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情况,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监察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它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监察制度,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三、改革进展与成果监察体制改革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机构设置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顺利组建,实现了对之前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反贪、反渎职能进行整合。
其次,职权划定方面,监察委员会获得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权力,并拥有调查、审查、侦查等措施。
再次,合并审查权的实施,提高了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效率和力度。
四、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人员调配问题。
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需要大量的专业干部,但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人员选拔、培训和流动机制。
第二,权力界定问题。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广泛,但是有关公职人员的法律法规在界定上还不够明确,容易造成乱抓乱打的局面。
第三,民意参与问题。
在监察工作中,应更多地倾听和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五、改进方案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招聘、培训和流动机制,为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优秀的专业干部。
二是明确监察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察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是加强对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倾听民意、回应民意,提升公众对监察工作的支持度和主动参与度。
六、结论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然而,在监察体制改革中仍面临不少挑战和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解决。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了监察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为下一步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视域下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的构建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upervisor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Reform 作者: 丁方旭;任进
作者机构: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
出版物刊名: 行政管理改革
页码: 46-53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期
主题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官;监察官法
摘要:建立监察官制度,是党中央在改革大局中明确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要在宪法和监察法等制度基础上,立足于中国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和当前反腐败工作实际,吸收借鉴国(境)外有益经验,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突出政治要求,合理界定监察官范围,科学确定选用条件,加强监督制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原创实用版1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监察制度2.改革开放后的监察制度3.当前监察制度的现状三、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1.监察体制的改革2.监察范围的扩大3.监察程序的完善四、中国监察制度的完善1.立法完善2.提高监察能力3.加强监督与问责五、总结正文(篇1)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监察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反腐败工作的需要,中国监察制度正面临着改革与完善的历史任务。
本文将从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入手,分析当前监察制度的现状,探讨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以期为推动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监察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借鉴苏联模式,建立了以人民监察委员会为核心的监察制度。
这一阶段的监察制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主要任务是打击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改革开放后的监察制度改革开放后,我国监察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82 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设立国家监察部。
此后,我国监察制度逐步实现了从政治监察向行政监察的转变,监察范围和权限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3.当前监察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监察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核心,涵盖中央和地方的监察体系。
然而,在反腐败斗争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如监察范围有限、监察能力不足、监督与问责机制不健全等。
三、中国监察制度的改革1.监察体制的改革2018 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的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2.监察范围的扩大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监察范围进一步扩大。
除了传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外,还包括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和个人。
中国的监察与反腐败体制
中国的监察与反腐败体制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反腐败力度,并对监察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完善。
中国的监察与反腐败体制旨在构建一套高效、严密的机制,以打击腐败行为,促进廉洁治理。
本文将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执法权限的扩大以及国际合作与反腐败的实践等多个方面,对中国的监察与反腐败体制进行论述。
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中国于2018年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的目标。
监察委员会拥有独立的监察权力,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与调查。
此举的重要意义在于打破了原有“谁监察谁”的体制弊端,有效提升了反腐败工作的能力和效果。
二、执法权限的扩大中国的监察与反腐败体制不断扩大执法权限,以便更好地惩治腐败。
监察委员会拥有对公职人员的调查、拘留、传唤等强制措施,同时也可以采取收押、起诉和审判等措施对腐败分子进行惩处。
这一执法权限的扩大,为更有效地打击腐败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国际合作与反腐败的实践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并致力于将反腐败工作推向全球。
中国与各国进行了广泛的合作,签署了多项反腐败协议。
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机构,为全球反腐败工作贡献力量。
这一实践体现了中国对反腐败事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贡献。
四、制度建设与反腐败中国通过不断完善监察与反腐败体制,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反腐败措施。
