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产品开发管理办法模版
金融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金融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产品质量管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存款、贷款、债券、基金、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金融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程序和措施,提高金融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风险可控、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原则,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金融产品质量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金融产品质量管理组织,负责金融产品质量管理的实施。
第六条金融产品质量管理组织应当由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负责金融产品质量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金融产品质量管理组织应当建立金融产品质量管理团队,负责金融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金融产品质量管理流程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金融产品设计、开发、测试、销售、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流程。
第九条金融产品设计阶段,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调研市场需求,明确产品定位,确保产品设计符合法律法规和消费者需求。
第十条金融产品开发阶段,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产品开发过程中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金融产品测试阶段,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测试流程,确保产品在上市前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金融产品销售阶段,金融机构应当充分披露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质、风险和收益。
第十三条金融产品售后服务阶段,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第四章金融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金融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查制度,对金融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金融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合规性;(二)金融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金融产品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
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
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1.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在不断变革的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需要不断创新和开发新的产品来满足客户需求,并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确保产品的顺利推出和运营。
本文将探讨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和改进这一制度。
2.银行产品创新的重要性银行产品创新是银行发展和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金融科技的发展,客户对银行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和个性化。
银行需要通过不断创新,开发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保持竞争优势。
而且创新的产品可以吸引新客户,增加市场份额。
3.银行产品开发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为了确保银行产品创新的顺利进行,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产品开发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可以指导银行在产品开发的不同阶段做出合理的决策,并确保产品按时上线。
同时,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产品开发团队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4.建立银行产品开发管理制度的步骤(1)制定产品开发流程:银行应该明确产品开发的整个流程,包括需求分析、策划、设计、开发、测试和上线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应该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以确保产品按时完成。
(2)明确团队职责:银行应该明确产品开发团队中各个角色的职责,包括产品经理、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风险管理等。
每个角色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产品开发。
(3)建立评估机制:银行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应该建立评估机制,及时评估产品的市场潜力、风险和可行性。
评估结果可以帮助银行决策是否继续产品开发,或者进行适当的调整。
(4)强调合规性管理:在产品开发过程中,银行应该特别注意合规性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合规性管理可以减少潜在风险,保护客户权益。
5.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的改进随着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的变化,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改进。
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改进管理制度:(1)持续学习和研究:银行应该密切关注市场趋势和前沿技术,通过持续学习和研究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化和新的产品机会。
金融产品银行规章制度
金融产品银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金融产品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信用卡、理财产品等。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金融产品的管理和运作,保护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销售和运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证风险可控,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第四条:银行金融产品的管理责任由银行全体员工共同承担,各部门应协作配合,共同推动金融产品的发展和管理。
第五条: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应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宗旨,注重风险管理和合规运作,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银行金融产品应符合市场需求和客户风险偏好,切勿推销虚假、误导性产品,以免引发不良后果。
第七条:银行金融产品的制度由银行内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银行金融产品必须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设计、销售和管理,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第二章: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第一条: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应符合市场需求和客户风险偏好,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性。
第二条: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控制产品的风险水平和变动幅度,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条: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应加强对市场行情和客户需求的分析,做好市场调研和产品定位,确保产品的市场适应性。
第四条: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客户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周期,制定科学合理的产品方案。
第五条: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损害客户利益,保护客户权益,避免发生不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应考虑产品的流动性和可变性,保证客户可以随时提取或转让投资份额。
