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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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税收征管法》看税收立法宗旨的变化

从新《税收征管法》看税收立法宗旨的变化
罚措 施。因此 , 重 纳税 人 的权益 , 提 高 “ 税 遵 从 ” 、 尊 对 纳 度 实 现 纳 税 人 自觉 纳 税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 一 方 面 对 规 范 税 务 另
征管法》 十三条将 “ 务机 关应 当为 检举 人保 密” 改为 第 税 修
“ 收到检举 的机 关 和负责 查处 的机 关 应 当为检 举人 保密 。 ” 表明除 了税务机 关要为 检举 人保 密外 , 他 国家 机关 凡 收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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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年 9月 O2
哈 尔 滨 金 融 高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第 3期
J  ̄ma o H ri eir i neC lg l f a nSn n c ol e b oFa e
总第 7 期 l
从 新 《 收 征 管 法 》 税 收 立 法 宗 旨的 变 化 税 看
权 益。
八 条第一 款规 定 :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有权 向税 务机 关了解
国家税 收法 律 、 行政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与 纳税程 序有 关 的情
况 。这 就在 法 律 上 赋 予 了 纳 税 人 知 情 权 。
[ 稿 日期 ] 20 —1 —1 收 01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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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惟 婷
( 海金 融 高等 专科 学 校 , 海 2 0 7 ) 上 上 0 0 2

要: 分析新 《 收征管法》 税 增加 的保 护纳税人 的合 法权益和依 法享有权利 的 内容 , 明我 国 ; 务 立 法 ; 务 执 法 税 税
到检举和负 责查处 的. 都要 为检 举 人保 密。这 样修 改更 也
贴近实际 , 更有利 于保护检举 人利益 。
六 、 一步明确 了纳税人享有检举 、 告征税 人的违 法 进 控

2016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及难点解析

2016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及难点解析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
➢ 确立信息化思维,从前瞻性出发,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 ➢ 完善纳税人识别号等制度,以有效归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预留制度空间; ➢明确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 ➢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相关应用系统以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等机构检查纳税人涉税信息的 权力。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
框 架
第 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章 凭证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章 申报纳税
第六章 税额确认
第七章 税款追征
第八章 税务检查
2021/3/12
YOUR TEXT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充实 纳税人
权利
引入 税收利息
降低 处罚标准
放宽 纳税人 诉权
建立 税收争议 调解机制
引进 预约裁定
制度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引入预约裁定
2021/3/12
(五)实现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税收征管法
宪法性法律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刑法
诉讼法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1.确立基本征管程序 • 自行申报是税收征管的基石 • 税额确认是税收征管的核心环节 • 税款追征是税额确认的后续处理
2021/3/12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 税务检查是征管程序的通用手段 争议处理是税收征管的救济渠道 2.合理设计时效 3.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债务关系说进行批判性反思。尽管债务关系说在 一定意义上提供了税收征管实践的思路,但其对税收本质和征管复杂性的认识存 在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债法性规范在《税收征管法》中的地 位与作用。
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我们建议应当谨慎处理债法性规范。首先, 应明确税收征管法作为行政法的性质,强调其独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其次,应 充分考虑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实际利益平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障。最后,应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以增强法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总之,通过对“债务关系说”的批判性反思,我们可以更加明确税收征管法 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以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们还应积 极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事业注 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本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收 管理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 济可持续发展。
二、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1、增加网络服务税收征管规定
针对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对网络服务的 税收征管规定。具体包括:网络平台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防止税收流失。这将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同时有利于规范网络经济税收征 管秩序。
中国问题
在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首先,中国的税收流失问题较为 严重,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遏制税收流失。其次,征管效率较低,征管部门之间的 协调不足,导致征管资源的浪费。最后,税收公平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不同 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均衡,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过重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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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标 签】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
【颁布单位】财政部,其他部委,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5-01-05
【实施时间】2015-01-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szg@。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doc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关联知识:
1.新《征管法》中的税收执法权浅议。