例如,实施监察法、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国家监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还加强了反腐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公众对反腐败事业的认识和参与度。
五、反腐败成果的取得中国的监察与反腐败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大量的贪官被查处,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治生态得到了显著改善。
这些成果的取得,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树立了政府的良好形象。
六、面临挑战与未来展望中国的监察与反腐败体制面临一些挑战,如腐败行为的新表现形式和实施手段的不断变化等。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一、引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和国家领导水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和任务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和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1.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强化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公职人员的监察,能够更好地发挥监察和约束作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这对于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提高党和国家领导水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和国家领导水平。
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使得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具有同等地位,形成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多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
这样的改革举措使得对党员干部的监察更加有力,能够更好地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效能。
3. 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使得对公职人员的监察覆盖面更广,监督力度更加有力。
这有助于形成严密的监察网,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贪官寝食难安,让干部更加敬畏纪法,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1. 健全监察体系在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健全监察体系。
这包括建立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权限和工作程序等。
同时,要加强监察系统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机关的专业化和专业素质,为监察工作提供良好的人才保障。
2. 完善监察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完善监察法律法规体系。
这包括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察委员会在人员监察、权力运行、程序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释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释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是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其释义内容对于解读和适用该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该法的几个主要条款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解释。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监察官的组成、职责、权限、权益保障以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该条款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高效的监察官制度,确保监察官依法履职,秉公执法,有效履行监察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权益。
第二条:监察官是指经国家监察机关聘用,依法履行监察职权、执行监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该条款释义:监察官是由国家监察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录用的工作人员,其具有特定的职权和任务,可以开展监察活动,依法执行监察任务,并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审查和处置。
第八条:监察官行使监察职权,不受干扰和限制,在依法履行职责、执行监察任务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提供工作协助,并有权拒绝非法干涉、阻挠或者妨碍。
该条款释义:监察官在履行监察职责和执行监察任务的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权力。
他们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同时有权利拒绝非法干涉、阻挠或者妨碍。
第十一条:监察官在监察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或者确有必要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移交司法机关按照职权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报请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该条款释义:监察官在开展监察工作时,如果发现监察对象存在职务犯罪线索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报请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以上仅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若干条款的释义参考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了解该法律的规定和意图。
当然,读者在实际应用中仍需参照该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
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一)
简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背景介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决策,旨在全面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旨在强化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纪检监察一体化,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新型反腐败监察体系。
基本理念•“四个全覆盖”:监察体制改革要在全党范围内全面覆盖、全面提高、全面规范、全面监督,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效果落到实处。
•“五个一体化”:将党的领导融入到国家监察全过程和各方面,即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行动、统一领导机关、统一经费。
•“四个权威”:确保党中央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权威、中央纪委对监察工作的垂直管理权威、中央组织部、机构编制部门对监察人员的管理权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监察系统的监督执纪权威。
基本内容1.监察委员会设立–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三级监察委员会体系。
–增设监察委员会职能,对党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行使监察职权。
2.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机关行使职权融入国家机关职能体系,实现一体化监察执法。
–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实现共建共用。
–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统一组织和指导监察机关的工作。
