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业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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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工作,提高整体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服务于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处负责学院科研项目的评审推荐、开题、中期检查、结题及组织成果鉴定、登记、资料归档等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职业学院为第一承担及完成单位、由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负责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按项目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及院级科研计划项目。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及使用按《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评审推荐第五条科技处根据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和要求,统一组织项目的评审申报。

各申报人按照科技处通知的规定要求,填写好立项申请书送交科技处。

纵向项目评审推荐程序:1、科技处组织至少由3名专家构成的专家组对申请书进行评审。

专家对申请书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结合当年的指标限额数最终确定初评入围项目。

2、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推荐项目。

3、项目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并按时送交科技处,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提交所需材料的,科技处有权依照初评的顺序报送其排名之后的申请项目。

第六条学院设立院级科研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学院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立项数。

科技处负责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管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认定条件:项目负责人为学院在职在岗职工,一般项目以中青年教学人员为主,院级重点项目申请者原则上应为具有所从事本专业硕士学位或讲师职称的教学科研一线青年教师,学院确定的青年科研骨干人员优先资助。

2、项目的评审程序:(1) 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匿名评审形式,组织同行专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项目进行定性评议和定量打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初步入围项目。

研究中心章程

研究中心章程

研究中心章程一、总则本研究中心章程旨在规范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职责和运作方式,确保研究工作的高效进行,并为中心成员提供明确的指导和约束。

二、名称和定位1. 研究中心名称:XX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2. 中心定位:中心是一个致力于推动相关领域研究的学术机构,旨在开展前沿研究、培养人材、促进学术交流和推动科技创新。

三、组织架构1. 中心领导机构:中心设立一个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负责中心的决策和管理。

2. 学术委员会: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一批具有丰富学术经验和研究成果的专家组成,负责审议和评估中心的研究项目和成果。

3. 研究团队:中心设立若干研究团队,每一个团队由一位团队负责人带领,成员包括研究人员、博士后、硕士生等,负责开展具体的研究工作。

四、中心职责1. 开展研究项目:中心根据领域需求和学术前沿,制定并开展相应的研究项目,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

2. 培养人材:中心致力于培养高水平的研究人材,通过提供学术交流、研究经费、实践机会等方式,激发中心成员的学术热情和创新能力。

3. 学术交流与合作:中心鼓励中心成员参预国内外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心的影响力和学术影响力。

4. 科技创新与转化:中心鼓励中心成员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五、中心成员1. 中心成员包括正式成员和特邀成员。

2. 正式成员:指经过严格选拔和评审的研究人员,享有中心提供的研究资源和权益。

3. 特邀成员:指在特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为中心提供咨询和支持。

六、中心运作方式1. 研究项目管理:中心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项目的立项、执行和结题等工作。

2. 经费管理:中心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中心经费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学术交流与合作管理:中心设立学术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苏州市职业大学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工作规定

苏州市职业大学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工作规定

苏州市职业大学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工作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工作,全面提高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工作的目的与要求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是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根据自身所学专业知识,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开展课题研究和项目实践,以课题论文(实践报告)和项目成果的形式,展示学生的理论与技术应用水平、实践能力的综合性实践活动。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作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次较为系统的训练,应注重以下方面能力的培养:1、调查研究、查阅和收集资料的能力。

2、理论分析、制定设计或试验方案的能力。

3、设计、计算和绘图的能力。

4、实验研究和数据处理的能力。

5、综合分析、总结提高、编制设计说明书及撰写科技论文的能力。

6、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工作对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各系(部)及专业教研室务必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切实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工作做好。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的时间安排按教学计划执行。

二、选题1、选题原则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的选题应遵循时代性、社会性、创新性、实践性、应用性、可行性和发挥个性等原则,按照专业规格要求,让学生既能应用本专业所学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同时又能发挥自身的优势和兴趣特长。

指导教师应结合学生的自身能力,对选题进行调整和完善。

毕业实践报告的选题可结合学生毕业实习单位情况进行。

2、选题、审题工作程序及要求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处理选题:⑴教师指导性命题。