第七条: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应考虑产品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公布产品相关信息和风险提示。
第八条:银行金融产品的设计应遵循合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产品合法合规。
第三章:银行金融产品的销售第一条:银行金融产品的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宣传和销售行为。
银行新业务开办与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商行新业务开办与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商行金融新业务(以下简称“新业务”)开办和金融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开发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参照《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业务,是指农商行尚未开办,须报经省联社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方可办理的业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农商行为适应市场需求,推出面向客户且具有新的服务功能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
第四条农商行的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市场导向、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结合全省资源和业务发展状况,制定全省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管理的规划,指导全省农商行的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工作。
第六条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工作,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农商行的利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是全省农商行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规划、开发与推广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审议全省农商行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二)负责对拟在全省推广的新业务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三)负责对涉及多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的新业务开办事项和新产品开发项目指定具体负责的牵头部门或单位;(四)负责批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各类新业务、新产品的市场推广;(五)负责跨地区项目的立项审批;(六)负责其他需由省联社主任办公会决定的涉及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事项。
第八条省联社新业务管理处承担全省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组织协调、业务论证、立项管理和督办等具体工作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按照省联社办公会议的要求,拟订全省农商行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二)负责全省开办或增办各类新业务、新产品的组织管理;(三)负责拟订有关制度、规程和相关文本;(四)负责协调有关处室(直属机构),提出风险管理要求,保证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经过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审核;(五)负责监督新业务开办和新产品开发过程;(六)负责指导新业务、新产品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工作,以及组织培训等。
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制度
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金融产品投资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健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活动中的管理。
金融产品指各种金融衍生品、投资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
三、投资目标1. 保值增值: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时,应当坚持保值增值的原则,力求投资组合整体获得稳健增长。
2. 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时,应当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资产,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3. 合规经营: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投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投资标准1. 投资组合配置: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因素,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等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
2. 投资比例控制: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金规模、风险偏好等因素,设定不同类别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限制,确保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和分散化。
3. 投资时机选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环境、经济周期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投资时机进行买卖操作,避免盲目跟风或过度追涨杀跌。
五、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识别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风险分散: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合理配置不同种类、不同期限、不同标的的金融产品,实现风险的分散,降低整体投资组合的风险。
3. 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模型,提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水平。
六、绩效考核1. 投资绩效评估: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控,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2. 投资顾问评价:金融机构应当对投资顾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投资顾问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投资管理的效率和绩效。
银行重点产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重点产品的管理,确保产品开发、销售、服务、风险控制等环节的规范运作,提高银行产品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重点产品的开发、销售、服务、风险控制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确保产品合法合规;(二)风险可控,确保产品风险可控;(三)客户至上,确保客户利益最大化;(四)创新发展,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第二章产品开发第四条产品开发应遵循以下流程:(一)市场调研: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分析竞争对手,确定产品定位;(二)产品设计: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制定产品方案,包括产品功能、服务、收益、风险等;(三)风险评估: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四)审批流程:提交产品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五)产品上线:产品通过审批后,正式上线销售。
