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杭州市粮食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18•【文号】国粮财[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
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二○○六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6年8月)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家粮食局关于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和经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和经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01•【文号】国粮财[2009]135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和经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国粮财〔2009〕135号)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现了政企分开,基本解除了企业历史包袱,采取多种形式改革改制,企业布局和结构得到优化,竞争力明显增强,主渠道作用继续发挥,改革改制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少数地方的一些企业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存在程序不规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影响了改革的进程和效果。
为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在改制中,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要求,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粮食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杭政办函〔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强化数字赋能,切实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充分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实现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打响“商事改革看杭州、投资创业到杭州”品牌,全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奋力展现“重要窗口”头雁风采。
二、主要举措(一)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
全域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建立住所登记负面清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等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在负面清单外,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杭交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杭交发〔2024〕35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港口航运及生产企业:《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5月28日杭州市推进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交通强国建设和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决策部署,深化推进杭州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水路集装箱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23〕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强国”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杭州市水路集装箱高质量发展,促进海河联运、“公转水”、“散改集”,倡导推行绿色低碳运输方式,迭代转变综合交通运输结构,提升水路运输生产效能,引导降低物流成本,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杭州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城市范例建设和打造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作出贡献,努力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城市范例的开路先锋。
二、工作目标通过完善水路运输基础设施、提升水路数字赋能智慧化水平和出台水路集装箱海河联运扶持政策,实现水路运输的便利化和集约化,切实推进杭州水路集装箱海河联运高质量发展,2024年杭州港水路集装箱吞吐量力争达到25万标箱,“公转水”集装箱运输增量8万标箱以上,服务生产企业450家以上,预计降低生产企业物流成本7500万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政府部门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引导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
2.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
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3.坚持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相结合。
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整合资源,提高产业关联度和建筑工业化应用水平,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二)发展目标。
1.2015年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2016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2017年起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增加10%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
2.2015年起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2017年起不低于20%,2019年起不低于30%;鼓励住宅建筑实施全装修,不断提高建筑工业化程度。
《关于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解读
城乡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年第31卷第20期(总第496期)1 出台背景和意义一直以来,粮食的生产是国之根本,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前途,因此粮食产业的发展高度受重视。
党中央多次对我国粮食产业发展做出重要的指示,要求要保障我国粮食的质量,加强粮食产业链的发展,提升粮食的价值,确保我国粮食稳定的供应,提升农业质量效益,提高我国粮食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党中央还要求加快速度建设粮食产业,提升粮食的精深加工水平,发展绿色农产品,提高我国粮食作物的产量,提升粮食作物的质量,促使我国成为粮食强国。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国家粮食局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促进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我国粮食产业的发展,提升了我国粮食的质量,加强粮食产业链的发展,确保我国主要粮食的供应量,提高我国粮食自给水平,避免出现粮食受国外遏制的局面,提高我国粮食在国际竞争力,有助于我国成为粮食产业强国。
2 总体要求在《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促进我国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的总体要求,还对此规划了建设的主要任务,并且从打造供应链、提升价值链和延伸产业链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划,制定了保障措施,提出对“优质粮食工程”的建设要求。
总的来讲,《指导意见》体现三个重要的特性:一是与时代要求相匹配,具有时代性。
《指导意见》的出台和我国关于粮食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非常契合,具备了非常强的时代代表性;二是具有创新性,无论是从总体要求,还是对粮食产业发展的具体规划,都跟以往的指导意见有所不同,是对近几年来我国粮食产业发展中的经验总结,并且对其进行了创新;三是具有持续发展的特性,对粮食产业发展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从长远考虑了我国粮食产业发展的方向,并不是纸上谈兵,而是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可建设性的措施。
