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纳税申报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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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纳税申报条文释义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时间:2006年03月25日 13:22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本节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方式和延期申报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纳税申报制度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税收征管法》第2章税务管理中第3节为纳税申报,共3条,《实施细则》第4章为纳税申报,共8条。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规定了纳税申报可以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为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基本要求的规定。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对纳税人的申报要求
本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材料。特别强调了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淡薄,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含混不清。纳税申报制度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并对不依法申报的行为予以处罚,从而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纳税申报,创造一个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
旧《征管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这里明确规定了对纳税人按
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建立了税务管理的基础制度。但旧《征管法》与当时专管员制度相适应,在新税制和征管改革后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的情况下,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只强调按期申报、对纳税申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纳税人如实申报本是题中之义,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但在字面上却不是十分清晰,在法律责任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不申报和申报内容不实的性质和处罚标准。
在实践中,一些纳税人只追求按期申报,但纳税申报的内容并不准确。有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填得很准确,但纳税申报表却与其财务会计报表不一致,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管理带来矛盾,按其纳税申报表还是财务会计报表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和应征税款往往产生争议。同时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罚也有分歧:一是纳税人申报不实、纳税申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内容一致,都不真实;二是纳税申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内容不一致。对这些情况,如何认定其应纳税额,如何处罚?在修订征管法过程中,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各个方面的共识是:纳税人必须按期如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这是保证税法严肃性和保证税收收入的必要措施。
与旧《征管法》相比较,虽然是修改了几个字,将“在”改为“依照”,增加了“申报内容如实”,但其含义却发生了根本变化。旧法只强调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新法则明确:
1.必然按期申报。这一期限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不得逾期。《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本条款主要目的就是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计算应纳税额的正确性,防止错缴漏缴税款,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应纳税款、是否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这样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有利于纳税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查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维护国家利益。
目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的规章等对申报期限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
,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报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申报税款。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告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
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除特殊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的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缴纳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必须如实申报。如实申报主要是申报内容必须准确。申报内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内容。
根据本款,对纳税人申报的认定,以纳税人的申报表为准,而不论其纳税申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是否一致。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处罚认定等都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为准。只要纳税申报中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内容申报,就可以认定为申报不实,据此进行查处。
二、对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要求
本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款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按期申报的基本要求,据实申报是申报的本质要求。因此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申报是税收管理的必然。扣缴税款期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扣缴义务人据以计算应报缴税款的期限。如缴税款期限为因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按此计算应报缴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按期如实申报,既是税收管理的需要,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在法律责任中已经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或少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的义务并不免除。同时,扣缴义务人应解缴不解缴税款等于侵占了国家税款,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因此,要求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扣缴情况,是保证国家税款安全、保护纳税人、规范税收管理的根本要求。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内容
申报内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内容。《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1.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表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或代扣、代收税款以及缴纳或扣缴税款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审核计算应征税款或税款缴库、开具完税凭证的重要依据。
(1)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一般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应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得纳税申报表和扣缴税款报表,并附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纳税资料,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国家纳税总局1996年11月8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扣缴所得税报告表》专设一栏为扣缴义务人声明,用以强调扣缴义务人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填
报了扣缴报告表,以增强扣缴义务人依法填报的自觉性。
(2)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的具体规定。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表的内容反映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及随纳税申报附报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内。
我国目前各税种申报报表有: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B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C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D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
E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F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G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H 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I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J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K 印花纳税申报表
L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
M教育费附加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是指根据账簿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和格式编制的报告文件,用以反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或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表按照编制与报送的时间不同,分为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三种。不同的纳税人,由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报表的种类也不尽相同。纳税人究竟报送那些报表,何时报送,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其中规定的是“会计决算报表”。
3.其他纳税资料。其他纳税资料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外的资料。纳税申报表只能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为了保证纳税人完整的、正确的填写纳税申报表,便于税务机关正确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规律,及时分析税源情况,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要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所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不同,附报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也不相同,主要有三方面因素:一是各税种的计征环节和计税依据不同,所涉及纳税人经济活动的范围和性质不同,要求纳税人反映其经济活动情况的信息不同;二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内容不同,说明其经济活动情况的附报资料也不同;三是税务机关对不同税种纳税人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所需了解掌握情况的侧重点不同,因此,缴纳不同税种和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报送不同的附报资料。
增值税申报需要附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应当附报: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资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文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个附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企业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A类):1.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A01);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A02);3.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3);4.销售(营业)税金(A04);5.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01);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0402);7.预提费用调整表(A0403);8.财务费用情况表(A05);9.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501);10.利润明细表(A06);11.营业外收支明细表(A07);12.其他损益明细表(A08);1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14.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15.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16.总、分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17.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A11);18.外国税额科除计算表(A12);1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2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21.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经营收入情况表(A14);22.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情况表(A15);2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全年纳税情况表(A16)。
