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及难点解析
新政解析: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赶快关注吧!将获得更多财税36号的重要解析)
新政解析: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赶快关注吧!将获得更多财税36号的重要解析)赶快添加吧!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问题导读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
一、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全新的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是1994年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施行而诞生的,很多人一直认为混合销售就只一个定义,而认真的去看,又会发现,混合销售又分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各自的定义是相反的。
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特别规定的行为,是指纳税人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该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2016年税收新政策汇总解读
2016年税收新政策汇总解读2016年,国家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新政。
优惠范围再增广、力度再加大、办税手续再简化……这些税收新政从不同角度与层面出发,多维度地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功效,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环境、助力民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选取了部分新政为大家详细解读。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税收有新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再加大南京某体育运动学校是一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拥有一所体育场馆。
场馆除了日常体育教学使用外,还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满足周边市民体育活动的需要。
近日,该学校财务人员到秦淮地税局反映,体育场馆维护费用、管理成本高,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大都用在了场馆的维护和管理上。
学校想知道在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2015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文件规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如果体育场馆符合上述要求,经向税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免征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进一步解释: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受益的看似是该体育运动学校,但不难看出国家出台该政策的深意,旨在鼓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且场馆取得的收入需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主体可享受免征优惠,利用了税收的调节杠杆原理,加大体育场馆有效降低税收成本的力度,能够更好地为民服务。
2016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及汇算清缴重大事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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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
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简易计税 预交、交纳 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使用
转让金融商品应 交纳、负差 正差纳税
交增值税
抵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 交纳
扣缴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 税核算
境外支付扣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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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
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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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
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新政:不含税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
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
规定的公告.docx
时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
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docx
•
例:某企业或个人将成本是10万元技术成果评估为
1000万元投资到A公司,增值990万元暂不纳税。A公司
按1000万元无形资产核算摊销,合计抵税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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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 所得税退税有关政策解读: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可以 追溯调整并申请退税。
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的变化
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的变化(定位、框架、节点、流程、内容、文书、责任、etc)一、定位:税收征管法的章节体例应该符合现代征管制度的法律需求,以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为主线,在此基础上既规范纳税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对税务机关进行约束性规范,避免对纳税人过多设臵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义务。
把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转到通过对税收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提高税收风险应对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结果进行评估,促进纳税人提高遵从度的工作中。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二、框架:三、纳税评估:(一)基石——自主申报;依据——修正申报将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全部还给纳税人,进一步确立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主体地位。
(引自《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对照表(征求意见稿)(20110717)》#42条修改理由及依据)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申报内容有误的,可以在纳税申报后办理修正申报。
纳税人修正纳税申报对已审核确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会造成影响的,应同时修正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根据征管实践,增加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进行修正申报的规定,使修正申报有法可依。
修正申报为纳税人发起,发现自身原申报有错误,通过修正申报予以弥补,促进纳税人自查自纠,提高税法遵从度。
明确出口退货物(免)税也可以办理修正申报。
(引自《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对照表(征求意见稿)(20110717)》#44条及修改理由及依据)第一百零五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且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除按照本法第X条的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可以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地检查前办理修正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可以处补缴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说明一:原征管法并未区分未缴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问题,因此,事实上是取消了漏税的概念,导致了征管实践中的为社会各界所诟病的所谓“非欠即偷”,一部分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漏税,也被税务机关以偷税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立法问题探析
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立法问题探析【摘要】本文认为新一轮《税收征管法》法律条款的修订完善的重点应该着眼如下几个方面:健全涉税信息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立纳税评定为重点的税收确定制度、构建税收强制征收制度、强化税收稽查制度为重点的税收检查制度、健全制裁偷漏税的处罚制度、降低税收救济门槛为重点的救济制度六个方面。
【关键词】修订《税收征管法》;现代税收征管制度;税收检查制度;税收救济《税收征管法》是一部税收征管程序的法律,它对于保障国家税收征收,保护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以及调整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关系,以及改善税收征管良好的环境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现实施的税收征管法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
现实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对实施的《税收征管理法》不适应现实征管工作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把《税收征管法》纳入重点修订法律工作任务中。