3 重点任务3.1 加强市场主导的方向在发展粮食产业时,要加强市场的主导地位,由市场走势来配置粮食资源的分配,要统筹考虑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将其进行有机的整合,坚持以市场作为主导,建设粮食流通机制,确保粮食能顺利流通,保障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纽带。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杭政办〔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工业用地,确保稳中有增(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工业用地布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范畴,按照全市产业平台空间布局要求,将300平方公里规划工业用地统筹落实到各区、县(市)、新区,并明确具体地块。
规划工业用地不得随意调整为其他用途,确需调整的,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经市经信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地下空间开发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高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三)稳定工业用地存量,严格控制将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改一补一”的原则,在本区、县(市)、新区区域内予以补足;确实无法补足的,按“退二进三”收益调节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异地代补。
确保工业用地增量,全市每年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占年度土地出让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
二、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提高用地效率(四)鼓励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综合采取“亩均论英雄”评价成果应用等措施,促进“低、散、乱”企业转型升级,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
对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由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统一收回后建设高标准的小微企业园,也可招引“高好大”的工业项目,按规划重新开发建设,或按规定报批后转变为创新型产业用地。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浙财农〔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
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
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杭州市联结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联结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百团联百乡千企结千村活动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杭联结办[2009]8号、杭财农[2009]449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联结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联结办[2009]8号、杭财农[2009]449号)各有关区、县(市)联结办(扶贫办)、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19号)精神,加强对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的规范管理,切实用好管好帮扶资金,特制定了《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联结办杭州市财政局2009年5月13日杭州市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扶持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实现增收脱贫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五县(市)低收入农户增收。
第三条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坚持市县联动、效益优先、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项目在市联结办统一指导下,由区、县(市)联结办(扶贫办)负责,乡镇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内容第五条扶持对象1、2007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500元,并持有低收入农户帮扶联系卡(证)的农户。
2、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来料加工经纪组织等。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服务贸易正文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2024年1月1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已经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2024年1月1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态模式提升第三章主体培育第四章数字营商环境第五章开放与合作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优化数字贸易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或者数字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
其中,数字交付贸易包括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等,数字订购贸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创新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体制机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三)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
粮食企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XX市粮食生产与安全现状专题调研报告】
粮食企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XX市粮食生产与安全现状专题调研报告】XX市粮食生产与安全现状专题调研报告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粮食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社会政治、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题和基础。
去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粮食价格大幅上涨,引发人们的高度关注,粮食问题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我市粮食的需求刚性增长,粮食供给难度加大,确保粮食安全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为保证我市粮食有效供给和安全,我们成立调研组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分析我市粮食产需和粮食安全面临的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健全完善我市粮食安全体系的对策。
一、我市粮食产需现状(一)粮食生产情况兰溪市人口66.13万人,耕地面积43.65万亩。
上世纪80年代,该市还是主要的产粮区,曾经涌现了一大批售粮万斤户,1984年,粮食最高总产量曾达到37525万公斤,但由于该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起步较早,自91年开始,该市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都呈逐年减少之势,粮食的播种面积从1991年的93万亩,下降到2019年的33.33万亩,下降幅度达到64.2%;粮食的总产量从1991年的32130万公斤,下降到2019年的12380万公斤,下降幅度达到61.5%;其中春粮和早稻播种面积下降幅度尤为严重,从1991的54.72万亩下降到2019年的5.7万亩,下降幅度达到89.6%。
2005年国家出台扶持粮食生产政策,当年粮食播种面积比2004年曾有小幅恢复,但2019后,虽然国家出台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粮食播种面积仍然逐年下降,以我市水亭乡西方坞村为例,该村原是种粮最多的村,全村174户516人,耕地面积639亩,均以种粮为主,除旱地外,最多时曾种水稻560亩,2019年下降到480亩,2019年估计只有400亩。
(二)粮食需求情况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粮食需求量逐年上升,产需缺口逐年扩大,矛盾突出。
