许 多国家和地区在立 法上采取的态度 。但是,我 国立法却采用 了完全不同的做 法。按照 《 条例》的规定, 保险人承担保 险责任的限额分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 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 以及被保 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 中无责任 的赔偿限额。而救 助基金补偿 的项 目却限定为 “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 与部分或者全部抢救 费用” 。因此 , 救助基金的补偿项 目仅 为保 险人补偿项 目中的一小部分, 而非全部。可见, 救助基 金的救助项 目范围明显 比强制责任保险人的窄,这就导致 交通事故发生后 , 伤残 的受害人可 能不但连护理费、 康复费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近年来,在我国大力发展交通运输和完善社会福利政策的背景下,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明显增加,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给社会成员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特别是对经济困难的群体而言更是难以承受。
为了尽快缓解受害者经济困难,恢复受害者正常的社会生活,我国政府在此基础上,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旨在促进交通安全和社会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照中央财政的规定,财政部安排资金支持事故受害人在受理事故索赔不及时或索赔金额欠缺情况下提供经济救助,实施垂直行政管理,以减轻事故受害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受害者的生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服务于受害者,支持组织及时和准确的社会救助,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助,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维护受害者的及时有效的赔偿,改善受害者的生活质量,减少社会救助的缺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分为财政支出、救助补偿、经济救助、赔偿审批和管理等几个方面,具体来说,财政支出包括职能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等财政支出;救助补偿分为死亡、残疾、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等划分;经济救助分为经济补偿和社会援助,并按照受理程序核实受害者的经济困难程度;赔偿审批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承办事故受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处理赔偿事宜;管理要求参与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救助管理模式,并加强对受害者的维权监护。
针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我国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规定,用以促进交通安全,强化社会保障。
交通事故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申请社会救助时,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和办理。
在此基础上,各地有关部门还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受害者的赔偿及维权服务,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公平的补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真正实现受害者的社会保障。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弥补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不足,是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有效补充。
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能够明显地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与救助。
为了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救助基金制度,于2021年12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面对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救助基金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救助基金缺乏联动机制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从管理工作入手,在健全救助基金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还需要实现救助基金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大力推广救助基金宣传工作,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全面落实到位。
鉴于此,本文立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对如下内容展开探讨。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优化管理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保障基金,主要被用作伤员救助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是一项具有国家社保性质的公益基金。
救助基金最早出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项公益基金填补了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体系的最后救济渠道,保护了我国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具有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1救助基金法律体系不完备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国家先后有系列法律法规出台,比如,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部分条文提及救助基金,2019年9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但是,其中都没有表明救助基金的落实以及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而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实施效果。
于2021年12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该法律作为多部门联合发文的部门规章制度,仍然存在着法律效力位阶过低的现象。
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若干思考
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若干思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加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迈进,省道、县道以及各乡村道路里程不断的增加,但是各项硬件设施和标志标线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道路的承载力和布局相对滞后,导致了县道、乡村拥堵,交通管理难度增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特别是交通肇事案件的逐年增加,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法得到赔偿,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如何能“以人为本”的做好事故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工作重点和难点。
,国家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文简述为《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及时的解决了我们在工作上所存在的这一难题。
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基层交警大队如何及时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谈几点粗浅的认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含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依靠交强制保险制度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的抢救或者适当的补偿。