征管法修改稿

征管法修改稿

现行征管法规定修改后内容修改理由及依据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农业税(包括牧业税)已停征、部分地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税机关征收的现状,删除现法第九十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的内容。

将现法九十条海关代征税收的管理规定放进本条。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关系着国家的建设与发展,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而税收征管法则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的重要法律。

近期,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要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原有的税收征管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比如,数字化经济的兴起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使得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此外,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例如,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有权了解检查的目的、范围和依据,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于税收信息管理,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强调要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

这将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税收信息的互联互通,从而更加有效地防范税收流失。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偷税、逃税、骗税等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以增强税收法律的威慑力。

同时,也明确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

然而,对于这份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和讨论。

有人认为,部分修订条款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还有人担心,新的税收征管要求可能会对一些中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运营带来较大的压力。

面对这些讨论和担忧,我们应该以理性和客观的态度来看待。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保护纳税人权益等多个目标之间寻求平衡。

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

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税收征收管理法在20__年的修订草案将给自然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

那么,20__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20__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对于税收政策又有哪些影响?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之后在研究、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后又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是再度向社会征求意见。

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有税务人士分析,包括买车等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宗消费可能都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存取款需要登记号码也不无可能,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要起到监控纳税人收入和支出的作用。

税务部门就是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进行税务管理。

“灰色收入”将无法再逃税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其中人们的常规收入,比如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而在这些常规收入外的自行申报方面则存在着不小的漏洞,也就是所谓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不意味着是不合法收入,但由于其不在明处而导致了逃税问题。

一方面是“灰色收入”接收者有意逃税,更多的是出于不愿意让灰色收入“见光”而不愿意自行申报。

由于“灰色收入”更多是以现金形式给付,就目前的监管手段而言确实存在较大漏洞。

税务研究:《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历程是中国税收征管发展的印证

税务研究:《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历程是中国税收征管发展的印证

税务研究:《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历程是中国税收征管发展的印证2020年03月26日来源:《税务研究》2020年第3期作者:孙红梅林森易岚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从最初散落在单个实体税法或税收条例中的征管办法到国务院出台专门的税收征管条例,再到进一步统一规范全国税收征管办法并上升到由全国人大立法规范,并顺应形势发展不断修正、修订和完善,形成了以《税收征管法》为主、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体系。

可以说,《税收征管法》制定和修订的历程,就是中国税收征收管理发展的最好印证。

一、《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修订历程(一)税收征管制度的初步建立——《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发布1980年至1986年,我国初步形成了一套基本适用的税收制度,税制逐步由简单税制转变为复合税制,与之相适应,税收征管改革也在积极稳妥地推进。

从1985年开始,陆续进行征管改革试点,主要是改“统管”为“分离”,将税收征管全过程划分为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收管理与检查“两分离”。

为了配合税制改革,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1985年5月,全国第一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会议召开,拉开了我国税收征管立法的序幕。

这次会议确定了建立科学严密征管体系的战略目标,并修改了工商税收征管条例。

为适应这一征管改革需要,同时也为改变税收征管制度分散、不规范的状况,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制定发布了我国第一部独立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同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税收征管暂行条例》把分散在各税种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征管程序性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整合和补充完善,规范了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和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等程序。

同时规定,对于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中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个税种,其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一是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二是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是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并且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

四是建立税收优先受偿权制度。

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一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

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

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

《民法典》视角下税收征管法的完善

《民法典》视角下税收征管法的完善

2021年第4期一、引言《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迈入“民法典”时代。

由于民法形成时间较早,其法律规范较为成熟,税法形成的时间比较晚,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使得民法与税法的联系变得紧密相关。