据调查,我市粮食的产需缺口从1991年的略有节余1567万公斤、1992年的缺口5695万公斤增加到2019年的缺口17030万公斤,比2019年缺口15570万公斤,增加了2540万公斤,增长9.38%。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2012〕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我市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的认识我市人多地少,可利用土地资源禀赋不足,必须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弘扬集约促转型的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大力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单位建设用地GDP比2010年底翻一番,基本形成与我市市情相适应的节约集约用地体制机制,为建设“美丽杭州”提供要素保障。
二、优化土地空间格局(一)完善土地规划体系。
各地要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优化配置规划指标,合理安排城乡发展用地空间和建设规模,组织编制功能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日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对稳定企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提出如下措施: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一)推动内外贸法规制度完善。
推动完善相关地方立法,为内外贸一体化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制定出台《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配套规定,对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实施问题整改和典型案例约谈通报制度。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二)促进内外贸监管机制衔接。
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对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制。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建立急需紧缺医药物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机制,在国家确定的可紧急使用的医疗器械名单内,允许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采购国外药品、医疗器械。
(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简化食药物资进口程序工作要求,加强政策宣贯和企业服务指导;争取监管方式成熟、国内需求旺盛的进口展品通过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等展会在浙江省内销售。
(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浙政办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号)要求,我们对1979年至2003年期间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部分目前已不适用的203个文件予以废止。
凡废止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即日起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颁发“关于实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浙革〔1979〕74号)2.关于农村集市贸易管理的暂行规定(浙革〔1979〕117号)3.关于颁发《浙江省计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革〔1979〕118号)4.关于颁发《杭州市工矿企业排放污物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革〔1979〕123号)5.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在税收上扶持城镇街道集体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革〔1979〕134号)6.转发省交通局《关于征收航运货物港务费的报告》(浙革〔1979〕166号)7.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农委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的意见(浙政〔1980〕51号)8.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分配暂行办法〉的报告》(浙政〔1980〕60号)9.批转省经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搞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1980〕65号)10.批转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城市(镇)住宅商品化生产的意见(浙政〔1980〕98号)11.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浙政〔1980〕119号)12.省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对络麻实行定派购基数、超产议价收购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0〕122号)13.关于发布坚决制止破坏山林的布告的通知(浙政〔1980〕132号)14.关于坚决打击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浙政〔1980〕145号)15.关于同意试行《浙江省内河货物运价规则》和《杭嘉湖内河货物运价方案》的批复(浙政发〔1980〕2号)16.关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浙政〔1981〕3号)17.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控制长、短途贩运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浙政〔1981〕8号)18.批转省农业厅、商业厅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报告(浙政〔1981〕12号)19.关于执行物价政策的奖惩暂行规定(浙政〔1981〕13号)20.批转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等七个部门关于地方进口商品国内作价及盈亏处理意见的报告(浙政〔1981〕18号)21.关于认真解决城市人民吃菜问题的通知(浙政〔1981〕22号)22.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工业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浙政〔1981〕28号)23.转发关于全省粮食会议情况的报告(浙政〔1981〕62号)2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毛竹收购、调拨任务包干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浙政〔1981〕68号)25.关于当前劳动就业工作中几项政策措施的通知(浙政〔1981〕69号)26.关于柑桔实行计划派购的规定(浙政〔1981〕70号)27.批转省财办等部门关于加强食糖生产、收购工作的意见(浙政〔1981〕82号)2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涤棉XXX烟酒价格的通知》的意见(浙政〔1981〕109号)29.转发省林业厅《关于简化次材小料木制品出省手续问题的意见》(浙政〔1981〕115号)30.关于加强粮食管理,控制粮食外流的通知(浙政〔1981〕131号)31.关于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浙政〔1981〕132号)32.批转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茶叶购销工作的报告》(浙政〔1982〕24号)33.批转省能源领导小组《关于城镇生活用水、用电期限分户装表、实行计量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浙政〔1982〕86号)34.转发省粮食厅《关于鄞县宁峰公社酒厂套购粮食情况的报告》(浙政〔1982〕26号)35.批转省农业厅、供销社关于加强耕牛管理、保证春耕生产的报告(浙政〔1982〕27号)36.关于对木材确定派购、上调基数的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浙政〔1982〕29号)37.批转省文管会《关于加强文物管理,打击走私贩私、投机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浙政〔1982〕30号)38.转发《关于加强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报告》(浙政〔1982〕35号)39.批转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浙政〔1982〕43号)40.转发省电力工业局《浙江省计划用电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1982〕64号)41.关于印发《全省扩大工业品下乡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浙政〔1982〕67号)42.批转省计委、经委、财办、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羽毛上调计划和超基数返利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2〕68号)43.批转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水费征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2〕72号)44.