可以看出此次《办法》的出台给予了我们交通民警一个强有力的工作帮手,体现新时代“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该法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建设向人性化方向转化、发展的重大变化。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实意义: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宗旨。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道路的设施的滞后导致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尤其是近几年,因为医疗费用、赔偿数额使得很多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担心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赔偿费用而逃逸,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当事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则各类信访案件、上访案件接踵而来,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难度,所以建立《办法》是保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的及时到位、尽力挽救伤者的生命,减少社会矛盾,时刻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024年社会救助学习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社会救助学习心得体会范本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不觉中暑期社会实践调研项目已到了提交研究报告的阶段,回顾项目的前期准备、申请答辩、现场实施以及报告撰写整个过程中,团队七名成员沟通交流,激烈讨论的场景依然历历在目;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的精神至今难以忘却。
正是有了这样的付出才保障了调研项目顺利实施。
以下从项目实施前期准备、现场实施以及后期报告撰写三个方面总结,将本次暑期社会实践调研的心得体会与评委组老师汇报,与同学们____。
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是项目实施乃至整个项目的成功推进的最重要的一步。
在项目申请成功之后,小组立即____成员围绕着项目的实施召开内部讨论,全体成员再次明确项目的目标,围绕着既定的目标针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了模拟,同时在七位小组成员中进行了明确分工。
其次,各成员依据各个分工职责着手工作,组长负责调研地点相关人事的沟通协商,确定调研的具体事宜。
其他四位同学分别负责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小组成员行程相关事宜的安排等。
小组内的明确分工,使我们认识了项目的整理实施流程,明确了小组成员各自的责任,同时意识到组内成员之间互补互助,协同合作的必要性,充分调动起了我们积极性。
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现场实施实施阶段是项目推进的核心阶段。
全体成员在确定各自分工职责的基础上积极展开了相应的工作。
项目的现场实施主要以定性访谈为主,分别采访了相关政府官员和机构管理人员,实地参观了目标机构的相关情况。
在确定样本机构时,由于事前未能与其管理人员进行明确的商定,致使替换了先前的部分样本机构。
这件事让我们深刻的体会到在项目准备阶段做好充分准备的重要性,不能放掉每一个细节。
接下来在采访相关政府官员和机构管理这时,我们遇到了语言和沟通上的一些问题,比如,某机构由于以往学生采访带给机构带来了不良影响,其管理者对我们的调研也有疑虑。
面对这些棘手的问题,小组成员拿出诚意,耐心认真的和相关人员沟通,化解管理者的疑虑,保障访谈资料的真实性。
社会救助经验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些社会救助工作的经验。
在我国,社会救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下是我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以来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社会救助工作要以人为本,关注困难群众的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我们要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切实把困难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以真诚的态度、细致的工作,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社会救助政策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依据。
我们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让困难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救助效率在救助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救助效率。
例如,可以采用“互联网+救助”模式,利用网络平台,简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速度。
此外,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救助合力,共同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注重救助对象的分类管理社会救助对象众多,需求各异。
我们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救助政策精准发力。
对于不同类型的救助对象,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我们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要加强与志愿者、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救助合力。
六、关注救助效果,及时调整政策社会救助工作要注重救助效果,定期对救助政策进行调整。
我们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救助标准,确保救助政策与时俱进。
总之,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
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做好这项工作。
在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有序推进。
2. 完善救助体系,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社会救助基金部门年终总结与计划优化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一、年终总结过去一年,社会救助基金部门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通过对各项社会救助项目的落地实施,我们有效地帮助了大量的困难群体,缓解了社会各界的矛盾压力。
总结其中经验与不足,有利于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方向与目标。
1.成绩方面:(1)落地实施了一系列社会救助项目,如临时救助、低保救助、医疗救助等,共计资助了数十万人次,改善了其生活状况。
(2)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了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加强了救助对象的跟踪管理,确保了救助资金的精准投放,减少了浪费。
2.不足方面:(1)部分救助项目效果有限,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2)救助资金利用效率较低,部分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需要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方式。
为了提高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我们提出以下计划:1.提高项目管理能力:(1)加强对救助项目的前期调研与需求分析,确保项目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2)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估机制,对救助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强化信息化建设:(1)建立全市范围内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对接。
(2)推动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信息处理流程,提高救助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推动社会资源整合与共建共享:(1)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合作交流,推动社会救助工作与各类公益项目的融合发展。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共同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好的帮助。
4.加强财政投入与监督:(1)增加社会救助基金的财政投入,确保救助资金的充足性和可持续性。
(2)建立健全的财务审计制度和监督机制,防止救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5.加强宣传教育和舆情管理:(1)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加强舆情管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疑虑,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公信力和形象。
总之,优化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是我们下一阶段工作的核心任务。
社会救助创新试点工作总结
社会救助创新试点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社会救助创新试点工作成