本文认为新一轮《税收征管法》法律条款的修订完善的重点应该着眼如下几个方面:一、完善以涉税信息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涉税信息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顺利开展税收征管的前提,正如俗话所说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为了能科学高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首先我们必须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中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修订《税收征管法》中应该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有获取涉税信息的权力,但是也应该同时明确规定获取的涉税权力的使用范围和违反权力使用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纳税人有承担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
向税务机构报告如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向境外转移资产、使用大额现金等情形的涉税信息。
第三,因现实操作时常常遇到第三方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所以应该在修订《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第三方(如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关)有履行向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如果第三方不切实履行义务,应该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深度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深度解析税收是国家对个人和企业财产收入进行强制性征收的一种行政措施,在国家财政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税收征收的程序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深度解析,从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和纳税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剖析。
一、征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税收的征收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劳动、著作权、特许权、财产转让等所得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从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得进行征收;增值税是对商品的销售和进口环节增值部分进行征收;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进行征收;关税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征收。
二、征收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机关,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下属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的税收征收工作。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的登记、核算、征收以及稽查等相关工作,并依法对纳税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征收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税收征收的具体程序,在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将进行税款核定,确定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纳税人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和缴款情况进行核查和稽查,确保税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的基本纳税义务,即按照法律规定纳税,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账簿、单据等,并按照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纳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五、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意义与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为税收征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了税收征收的程序和管理。
它使税务机关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得以明确,确保了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执行面临着一些挑战,如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纳税人的合规意识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问题探析
心要素。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金流监控不力的原因不是税务部门不努力与无
能,而是缺乏法律的支持。对偷逃税监控不力,不仅仅造成税源的流失,更主要
的是对合法纳税的人产生不公平,长此以往,将进一步形成对法律的不敬与不遵 从、对法律秩序缺乏信心与敬仰的社会心理,国民丧失追求正义、公平的向心 力、意志力。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法治的推进,国民理性意识的提升,追求 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的情感和意志不断升华,对资金流监控的可能性技术条件、 社会心理条件逐步形成。立法主要解决银行账户的实名制、税务机关能够比较便 利地监控纳税人银行账户资金流的动态状况及严格控制现金流这三个方面的问 题。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 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 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 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 嘛! 四、税款核定征收的处理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税务机 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税款的核定征收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但从税收执法实 践来看,最困扰税务机关执法效果的问题是当出现纳税人故意不设置账簿,或者 故意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账目混乱导致难以查账,或者
行法的扭曲。例如,税务机关一旦发现纳税人偷税,就立即作出定性决定、追缴
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在
处理过程中没有一定的缓解程序,导致在实际执法中难以执行。如果发现纳税人 偷税,是否可以规定先由税务机关催缴,只要纳税人愿意按照规定缴纳税款、滞 纳金,就可以不予处罚以及不移送司法机关。 三、关于资金流的监控问题 本文认为,目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质量,出现偷逃税严重的情形,最主要的原 因就是对资金流的监控不力。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监控主要依靠以下三种 方式:一是以票管税。这是延续多年的一种管理方式。这种方式过去具有一定的 效果,至今也还在发挥其管理的效能。但这种方式比较原始和粗糙,不但跟不上 形势发展的要求,也造成合法经营企业的不便利甚至不公平。二是需要投入大量 的人力进行监控。过去的税收专管员制度、现行的税收管理员制度,都比较强调 这种“人海”战术,这也是我国税务部门人员较多、征收成本较高的原因之一。 这种监控方式过去、现在都在运用,但效果并不明显。三是税务检查。这一制度 相对比较科学与合理,但目前的情况是因种种原因,税务检查的影响力、威慑 力、对税收征管的促进力都不是很理想。对税源监控的最大难度是信息的对称问 题,而目前的税源监控方式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对税源监控而言,应了 解的核心信息是经营的业绩,而资金流的状况又是反映经营业绩和纳税能力的核
法本-论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适用难点与对策
论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适用难点与对策2001年4月2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获得高票通过,并于2001年5月1日开始施行。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五六个年头了。
勿庸置疑,新《税收征管法》与修订前的相比,无论自身的逻辑关系及整体的法律结构,还是在促进依法治税及依法行政方面,都是一种跨越式的完善和优化。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为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也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总体上来看,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它的颁布和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工作法制化、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成分多样并存,鉴于现时期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以及其他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不可避免地给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带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回顾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施行以来的热点、亮点、难点问题,笔者试图就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力求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立法上的不足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立足我国的实际,借鉴、参照国外成功的做法和国际惯例,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从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等多方面来看,不仅确保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的特色。
浅谈税收征管法的改进方向
一如民法总则之于私法秩序,税收征管法是建构和规制公法秩序的重要法律。