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教师拟出题目,让学生从中选择,并由教师给予具体帮助。

⑵学生自由选题。

学生结合自身所学专业特色及社会实际情况进行选题。

学生选好课题后,应及时与教师联系,由教师对选题进行指导和调整。

苏州市职业大学

苏州市职业大学

苏州市职业大学机电工程系简报2008年第05期总第5期2008年 9月主办:机电工程系办公室目录1、机电工程系召开教学建设与改革研讨会议2、把握改革机遇,迎接新的挑战——机电工程系召开新学期第一次教工大会3、机电工程系新闻直通车特约记者顺利完成校园迎新报道工作4、喜报:我系学生数学竞赛获佳绩5、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机电工程系召开2008年度苏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课题中期检查会议6、历史性突破——我系李志荣教授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7、校企合作有活力、学生技能上台阶——机电工程系汽车专业产学结合育人才8、机电工程系党总支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9、第三届全国数控大赛江苏赛区选拔赛苏州参赛队总结交流会议在我校机电工程系举行10、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规范教学管理——机电工程系举办青年教师教学质量管理知识讲座11、爱国华侨捐资百万情系苏州教育事业,光机电一体化创业实训中心一期初步建成机电工程系召开教学建设与改革研讨会议2008年7月11日,机电工程系隆重召开了教学建设与改革研讨会议。

此次会议是我系重新调整教研室后,为有利于顺利开展各项工作而召开的,系党政领导、系办主任、各教研室主任、教研室秘书和各专业负责人等共22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围绕了三项议题:1、研讨了如何进一步完善我系教学管理框架,明确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秘书、教研室秘书的职责分工。

2、研讨了如何在学分制改革下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

3、研讨了在即将推行的校系二级管理体制下,我系应如何积极应对,通过努力来创造更大成绩。

会议由张健主持,陶亦亦、陈洁、张红兵分别做了发言,与会人员就会议主题和领导发言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广泛的交流,对各自岗位职责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系今后的建设和发展也达成了共识,会议的召开为我系迎接学校改革,开拓下学期工作的新局面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把握改革机遇,迎接新的挑战——机电工程系召开新学期第一次教工大会2008年8月31日上午9点,机电工程系在禹济楼多媒体教室召开了新学期第一次教工大会。

苏州市职业大学应聘人员报名审核登记表

苏州市职业大学应聘人员报名审核登记表

苏州市职业大学2013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第一部分苏州市职业大学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一)以“立德树人”为己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拟订学校教育工作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工作要点;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学校各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

(二)全面推进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社会服务工作、文化传承和创新工作;加强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三)负责建立学校干部培养、选拔、教育和管理监督机制。

负责学校师资队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选拔工作;负责制订学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教师队伍绩效考核、评聘制度和青年教师培养提升计划制度;负责教师继续教育、深造和出国进修工作;负责引进优秀人才及表彰奖励工作。

负责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聘用等工作;拟订学校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学校教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拟订学校教职工福利政策,贯彻落实离退休政策。

组织开展学校教学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保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教学督导和奖励机制;设置、撤销和调整学校专业设置。

制订指导性的教学文件,组织检查学校教学质量。

(五)制订学校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制度;推进学校“政产学研用”科研创新体系;制订科研创新激励政策;建立学术规范工作机制;促进学校与科学研究、生产、社会等部门的协作、联合及校际合作;构建有利于创新、发展、融合、共享的科研服务机制。

(六)组织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经费的投入,负责学校设备设施、信息化校园、图书资源等进行建设。

(七)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投入和实施;负责学校事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工作。

(八)完善学校信息保密工作和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息保密防范措施和信访接待工作。