因而《民法典》中新增的内容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提供了新的内涵追求和方向。

对于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完善主要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从行政法角度,在提出修改税收征管法建议时,注意同《民法典》中新设法律条文的衔接协调;二是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对税收征管法提出的建议不可过度倾向税务机关,也要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二、虚拟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属性,《民法典》赋予其财产权利保护。

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和虚拟物品,常见的虚拟财产像腾讯的Q 币、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

针对销售商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对于个人通过网络转让出售自己的游戏账号等,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目前我国对于虚拟物品交易的征税情况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约束。

对于虚拟财产的税款征收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税收征管法》未设立相关有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已经纳入关于保护网络数据、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然而是否对网络虚拟财产征税还没有具体的税收法律法规。

此外根据游戏运营协议的规定,游戏运营商可以拥有游戏账号等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如果用户违反协议规定,游戏运营商有权封停或删除用户游戏账号,用户因为已经就虚拟物品交易缴纳税款,其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保护,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第二,税收征管技术有待提高。

虚拟财产交易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网络完成交易,具有额度小、速度快、跨空间、隐蔽性强、流动性高的特点;另一种是借助QQ 、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进行线下现金转账,线上财产转让的交易,既不存在物质凭证,还摆脱了金融机构的监测,难以追踪资金流动方向。

这两种虚拟财产交易方式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可操作化的困难程度,严重降低税收征管的效率。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近期,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税收征管工作新要求的必然之举。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税收征管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在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和新兴业态时,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

因此,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成为了当务之急。

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在税收征管信息化方面,强调了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这将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从而更好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监管。

其次,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例如,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等。

这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所加大。

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设新的处罚种类等措施,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将对那些企图通过违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促进税收公平。

然而,在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关注的焦点。

例如,关于税收征管信息化中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确保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不被泄露、滥用,成为了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此外,对于一些新兴业态的税收征管规定,如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避免在实际征管中出现争议和执法困难。

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纳税义务和权益。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之我见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之我见

于胸 , 真正了解 纳税 人 困难 的是 基层税务局 , 总局应 给予基层 税务机关信任 , 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的权 限适 当下放到市级局 和县级局 , 上级局可通过督查 , 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的管理 。
三 、 改 银 行 账户 查 询 制 度 的 规 定 修
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 须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的申报期 限、 申报 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 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 告表及税务 机关要求报 送的其他有关 资 料。 未明确纳税人的 电算会计核算资料与电子纳税资料 的管理
税 的 原 因是 多方 面 的 , 级 税 务 局 不 可 能 对 纳税 人 的 困难 了然 省

将 纳 税 人 的 电 算 会 计 核 算 资 料 、 子 纳 税 资 料 应 列 入 电
《 管 法 》 簿 凭 证 的 管理 范 围 征 账
《 征管法 》 2条规定 : 第 0 纳税人必 须依 照法律 、 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 确定 的申报期 限、 申报 内容 如实办理纳税 申报 , 报送纳税 申报表 、 财务会计报 表
人员 ”的银行账户无权查询 , 给纳税人 以逃避监管的漏洞。 一则 非 “ 从事生产 、 经营 的纳税人”不按 规定缴纳税款 , 即使银行户
准,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 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建议将延期 缴纳税款权 限从 省级 国家税 务局 、地方税 务局适 当下放 到市
( )县 ( ) 税务局。 州 、 区 级
税务检查时 , 税务机关为 防止 纳税 人修改 、 除有关 电脑信息 删
理 由: 一是 与 《 征管法 》 相关 内容相统一 。 《 征管法 》 1 第 5
条第三款规定 , 本条第一款 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权利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哪些权利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哪些权利新《税收征管法》⼤量增加了保护纳税⼈合法权益和纳税⼈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

下⾯店铺系⼩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增加了纳税⼈享有知情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条第—款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这就在法律上赋予了纳税⼈享有知情权。

⼆、增加了纳税⼈享有情况保密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条第⼆款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扣缴义务⼈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扣缴义务⼈的情况保密。

