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纳税申报条文释义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逾期税款。
第五章组织协调与监督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条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并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样本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总则(上)来源:中税网作者:时间: 03月25日 13:16 【字体:大中小】【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
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本书中“《税收征管法》”、“新《征管法》”均指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的《征管法》;“旧《征管法》”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后的《征管法》。
第一章总则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
确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征管法》立法目的与宗旨的完整概括。
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经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任何税收制度都必须经过税收征收管理才能有效运行。
没有良好和有效的征收管理,再好的税制也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如何设计一套公平、高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每个社会都必须研究的,也是《税收征管法》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十分重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国务院领导提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把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范本(2篇)
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范本一、引言本文将对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并给出相应范本,希望能为读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新征管法概述新征管法是指在现有征管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法律文件。
新征管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税务征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细则范本1. 税务登记管理细则(1)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进行税务登记:-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2)税务登记申请应在纳税人开业前30天内进行,并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2. 出口退税管理细则(1)出口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申请退税:- 出口货物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运费、保险费、关税及其他费用清单;- 海关报关单及出口核销单。
(2)出口退税申请需在货物出口后30天内提交,逾期将不予受理。
3. 税收征收管理细则(1)纳税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否则将产生滞纳金;(2)纳税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缴纳税款,但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款。
4. 税务稽查管理细则(1)税务稽查人员应携带有效证件进入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稽查;(2)纳税人应配合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进行稽查工作。
5. 税务争议解决管理细则(1)纳税人不满意税务机关的决定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30天;(2)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30天内给予答复。
6. 税务执法管理细则(1)税务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执法通知后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7. 税收信息公开管理细则(1)税务机关应定期公开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措施和纳税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2)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获取税收信息。
四、结论本文对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给出了实施细则的范本。
新征管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希望本文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范本(二)第一章总则新征管法是为了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加强税收法治建设,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税收征管法与其实施细则对照表及解读两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以及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信息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 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
第六条-1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新税收征管法释义
第三十八条(九)
❖ 4)其他财产:《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 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 5)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生活和用品: 《实施细 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 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 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 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 3.免责条款:下列情形不予赔偿 ❖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
行为;
❖ 2)当事人自己的行为; ❖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
第四十条(一)
❖ 一. 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 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 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二)
❖ 二.法律释义:
❖ 1.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
❖ 2.前置程序:责令限期缴纳,即告诫在先的原则,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才能采取强制措 施;
❖ 3.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 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最新征管法全文解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
最新征管法全文解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税收征管法释义
税收征管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卞耀武何永坚李建国王第一部分绪义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纳税申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部分绪论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予以修订,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部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时8个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全国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研究机构、专家的意见,听取了城市和农村对税收征管的议论和建议。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审议过程中作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十余个修改稿,最后形成的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表决稿。
新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国家的活动中,在现实的社会中,在经济发展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会与亿万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应当了解和研究这部法律的实质内容,掌握它所调整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与税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更有必要。
下面从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阐述,目的是想有助于理解具体的法律规范,把握立法内容,为正确地运用这部法律提供参考。
一、新税收征管法的意义和特点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这也就是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收征收与缴纳的法律关系,并以这种关系为核心,增添和完善了税收征管的许多其他相关的规范,使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变化。
这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共修改近九十处,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文,原有的条文也有较大的改动,从立法宗旨、税收法律原则到基本条款以及若干操作规范,都有明显的修改与完善。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税收征管新的经验,新的情况,新的需要,确立了新的规范,完善了原有的规则,适应了当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势,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制改革,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将会有力地推进税收的法制化,使税收更多地、更有效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提高规范化的水平。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纳税申报条文释义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纳税申报条文释义第一章第六条
第六条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规定了纳税人在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原则,并将纳税义务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加强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
同时,第六条还规定了纳税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如保留相关凭证、记录和资料等。
第五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明确了纳税人按照法定时间和程序自行计算、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义务。
根据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规定不同类别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
这一条规定保证了纳税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履行纳税义务,并且对于给予纳税人合理的申报期限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规定了纳税申报的计算方式和纳税申报的周期。