批转省供销社关于当前兔毛产销情况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2〕73号)45.关于撤销各级联合投资公司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1982〕75号)46.批转省侨办等部门关于改进我省侨汇商品供应工作的意见(浙政〔1982〕82号)47.批转《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逐步开放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2〕90号)48.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业用煤价格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2〕98号)49.关于批转省粮食厅《解决杭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粮食统销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2〕99号)50.批转《关于切实搞好矿山安全文明生产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2〕105号)51.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改造低产田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2〕107号)52.关于沈家门港区航道疏浚资金问题的批复(浙政发〔1982〕117号)53.转发关于认真做好嘉兴地区河道护岸工作的纪要的通知(浙政办〔1982〕4号)54.关于严格控制外国人去非开放地区的通知(浙政办发〔1982〕4号)55.对省轻工业厅关于整顿印刷工业问题的意见(浙政办函〔1982〕32号)56.批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3〕28号)57.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浙政〔1983〕31号)58.批转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纪要的通知(浙政〔1983〕35号)59.批转《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3〕38号)60.批转省经委《关于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推进技术进步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3〕42号)61.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煤炭部关于加快发展小煤矿八项措施报告的通知》的意见(浙政〔1983〕51号)62.关于发展小水电事业的若干规定(浙政〔1983〕63号)63.转发省计委关于社队办精制茶厂审批权限放给县市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3〕18号)64.转发省广播事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几点补充意见(浙政办〔1983〕36号)65.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取缔无证经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3〕64号)66.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城镇消防管理和消防建设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3〕71号)67.转发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超计划用电处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3〕79号)68.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补充办法》的通知(浙政〔1984〕29号)69.印发《关于改进留成外汇管理使用的办法》的通知(浙政〔1984〕45号)70.印发《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浙政〔1984〕46号)71.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发展和办好技工学校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4〕58号)72.关于印发《我省教育事业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1984〕62号)73.转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4〕64号)74.转发《关于对乡镇小煤矿进行整顿的意见》的通知(浙政〔1984〕107号)75.关于修改开办小棉纺等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办〔1984〕16号)76.关于解决部分中、小学教师的农村家属“农转非”问题的补充通知(浙政办〔1984〕22号)77.转发经贸部《关于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函》的通知(浙政办〔1984〕34号)7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办〔1984〕38号)79.转发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4〕42号)80.关于外荡水域定权发证的通知(浙政〔1985〕39号)81.印发《关于全省丝绸行业经济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浙政〔1985〕14号)82.印发农牧渔业部“关于我国养殖对虾种质资源和育苗技术保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政办发〔1985〕355号)83.转发省计经委、省商业厅《关于做好石油分配供应和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6〕3号)84.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卫生工作改革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浙政〔1986〕8号)85.批转省标准计量局关于实施计量法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6〕33号)86.印发《浙江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1986〕5号)87.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6〕6号)88.关于乡镇企业和农村私人建房使用耕地收缴造地费的通知(浙政办〔1986〕11号)89.转发《浙江省内河通航河道护岸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86〕19号)90.关于加强珍珠收购、出口管理的通知(浙政办〔1986〕38号)91.关于颁发《浙江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6〕5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6〕69号)93.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农药产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86〕126号)9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畜禽防疫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发〔1986〕548号)95.关于加强对不列入基建规模考核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浙政〔1987〕20号)96.关于加强与台湾渔轮劳务合作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1987〕34号)97.关于加快发展国营企事业农场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1987〕36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出人口和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1987〕37号)99.关于颁发《浙江省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7〕47号)100.关于加强棉麻购销管理的通知(浙政〔1987〕48号)101.关于颁发《浙江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87〕55号)102.关于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等涉外经济谈判签约工作中发挥律师作用的通知(浙政〔1987〕60号)103.关于对化肥、农药出省实行临时性控制的通知(浙政发〔1987〕56号)104.关于印发《温州私人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87〕85号)105.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用粮工业企业的通知(浙政办〔1987〕10号)106.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对外提供测绘资料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7〕14号)107.印发国务院关于缓和暑假铁路旅客运输紧张状况的紧急通知(浙政办〔1987〕30号)108.