3.侦查职权赋予–赋予监察委员会侦查职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侦查。
–协助公安、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监视居住等措施。
4.审查职权拓展–扩大审查调查职权范围,从党员干部延伸到公职人员。
–建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的衔接机制,形成优势互补。
5.选举产生机制改革–改革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领导班子成员选任方式。
–改革党的纪律审查委员会、党的工作机关综合部门主要领导选拔任用制度。
结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坚决反腐败的重大决策,通过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机构职责、赋予侦查职权、拓展审查职权以及改革选举产生机制等基本内容,构建了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15(3). [2] 孙道萃 . 大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检视与展望 [J]. 中南大学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17(1). [3] 郝思洋 .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探索 [J]. 北京邮
2016 年底,国家决定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面对
层设计,关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数据产业长足发展甚至 国家在世界发展潮流中的兴衰。不仅在中国,世界上所 有国家均处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改革 与制度设计的关键时期。发达国家当下也正在努力摆脱 传统框架所带来的束缚,我国更应该吸取发达国家前期 发展的经验与不足,避开传统框架中的“雷区”,抓着机 遇,在大数据时代引领世界潮流。《修九》在个人信息保 护方面已经体现了极大的进步性,尤其是对相关犯罪条 款的修正符合当下时代发展趋势,但是为了更全面、有效 地保护个人信息、打击违法犯罪,针对其中的不足之处更 应进一步完善。符合大数据时代的刑事立法并非一蹴而 就,还需要理论实践的不断调整融合。加强网络司法监 控,念好数据保护的“紧箍咒”,是我们的伟大使命。
董惠安一071万方数据6鼻嚣利2019年7月下半月刊总第95期法学我国权力监督体系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力量分散统筹效率不高等问题决定将政府部门的监察机构及预防腐败部门与检察院的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等进行整合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全面覆盖统一高效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督
2019 年 7 月下半月刊(总第 95 期)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权包括监督、调查、处 置三种职责 . 第一,监督,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 人员进行监督,对其是否依法办公,依法用权,廉洁自律 以及生活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党内监督条例也规 定了党内监督的各项内容,与国家监察具有共通之处,在 合署办公的条件下能够积极统筹,互相贯通,发挥更大作 用。第二,调查、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权的统一 履行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制度反腐和法 治反腐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规定,国家监察委 员会对 88 个职务犯罪具有调查权,共涉及六大类。第三, 处置,处置是三大职责的最后一步,也是极为重要的一 步,关系到反腐败体系是否能够顺利获得成效。根据监 督和调查得出的结论,做出合适的相应处置,推动廉政体 系建设的有序进行。由此可见,监察权并非单一的行政 监察或者检察院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权限简单叠加,而是 综合了各方面职责权能后作出的整体规划考量设计。
关于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
关于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作者:廖聪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2期摘要:制定《国家监察法》是为了弥补中国目前监察制度立法之不足,是实现反腐制度化、法治化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制定《国家监察法》必须要有立法思想和立法导向,明确监察机关的定位和运作机制,完善监察手段和监察程序,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改革。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宪法;监察权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的缘由1949年以来我国一直延续的“纪委、人民检察、行政监察”三方管理的监察制度。
但60多年以来这种管理监察存在职权交叉、职责不清、权责不一等弊端,促使以法规的形式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统合职权,合并机构,成立国家监察委,并以《宪法修正案》确立其宪法地位,以实现职权统一、权责一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实现违纪、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监督的统一,建立独立的反腐败专门机关——监察委员会。
改革以前,纪检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分别处理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腐败的治理倚赖于各个机关之间相互配合,但如果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放纵腐败。
改革以后,腐败治理从“多主体分治”到“合力共治”,这不是主体的简单合并,而是职能的系统升级,有效地整合了反腐资源、提升了反腐效能。
在这之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促使着监察体制改革:(一)职权的不统一在19大之前,我国一直是实行着监察机构分立的监察模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相互制约,相互协调配合。
但实际的操作之中有着很大的弊段。
例如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缺乏了对其本身的监督过程,监察院一直是同体监督,这样的话造成权责不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远远超过了其所承担的责任。
行政检察机关在监察过程中享有检察权、调查权、行政处分权,但是行政监察机关是隶属关系,下级对上级或同级的建议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会对上级或者同级产生忌惮,导致同流合污或者不作为的事件。
对我国监察官制度建设的分析研究
对我国监察官制度建设的分析研究作者:李雨泽来源:《公关世界》2022年第12期摘要:监察官的设立和监察官制度建设是当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完善的创新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的诞生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举象征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更进一步,也意味着监察机关的工作即将迈入新的征程时代。
本文将所收集文献内容,归纳出学术界对监察官制度建设的研究现状,并在此基础之上以监察官草案为背景,分析该草案对我国整体监察官制度建设有何重要意義,并根据目前情况就未来监察官制度发展建设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监察官制度建设分析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上下坚决听从党的指挥,全面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牢牢抓在手上,从严监督执纪,为新时代的新征程和新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优化了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强的监察制度和纪律保障。
在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由此可见,监察官的设立与监察官制度建设成为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和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公务员队伍的应然要求和必然趋势,是监督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利活动过程中是否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初衷,是否能够坚持贯彻执政为民的原则,是否能在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能、秉公执法,是否有效地执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等问题的实际需要和制度保证。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列出监察官的提法,便引发学术界大规模的讨论。