三、重申了纳税⼈享有税收减免申请权。

四、重申了纳税⼈享有申诉权。

五、继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都享有检举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将“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保密”修改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保密”,表明除了税务机关要为检举⼈保密外,其他国家机关凡收到检举和负责查处的,也都要为检举⼈保密。

这样修改更贴近实际,更有利于保护检举⼈利益。

六、进⼀步明确了纳税⼈享有检举、控告征税⼈的违法⾏为的权利。

新《税收征管法》在第⼋条第五款明确了如下规定:纳税⼈、扣缴义务⼈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员的违法违纪⾏为。

七、新增了纳税⼈可以选择纳税申报⽅式。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纳税⼈、扣缴义务⼈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或者其他⽅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从⽽赋予了纳税⼈、扣缴义务⼈可以根据需要⾃由选择纳税申报⽅式的权利。

⼋、继续规定了纳税⼈享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权利。

九、强调核定农业税必须按照税法进⾏。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新《税收征管法》在第⼆⼗⼋条第⼆款中增加了以下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明确⾮税务⼈员⽆权征收或者参与征收税款。

新《税收征管法》在第⼆⼗九条增加以下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进⾏税款征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七章。

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申报缴纳、税源管理、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保障纳税人权益和优化纳税服务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

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

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

作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

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增加“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之修改

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之修改

[ e od]a g met cm lns e r l a poeue;pw r etc yr h K yw rst a u n ; o pa t bf e e l rc r xr i o g d s o e r t b g t r ie s d i
论 《 收 征 收 管理 法 》 8 税 第 8条 之 修 改

对者认 为从纳税 人权利 出发 , 主张马上废 除前置程
序, 给予 纳税 人充 分的救 济手段 。本文将 首先将分
析 这两种 观点之 理 由 , 后 从权 力 制约 理 论 , 其 然 尤
是从 纳税人权 利 制约 财政 权 力 的角 度来 进 行论 证 该采纳 何种 观点 。除 了有 必 要从 公平 角度 分析 征
t e c mpan sb fr g l r e u e h u d b b l h O h v ih rs ca ef in y h o li t eo el a p o d r s o l e a i e t ea h g e o il f ce c . e c s o sd a i
I e me d n f t 8 nL w C n enn d ns aino a 1 l A n me t e 80 a o cr igA mii r t f x l o I m t o T
Z HA NG XUI b o
( e i i ri ,e i hn 10 7 ) Bin Un es yB in C ia 08 1 jg v t jg [ bt c]Sne h n met fa nenn d ns ai fa 0 1teer maypo l 。 seil im 8 A sr t i e med n w c cri ami t t n xi 2 0 hr’e n rbe a ct a ol o g ir o o t n ms e c l e 8 p ay 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5.18•【文号】国税发[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8日国税发〔20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即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税收征管法修订

税收征管法修订

税收征管法修订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税收征管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关键环节。

为了适应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从《修订草案》的背景、主要内容、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修订草案》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和复杂度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发展需求,加强对税收的监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正案)》。

然而,由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的形势,修正案的制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1.加强信息化建设。

《修订草案》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收征管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同时,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2.完善税收征收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收征收的方式和时限,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了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义务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及时缴纳税款等。

3.加强税收征管执法。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和程序,规范了税收征管执法行为。

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加强了税收征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4.强化纳税人信用管理。

《修订草案》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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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

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

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

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

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

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

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税收征管工作要适应税收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等。

三、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来自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税务系统干部根据征管实践所反映和我们考虑研究应当解决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的章节体例应该符合现代征管制度的法律需求,其构成应该按照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要求,既规范纳税人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也对税务机关进行约束性规范,以此为基础,尽量减少纳税人自我申报的程序性义务规定。

把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转到通过对税收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提高税收风险应对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结果进行评估,促进纳税人提高遵从度的工作中。

