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概要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概要第一章总则一、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宗旨(法第一条)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一)税务机关征收的18种工商税收完全适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法第二条、细则第二条)(二)农业四税不完全适用征管法及其细则,即它的征收管理适用于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法第二十八第二款、八十二第四款),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法第九十条、细则第二条)。
(三)关税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征管法及及其实施细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第九十条、细则第三条)。
三、税收法定性原则(一)税收开、停、减、免、退、补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法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报告(细则第三条);否则承担法第八十四的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性(法第四条),具体由实体法规定。
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不同,后者是以行政合同的方式确定代征税款的义务,其义务的产生基于自愿。
四、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及其法律责任(法第五条、第七十六条)系统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
系统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领导或协调、支持,依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银行、工商部门的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务检查)。
(法第五条)五、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定(法第六条、细则第四条)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化建设: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总局上述规定做好本地区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细则第四条)税务部门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信息共享(法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税务机关记录、录⾳、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扣缴义务⼈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七条 税务⼈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九⼗⼋条 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政法规,造成纳税⼈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外,对税务代理⼈处纳税⼈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扣缴义务⼈及其他当事⼈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扣缴义务⼈以及其他当事⼈有权拒绝给付。
第⼀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式等具体⾏政⾏为有异议⽽发⽣的争议。
第⼋章⽂书送达 第⼀百零⼀条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
受送达⼈是公民的,应当由本⼈直接签收;本⼈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该法⼈、组织的财务负责⼈、负责收件的⼈签收。
受送达⼈有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签收。
第⼀百零⼆条 送达税务⽂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第⼀百零三条 受送达⼈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拒绝签收税务⽂书的,送达⼈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期,并由送达⼈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书留在受送达⼈处,即视为送达。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逾期税款。
第五章组织协调与监督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条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并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____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委托授权书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减免、退还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落实。
第二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第九条税款的征收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核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于税款的征收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欺骗、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期限等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章纳税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法规,合理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简化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并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纳税方式。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制定本《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包括纳税人的登记、认定、申报、核定、征收、处罚等环节。
第三条:纳税人的登记和认定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人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应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拖欠。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和准确的申报报表,如实反映自己的经济状况。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报表,并进行核定,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第八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确保纳税人的申诉权,对于纳税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若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罚款、滞纳金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税收法律宣传和政策宣传工作,向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政策解读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不得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征管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的便捷性和征管工作的效率。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认定和处罚等信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于无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分期缴纳、减免、豁免等相应措施,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自觉保护税收法律的尊严,自觉遵守税收法律,不得从事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吊销纳税人资格、冻结资产等措施予以处罚。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征管法,规范征管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实施的征管法。
第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目标是明确各方义务,加强纳税人合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管理、纳税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业务办理、税务稽查和处罚、纳税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征收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申报、纳税清缴等环节。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申报的监督和管理,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清缴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三章纳税登记第十条纳税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进行纳税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登记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规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税务业务办理第十六条税务业务办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申报和汇算清缴等。
第十七条税务登记应当便捷、高效、依法进行,确保纳税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加强税收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依法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税收征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执法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管理,依法建立纳税信用评价制度,推动诚信纳税。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推动优化税收环境。
第二章征册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收征税登记申请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税收登记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税收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第三章征收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清查和确认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稽查工作,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实施税款征收措施时,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征管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档案,及时、准确记录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第五章应征申报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申报纳税义务。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纳税申报便利措施,简化纳税申报手续。
第六章税款缴纳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缴纳税款,不得拖延缴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多种税款缴纳方式,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第七章税收减免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批准纳税人的减免申请。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4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税收征管法是国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的基础性法律,为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____字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依据《税收征管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局依法负责税收征管工作,具体实施以税务局为主,结合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
第三条税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税期限、计税方法和计税事项自行申报、纳税,并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核实、查验、勘验等,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税务机关有权对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和审计,纳税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征管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可要求暂缓执行征管决定。
第二章税收申报与核算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税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税收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途径进行申报。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准则,按照合理的会计方法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保存有关的财务会计凭证和账簿等核算材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纳税人缴纳。
第十二条如果纳税人未按照法定期限进行申报或者未履行报送核算报告等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罚款或者其他处理。
第三章税款征收和纳入国库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和方式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缴纳的税款纳入国库,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押运制度,确保税款的安全收缴和运输。
第十六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缴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的缴税凭证。
第四章税收征管措施第十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在情况需要时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保护纳税人权益是指在征纳过程中,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作为国家的行政行为,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税收是依据国家权力向纳税人征收的,它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一方面纳税人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纳税人就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任何其他规定,任何机关,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税行为,都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自1993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1993年全国税收收入为4118亿元,到2001年,全国税收收入15172亿元,净增长10000多亿,增长近3倍,这其中有国家经济稳定增长带来的收入增长,同时《税收征管法》对税收收入增长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税收征管法》保证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保证了税收征管秩序的规范,也为税收征管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和税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新《征管法》颁布以后,将更加有力地保障收收入的增加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1、税务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税收职权的机关。