为了推动力量之一。
通过不断尝试和探索,我国在社会救助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首先,社会救助创新试点工作在政策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探索和尝试,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社会救助政策,包括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社会救助资金的精准使用等方面的创新举措,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更加精准、及时的帮助。
其次,在服务模式方面,社会救助创新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突破。
通过推
行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社会救助志愿者服务等举措,有效提高了社会救助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让困难群众能够更加方便地享受到相关服务。
此外,社会救助创新试点工作还在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社会救助创新试点工作为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和动力,为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未来,我们应继续加大对社会救助创新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做法,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体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体会投资理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体会福清市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翁文耀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福清市从去年11月份起着手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组建了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出台了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并于今年3月份正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目前救助基金总体运行正常,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一,一年来主要工作(一)强化组织领导,姐建管理机构根据省财政厅等下发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闽财金【2010】16号)文件规定,我市政府和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贯彻落实.经市委编办批准成立市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财政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承担依法筹集救助基金,管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等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工作.同时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公安,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等六个部门组成,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建立了工作运行机制.为该项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坚持制度先行,规范运行程序我市在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调研论证,并反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出台了《福清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清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为救助工作,基金使用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三)建立筹资机制,加强基金监管资金筹集是救助工作顺利实施的核心和关键.我市明确救助基金的来源,建立和完善筹资机制,保证资金到位.除省财政按照规定下拨资金外,市财政通过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积极联系市慈善总会,探讨开展社会募捐,争取社会捐款注人救助基金,千方百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为救助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救助对象的"救命钱".我们中心高度重视加强资金监管,设立了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核算,封闭运行, 专款专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规范财务凭证档案,明确基金拨付流程, 形成责任明确,互相监督机制,保证了救助基金安全运转.(日)加强协调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争取有关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协调协作机制.与市交警大队密切联系共同研究探讨救助有关事宜,出台了一次性困难补助等;会同物价,统计,医保中心,交通事故调处中心等单位商讨交通事故中的抢救费,丧葬费服务收费标准, 职工年平均工资,医保用药的种类标准等;会同交通法庭商讨垫付基金的追讨做法和可能所面临的情况;会同福州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一大队共同商讨开展福清境内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救助工作等.通过建立多方面协作机制,有力促进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确保该项政策制度顺利实施,我们坚持形式多样,重点突出.全方位,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一是通过电视,报纸,政府网络刊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政策精神,文件规定,以及运行模式,连续三期在福清市侨乡报和福清电视台刊登宣传《试行办法》中的主要条款等.二是将救助中心的职责,操作流程,服务承诺等上墙公开,方面群众办事,接受公众监督.三是联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卫生局,民政局等部门,以座谈会的形式,向可能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殡仪馆等机构宣传解释有关文件精神,制度规定,确保救助工作顺利进行.四是针对我市农业机械作业大量增加,积极会同农机站共同宣传有关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以外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救助规定,发放宣传材料300多份;并专门制定《关于做好农业机械事故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下发到全市各镇街财政,经济服务等部门,使救助工作延伸到基层一线,方便群众咨询申请.总的看.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良好,救助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截至目前,共受理救助申请26宗,其中经审核符合规定的2O宗,已垫付救助基金127270元;退回不符合规定的6宗.此外, 依据《办法》规定,将无名氏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由救助中心代管,目前正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与责任方进行协调,预计将接收无名氏的交通事故3宗,金额约为28万元.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关于抢救费用垫付问题由于《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未明确垫付抢救费用限额,使得救助基金存在"无限负担"风险,且对其他需要救助的受害者显失公平.建议省里出台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如垫付的抢救费用以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或24个月计算的总额等,或者规定只垫付抢救期限为7天以内的抢救医疗费用等.(二)关于抢救费,丧葬费等问题一是时效问题.省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机构.但由于公安交管部门对每起案件.特别是肇事逃逸案需要鉴定,收集证据侦破过程,直至无法侦破才会联系救助中心要求对受害者救助垫付,受害者在责任方逃逸时只得自行垫付医药费等,过了十几二十天,一个月后才来申请垫付呢.那该如何区别他们是否有能力自行垫付或经济困难的.二是丧葬费垫付问题.目前规定丧葬费垫付只包括四项费用,对必须配套的骨灰盒,尸体袋,卫生费等审核时是否包括进来没有明确.此外,由于丧葬费用中需要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亲属证明,但对于受害者屑外省籍务工人员,若要求他们回去提供证明,则增加其负担,且有些证件存在着不真实的情况.三是受害者中已参加新(下转第53页)㈨Ctlina财经界51投资理财评价其赖账的可能性,最常见的评价方法是"5C"系统,它代表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因素.