(九)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完善优秀学生奖励机制和贫困学生奖助学金机制;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体系;完善学生心理咨询服务机制。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苏州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学生所在院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或主动挽回损失、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紧急避险造成违纪的。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及邪教宣传品,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制造混乱、混淆视听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未受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拒不接受学校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毁坏消防器材、用电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安全,或恶意骚扰他人,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五)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或组织观看反动、淫秽、迷信、邪教及其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擅自在学校宿舍内留宿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八)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摔瓶子、乱扔杂物、烧衣物、砸公物、放鞭炮、敲打器物及大喊大叫起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在宿舍等公共场所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电熨斗、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和私接、移动、破坏电源线路或通讯线路者,除没收器具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等造成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根据宿舍作息制度晚归者,须交验证件、进行登记、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拒绝检查、谎报或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一)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十三)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名称,侵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十四)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报告、买卖论文报告、试卷等不良信息者,或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五)私自改动、变造成绩单、毕业生推荐表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苏州市职业大学教学智能管理系统

苏州市职业大学教学智能管理系统

苏州市职业大学实验教学智能管理系统快速使用说明系统流程概述 (4)系统管理员 (5)1 账号管理 (5)2 实验实训中心管理 (5)3 实验实训管理 (5)4 实验人员管理 (5)5 汇总统计 (5)6 初始管理 (5)7 交流互动 (5)8 待审核 (5)9 上报国家教育部数据 (5)系、院部教学主任 (6)1 账号管理 (6)2 实验实训中心管理 (6)3 实验人员管理 (6)4 实验实训管理 (6)5 上报国家教育部数据 (6)6 系统管理 (6)7 汇总统计 (6)8 交流互动 (6)系、院部实训中心主任 (7)1教育部实验室信息上报 (7)2实验实训管理 (7)3账号管理 (7)4实验人员管理 (7)5实验实训中心管理 (7)6交流互动 (7)实验(训)管理员 (8)1实验实训中心管理 (8)2实验实训管理 (8)3系统管理 (8)4交流互动 (8)教师 (8)1 实验实训管理 (8)2系统管理 (8)3交流互动 (8)学生 (8)1维护个人卡号:学生在校园卡卡号。

(8)2实验课程:本学院开设的课程。

(8)3实验教材:本学院提供的教材 (8)4教学资源:本学院提供的教学资源。

(8)5实验课表:学生上课的课表 (8)6查看实验设备:本学院的设备。

(8)7预约实验:可以预约老师发布的实验。

(8)8申请实验:学生自主向老师申请实验 (8)9成绩查看:查看学生自己的成绩 (8)10收件箱:交流互动模块的接收邮件功能。

(8)11发件箱:交流互动模块发送邮件功能 (8)12修改密码:修改学生自己的登录密码。

(8)1、系统管理员或系、院部教学主任制定实验实训任务,学院制定的需要系统管理员审核。

2、老师根据系统管理员或系、院部教学主任制定的实验实训任务制定课表,首先选择项目(注意:选择项目时,此处项目权重涉及到总成绩部分的计算),确认学生,分组,最后点击制定课表按照分组进入制定页面,在周历表中点击“选择”,填写上课节次,实验室和辅助教师等信息,然后“单击选择”,返回周历表页面点击“刷新”按钮,在最下方出现刚刚填写的上课信息,确认该列信息中项目名称,然后点击提交。

职业技术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专职科研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专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提升学校科研的整体水平,促进科研成果有效转化,有效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设立及人员聘任第二条专职科研岗位是指学院设立的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专职科研岗位的设立由科技处根据科研工作发展需要提出科研岗位设置计划,人事处审核,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人事处根据计划发布专职科研岗位招聘计划和上岗条件,并完成岗位人员聘任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五条专职科研人员聘期内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六条人事处、科技处负责组织专家对专职科研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专职科研人员的考核实行年度目标考核方式。

主要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以及岗位职责和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科研工作量年度目标由科技处核准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科研工作量以科研积分计算,对完成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科研工作分别予以积分,具体计算办法见《XX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条专职科研人员应按要求向所在部门、科技处提交科研工作任务考核表;科技处对完成的科研工作任务进行认定。