2、税务机关是行使国家税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它区别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是,税务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行政职能,执行《税收征管法》,管理国家各项税收行政事务。
3、税务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它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区别,后者不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置的,如发票管理所,委托代征单位,它们行使一定的职权是基于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税务机关则是固定的,基本的税务行政主体。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执⾏。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作出的与税收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律⽆效,税务机关不得执⾏,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履⾏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律⽆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作。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积极⽀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条所称为纳税⼈、扣缴义务⼈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的商业秘密及个⼈隐私。
纳税⼈、扣缴义务⼈的税收违法⾏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员⾏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的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列⼊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具体使⽤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条 税务⼈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税务检查、实施税务⾏政处罚、办理税务⾏政复议时,与纳税⼈、扣缴义务⼈或者其法定代表⼈、直接责任⼈有下列关系之⼀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2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维护税收的正常征收秩序,依据税收征管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工作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和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工作,包括税收征收、税收管理、纳税人义务履行监督等。
第三条税收征管工作应当依法公正、高效、规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收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七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倡导依法纳税的理念,加强纳税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税收征收第十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征收法定税种的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的税收税目、税率和税基,自行计算纳税金额,并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可以选择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但纳税人仍然对其纳税义务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发布关于税收征收的政策法规和税务通知,向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办税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务检查、税务调查等手段,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和纳税金额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的账户、财产等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纳税款的及时缴纳。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款或者缓缴税款,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设立一套完善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税收征收工作的高效运转。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纳税申报条文释义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纳税申报条文释义第一章第六条
第六条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规定了纳税人在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原则,并将纳税义务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加强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
同时,第六条还规定了纳税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如保留相关凭证、记录和资料等。
第五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明确了纳税人按照法定时间和程序自行计算、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
根据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规定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
这一条规定保证了纳税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履行纳税义务,并且对于给予纳税人合理的申报期限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规定了纳税申报的计算方式和纳税申报的周期。
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自行计算纳税金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周期内申报支付。
对于税款被纳税人自行计算错误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实并调整。
这一条规定保证了纳税人有权自行计算纳税金额,并提供了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和调整的权力。
第八章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申报进行抽查、核查和稽查,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未按照真实情况申报或者虚报、少报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补缴税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条规定保证了纳税人真实、规范地履行纳税义务,并对于违法纳税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总的来说,《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申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纳税人有权利和义务按时、按真实情况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作
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在税收征管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征管法》概述 • 《征管法》的核心内容 • 《征管法实施细则》详解 • 《征管法》与《实施细则》的关系及案
例分析 •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实践与展
望
01
《征管法》概述
《征管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
立法目的
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 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
是税务机关依法管理的必要前提。
税务登记的内容
02
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经营范
围等基本信息。
税务登记的程序
03
纳税人需提交相关证件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登记注
册,领取税务登记证。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定期向税务机 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
特点
内容全面、具体、操作性强,注重保 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调税收征管 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执行要求
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执行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 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配合税务机 关的税收征管工作。
04
《征管法》与《实施细则》的关 系及案例分析
《征管法》与《实施细则》的关系
01
立法层次与效力
《征管法》是国家层面的税收征管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实
施细则》是对《征管法》的细化,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征管法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1.背景介绍税收征管法是国家税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税收征收、征管、征纳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中国税收征管法修订于2024年,于2024年起正式实施。
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则对具体的条款和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2.贯彻税收法治原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贯彻了税收法治原则,即稳定、公平、简便、透明和可预测。
其中,稳定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稳定不变,不得随意变更;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征纳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特定纳税人;简便原则要求税收征纳过程应当简化,不得增加纳税人的负担;透明原则要求税收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可预测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合理预测,便于纳税人做出规划。
3.税收征收主体与对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征收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对象包括居民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等。
征纳主体和对象亦可在具体税收法律中做进一步的明确。
4.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纳税人权益保护、纳税人自主决策权、纳税人知情权等。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5.税收征纳程序和方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税收征纳的相应程序和方式。
纳税申报、核算和清算程序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
税款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定期缴纳等形式。
6.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收行为,对纳税人进行查账、核算、调查等。
税务机关也负责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7.税收执法和纳税争议解决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执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执法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罚款等。
纳税人对税收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8.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详细规定和具体操作方法。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登记和缴纳:规定纳税人的登记程序和要求,明确纳税人如何办理税款缴纳、申报等手续。
2. 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税务主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明确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税收核查、稽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3. 税收监管和执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管和执法职责,包括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税收稽查、税务风险防控、重大税收案件的处置等。
4. 税收征管措施: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如税款追缴、查封扣押等。
5. 税收征管配套制度:制定配套的制度,如纳税人信用评级制度、税收减免政策等,以便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工作。
实施细则的出台可以更加具体、明确地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执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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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第十一条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问:美国人A某在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后回国,未纳税,可否责成接受劳务方扣缴税款。由于A到了中国境内,属于在境内拥有常设机构(企业)或固定基地(个人),应由其自行申报,购买方或受让方不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没收到税,不能把税转嫁给购买方或受让方。
甲税率25%,乙税率15%如果调整,甲交25,乙抵15,需要调整。
甲税率15%,乙税率25%,如果调整,甲交15,乙抵25,不合处不需要调整。
房开企业以80万低价售房后回租,20万租金不再付给业主,企税不宜调整,如果按市价100万调增20万收入,则相应调增其租金支出20万,0,有这个必要吗?
关联方已扩大到个人,低价卖房给个人,(个人将来要转让房屋,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如果调增20万,按25%税率交税,而个人增加购房成本20万,只能抵20%个税,但此属于税制因素,不宜调整也。
如果该公司为高科技企业,三年复审,六年重新认定,估计明年认定不通过,则全额作为应纳税收入较妥。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美国公司A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境内B企业股权给日本的C,请问C是否是该股权转让业务的预提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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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税款征收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