转发省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对来我省外国人的管理做好涉外保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7〕34号)109.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要求扶持劳改企业发展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87〕36号)110.关于国营林场、渔场招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1987〕37号)111.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7〕39号)112.关于加强鳗苗捕捞、养殖、收购出口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1987〕17号)113.关于抓好松脂、松香生产的通知(浙政办发〔1987〕372号)114.关于普陀山建设项目清理情况的复函(浙政办函〔1987〕51号)115.转发浙江商检局关于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8〕22号)11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与省外联合、发展外向经济的暂行规定(浙政〔1988〕23号)117.转发杭州海关关于改进海关工作,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1988〕25号)118.关于加强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浙政〔1988〕27号)11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市场管理的布告(浙政〔1988〕33号)12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浙政〔1988〕47号)121.关于鼓励发展创外汇农业的若干规定(浙政〔1988〕56号)122.关于颁发《浙江省沿海乡镇渔业船舶临时限额搭客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1988〕50号)123.转发省体改办等单位关于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8〕20号)124.转发省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的意见(浙政办〔1988〕22号)125.印发《浙江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9〕2号)126.关于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和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浙政〔1989〕18号)127.关于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的通知(浙政〔1989〕19号)128.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1989〕20号)129.关于开征粮食补偿金的通知(浙政〔1989〕24号)130.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增加有效供给的通知(浙政〔1989〕25号)131.关于筹集沿海运输船舶专用资金的批复(浙政发〔1989〕24号)132.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9〕7号)133.转发省经济研究中心等单位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9〕20号)134.关于同苏联、东欧国家开展地方易货贸易的通知(浙政办〔1989〕22号)135.关于认真做好鳗苗捕捞、养殖、收购、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89〕3号)136.关于出省木材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办发〔1989〕135号)137.关于加强民间劳务输出组织管理工作意见的复函(浙政办发〔1989〕167号)138.关于杭州市实行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的复函(浙政办发〔1989〕175号)139.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审批问题的通知(浙政〔1990〕8号)140.关于治理整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浙政发〔1990〕21号)141.转发关于加强非人民防空重点县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0〕14号)142.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加强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0〕22号)143.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厅、轻工业厅关于对全省书报刊印刷业进行整顿清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0〕162号)144.关于成立杭州飞航实业公司的批复(抄告单,浙办第〔1990〕9号)145.关于对若干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浙政〔1991〕8号)146.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1991〕65号)147.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1〕2号)148.转发省商业厅等八个单位关于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浙政办〔1991〕8号)149.关于制止举办各种升学复习班的通知(浙政办发〔1991〕40号)150.专题会议纪要(〔1991〕13号)151.印发关于外债偿还和风险基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2〕4号)152.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1992〕8号)153.关于做好蚕茧丝绸生产经营工作的通知(浙政〔1992〕15号)154.关于全省县道、乡道公路检查站设置的通知(浙政办〔1992〕9号)155.转发省经贸委统计局关于加强我省利用外资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1992〕15号)156.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林场的通知(浙政办〔1992〕20号)157.转发省计生委等四个单位关于加强外省来浙择偶落户女性户籍与婚育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2〕92号)158.关于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3〕84号)159.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浙政发〔1993〕90号)160.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我省蚕种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3〕3号)161.关于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1994〕7号)162.转发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电子游戏机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1994〕128号)163.关于加强我省期货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4〕66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4〕196号)165.关于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通知(浙政办〔1994〕5号)16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1994〕9号)167.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29号)168.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67号)169.关于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75号)170.专题会议纪要(〔1994〕16号)171.专题会议纪要(〔1994〕32号)172.关于钢质渔船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5〕106号)173.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的通知(浙政发〔1995〕143号)174.转发省计经委关于严格控制我省缫丝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5〕5号)175.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1995〕6号)176.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19号)177.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59号)178.关于1995年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204号)179.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5〕235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1996〕11号)181.