第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基本条件为:(一)优秀:高质量超额提前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目标;(二)合格:(1)完成合同书中规定的任务;(2)在合同书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正式成果暂时未确认,但有出版合同、刊用通知等证明材料;(三)基本合格:合同目标未实现,但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有一定工作绩效;(四)不合格:(1)在合同目标内未实现,且无充足理由说明;(2)发生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待遇与奖惩第十条专职科研人员的技术职务晋升按照相应系列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专职科研人员,享受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岗位X贴等待遇。

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为加快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增强科研实力,加强人才培养,产生一批有影响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促进成果的转化,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机构和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我校科学研究的基础、力量、优势和特点,重点建立一批相对稳定而又独具特色的研究机构,以促进专业内涵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学校综合实力的提升。

研究机构可命名为“XXX研究所”、“XXX研究基地”或“XXX协同研究中心”,并鼓励以合作企业或产品冠名。

第二条科研机构分校、院(部)两级,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依据本办法执行,院(部)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条申请建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以专业为基础申报,也可跨专业联合申报。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专业领域已进行较长时期的系统研究,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优势,具有中长期发展目标。

3、有一支力量较为雄厚,结构合理,吃苦耐劳,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的研究队伍。

每位研究人员原则上只能归属一个科研机构。

4、有学术造诣较高,富有开拓精神,能承担具体研究工作,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的研究带头人。

5、研究团队具有一项以上相关研究方向在研省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在研横向课题,同时在近三年至少发表一篇cssci级别以上收录的论文。

6、有较好的仪器设备条件或物质基础以及其他相关条件,能经常开展各类学术交流。

7、优先支持校企联合申报的科研机构。

第四条申请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程序1、填报《科学研究机构申请书》,说明科研机构人员组成及拟聘任的所长(中心主任),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研究方向和任务、人才培养规划、现有科研工作基础和人力物力条件、下一步研究方向和预期目标等。

2、经相关研究中心审核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研究中心对申报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3、经学校校务会审核通过,由校长批准,在科技处备案。

第五条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中心主任)负责制,所长(中心主任)候选人由本机构研究人员推荐,校长聘任。

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

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

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1986年3月2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各类科研单位(研究与开发机构)的科研事业费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

为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对其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的分类工作,并依照国家科委综合局所编制的科技活动分类统计文件中有关各类活动类别区分的边界特征,特制定本规定。

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条各部门根据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所从事的工作性质、承担课题的类型,及本规定对各种类型工作的定义和界线,将其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划分为下列四种类型:(一)技术开发类型;(二)基础研究类型;(三)多种类型;(四)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

上述研究与开发机构是指各部门直属的独立经济核算的研究所和直属的研究院下属的研究所。

第二条技术开发类型的确定。

凡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含试验发展、设计与试制、推广示范与技术服务及小批量单件常规生产)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属技术开发类型。

其中技术开发工作和应用研究工作的定义和界限分别如附表所示。

第三条基础研究类型的确定。

凡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单位属基础研究类型。

其中基础研究工作和应用研究工作的定义和界限亦如附表所示。

第四条多种类型的确定。

凡同时从事上述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两种类型工作,其中每种类型工作均占相当的比重,但又均不占明显优势的单位属多种类型。

第五条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的确定。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苏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科规〔2021〕1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集聚全球创新资源,着力提升研发国际化水平,现将《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月15日附件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集聚全球创新资源,着力提升研发国际化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20〕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研发机构,是指有效对接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并以研发为基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孵化育成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国际研发机构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第三条支持国际研发机构发展,打造对接全球创新资源的“桥头堡”和“连接站”,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用好全球资源要素;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拓展国际合作渠道,不断提升苏州科技创新体系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研发机构,带动全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和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的浓郁氛围,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或境外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投资主体明确。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 2(科研基金项目管理条例.................................24 3(科研经费管理条例.......................................26 4(科研成果管理办法.......................................28 5(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31 6(学术论著管理办法.......................................35 7(学术成果奖励条例.......................................38 8(科技人员行为规范.......................................43 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45)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加速优秀成果的推广,促进我院的发展,参照《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通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各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一、A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提供科研经费(含贷款)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A1),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项目(A2)和我院或系部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A3).二、B类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三、C类项目主要指自行研制开发的处于试制阶段(1-3年)的科技产品项目.已成熟的产品项目应鼓励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不列入科研项目管理。