《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应报送的报告表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税代扣代
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报告表;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的税款扣缴报告表以外的资料。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等。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申报办理方式的基本规定。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其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
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来,一直是纳税人在其纳税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收征管改革以来,以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纳税申报方式也朝着多元化发展。同时《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纳税申报方式多元化是为了适应税收征管现代化的需要,参照国际通常做法的产物,既是对我国纳税申报方法的创新、也是纳税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这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比较集中采用直接上门申报的方式,对加强税务监控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申报方法是:
1.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填开缴款书并向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
3.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集中报缴数字清单、支票,统一交由国库办
理清算。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邮寄申报的主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9月26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与邮电部联合制定的《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其主要内容是:
1.关于适用的范围。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邮寄纳税申报的办法。
2.关于邮寄的内容。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3.关于办理的事项。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种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以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证,备以查核。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的服务质量。具体投递的频次、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特快业务现行规定办理。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4.关于申报日期的确认。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5.关于专用信封。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与同级税务机关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邮电部(现为国家邮政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三、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的纳税申报。《实施细则》第30条第2款规定,“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申报方式。”也就是说数据电文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电子申报。数据电文一词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等。电子申报是目前国际上正在兴起的纳税申报方式之一,具有准确、快捷、方便等特点,已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深化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对电子申报也开始了摸索和尝试。
《实施细则》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还应在申报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电子数据的材料书面报送(邮寄)税务机关;或者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必要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数据电文与报送的书面资料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数据为准。数据电文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数据的同时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是《实施细则》新增加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这种申报方式是以纳税人便利纳税为原则设置的。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实行的是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的税收征管模式,表现为双向的税务管理形式。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于他们经营方式灵活、分散、变化快、税源小、经营人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税务机关要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务进行征收管理,税收成本很大。因此,实行简易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不仅方便纳税人,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而且能够节省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减少税收成本。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能采用这一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简易申报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简易申报方式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按期纳税入库,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从而简化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行为;二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核定的纳税期或3个月或半年或1年申报纳税,从而达到了便利纳税的目的。
五、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直接办理、邮寄办理、数据电文办理以外的方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报告表。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等。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纳税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释义】 本条是对延期申报的基本规定。
《实施细则》第37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旧《征管法》第1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这种规定根据经济活动的周期性和特殊性制定的。在经济生活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能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管理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准许延期申报,既保证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又因时、因情况不同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是《税收征管法》的科学性与严肃性的具体体现。
新《征管法》在保留原法延期申报这种有效方式的同时,增加了第2款,对延期申报情况规定了限制条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延期申报的,按照上期实际纳税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对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计算应纳税额的正确性,防止错缴漏缴税款,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查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维护国家利益。
这条规定需要注意:①延期申报和报送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核准。②延期申报和报送的,须在核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③预缴的税款额为上期实际纳税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
一、延期申报的范围
延期申报的范围,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书时,可以延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书的情形。所谓“不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为客观原因。是主观以外的客观情况造成不能,而不是指主观上的不能,如果客观上能够做到但主观上
不去办理,不属于“不能”。同时,不能按期输在时间上也有一定的要求,即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之前,如果规定的办理期限已经过了,就不属于“不能”按期办理,而是属于“不”按期办理。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延期申报的规定,准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的原因,主要是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同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输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需要延期申报,并不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决定,而是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申报。例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申报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由于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在其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申报。但是延期申报并不等于无限期地延长申报期限,而是必须是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延期申报的实践,延期的具体期限一般是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实施细则》第37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输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申请延期申报。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个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1个或几个)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原则上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延期申报;涉及较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如较大地震灾害的影响等,税务机关可直接公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予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待障碍消除后再行办理纳税申报。
二、延期申报条件
本条第2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这实际上是延期申报的附加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核准其延期申报时,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先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的数额则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
机关核定的税额。如:中外合作开发的石油项目、中外各方分别进行财务核算审计后,再计算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外方通常是聘请境外会计公司对其境内、外的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核算审计,有时会出现在纳税期限内账务处理未完不能确定应纳税额的情况,需要延期申报,出现这种情况后,一般是由该合作项目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税务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长,但企业应根据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