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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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安监总规划[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通过近年来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更加有效,安全评价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

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评价业务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对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费用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进行书面告知。

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

二、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严禁无法律法规依据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三、2014年6月底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必须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整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发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人员严肃查处,重大事项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6月28日。

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附件1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省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安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3•【文号】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安评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安评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自2004年公布施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来,在加强甲、乙级评价资质分级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安全评价机构通过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建议,为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但是,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国家职业资格发生变化,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专业能力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是原《安评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存在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三是处罚规定不明确,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需要对处罚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安评规定》从着重于水平,着重于规范,着重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及其职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固定资产规模、设施设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等资质准入条件,以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分、安全评价机构的审批程序、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发布人:系统管理员浏览1370次【字号大中小】发布时间:2008年5月27日打印本页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和《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委)、安监局:为推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省交通厅、省安监局重新修订了《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制定了《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提出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好落实。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是衡量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各级交通和安监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和制定的《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抓好落实,指导和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公司化经营和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夯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源头安全管理基础。

已经安全评估并取得安全条件等级证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对照新标准继续充实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未取得安全条件等级证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按照新标准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接受评估。

二、安全评估等级确认。

三级以上(含三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所属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三级以上(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和所有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由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组织实施;四级以下(含四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其它二级以下(含二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由各市州交通局(委)、安监局组织实施,结果报省交通厅运管局备案;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和简易汽车客运站暂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成为了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证市场信用和保障公众利益,规范化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落实监管过程中,一些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的规范意识尚未到位。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五条规定,以规范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的从业行为。

1. 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确保评价和检测检验内容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机构应当在对待客户和项目方时公义、公平、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这是保证评价和检测检验质量的前提。

2. 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要切实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

在收集客户信息时,机构应当签订机密协议,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同时,机构应当规范管理网络安全,防范网络黑客入侵和恶意软件的攻击,确保客户信息不会被非法获取。

3. 保障员工安全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要切实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尤其是安全权益。

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员工的身体、心理安全不受威胁。

同时,机构应当为员工购买必要的保险及其他福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4. 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要加大对行业内自律的力度,建立严格的质量保障体系。

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服务质量考核,确保从业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和服务素质符合相关要求。

同时,机构应当积极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的工作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5. 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要主动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合作,加大行业内的自律力度。

机构应当以行业协会为平台,与其他机构共同打造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可信度高的行业氛围,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机构还应当加强与政府和媒体的联系,将自身的贡献和问题及时反馈出去,推动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完善。

2023年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考试试题

2023年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考试试题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考试一、选择题1新《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自()起施行[单选题]*A、2023年5月25日B、2023年7月1日C、2023年8月1日D、2023年9月1日√2、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单选题]*A、法定代表人B、主要负责人√C、安全总监D、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3、()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单选题]*A、乡(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宓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I[单选题]*A、经常性检查√B、周期性检查C、日常性检查D、定期检查5、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承担。

[单选题]*A、安全生产服务机构B、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共同承担C、本单位√D、监理单位6、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由()承担。

[单选题]*A、当地人民政府B、事故直接责任人C、事故全体责任人D、事故责任单位√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从()起计算;存在瞒报、迟报情形的,调查期限从()起计算。

[单选题]*A、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VB、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C、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D、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单选题]*A、二万元以下B、五万元以下√C、十万元以下D、二十万元以下9、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6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2.12【实施日期】2012.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2〕262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机关各处(室)以及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经2012年11月15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的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制度。

同时,要建立与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国土、气象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部信息渠道,确保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启动相应预案。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局机关处室和相关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2012年12月12日附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反应快速、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便于启动应急预案,提高处置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1.22•【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10]208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安全评价机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度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的依据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2010〕95)、《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等有关规定。

2.《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等安全评价技术标准。

二、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业务范围保持情况;2.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和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运行情况;3.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情况,是否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写;4.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专业技术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5.安全评价机构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情况。

三、检查考核的原则1.坚持统一监督检查与考核方法、内容和标准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5.15•【文号】应急厅〔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经应急管理部领导同意,现将《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1年5月15日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应急管理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一)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坚持底线思维。

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安监〔2010〕7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有关直接监管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我局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正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请转发至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
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精神,制定《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管理办法》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开展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按照“谁委托、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

在四川省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应急厅)按照职责,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应急厅。

第四条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有关行业组织要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协助开展技术仲裁,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五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需要满足《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申请材料清单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执行。

第六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业务范围和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于2004年10月20日以13号令公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并已成为安全生产重要的技术保障措施之一。

《规定》的公布和实施,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准入及安全评价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贯彻《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把《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努力把安全评价工作引向深入。

首先,应当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规范工作行为,坚持原则,严把准入关。

要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

同时,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把管理的重点放在提高安全评价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上,克服“重审批、轻管理”、“重权力、轻责任”的倾向。

其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及《规定》的各项要求,依法履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职能。

要牢固树立为社会、企业和中介机构服务的意识,不得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审批项目,特别是不能设置安全评价资质备案或变相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

第三,要大力开展安全评价科学研究工作。

以科研院所和有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为依托,积极研究和开发科学、先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评价方法,逐步提高安全评价科技水平和工作质量,为安全生产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2023年度四川省“安全生产月”知识测试及参考答案

2023年度四川省“安全生产月”知识测试及参考答案

2023年度四川省“安全生产月”知识测试及参考答案公司:________ 部门: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得分:________一、单选题(100题)1.《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许可B.毕业C.操作资格D.安全2.检查燃气用具是否漏气时,通常采用( )来寻找漏气点。

A.肥皂水B.用手摸C.闻气味D.划火柴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

A.4小时B.3小时C.2小时D.1小时4.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 )。

A.个人剂量计B.射线累积计量仪C.便携式射线报警仪D.便携式放射线检测仪5.下列()有毒气体具有臭鸡蛋气味。

A.硫化氢B.二氧化硫C.二氧化氮6.在作业现场“5S”管理中,对生产场所的物品按需要和不需要要区分开,并清除不需要的物品的是( )。

A.整顿B.清扫C.整理D.素养7.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学时。

A.12B.16C.24D.328.《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

A.1B.2C.3D.59.实验中用到很多玻璃器皿,容易破碎,为避免造成割伤应该注意什么?()A.不能口径不合而勉强连接B.玻璃折断面需烧圆滑,不能有棱角C.装配时不可用力过猛,用力处不可远离连接部位D.以上都是10.触电事故是由( )及其转换成的能量造成的事故。

A.电流B.电阻C.电容D.电磁1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 )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A.储运B.进口C.出口D.运输12.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签章。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总局5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城镇管网燃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除下列3种情况外,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三)依法取得试运行备案文件的油库、加油(气)站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备案文件规定时间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汽车加气及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在川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川安监函[2012]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1.09
【实施日期】2012.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
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2〕5号)
各安全评价机构,省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备案机构,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精神,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交流汇报会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省
安全评价机构和在我省备案的省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信息和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工作委托四川省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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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25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7.15
【实施日期】2011.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川安监〔2011〕256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规划[2011]88号),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省局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规范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规划[2011]8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对四川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规范的专项治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

通过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方式,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治理。

重点解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和从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

采取纠正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努力构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市场引导。

注重市场需求引导,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目标要求
重点整治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中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权威性的突出问
题,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整治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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