大学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上级部门批准建立、或与外单位联合建立、或学校内部设立的研究院(所、室、中心)等。

其中学校内部设立的科研机构分重点科研机构(校级)和一般科研机构(院级)。

第三条科研机构建设要突出创新、强化服务、培养能力、发展特色,以凝练方向、汇集队伍、深化合作、促进应用为目的,努力构建教学、科研、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发展平台。

第四条科研机构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结合专业特色、人才优势和学科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科研机构。

第五条科研机构必须遵纪守法,在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绝不允许以机构的名义从事与本机构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建立科研机构须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科研机构名称、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研究服务领域或方向、机构负责人及队伍、现有基础与条件、发展规划与目标、经费来源与措施等。

第七条科研机构研究领域或方向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方向的可设为研究院,其它科研机构均为研究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

第八条建立一般科研机构,由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称依托单位)研究审批,须将申请报告、单位审批意见、机构负责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建立重点科研机构,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按有关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建立重点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定的学科研究领域或方向,己形成明显的研究特色和优势,有比较明确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计划;(一)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三)有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科研团队,学术氛围浓厚、交流活跃、创新服务能力较强;(四)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已经承担一定数量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丰富口水平较高;(五)有开展科研活动必要的场所和工作条件,或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研究开发与服务基地等。

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管理,推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协同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使科学研究更密切地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科学研究规律,调整、优化科研资源配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高级别、大数额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旅游院校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省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三条根据研究方向与研究任务不同,科研机构可以按单位(专业)设置,也可以跨专业、跨学院(部)设置。

从审批及管理体制上,可分为如下两类:1.由上级部门批准的、具有处级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2.由学校批准设立的挂靠在学院(部)的校级科研机构(包括与校外企业联合设立的研发机构)。

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的条件和报批程序第四条设立具有处级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一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条件要求和报批程序或学校的发展需要,决定设置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五条设立校级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1.科研机构应具备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专业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教授(研究员)不少于1人,1人只能同时参加不超过2个科研机构;科研机构负责人学风正派、讲奉献、讲团结、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2.具有以学校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可以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已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和任务。

3. 有相关的实验室或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4.已承担有科研任务(项目),且能从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不断地争取到科研项目和经费。

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研究所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所属于学校内部的科研机构,由院(系)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照研究所设置条件自行申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设立,在院(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科研处的业务管理。

多学科、跨专业、综合性研究中心由学校科研处直接管理。

第三条研究所的组建要以学科为依托,一般以一个二级学科为依托,在学科前沿或有重大产业前景的基础上设立。

第四条研究所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理、工、人文、社科分类设置,定期考核和评估。

第二章设立研究所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报建立研究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2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研究所总人数至少5人,且具备承担省、市及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

2.拥有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或专业带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及行业和企业技术人员。

3.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定量省市及企业的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

4.有必需的科研场所和基本的实验条件。

第六条申请建立研究所的审批程序为:研究所组建应由所在院(系)根据学科建设的需求统规划,由拟建研究所筹备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研究所申请表,经院(系)讨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研究所的机构设置、运行与管理第七条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并建立所务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本研究所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研究所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研究所设所长一名。

研究所所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正高职称的不超过65周岁),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并且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规划与协调能力。

科学研究机构章程模板范文

科学研究机构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机构的组织与活动,明确机构的性质、宗旨、任务和职责,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机构全称]。

第三条本机构性质:[机构性质,如: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本机构宗旨:[机构宗旨,如:致力于[研究领域]的研究,推动科技进步,服务社会发展等]。