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自行计算纳税金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周期内申报支付。
对于税款被纳税人自行计算错误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实并调整。
这一条规定保证了纳税人有权自行计算纳税金额,并提供了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和调整的权力。
第八章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申报进行抽查、核查和稽查,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未按照真实情况申报或者虚报、少报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补缴税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条规定保证了纳税人真实、规范地履行纳税义务,并对于违法纳税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总的来说,《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申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纳税人有权利和义务按时、按真实情况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作
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在税收征管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1.背景介绍税收征管法是国家税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税收征收、征管、征纳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中国税收征管法修订于2024年,于2024年起正式实施。
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则对具体的条款和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2.贯彻税收法治原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贯彻了税收法治原则,即稳定、公平、简便、透明和可预测。
其中,稳定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稳定不变,不得随意变更;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征纳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特定纳税人;简便原则要求税收征纳过程应当简化,不得增加纳税人的负担;透明原则要求税收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可预测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合理预测,便于纳税人做出规划。
3.税收征收主体与对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征收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对象包括居民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等。
征纳主体和对象亦可在具体税收法律中做进一步的明确。
4.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纳税人权益保护、纳税人自主决策权、纳税人知情权等。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5.税收征纳程序和方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税收征纳的相应程序和方式。
纳税申报、核算和清算程序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
税款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定期缴纳等形式。
6.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收行为,对纳税人进行查账、核算、调查等。
税务机关也负责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7.税收执法和纳税争议解决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执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执法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罚款等。
纳税人对税收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8.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下文是关于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条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实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层级最高的税务机关,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应当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
确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为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利于保证国务院对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有利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
对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来说,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是其法定职责,必须认真严肃地履行这一职责。
目前,国务院设置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有关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参与研究宏观税收政策并提出相关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制定税收征管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的征收管理;负责对征管方面的有关业务问题和一般税收问题进行解释,并负责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口退税业务等。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第十一条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问:美国人A某在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后回国,未纳税,可否责成接受劳务方扣缴税款。由于A到了中国境内,属于在境内拥有常设机构(企业)或固定基地(个人),应由其自行申报,购买方或受让方不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没收到税,不能把税转嫁给购买方或受让方。
甲税率25%,乙税率15%如果调整,甲交25,乙抵15,需要调整。
甲税率15%,乙税率25%,如果调整,甲交15,乙抵25,不合处不需要调整。
房开企业以80万低价售房后回租,20万租金不再付给业主,企税不宜调整,如果按市价100万调增20万收入,则相应调增其租金支出20万,0,有这个必要吗?
关联方已扩大到个人,低价卖房给个人,(个人将来要转让房屋,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如果调增20万,按25%税率交税,而个人增加购房成本20万,只能抵20%个税,但此属于税制因素,不宜调整也。
如果该公司为高科技企业,三年复审,六年重新认定,估计明年认定不通过,则全额作为应纳税收入较妥。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美国公司A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境内B企业股权给日本的C,请问C是否是该股权转让业务的预提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未作修改。
立法依据:一是,根据2001年5 月1日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的授权制定。
二是,根据2000年7月台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赋予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附:新《税收征管法》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立法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修改说明:沿用原《实施细则》第二条,未作修改。
目的:本条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的细化。
附:新税收征管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含义:本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其中:税务机关:是国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即税务行政主体。
它是指享有税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
目前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款征收(1)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款征收(1)本章是关于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解缴税款这一环节中,征纳双方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
具体体现了征纳双方在征收税款与缴纳税款这一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把这一环节中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无疑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征管法》在本章共有26个条款,凡是与税款征收或间接相关的内容,基本上都纳入了这一章的范围。
和旧《征管法》比较,本章对原来的12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新增加了12个条款的内容,《实施细则》涉及本章的内容相应进行了调整。
第一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征税权合法性的原则性规定。
征收税款权,是指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的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权力。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本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具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任何违反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的开征和停征、多征和少征、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以及摊派税款,直接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
而且行政法上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虽然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和义务并不平等,这也是行政法的特点。
鉴于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此,为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征收行为的侵害,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权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规定的有关会计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修改说明:本条是对原《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修改,主要修改是:第一款将原第十九条规定的“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修改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移入本条作为第二款;增加第三款关于对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目的:本条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具体细化。
附:新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含义:本条包括四方面含义:一、选用本条规定的纳税人的范围。
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备案的时限。
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三、会计核算软件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的时限。