[ 1 ]李斌雄、廖凯认为监察官立法工作的推行是解决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短板问题的必要举措,应以制度促实践,以此不断推进监察官法的完善,监察法的诞生就是前车之鉴。
在此问题上,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应先实践后立法,在实践中充分总结经验,再考虑立法事宜也不迟。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近年来,中国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改革架构。
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是职能调整。
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承担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央和政府审计职责、防范涉税犯罪、廉洁实施党的领导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针对不同的职能,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了有效的调整,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和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是规范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监察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规章制度,推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纪检监察体制有效有序运行。
三是改革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廉洁自律,坚持反腐倡廉,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落实监督检查职责,从政治立场和思想角度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加强对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廉洁管理,努力在纪检监察机关中建立起一种廉洁的工作氛围,确保纪检监察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施。
四是实施分类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了分类管理制度,将不同类型的职责归类统一管理,使得管理更加有效统一,提高了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针对性。
五是完善工作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完善各类业务办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了精心设计的工作制度,保证每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职责要求,提高工作质量。
总之,近年来,中国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改革架构,有效实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反腐倡廉的任务,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改革主要体现在职能调整、规范管理、改革机制、实施分类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反腐倡廉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研讨发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研讨发言尊敬的主持人,亲爱的各位专家、教授、学者和同仁们: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一同探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这一重要法律文件。
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监察体制改革成为了当前中国政府系统的一项重大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障国家权威和人民利益,加强党和国家监察体制的建设,该法律于201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是我国监察官制度改革的基础性法律,旨在明确监察官的权力和职责,规范其行为,确保其依法履职。
该法律共计9章92条,涵盖了监察官选任、监察官的权力和职责、监察官的任免和免职、监察官的培养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我想说的是,该法律对监察官的选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法律的规定,监察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政治条件、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等。
这一规定确保了监察官的政治忠诚和专业能力,为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奠定了基础。
其次,该法律对监察官的权力和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
监察官依法行使监察权力,包括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侦查职务犯罪等。
监察官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如受理举报、开展监察工作,以及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这些规定确保了监察官的权力合法行使,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工作和行政监察的展开。
此外,该法律对监察官的任免和免职也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监察官的任免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监察院负责行使。
这一规定确保了监察官的任职程序的公开与透明,防止了官员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进行腐败行为。
最后,该法律还规定了监察官的培养和管理。
监察官的培养要求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过关,确保了监察官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化。
同时,法律明确了监察官的任期制度和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监察官队伍的内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案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案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纪检监察工作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我国纪检监察体制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
本文将探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旨在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以有效推动反腐败工作的开展,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取得更大成效。
一、建立统一监察机构为了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监察机构,取代原有的纪委和监察委员会独立存在的格局。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行使监察职权的权威和实力,并在法制上给予其足够的授权,为其行使职责提供可靠的支撑。
同时,该机构应设立合适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确保其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健全纪检监察机制为了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
首先,要完善立法,明确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要加强对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避免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其能够胜任监察工作。