品质(Character):是评价客户信用的首要因素,是客户履行偿还债务的态度,这主要通过了解客户以往的付款履约记录进行评价.能力(Capacity):是客户偿还债务的能力,它主要取决于客户的资产,特别是流动资产的数量,质量及其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关系.资本(Capita1):是客户的财务实力和财务状况,表明客户可能偿还债务的背景,是客户偿付债务的最终保证.担保(Collatera1):是客户提供作为授信安全保证的资产.当企业对客户的底细未了解清楚时.客户提供的担保越充足,信用安全保障就越大.条件(Condition):是指可能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各种经济环境,它反映了客户偿债的应变能力.(二)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1,合理分工.明确职责企业只有建立分工明确,配合协调的应收账款内部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降低不必要的应收账款占用,避免坏账损失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舞弊和差错,避免或及时发现不法分子截留,贪污企业工程款的行为,减少应收账款风险,企业的应收账款涉及到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市场部,财务部,审计监督部等部门,企业必须将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有关职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人员.2,对承接折子工程的授权和控制折子工程虽然可以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但也同时增加了潜在的风险因此,对于折子工程,财务部门应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调查,经领导或有关部门的授权批准,将折子工程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3,建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制度.及时进行折子工程的账务处理(上接第51页)农合或医保等符合报销的可否再来申请救助基金.(三)关于救助基全资金来源问题建议省里出台政策,规定各地县市均应按省里拨付的基金进行比例配套,并列入年度预算.同时,鼓励地方通过制定政策,允许对车辆的特殊号牌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救助基金.(四)关于申请人主体问题《试行办法》规定,受害人是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对肇事车辆未投保的,包括机动车本车人员在内的受害人是否属于基金救助范围.有关电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符合《试行办法》中的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五)关于基金追横问题救助基金垫付追偿难度大,单靠基金管理机构难以做到.建议省里参照有关省市的做法,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停止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促使交通事故责任方等及时偿还已垫付的救助基金,以确保基金的流动性, 稳定性和安全性.(六)关于经费问题目前各县级大部分都成立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但由于县级财力十分有限,基本上只确保人员工资,及正常经费,无力再安排更多经费用于救助基金培训,宣传,追讨,交通,代理等诸多费用,建议省里厅能对上述费用给予一定补助,以确保基层救助中心工作顺利开展三,下一步打算工作计划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按照省里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无论企业采取怎样严格的信用政策,只要存在着商业信用行为,坏账损失的发生总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企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坏账损失的可能性预先进行估计,建立弥补坏账准备金制度,即提取坏账准备.(三)建立信用报告制度企业应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信用报告会议,相互沟通,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将信用风险减至最低.信用报告会议可分为信用控制部门内部会议,其中心议题可以是:信用控制部门的运作情况,过去的工作绩效和未来的工作规划,时间一般为两周一次:信用控制单位和业务部门的联席会议,其中心议题可以是:对主要客户的信用风险以及目前危险客户进行分析和评价,逾期账款和超过信用额度销售账户分析,未来市场展望以及新客户的财务资料等,时间一般为两个月一次;最高财务主管或管理当局会议,其中心议题可以是:报告目前信用控制的运作情况, 以及所遇到的困难和信用风险预测,企业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措施等,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参考文献:【1】王晓薇.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J]【2】钟爱玲.浅谈外贸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01;对外经贸财会;1999年1O期【3IT京萍,李梓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几点建议[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0年01期[4】韩习华,李宏伟.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Ol;中国煤炭;2002年09期力度.以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顺利推进.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运转有序,服务高效的工作格局.二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依规办事.在省里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各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相互衔接配合.三是进一步加强管理, 筹集资金.努力拓宽救助基金筹资渠道,大力做好社会捐赠参与救助基金工作,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强化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四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加强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员,参与救助工作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更好服务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广泛宣传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尽可能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受众知晓度.赋o《执8财经界53。
最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弊病及完善建议-精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弊病及完善建议截至2014年底,我国的机动车总量已达2.64亿辆,机动车驾驶员数量突破3亿人[1].从另一个方面看,每个人都是潜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是社会的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种救助,但因为肇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会导致大量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当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获得赔偿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或补偿。
而受害人在得到基金帮助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导致救助缓慢或无法救助,这正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2].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现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最早在2004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到,只是简单提到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和垫付责任,对于救助基金的具体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如何申请救助基金也没有规定。
2006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和适用条件。
2009年底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确定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
2010年正式实施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为《试行办法》)。
相比德国、加拿大、美国已经落后很多。