第五条本机构任务:[机构任务,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本机构职责:[机构职责,如:组织科研活动、发布科研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开展学术交流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机构最高权力机构为[机构名称],由[成员组成,如:理事会、董事会等]组成。

第八条 [机构名称]设[机构名称],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成员组成,如:主任、副主任等]组成。

第九条 [机构名称]下设[部门名称],负责具体工作,由[成员组成,如: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等]组成。

第十条本机构工作人员分为[职务类别,如: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岗位名称,如:项目管理、技术支持、行政后勤等]。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机构会员分为[会员类别,如: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等]。

第十二条会员资格取得:1. 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或实践经验;2. 承认本机构章程,愿意参加本机构活动;3. 经[机构名称]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会员权利:1. 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2. 享有本机构的科研成果、技术服务等;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对本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第十四条会员义务:1. 遵守本机构章程;2. 积极参加本机构组织的活动;3. 完成本机构交办的工作;4. 交纳会费。

第四章经费与管理第十五条本机构经费来源:1. 政府资助;2. 社会捐赠;3. 科研项目经费;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本机构经费使用:1. 用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2. 用于机构日常运作;3. 用于机构发展建设。

第十七条本机构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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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职业大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学研究机构是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学校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的重要载体。

科学研究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及科技开发为主,其工作要从国家需要与学校实际出发,与学科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提高科研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能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为了规范我校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学研究机构的建立
第二条科学研究机构分为校级或院系级研究所、研究中心。

第三条校级科学研究机构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且意义重大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二)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经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绩,并具有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部及地区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及较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并已形成一支稳定的研究梯队。

(四)能通过多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的研究机构一般要求近三年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至少1项为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五)有较好的硬件条件、学术交流渠道和其它进行科学研究必需的相关条件。

第四条院系级科学研究机构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二)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并具有承担和完成省部及地区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已形成一支较为稳定的研究梯队。

(四)能通过多渠道持续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的研究机构一般要求近三年承担科研项2项(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五)有较好的硬件条件、学术交流渠道和其它进行科学研究必需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申请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的程序
第五条要求建立研究机构的单位向科技处提交申请。

内容包括: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的名称、目的、意义;学科领域、主要研究方向、科研规划;现有工作基础、工作条件;科研任务和经费情况;学术带头人及研究队伍的组成等。

第六条科技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七条申请和论证意见报学校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科学研究机构的体制
第八条科学研究机构一般无行政级别,学校任命的科学研究机构负责人也不含行政职级。

第九条科学研究机构一般挂靠在院系,跨院系的多学科(交叉学科)的科学研究机构在相关院系协商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挂靠单位。

第十条科学研究机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科学研究机构的建设与管理采取校、院系二级管理的所长负责制。

学校负责制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总体规划,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以及宏观管理工作。

各院系在学校领导下协助做好科学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科学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主任)目标责任制,所长(主任)对科学研究机构的业务工作全面负责。

科学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可以通过协商提名或院系推荐,由学校聘任。

第十一条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一般采用兼职制。

根据研究需要,科学研究机构可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费用在相关课题经费内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学校将根椐校级科学研究机构发展的需要,在人员编制、研究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章对科学研究机构的考核
第十三条科学研究机构每年需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其内容包括科研任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任务和学术交流等方面。

年度计划编制要参照科学研究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学校对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评估形式进行。

科技处负责制订科学研究机构检查评估指标,每年进行年度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阶段性评估。

科学研究机构每年年底要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填写计划执行年报表。

第十五条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研任务及完成情况;
(二)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四)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
(五)学术交流情况。

第十六条科学研究机构绩点要求:
每一个科研机构按科研计划,每个年度应完成1000个以上业绩点。

第十七条学校将公布评估结果。

对达不到评估指标要求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将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整改。

对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的科学研究机构,将给予调整或撤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校级、院系级科学研究机构按本办法管理,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
苏州市职业大学
科研机构申请表部门名称
机构全称
负责人
填表日期
苏州市职业大学科技处制
苏州市职业大学研究机构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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