三、加强纪检监察力量建设为了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效能,需要加强纪检监察力量的建设。
首先,要拓宽纪检监察干部的来源渠道,注重选拔具有专业素质和廉政品质的人才,建立科学的人员选拔机制。
其次,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培养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修养,使其能够适应新时代的工作需求。
此外,还应加大对纪检监察机构的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确保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改善纪检监察工作环境为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改善工作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首先,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其次,要优化工作机制,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规范,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各项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对监察体制改革的建议
对监察体制改革的建议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重要的任务,对于确保政府权力的合理行使和预防腐败具有重大意义。
以下是我对监察体制改革的建议。
首先,建立独立的反腐败监察机构。
当前,中国的反腐败工作主要由中央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但其在一些层级较低的地方可能面临管理层级过多、权力有限的问题。
因此,应建立地方性的独立监察机构,使其具有更大的执法权力和职责,可以更好地监督和打击腐败行为。
其次,加强监察部门的人员培养和专业能力。
监察部门需要有独立、专业的执法人员,能够独立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查技巧。
因此,需要加大在人员培养上的投入,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第三,完善监察体制的法律法规。
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充分保障。
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对于监察对象的权益保护、审查程序等进行规定,确保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另外,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合力打击跨国腐败。
腐败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国家,需要跨国合作才能彻底打击。
因此,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共同追查和起诉跨国腐败案件,加大对境外腐败资产的追赃追逃力度。
此外,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公众的参与和舆论监督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可以通过建立举报渠道、加强信息公开等方式,使公众能够参与到反腐败工作中来,发挥监督作用。
同时,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引导和推动舆论监督,增强反腐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最后,完善监察体制的内部机制和运作方式。
监察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在内部机制上,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确保监察机构的内部运作规范、公正。
同时,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衔接,形成有机的执法体系,相互补充和协作,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力。
综上所述,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且长期的任务,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利益。
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加强人员培养、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以及完善内部机制和运作方式等措施,可以推动监察体制改革朝着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新时代我国监察制度的改革
新时代我国监察制度的改革一、改革背景1、我国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最早发端于夏朝,为了实施监督惩治官员的不法行为,夏制定“皋陶之刑”。
周朝设立监察官员。
秦始皇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五种,一是通过公卿百官的奏章了解。
二是派监御史监察。
三是审查账目。
四是通过举报。
五是皇帝亲自巡视。
汉承秦制,但是有所更新。
魏晋以后,监察制度有重大变化,一是御史台独立,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由中央不定期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
隋唐两代,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台院;殿院、察院。
唐朝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为行政监督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根据。
除此以外还设立了谏官组织,建立了言谏制度。
宋代的监察制度模仿唐朝。
元代尤其重视监察御史,大幅度提高了监察官员的地位。
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而中华民国反贪制度建设是‘强力建设——趋于完备——作用日渐减弱——名存实亡’的衍生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隶属于政务院。
1949 年11 月,中国共产党设立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54 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
1959 年监察部被撤销。
1986 年12 月,我国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监察部。
1987 年,十三大做出了以“党政分开”为原则的政治体制改革,在中央和地方撤销纪检机关。
1993 年,我国开始实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模式,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纪检监察机关反腐模式由此而始。
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反腐决心、反腐力度、反腐成效前所未有。
2、十八大前我国监察体制的弊端。
(1)监察资源不集中。
我国监察体系可被概括为“三驾马车”模式。
党纪委、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三轨并行,难以集中发力,影响反腐职能的有效发挥。
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
我国监察官制度设计初探--以监察官法的制定为视角
我国监察官制度设计初探—以监察官法的制定为视角—宋振策(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京100877)摘要:监察官制度是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基3性制度。
要通过制定监察官法,明确监察官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监察权属性和监察机关特T的监察官制度。
要稳妥审慎地推进我国监察官法的立法工作,合理界定监察官的范围,科学设定监察官的条件,确立监察官的单独等级序列,建立监察官的选拔与交流机制、考核与奖惩机制,明确监察官的权利义务和职业保障,强化对监察官的监督与管理。
关键词:监察官;监察官制度;监察官法;监察机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170(2020)03-0043-09监察官制度是国家监察体系的“四梁八柱”之一,是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监察官制度,既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监察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现实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4条规:“国家实监察官制度,法监察官的和。
”监察官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据。
十届中纪四会提:“推动制监察官法。
制监察官法是一项的立法,度,监察和社会的观点和。