《试行办法》在江苏省、福建省等一些省份先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有一些省份实施缓慢,运行难,一些较小的市和县还没有确立[3].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救助基金法律制度不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一个条款涉及救助基金,国家并没有专门再颁布法律,而是以行政规章的方式颁布了《试行办法》。
但对于救助基金的实施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对于救助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又下放到各个省市,各省市比葫芦画瓢制定了具有各省市特色的实施办法,至于怎么实施,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个别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例如江苏省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2024年在社会救助工作座谈会上的交流发言
在社会救助工作座谈会上的交流发言街道以贯彻落实“干部思想能力作风建设落地见效年”活动为抓手,强化协作联动,创新思维理念,提升能力本领,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构建高效便民的“大救助”格局,力求让民生保障更加精准、更加高效、更有温度。
一、强化协作联动,提升综合服务本领,凝聚社会救助合力。
引导部门干部“三个联动”合力救助,破除部门壁垒,促进社会救助由“碎片化”救助到“整体化”协作转变。
一是加强政策联动。
民政、人社、医保、市场监管、卫健、老龄等部门整合社会救助政策,扭转部门救助政策“单打独斗”被动局面,促进救助政策资源共享。
二是加强议事联动。
采取由第一受理部门牵头、相关涉及部门统筹商议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严把救助评审关,实现政策内救助最大化,达到合力救助惠民生目标。
三是加强信息联动。
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干部联合社工组织开展“横向联动、内外协调”活动,通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主动发现未享受救助政策的困难家庭人员,定期召开社会救助信息碰头会,联合走进社区及小区组织“政策宣传大集市”,现场宣传解答调处,真正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二、创新思维理念,锤炼为民办事能力,织密社会救助网络。
推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立体式的社会救助网络,打开服务内容、对象和形式“全覆盖”社会救助新局面。
一是服务内容全覆盖。
街道和社区干部团结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力量,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能力提升、心理慰藉、社会融入等关心关爱服务,实现救助政策“兜住底”、专业社工“兜准底”、公益慈善“兜好底二是服务对象全覆盖。
社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队依托一站式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注重徒接社会资源,形成“物质+服务+心理”一对一结对帮扶的综合救助模式,努力实现基层弱势群体“一个不落二三是服务形式全覆盖。
利用社会救助政策二维码、社会帮扶政策口袋本等“线上+线下”同步宣传,让居民足不出户就能了解11个部门的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信息。
三、提升能力本领,赋能精准落实素养,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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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若干思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加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迈进,省道、县道以及各乡村道路里程不断的增加,但是各项硬件设施和标志标线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道路的承载力和布局相对滞后,导致了县道、乡村拥堵,交通管理难度增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特别是交通肇事案件的逐年增加,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法得到赔偿,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如何能“以人为本”的做好事故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工作重点和难点。
,国家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文简述为《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及时的解决了我们在工作上所存在的这一难题。
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基层交警大队如何及时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谈几点粗浅的认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含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依靠交强制保险制度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的抢救或者适当的补偿。
可以看出此次《办法》的出台给予了我们交通民警一个强有力的工作帮手,体现新时代“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该法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建设向人性化方向转化、发展的重大变化。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实意义: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宗旨。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道路的设施的滞后导致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尤其是近几年,因为医疗费用、赔偿数额使得很多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担心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赔偿费用而逃逸,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当事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则各类信访案件、上访案件接踵而来,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难度,所以建立《办法》是保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的及时到位、尽力挽救伤者的生命,减少社会矛盾,时刻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够有效的减少交通事故矛盾冲突事件。
基层交通管理部门很多上访、信访案件都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当事人得不到赔偿,虽然法院已经对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作出了判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执行,很多交通事故受害方会将责任推卸给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不作为才得不到赔偿,推行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让受害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不耽误病情,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更多的空间与肇事方进行交流和沟通,进一步减少交通事故矛盾冲突案件。
三、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效的遏制逃逸案件上升趋势。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逐年上升趋势,很多肇事逃逸嫌疑人都是因为高额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自己无法承担,存在侥幸心理放弃抢救受害人而逃之夭夭,建立了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肇事方家庭困难的情况能够帮组垫付高额的医疗费用,缓解肇事方的经济压力,在心理上缓解肇事逃逸嫌疑人压力,有效的遏制逃逸事件的发生。