近二十年的实践证明,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的体例结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税务管理”概念外延相对宽泛,与税收征管法中实际调整的“登记、帐证票管理、申报、征收、检查”以及与此相关的具体程序性规定等“税收征管”内容不相符;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制观念的不断深化,纳税遵从度的逐步提高,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广泛运用以及征管程序制度化、精细化的深入推进,税收的实现途径已由“税务机关征收”逐渐转变为以纳税人多渠道申报和多方式缴纳为主,税务机关实施强制征收为辅;三是随着大量税收征管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对国外先进税收征管模式的借鉴,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已成为税收管理中重要部分,同时纳税评估手段的运用,使这一理念得以实现,为我国税收管理实践带来很大变化,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体例结构未能满足这种变化需求,导致现在征管实践有时面临无法可依或征管环节之间相互交叉的情况。

因此,本次修法,对现行征管法的体例做了适当调整和完善。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八章。

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一般规定、税款的申报缴纳、税源监控、税务检查、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优化纳税服务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此次修法除了在总体立法理念和章节体例中体现确立纳税人为申报主体法律地位的宗旨之外,增加纳税人权利具体内容、深化纳税服务的思想,尽可能提高纳税人权利的现实性。

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

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充足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的税务检查和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此次修改,我们也增加了此项内容。

一方面减少税务机关怀疑纳税人不诚实纳税的机会,另一方面避免税务机关因缺少程序制约行使税务检查权的执法风险。

三是增加“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四是修改“税收保密权”的规定。

此次修法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保密权内容予以适当的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保密”的具体范围、涉税信息的用途,并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提供非涉税信息。

五是增加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的内容。

明确优化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程序中应坚持的理念和思想,规定税务机关应通过优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从而达到降低税收风险的目的。

总之,在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纳税人权利的基础上又增加“依法纳税权”、“诚实推定权”、“税收知悉权”、“拒绝提供非涉税信息资料权”、“获得礼遇帮助权”、“接受正当法律程序权”、“住宅不受侵犯权”、“拒绝违法检查权”八项权利。

新增加的这权利规定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内容结合,构成比较完整纳税人权利体系,其内容既包括原则性规定,又包括可以直接落实到具体纳税人且能为纳税人直接感知的具体规定。

(二)关于扩大纳税主体范围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对纳税主体原则性规定了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除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外,其他第三人也可能因纳税义务的继承或转移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处于与纳税人相当的地位。

此次修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承担予以明确。

一是引入“连带纳税人”的概念。

连带纳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纳税义务同时负全部履行义务的人。

连带纳税人的设臵,在于保障国家征税权的实现,扩展税收债务关系所涉及的主体范围,使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人,都能以其财产做为税收债务清偿的担保,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中人员或债务比例选择追缴税款的对象,每个连带纳税人都应对全部的纳税义务负责。

具体条款表述为:“对同一纳税义务,数人共同承担清偿或担保责任,为连带纳税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连带纳税人对全部应纳税款负清偿责任。

连带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纳税人。

履行纳税义务的连带纳税人,对于超过自己责任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纳税义务人追偿。

”二是引入“第二次纳税人”的概念。

该名称来源于日本税法,此次是在我国税法中第一次引入。

第二次纳税人指税法中规定某些关系人对于纳税人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税款时,可要求第二纳税人承担补充纳税责任。

第二次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的区别在连带纳税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没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第二次纳税人与纳税人存在履行义务时间的顺序,只有在纳税人未能完成纳税义务后第二次纳税人才补充完成。

引入该制度,有利于保障税款的最终完全实现。

增加的条款表述为“纳税人滞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纳税义务时,其纳税义务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承担。

独资企业业主及其家庭、总公司、清算组织、财产实际管理人、遗产执行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为税法上的第二次纳税人。

”三是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向股东追缴欠税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为公司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

在税收征管法中引入此项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的规制。

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纳税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公司承担流失税款的缴纳责任,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对所欠税款纳税人的股东追缴税款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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