第五条产品开发过程中,应确保以下要求:(一)产品功能、服务、收益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产品风险可控,风险控制措施有效;(三)产品设计合理,用户体验良好;(四)产品推广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产品销售第六条产品销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销售,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合规;(二)客户利益优先,确保客户利益最大化;(三)公平竞争,确保市场竞争秩序;(四)诚信经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七条产品销售应遵守以下流程:(一)销售培训:对销售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培训;(二)销售推广: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进行产品推广;(三)销售合同: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售后服务: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八条销售过程中,应确保以下要求:(一)销售人员具备相关资质,熟悉产品知识;(二)销售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三)销售过程透明,避免误导客户;(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四章产品服务第九条产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户至上,确保客户满意度;(二)服务质量,确保服务效率;(三)风险防范,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四)持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管理制度与流程
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管理制度与流程1. 引言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促进银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制度规定了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管理制度与流程。
2. 管理目标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管理的目的是:- 确保金融产品创新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有效控制金融产品创新风险;- 提高金融产品创新的成功率;- 提升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3. 组织架构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产品创新管理团队,负责金融产品创新的管理工作。
该团队应由高级管理层领导,并由具有丰富经验的金融产品创新专家、风险管理专家、法律顾问等组成。
4. 金融产品创新流程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4.1 市场调研与需求分析商业银行应通过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了解客户需求、市场竞争状况、行业发展趋势等,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依据。
4.2 产品设计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风险控制和法律合规等因素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进行金融产品的设计,包括产品功能、结构、运作方式等。
4.3 产品评估商业银行应对金融产品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法律合规性评估等。
4.4 产品审批商业银行应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对金融产品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产品的推出和推广。
4.5 产品推出与推广商业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推出和推广金融产品。
4.6 产品后评价商业银行应对已推出的金融产品进行定期评价,包括市场表现、客户反馈、风险状况等,以便对产品进行优化和改进。
5.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5.1 风险识别商业银行应对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合规风险等。
5.2 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的性质、程度和可能的影响范围。
金融公司产品部规章制度
金融公司产品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公司产品部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公司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金融公司产品部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市场专员等。
第三条金融公司产品部的主要职责是研发、推广公司产品,制定产品发展战略,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第四条金融公司产品部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遵循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领导的决策。
第五条保障产品部的信息安全,做好产品保密工作,严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二章产品研发与管理第六条金融公司产品部研发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擅自修改产品代码和结构。
第七条产品研发过程需建立严格的评审机制,确保产品符合公司战略方向和市场需求。
第八条产品部需建立健全的产品测试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第九条产品部需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体系,对产品设计、研发、测试等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条产品部需制定产品发布计划,确保产品按时上线,并及时跟进产品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产品推广与营销第十一条产品部需与市场部、销售部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制定产品推广计划,并定期评估效果。
第十二条产品部需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分析,针对市场需求推出新产品,并不断优化现有产品。
第十三条产品部不得夸大产品功能和效果,不得虚假宣传,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产品部需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产品安全与风险管理第十五条产品部需建立产品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产品对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产品部需关注市场风险和法律法规变化,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措施。
第十七条产品部需建立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第五章产品部绩效考核第十八条金融公司产品部需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考核指标包括产品研发、推广、营销等各方面工作。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加薪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促进本行资金业务规范发展,完善本行资金业务管理体系,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三条根据不同的交易目的,本行开办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指由本行主动发起,为规避本行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第二类为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分为代客类和自营获利类衍生交易。
代客类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自营获利类衍生交易包括本行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本行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由本行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
本行对于两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分类管理,针对各类业务风险特征的不同,分别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行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应根据风险对冲需要,谨慎选择被套期工具和套期工具,明确套期关系,并在套期存续期间定期对套期有效性(风险对冲效果)进行评估。
此类交易需符合有关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第五条本行办理代客类衍生产品业务必须以客户自愿委托交易、自担交易风险为前提,不得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
各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业务必须通过总行的培训考核并获得总行书面授权,并通过相关系统与总行逐笔实时平盘,不得保留任何敞口。
银行新产品开发制度范本
银行新产品开发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新产品开发管理,规范新产品开发流程,提高新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测试、审批、推广和跟踪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银行新产品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新产品开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风险可控:新产品开发应充分评估风险,确保风险可控、可承受。