本监察官法的基本,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的体系。
一、监察官的范围制定我国监察官法的第一是,合监察官的范围。
监察官的监察人的,要监察的实情,求“”,监察人创业的。
现,监察官的监察的人员,有点需要:(一)监察官不宜实行员额制学者提:““法人员分类管理的经验,将监察人员区分为监察官、监察行政人员和监收稿日期:2020-02-284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9AZD025)作者简介:宋振策(1991—),男,山东青岛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教师,博士。
廉政文化研究2020年第3期察辅助人员等类别,建立监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倒这种观点实际上主张比照司法员额制建立监察官员额制,司法员额制改革是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将员额法官、检察官的数量控制在较低比例内,员额法官、检察官有权独立办案,享受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监察官制度最新情况汇报
监察官制度最新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监察官制度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监察官制度作为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新情况备受社会关注。
下面就监察官制度最新情况作一汇报。
首先,监察官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自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监察法以来,各级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监察官队伍逐步壮大。
监察官的职责权限得到明确,监察范围进一步扩大,有效地增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支持。
其次,监察官制度运行效果显著。
监察官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并查处了大量违纪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政治生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监察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保障。
再次,监察官制度建设不断深化。
监察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选拔任用更加严格规范,培训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形成了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监察官制度的法治化建设也取得了积极进展,监察官的权力运行更加规范,监察工作更加科学、民主、法治。
最后,监察官制度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也不容忽视。
监察官队伍建设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监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
监察官的监督力度和执法效率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公平。
总的来看,监察官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监察官制度改革,加强监察官队伍建设,提高监察官的执法水平,不断完善监察官制度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以上就是对监察官制度最新情况的汇报,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认真研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监察官制度改革向更高水平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是我国于201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旨在建立健全监察官制度,提高国家监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该法对监察官的职责、权力、权限和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首先明确了监察官的基本职责,包括监察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财产状况、廉政情况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等。
监察官负有向国家监察委员会提供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的职责,确保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监察官还可以参与反腐败调查和侦查工作,支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
监察官法还规定了监察官的权力和权限。
监察官可以依法调取、查询、检查与监察对象有关的文件、资料、财产等,以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他们还有权对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询问、勘验、搜查等,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拘传、监视居住等手段。
这些权力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严格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对于监察官的责任,监察官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监察官必须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他们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坚守执法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
同时,监察官法还对监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明确和严厉的惩处措施,确保监察工作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国家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证了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它明确了监察官的职责、权力和责任,保障了监察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廉洁奉公原则的贯彻。
这将有力促进我国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反腐败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
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国家的监察体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许多国家纷纷实行了监察官制度。
监察官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监察机构,对于预防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监察官制度首先可以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监察官是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的,他们的任期不受政府干预,可以更加平等地对待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在执行监察工作中,监察官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工作程序,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监察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可以有效地评估政府工作人员的业绩和行为,及时纠正不当的行为,对于减少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监察官制度能够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在传统的监察体制中,许多监察机构存在工作分散、效率低下等问题。
而实行监察官制度可以集中监察力量,减少监察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
监察官在执行监察工作时,可以通过严格调查取证,持续监察和定期报告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曝光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增加了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促进了政府的廉洁行为。
此外,监察官制度还能够加强对国家财务管理的监督。