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弱势群体,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经常会遇到因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额不足,甚至车辆肇事逃逸而导致受害人无钱医治,尤其是一些家庭困难、无经济来源的特殊社会群体,不但使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经济和身心上的双重打击,还大大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激化社会矛盾,由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既解决了事故伤者的抢救医疗费用问题,减少医疗机构、交警与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有效保障了事故伤者的抢救医疗费用问题,如果抢救及时,处置得当,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就有生还的希望或者减少伤害的程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弱势群体,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对于交通部门及民警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的几点建议: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以及在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中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在发生肇事逃逸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便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追偿垫付款。
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一、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建议尽快建立相关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当前,在全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未设立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借鉴我国其他已设立的《办理》的地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吸取先进经验,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现在虽然规定是有了,但是由规定孕育而生的相关管理部门却迟迟没有出现。
而在广州湖南等省市,在几年前就有了这样类型的机构。
上海市更突破创新,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方面。
从《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根本目的也是保护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最切实的人身权利。
这就和我们交通民警的工作目的完全一致了。
其实,最为迫切期望该部门建立的单位应该是我们交警部门。
因为相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建立的同时可以给人民群众建立一面坚强的后盾,也可以给我们交警部门带来一个得力的助手。
该部门的建立是我们的一个福音。
那么,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的渠道,积极的建议。
让这一福音足够的大。
促使其部门尽快的建立,以便利于我们今后的工作。
二、增强民警法律意识,保持意识与法律的一致性对于我们在法律意识上的问题,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提到。
我们作为一名交通民警,每天在的执法环境及其复杂。
我们面对的既有律师,也有文盲。
既有开名车的老板,也有赶牛车的农民。
所以,这就必须要求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以及灵活的应变意识。
我们能做到在面对律师时,让其在我们面前无话可说。
面对文盲时,让其听从我们的指挥。
然而,我们在面对一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时,也应该拥有饱满的热情,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时代在不断的前进,也就推动了法律政策的不断前进。
只要我们的意识跟得上法律前进的车轮,我们的法律底蕴必定也跟得上时代的需要。
在我们法律意识加强的同时,我们才能切实的体会到我们在工作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什么。
才能有足够的热度去争取,去建议。
三、提高执法质量,有效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办法》的出台是与我们一样怀着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目的而实行的,要不断提高执法质量,有效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就能够有力的推动该机构的建立。
我们在执法中,加大对于脱保车辆的查处力度,对于该行为予以严重的处罚,尽量减少会对人民群众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在事故处理中,特别是我们在面对弱势群体如摩托车、拖拉机出现伤亡事故当事人无能力支付相关费用时,我们应当积极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使得相关部门看到建立该机构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只要我们积极认真的履行好我们的职责,那么对于相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建立将指日可待。
四. 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的综合素质。
要想提高事故处理办案质量,首先必须提高事故处理队伍的素质。
一是要结合“大练兵”,切实开展事故处理岗位培训,使每一位事故处理人员熟练掌握事故处理的基本知识、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重点要学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并要善于做好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
二是要求每位事故处理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证据意识、公正意识和宗旨意识,设身处地解决一些事故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努力消除产生矛盾的根本因素。
三是对事故处理的办案质量要经常组织检查考核,强化监督。
对办案质量好、执法水平高的民警,要表彰奖励;对办案质量差、执法水平低的要批评帮助,离岗培训,以形成人人努力学习、人人能办优秀案件的氛围。
四是要努力提高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水平。
要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从思想上、行动上、措施上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工作力度。
五、加强社会宣传,营造宣传氛围。
在相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正在建立的当前。
在发生事故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为得不到一些经济上的援助,往往会将怒气转移到我们民警的身上。
所以这就要求我们民警以及社会各界应当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告知群众在2010年1月1日《办法》的实行以及其相关规定。
让群众了解到可以使自己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部门。
作为交通民警有几类案件中面对受伤害一方当事人时我们最为难办,一就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就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有上面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我们加强宣传力度,使群众都能了解这些规定,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
当此类事故发生时,使得受害者能找到有力的依托。
六. 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机制,和谐圆满处理交通事故为交通事故处理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交通事故处理虽然是交警部门的职能,但绝不是交警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这固然有法律赋予的职能问题,同时也有其他部门的及时配合问题。
笔者认为,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机制。
一是要迅速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落到实处。
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政府应该发挥职能作用,快速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并尽快启用,真正用在实处,解决受害方的实际困难,杜绝“闹事”隐患。
二是要协调好卫生、医疗、保险等机构的关系,切实畅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优先抢救的绿色通道,建立有效救助途径。
三是协调好与保险部门的关系,保险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理赔,保障当事人的费用及时到位。
四是要协调好与人民法院的关系,争取人民法院降低有关交通事故民事诉讼、诉讼保全的门坎,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会因缺少诉讼费用或担保金而丧失。
五是要建立并发挥好人民调解员制度。
聘请社区干部、律师、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有司法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人民调解员,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些人都有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丰富经验,能了解老百姓的诉求和愿望,对化解矛盾、消除隐患有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