(三)创新引领:新产品开发应注重创新,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提升银行竞争力。
(四)效益优先:新产品开发应注重经济效益,提高银行盈利能力。
第四条银行设立专门的新产品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新产品开发工作。
二、新产品研究第五条新产品研究阶段主要包括市场调研、需求分析、竞品分析等。
(一)市场调研:收集国内外市场信息,分析市场趋势,判断市场需求。
(二)需求分析:分析客户需求,挖掘潜在需求,确定新产品目标客户群体。
(三)竞品分析:研究竞争对手产品,了解其优缺点,找出差异化的创新点。
第六条新产品研究应形成详细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前景、客户需求、竞争态势、创新点、预期效益等内容。
三、新产品开发第七条新产品开发阶段主要包括产品设计、技术研发、原型测试等。
(一)产品设计:根据研究报告,明确新产品的基本功能、界面设计、操作流程等。
(二)技术研发:根据产品设计,进行技术研发,确保产品功能完善、性能稳定。
(三)原型测试:制作产品原型,进行内部测试、修改完善,确保产品满足市场需求。
第八条新产品开发应形成详细开发文档,包括产品设计说明书、技术研发报告、测试报告等。
四、新产品审批第九条新产品审批阶段主要包括内部评审、监管审批等。
(一)内部评审:新产品开发完成后,组织内部评审,确保产品符合银行发展战略、风险可控。
(二)监管审批:根据内部评审结果,提交监管机构审批,获取新产品发行许可。
第十条新产品审批应提交完整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风险评估报告等。
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
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其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竞争力。
本文将就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银行产品创新的重要性银行产品创新是指银行在现有业务基础上,通过创造新的产品或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并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
银行产品创新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适应市场需求: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客户需求也在不断演变。
银行产品创新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创新产品,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2. 拓展业务领域:银行产品创新可以拓展银行的业务领域,增加收入来源。
通过推出新的金融产品,银行可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实现多元化经营。
3. 提升客户体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客户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银行产品创新可以结合科技手段,提升客户的体验感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的关系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是密不可分的。
一个良好的开发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推动银行产品创新,提高创新效率和成功率。
而银行产品创新的需求和成果也会对开发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1. 创新激励机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创新激励机制,为员工提供积极推动产品创新的动力和机会。
通过激励措施,如奖励机制和晋升制度,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推动产品创新的不断发展。
2. 创新评估与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产品创新评估与管理体系,以确保创新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管理,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市场调研,确保产品能够顺利推向市场并获得市场认可。
3. 内部协作与沟通:有效的内部协作与沟通是银行产品创新的关键。
银行应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提高创新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提高银行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制度的水平,以下是几点建议:1. 建立创新团队:银行应组建专门的创新团队,由专业人员负责产品创新和开发管理工作。
xxx银行金融产品与服务审查管理办法
xxx银行金融产品与服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银行(以下简称本公司)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管理,促进金融产品与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前审查,及时发现并更正金融产品与服务中可能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督办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支付服务的特约商户中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特约商户。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与服务指银行卡收单为主的支付服务。
第四条本公司在审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时,应当遵循合规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五条本公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客服部、法律部、市场部、风控部、合规部和技术部等部门配合。
第三章审查流程第六条法律部会同合规部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对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行事前审查和在运营过程中的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查。
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披露方面是否披露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是否披露对该金融产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披露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是否披露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是否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披露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是否披露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是否对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是否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二)金融营销方面金融营销宣传是否与所取得的资质相符;金融营销宣传是否与国家重大政策部署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持一致;金融营销宣传用语是否规范、准确;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的金融营销宣传广告,是否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以电子信息方式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广告的,是否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接收的方式;(三)金融信息保护方面是否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是否严格按照授权范围、权限、程序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是否采取适当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四)诚信经营方面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营销推介时的说明资料描述相一致;是否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强制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线上金融产品制度模板
线上金融产品制度模板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我行线上金融产品的开发、销售、运营和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线上金融产品的开发、销售、运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1.3 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线上金融产品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产品开发2.1 我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线上金融产品的开发计划。