关于切实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6〕118号)182.专题会议纪要(〔1996〕28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五自”水库工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4号)184.关于转发省计经委、省工商局《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9号)185.印发《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1997〕11号)186.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规划、建设和水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7〕12号)187.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全省整顿缫丝加工能力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63号)188.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国道省道沿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119号)189.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浙政发〔1998〕29号)190.转发省妇联关于加强托儿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54号)191.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64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69号)193.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加强当前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38号)194.转发省体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健身气功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169号)195.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9〕10号)196.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01号)197.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指标的通知(2000年3月2日内部传真电报21号)19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1〕56号)19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浙政发〔2001〕75号)20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单位关于浙江省“网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号)20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2号)20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9号)20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7月25日内部传真电报65号)。
实施方案: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农业生产已经由传统的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转型,粮食生产也逐渐从分散的小农经营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丰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涵,提高农民收入,特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通过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鼓励农民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三、内容1.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对象本补贴政策针对农村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1)农村户籍;(2)经营农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达到一定规模;(3)存在规模经营的意愿,并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2.适当标准及补贴金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生产情况,制定适宜的规模经营标准,并对符合标准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补贴金额根据农户规模经营达到的程度和效益进行确定,可以根据年度实际绩效进行测算,每年进行调整。
3.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可以适当引入社会资本,依托合作社、企业等机构开展规模经营补贴项目。
4.补贴申请与审批农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向所在地的农业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农户所述情况的准确性。
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农户,由农业部门签发农户补贴准入证,并通知相关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农户。
5.补贴监督与评估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户的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农户应按照规定用于规模经营的农田,并配合农业部门的检查工作。
对补贴资金使用不当的农户,应依法追究责任。
6.宣传与培训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户的宣传工作,推广规模经营的好处和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的政策。
同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升农民的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7.政策评估与调整每年对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评估工作应包括对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农户收益变化、农业发展成效等方面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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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杭州市粮食企业发展扶
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杭政办[2011]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1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杭州市粮食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杭政办〔20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促进杭州市粮食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促进杭州市粮食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促进我市粮食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粮食供应和安全,有效应对国内外粮食危机,现
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粮食企业在杭投资、技术改造、品牌创建、经营费用等方面进行扶持。
二、扶持内容
(一)奖励投资。
1.在杭新成立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粮食企业,符合粮食购销企业条件并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年销量在1万吨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在杭粮食企业为发展经营需要,开展技术改造和实施扩建厂房、粮食仓库等项目的,参照我市有关工业投资、农产品加工业投资、现代服务业投资技术改造等政策,按
批准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
3.在杭粮食企业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并实现网上交易的,正常运营半年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在杭粮食企业开展自有物流配送业务的,按投资额的12%予以补助;利用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的,按配送费用的50%予以补助。
5.在杭创办的粮食转化企业年采购用粮在5万吨以上(含)、月平均库存粮食在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