监察官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可以对政府财务管理进行全面的审计和监管。
他们可以对政府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
监察官制度的实行不仅能够提高国家资金财务的管理水平,还能够提高政府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综上所述,国家的监察官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监察体制改革举措。
它能够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对国家财务管理的监督。
通过实行监察官制度,国家可以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增强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意识,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因此,在加强监察体制建设的同时,我们应积极推进监察官制度的实行,为国家的发展壮大提供坚实的保障。
从监察法到监察官法
古人云:成事之要,关键在人。
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尽管2018年颁行的监察法已经对监察官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然而囿于其并没有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权利、监督等各方面做出更细化的规定,致使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监察官制度改革迟迟没有落地。
因此,制定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
持续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显现出多方面成效,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进一步健全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必须保证配套法律法规要跟上,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官制度,是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进一步部署。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监察官制度落地之际,提高监察官人员准入标准,加强对监察官监督已成为必然趋势。
监察官法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突出政治性、法治性、规范性、专业性,围绕打造高素质的监察官专业化队伍作出了一系列细致的规定。
提高监察官的履职尽责能力,目的是为国家监察事业发展注入活水动力,保证水源之清澈,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进而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取得显著成效。
确保监察权依法规范行使监察官法是一部保障法,明确了对监察官的职责、选用、任免、管理、监督等规定,这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则第四条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明确要求监察官要严格加强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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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官制度构建作者:王富民来源:《西部学刊》2019年第14期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所控制,否则就会超出边界。
现代国家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权力监督机制来制约权力,以期使权力始终在制度的轨道上正常有序运行。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开始探索建设国家监督体系,在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日新月异的变化,其中的不足也随之凸显出来,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监察委员会与监察权及监察体制改革新中国诞生初期,国家就设置了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用以制约公职人员的权力。
《共同纲领》中提到,要在县市以上设立监察机关,以监督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并对违法失职人员予以纠正。
上世纪50年代以后,政治形势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非正常化政治活动使得国家正常的政治秩序和法律制度遭到破坏,监察体制也随之取消。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经济迅速繁荣,社会建设蓬勃发展,国家监督体系的落后使得腐败问题开始抬头,监督力量的不足造成了违法违纪却逃避惩罚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国家下大力气开始重新建设国家监督体系,于上世纪80年代再次设立监察部,为国家建设保驾护航,顺应了时代需要。
我国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体现出一定的规律,如监督机构具有多元性,建国以来承担监督职责的主要有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的监察和审计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监督等。
总体上表现为三位一体的监督格局,监督范围具有叠合性。
2016年底,国家决定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面对我国权力监督体系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力量分散、统筹效率不高等问题,决定将政府部门的监察机构及预防腐败部门与检察院的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等进行整合,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全面覆盖、统一高效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督。
这次改革是建国以来对国家监察体制最大的一次变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督对象。
以往的行政监察只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而其他履行公务的人员则游离于监督体系之外,造成了监督的片面性和缺失性。
而党内监督不断加强,纪检机关已将监督范围覆盖到所有单位。
这就出现了党政监督力量不一致的局面。
新的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全覆盖,有力弥补了这一短板。
二是领导体制。
过去监察机关既要受到政府的领导,又要受到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即双重领导体制,不利于监察权的履行和职能的发挥。
新的监察体制改革实行垂直领导,中央领导地方,上级领导下级,有利于监察权的充分行使和监察工作的有力开展。
三是监察权限。
上世纪80年代的监察部门在50年代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定的权限,涵盖了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尤其是处分权,给予了监察机构惩治腐败的直接权力。
新的监察体制改革改变了调查权行使的对象、方法和手段,使监察权限焕然一新。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权包括监督、调查、处置三种职责.第一,监督,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督,对其是否依法办公,依法用权,廉洁自律以及生活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
同时党内监督条例也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各项内容,与国家监察具有共通之处,在合署办公的條件下能够积极统筹,互相贯通,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调查、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权的统一履行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制度反腐和法治反腐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88个职务犯罪具有调查权,共涉及六大类。
第三,处置,处置是三大职责的最后一步,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关系到反腐败体系是否能够顺利获得成效。
根据监督和调查得出的结论,做出合适的相应处置,推动廉政体系建设的有序进行。
由此可见,监察权并非单一的行政监察或者检察院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权限简单叠加,而是综合了各方面职责权能后作出的整体规划考量设计。