2.2 我行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开发的线上金融产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产品的设计符合市场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2.3 我行应制定线上金融产品的详细产品方案,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型、产品特点、目标客户、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
2.4 我行应将拟开发的线上金融产品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三、产品销售3.1 我行应制定线上金融产品的销售计划,明确销售目标、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等。
3.2 我行应确保销售人员对线上金融产品的基本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充分了解,并按照我行的销售规定进行销售。
3.3 我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线上金融产品的销售活动符合监管要求,防止误导客户。
3.4 我行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线上金融产品的咨询、购买、赎回等服务。
四、产品运营4.1 我行应建立健全线上金融产品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运营管理职责、运营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4.2 我行应确保线上金融产品的运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保证产品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3 我行应定期对线上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及时调整产品运营策略。
4.4 我行应建立健全线上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风险管理5.1 我行应建立健全线上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风险评估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金融公司产品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公司产品开发、销售、运营和退出的行为,加强合规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开发、销售、运营和退出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产品、理财产品、基金产品、保险产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确保产品合规性。
(二)风险控制:加强产品风险管理,降低风险暴露。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
(四)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产品合规管理,提升公司合规水平。
第二章产品开发与审批第四条产品开发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市场调研:对市场需求、竞争状况、政策法规等进行充分调研。
(二)产品设计:根据调研结果,制定产品方案,明确产品目标、风险等级、收益预期等。
(三)合规审查:对产品设计进行合规审查,确保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审批流程:产品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五条产品审批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审批权限:明确各级审批权限,确保审批流程的合规性。
(二)审批时限:设定合理的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审批记录:建立审批记录,确保审批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产品销售与运营第六条产品销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确保销售过程中公平公正,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信息披露: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特点、风险等级、收益预期等。
(三)销售渠道:通过合法渠道销售产品,禁止通过非法途径销售。
第七条产品运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产品风险管理体系,对产品风险进行持续监控。
(二)合规监管: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政策,确保产品合规运营。
(三)客户服务:提供优质客户服务,及时解决客户问题,保障客户权益。
第四章产品退出与处置第八条产品退出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风险评估:对产品退出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退出过程的合规性。
银行产品分段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产品管理,提高产品开发、销售和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银行产品的开发、销售、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确保产品开发、销售和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安全性原则:确保产品风险可控,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三)效益性原则:平衡风险与收益,实现产品市场竞争力;(四)客户至上原则: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产品开发管理第四条产品开发应遵循以下流程:(一)市场调研: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分析竞争产品,明确产品定位;(二)产品设计:根据市场调研结果,确定产品功能、特性、风险等级等;(三)风险评估: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四)审批流程:提交产品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获得审批;(五)产品上线:完成产品开发、测试,正式上线运营。
第五条产品开发部门应建立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产品开发质量。
第三章产品销售管理第六条产品销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销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销售;(二)风险提示:充分揭示产品风险,确保客户充分了解产品特点;(三)客户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第七条销售部门应建立销售管理制度,包括:(一)销售培训:定期对销售人员开展产品知识、法律法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培训;(二)销售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考核机制,激励销售人员提升业绩;(三)客户投诉处理:设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权益。
第四章产品运营管理第八条产品运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监控:实时监控产品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二)服务质量:确保产品运营稳定,提高客户满意度;(三)数据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运营数据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银行承诺类、意向类金融产品管理办法模版
国x银行承诺类、意向类金融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承诺类、意向类金融产品的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诺类金融产品包括贷款承诺函、银行信贷证明;所称意向类金融产品包括有条件贷款承诺函、贷款意向书、合作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承诺函是指银行承诺客户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贷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用信方式等条件,向客户随时提供不超过约定贷款金额的书面文件。
贷款承诺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有效期内不经客户同意银行不得自行撤销承诺。
贷款承诺函只适用于中长期贷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信贷证明业务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投标人)或招标人或项目业主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银行信贷证明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有条件贷款承诺函和贷款意向书是指银行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向客户提供一定意向性信用额度贷款,在客户信贷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给予一定信贷支持的书面文件。