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基本要求。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解读近日,我国税务部门发布了新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旨在优化税收征收机制,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是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规定,用以规范税收征收过程的各个环节。
新的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税收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加强税务部门的纳税管理能力,确保税法的实施。
二、新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登记新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登记的要求更为细化,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纳税人类型的分类管理,以及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
这将有助于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减少非法行为的发生。
2. 税款申报和缴纳新管理办法明确了税款申报和缴纳的时间、方式和要求。
纳税人需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准确完整的申报表,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这将有助于提高税收征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3. 税务检查新管理办法对税务检查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税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检查,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纳税人也享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加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 税务行政处罚新管理办法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对于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责令改正。
这将有效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对新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评价新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在纳税人登记、税款申报和缴纳、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强化纳税管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首先,新的登记制度将更为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有助于建立一个全面、精确的纳税人信息库,便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跟踪监测。
其次,规定了更为具体的申报和缴纳要求,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误报漏报行为,提高税款的实时收缴率,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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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一般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应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得纳税申报表和扣缴税款报表,并附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纳税资料,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淡薄,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含混不清。纳税申报制度明确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并对不依法申报的行为予以处罚,从而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纳税申报,创造一个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
旧《征管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这里明确规定了对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建立了税务管理的基础制度。但旧《征管法》与当时专管员制度相适应,在新税制和征管改革后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的情况下,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只强调按期申报、对纳税申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纳税人如实申报本是题中之义,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但在字面上却不是十分清晰,在法律责任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不申报和申报内容不实的性质和处罚标准。
目前,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的规章等对申报期限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报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二、对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要求
本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款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按期申报的基本要求,据实申报是申报的本质要求。因此,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申报是税收管理的必然。扣缴税款期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扣缴义务人据以计算应报缴税款的期限。如缴税款期限为因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按此计算应报缴的税款。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除特殊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的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缴纳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必须如实申报。如实申报主要是申报内容必须准确。申报内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内容。
根据本款,对纳税人申报的认定,以纳税人的申报表为准,而不论其纳税申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是否一致。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处罚认定等都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为准。只要纳税申报中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内容申报,就可以认定为申报不实,据此进行查处。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纳税申报条文释义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时间:2006年03月25日 13:22 【字体:大 中 小】 【关闭】
本节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方式和延期申报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纳税申报制度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税收征管法》第2章税务管理中第3节为纳税申报,共3条,《实施细则》第4章为纳税申报,共8条。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规定了纳税申报可以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为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一些纳税人只追求按期申报,但纳税申报的内容并不准确。有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填得很准确,但纳税申报表却与其财务会计报表不一致,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管理带来矛盾,按其纳税申报表还是财务会计报表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和应征税款往往产生争议。同时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罚也有分歧:一是纳税人申报不实、纳税申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内容一致,都不真实;二是纳税申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内容不一致。对这些情况,如何认定其应纳税额,如何处罚?在修订征管法过程中,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各个方面的共识是:纳税人必须按期如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这是保证税法严肃性和保证税收收入的必要措施。
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法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基本要求的规定。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对纳税人的申报要求
本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有关材料。特别强调了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内容
申报内容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内容。《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本条款主要目的就是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计算应纳税额的正确性,防止错缴漏缴税款,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因此,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应纳税款、是否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都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这样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有利于纳税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查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维护国家利益。
国家纳税总局1996年11月8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扣缴所得税报告表》专设一栏为扣缴义务人声明,用以强调扣缴义务人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填报了扣缴报告表,以增强扣缴义务人依法填报的自觉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与旧《征管法》相比较,虽然是修改了几个字,将“在”改为“依照”,增加了“申报内容如实”,但其含义却发生了根本变化。旧法只强调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新法则明确:
1.必然按期申报。这一期限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不得逾期。《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限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按期如实申报,既是税收管理的需要,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在法律责任中已经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扣或少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罚。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的义务并不免除。同时,扣缴义务人应解缴不解缴税款等于侵占了国家税款,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因此,要求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扣缴情况,是保证国家税款安全、保护纳税人、规范税收管理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