二、中西方监察官制度的分析对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使得监察委员会拥有了原本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权,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既要了解党纪,又要熟悉国法。
因此,建立一支专业的监察官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建立专业的监察官队伍是保障监察体制改革有序进行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监察委员会职能实践的可操作性。
随着反腐败工作逐渐进入深水区,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也将面对很多新情况。
建立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有助于扩大打击职务犯罪的成果,提高反腐败的整体效能。
第二,旧有的纪检监察体制因其各方面的局限性,已经难以全面应对新时期形态各样的腐败问题,建立全新的监察官队伍成了顺应时代要求,加强新时期反腐建设的重要推动力,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收到思想素质和专业工作齐头并进的良好效果。
第三,建立专业化的监察官队伍有助于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认同感,通过对各项职业规范标准的统一制定,能够使得反腐败工作人员在各方面找到自己的价值追求和职责所在,对身份、荣誉、职业等形成共同认知和肯定,并获得强烈的尊严感和归属感。
我国监察制度古已有之,监察御史在历代王朝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监察制度最早可以追溯于西周,秦朝正式确立,汉朝进一步巩固,通过后来的三国两晋以及唐宋的进一步发展,最终成熟于明清。
虽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背景下有着极大的局限性,但它确实起到了整顿吏治,打击腐败,维护政治稳定的作用,其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宝贵的实践经验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参考价值,对现代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我们应该站在时代的高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继承和发扬历史的有益经验,并不断根据现实条件和具体情况开拓创新。
瑞典于1809年建立起近代意义上的监察制度,20世纪中叶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普及。
随着行政权的日益加强,这项制度被广泛应用。
在实践中,各国根据实际情况衍生出了不同类型的监察官制度。
一是提高了监察官任职的门槛。
比如要求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或者具备行政管理、会计、审计或调查等方面的能力。
二是给予监察官极大的自由调查的权力。
比如可以调查针对公职人员的一切申诉,或者随时抽调审阅有关政府文件。
三是对监察官履行职权进行系统的保障。
通过对监察官的选任、晋升、福利待遇、履职特权等进行详细规定,保障监察官独立履行监察权。
四是监察官实行专业化与职业化。
以监察专员的形式使监察官“术业有专攻”,集中精力对某个具体方面进行系统的监察工作,极大提高了监察效率。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西方国家监察制度与我国监察体制的不同,其中的内涵对监察官制度有着重要的导向和影响。
第一,从职责分配角度来看,西方国家采取“多管齐下”的机构设置,多个不同的机构均具有监察和反腐败的职权。
而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成为反腐败的专职机关,既有预防腐败的职能,又有调查和惩治腐败的职权,两位一体综合治理,避免多部门牵扯和协调,极大提高了反腐败的效率。
第二,从监察机构职权来看,发达国家监察机构主要承担三个任务,即司法救济、保障人权、限制行政权,这也是西方国家强调监察官应具有法律素养的主要原因。
而其他发展中国家则更加侧重打击腐败。
我国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的专职机关,具有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特点,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仅要有法律知识,会计、审计、调查、行政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同样需要融会贯通。
第三,从监察制度的属性来看,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严格限制于三权分立的框架之下,监察机构或属于立法权,或属于行政权,这要看其国家的具体权力划分。
但不管怎样,监察官不能逾越权力分立的红线。
因此,监察官的大部分活动没有直接强硬的政治效力,都是通过调查施加压力来达到自身目的。
而我国监察官拥有调查和处置的权限,能够直接对腐败分子启动监察工作程序,并采取一系列切实的调查惩戒措施,具有强硬的职能效力。
三、构建科学的国家监察官制度(一)制定专门法律,完善配套措施监察官是依照法律规定具体履行监察职责的人员,《监察官法》是保障监察官日常工作、规范监察官行为举止的重要依据。
制定《监察官法》,使监察官制度于法有依,对于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职,提高监察能力和水平,实现监察工作全面高效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法》对于监察官的有关规定是原则性的,因此需要制定更加细化的《监察官法》来完善监察官制度。
从内容结构层面来看,制定《监察官法》可以借鉴我国《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相关规则,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经验。
但是否采取员额制,则有待商榷。
2014年的司法体制改革对建构监察官制度很有启发,但不能盲目照搬。
司法工作和监察工作并不相同,在本质上有所差异。
第一,司法工作是法官、检察官运用法律知识对所办案件做出理性的个人判断,追求内心的自我确信,只以法律为依据,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
而监察工作是对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置,本着保护干部的原则,更加侧重于集体决策,是对公职人员负责任的一种态度,需要慎重处理。
第二,司法工作是被动性的,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在人口浮动不大,经济持续稳定的条件下,通过长期的规律探索,一个地区特定时期内的案件数量是可以估量出来的,所以法官的员额数也就有了判断的依据和标准。
但是监察工作强调主动性,案件数量也存在很大的随机性,监察人员的具体工作量难以衡量,也就无法确定需要多少员额监察官。
(二)合理设定监察官入职范围和条件监察官的入职范围是监察体制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监察官队伍的建设和监察工作的开展。
目前关于监察官入职范围有两种理论:一种是认为应该将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另一种是要求效仿员额制。
综合各方面因素,监察官的入职范围应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专业问题,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监察官队伍是我们的基本要求,首要一点就是监察官专业素质必须过硬,这也是监察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所在。
二是公平问题,不同单位,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监察人员都能公平地获得选任监察官的机会。
三是善后问题,可以借鉴司法改革中的办法,将之前的老纪检监察人员合理地转为新任监察官。
监察官的入职条件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大致包括:拥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获得相关的资格证书等等,而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受到纪律处分者则失去选任资格。
《监察法》中对于监察人员的各项素质都有明确规定,在《监察官法》中可加以细化。
另外,监察官是否需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
有人认为,法律职业资格是监察官必备的专业素质。
但从我们国家监察机构的职能以及目前人员来看,不宜制定过高标准,而且司法考试改革方案中,并未提到监察人员。
监督工作一般不会用到过多的法律职业素养,但是调查工作尤其是针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则必须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形成案卷、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所以调查部门的人员可以要求具备相关的法律职业资格。
(三)建立完善的监察官职业保障机制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的监察机关,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独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