有条件贷款承诺函和贷款意向书是银行表示与客户有共同合作意愿的书面文件,若客户没有达到银行要求,银行可以撤销该项承诺或意向。
有条件贷款承诺函和贷款意向书适用于向客户提供融资支持意愿的信贷事项。
此类有条件贷款承诺函和贷款意向书对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协议(包括银行与企业或事业单位、银行与政府部门或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银企合作协议、银政合作协议)是指银行为提高知名度,开发、巩固优良客户,拓展市场份额,在银行与客户(政府)双方充分协商,达到互惠互利的前提下,银行愿意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向客户提供一定意向性信用额度(未按公开统一授信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贷款额度),在客户信贷需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贷款条件的前提下,给予一定信贷支持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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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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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产品开发设计与项目实施 (4)
第四章产品开发项目实施后管理 (6)
第五章现有产品功能改进与拓展 (6)
第六章附则 (6)
附件: (7)
附件1.《产品立项基础条件审核表》 (7)
附件2:产品管理委员会产品项目会签意见表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开发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新产品开发和现有产品功能改进与拓展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实施及后期评价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产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新产品开发、现有产品功能改进与拓展的审议审批、明确产品落地实施督办要求及落地实施后期的评价。
产品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
第四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贸易融资部、投资银行部、资金营运部、零售业务部、远程银行部、信用卡部等部门(以下称产品开发部门)职责:
(一)根据市场需要及客户需求收集产品创意、筛选产品,提出对传统产品的功能升级需求、制定新产品的研发策划方案;
(二)进行市场调研与产品可行性分析,编制《产品设计与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产品开发、试运行、验收和推广营销等具体工作;
(四)负责编写技术与操作培训教材(手册);
(五)负责制定产品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并将通过验收和推广应用的产品收录产品库;
(六)负责新产品的运营管理和信息收集,并将新产品信息提交产品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产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新产品的风险审查、组织召开产品会;
(二)负责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三)负责有关产品管理委员会的政策解释工作;
(四)负责产品管理委员会项目的统计、分析和管理;
(五)负责落实产品管理委员会的督办要求;
(七)负责产品管理委员会及产品管理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产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总行合规部负责产品相关制度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总行科技开发部职责:
(一)根据业务需求进行IT应用技术设计;
(二)选择软件开发商、设备供应商,负责牵头商务谈判、签订合约、实施采购;
(三)组织产品开发软件测试,配合产品开发部门编写技术与操作培训教材(手册),指导试点;
(四)对使用IT技术的产品进行技术维护和升级。
第九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产品结算管理。
第十条总行计财部负责会同产品开发部门进行新产品的成本核算与定价。
第十一条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相关法律协议及合同文本的审查。
第十二条分行、支行、营销中心及市场拓展部等(以下简称经办行)负责提出产品的创新需求、组织产品营销推广和实施。
第三章产品开发设计与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经办行根据客户需求和经营需要,提出产品的创新需求,由产品开发部门受理并进行市场调研。
第十四条产品开发部门可从管理与经营的角度,提出产品的创新需求。
第十五条对有市场价值的产品开发项目,产品开发部门应进行初步可行性论
证,初步论证可行后,由产品开发部门确定产品开发项目组成员,成立产品开发项目小组(以下称项目小组),报产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小组应组织制订项目可行性研究计划,编写《产品设计与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形成项目小组的产品开发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小组编写产品相关管理制度,就产品的可行性立项事宜与科技开发部、合规部、法律事务部、会计结算部等相关业务部门接洽,上述部门对产品立项基础条件是否成熟进行评审,并签署《产品立项基础条件审核表》(附件1)。
第十八条需要软件支持的项目,按照《xx银行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经论证与评审,具备立项条件的产品开发项目,由产品开发部门将《产品设计与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其主管行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主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产品管理委员会进行产品的立项审批。
第二十一条产品管理委员会立项审批分为会签审批和会议集中审批两种形式。
(一)会签审批适用于:低风险的产品,产品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已编写成熟,科技系统及人员等方面均具备支持产品实施的条件;现有产品的功能改进和拓展;
(二)会议集中审批适用于:复杂程度较高、涉及部门较多,相比前期功能改进较大,拓展后风险显著增加、成本支出较多的功能改进;产品创新。
第二十二条产品开发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由产品开发部门按规定办理报批或报备手续。
第二十三条产品推出前,产品开发部门应会同计财部按照《xx银行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围绕客户需求、竞争者情况分析等制定合理的价格。
第二十四条项目小组负责制定产品开发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五条产品宣传过程中相关单位应按照《xx银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产品开发部门对已审批立项但长期未实施的项目,应明确产品开发项目的推广计划,列明步骤及方式等,加快项目的落地实施进程;对因市场情况、政策情况、其他原因发生变化未实施或将来不再实施的产品开发项目年底要形成书面报告,报产品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审批,以便本行及时拟定和调整产品政策。
第四章产品开发项目实施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产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就产品开发部门已立项产品开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办。
产品开发部门应定期将产品开发项目的实施情况向产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八条产品开发部门应在产品开发项目实施后召集各相关部门对有关产品管理制度的适用性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对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产品开发部门应对产品实施后的情况及综合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产品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对经产品管理委员会立项审批并落地实施的产品开发项目,产品开发部门可根据《xx银行产品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五章现有产品功能改进与拓展
第三十一条产品开发部门直接受理经办行、各部门和行领导提出的现有产品功能改进与拓展的建议,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协商后提出意见,形成《产品设计与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报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产品立项基础条件审核表》
2.《产品管理委员会产品项目会签意见表》
附件1.《产品立项基础条件审核表》
产品立项基础条件审核表
注:相关部门指合规部、科技开发部、会计结算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
附件2:产品管理委员会产品项目会签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