如何制定并修改好一部税收征管法的财税政策,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观察税收征管法修法的一个重要视角和标准,就是征纳关系平衡,也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处于平衡状态,公权力不至于过分强势,而行政相对人也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法治、自由、安全和秩序等制度红利。
只有权力运行和权利保护二者互相平衡,相得益彰,税收法治才能名至实归。
笔者认为,为了修订出一部称之为良法的税收征管法,在肯定201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至少可以有如下改进。
1 统一概念,借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构造,增加“征纳关系参加人”“征纳关系参与人”定义条款。
拟定合同文本,首先应明确并定义合同主体,否则,权利义务关系无从架构,这几乎是制定合同、拟定法律文本的一般规律。
为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条增加第二款:“参加税收征纳关系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和程序义务的主体为征纳关系参加人。
参加税收征纳关系,不享有实体权利,但享有程序权利、承担程序义务的主体是税收征纳关系参与人。
”税收征管法的征纳关系中存在两类主体,一类是享有实体权利、承担实体义务和程序性义务的主体,这类主体叫“征纳关系参加人”,这类主体有:1.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3.代缴人包括纳税担保代缴人、被行使税收代位权的代缴人、商事交易安排的代缴人等;4.涉税交易相对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名义借用人、资质借用人等。
另一类是不享有实体权利,但承担实体或程序义务的主体,其负有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违反提供义务可能涉及财产行政处罚。
比如:5.行政机关和银行,其可能因违反信息提供义务,遭受金钱罚,但救济程序上不适用修订草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复议前置规则。
行政机关和银行作为税收信息提供主体,可称为“征纳关系参与人”。
上述五类主体,合称为“征纳关系参与人”。
2016年22号文的见解
正解增值税账务处理新规,10个亮点与22个争议点全归纳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对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一. 文件争议点争议1. 营改增前误提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争议——可能导致报表不准确22号文件: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争议2.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账务处理争议——遗漏了重要步骤,专栏误为科目22号文件: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表述不准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是科目,而是专栏。
争议6. “减免税款”的定义及账务核算争议——表述不够严谨,科目名称错误,专栏误为科目22号文件:(1).“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2).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学习文件
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发布时间:2016-04-21 编辑:秋霞手机版下面为大家整理提供关于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的详细内容,快来阅读了解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一、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⑴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一)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这是征税权的问题,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
剖析税收征管法律准则存在疑问及对策
剖析税收征管法律准则存在疑问及对策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施行今后,在实践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详细疑问,有有些法律法规条文的详细设置疑问,也有实践工作中的详细操作疑问。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准则疑问研讨1.现行税款征收准则存在的几个疑问榜首,欠税办理法律准则存在的疑问。
当前,有些交税人为了躲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现已在其他有关部分刊出挂号,或采纳减资的行动,使得原有公司变成空壳公司,致使国家税款丢失。
《税收征管法》对交税人欠税怎么处置只要责令期限交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履行的规则,但税务机关应当在啥时刻内采纳这些办法却没有详细规则。
尽管关于躲避追缴欠税现已清晰了法律责任,但条件是“采纳搬运或许藏匿产业的手法,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换言之,若是交税人不阻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交交税款,税务机关又不“狠心”对其产业进行履行的状况下,交税人就能够“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当法律责任。
第二,“提早征收”法律准则存在的疑问。
《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机关提早征收的规则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依据以为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责任行动”的状况,这一条件自身就很难掌握,由于交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依据证明将来能够会发作啥行动。
比及税务机关对其采纳保全行动时,交税人的产业现已搬运一空。
也有交税人能够由于种种缘由需求提早交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交税”法律准则存在的疑问。
《税收征管法》对延期交交税款规则的期限只要3个月,这对遭受严重产业损失无法如期交交税款的交税人能够起不到实践效果。
现行法律规则延期交交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批阅,这一规则存在批阅时刻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知道交税人详细状况等疑问。
2.现行税款征收准则修订主张榜首,为加强欠税办理,主张在新法中清晰规则欠缴税款的交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分办法;刊出税务挂号是其他部分刊出挂号的条件;有关部分不能为欠缴税款的交税人搬运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分未按规则履行的法律责任;在交税人欠税必定时刻后税务机关有必要进行强制履行,这个时刻可所以1个月或2个月。
现行征管法难点问题及发展方向的探讨
三、现行征管法的难点问题及修改情况
(一)修订征管法的基本要求 1.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目标 指导思想 原则 目标
2.修改着力解决的问题
(1)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 (2)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3)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 (4)理清税务机关内部岗位、职责、流程; (5)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 (6)为税收管理信息化提供法律保障; (7)为有关税法的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准备
2.纳税主体问题
(1)举例分析 案例.doc (2)修改后的征管法对连带纳税人的规定: 一是引入“连带纳税人”的概念 二是引入“第二次纳税人”的概念 三是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向股东追缴 欠税制度 案例.doc 四是考虑了公司解散后税收债务的承担问题
3.修正申报问题
(1)举例说明存在问题案例.doc (2)增加修正申报的条款 一是规定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 二是规定更正或补充申报的法律责任
(二)现行征管法修改的必要性
1、经济和社会形式的发展 2、现行征管法存在多种问题 3、社会各界的要求
多种情况促成了征管法修订工作的启动
(1)07年3月,委托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与征管司共 同调研征管法的实施情况; (2)07年6月,在总局网站发通告,公开征求修改意 见和建议; (3)07年11月,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报立法项目; (4)08年6月13日,“《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启动 会议”在税务总局召开; (5) 2008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十一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征管法被列入第一类立 法项目 。
二、现行征管法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疑难问题解析
税收征管法疑难问题解析税收征管法疑难问题解析税收管理的重要性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M·伯德提出:“税收是一门强调可行性的学问。
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其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参见理查德伯德、米尔卡卡萨内格拉德韩舍尔编,朱忠译《开展改革中国家的税收管理》〕”“无论是对于那些关心税收增加在恢复宏观经济平衡中所起的关键作用的人,还是关心税收政策及其对经济的总体影响的人,税收管理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税收管理对于决定实际的〔或有效的〕税收制度,而不是法定的税收制度,起着关键作用。
事实上,开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专家越来越确信没有管理制度变化的政策是空洞无效的。
必须确保税收政策的变化与管理能力相协调。
实际上,开展中国家的税收管理就是税收政策。
”一、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的范围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所有的纳税人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两类: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
1.税务登记证:〔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即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机关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单位批准的单位和个人。
如卫生,民政。
2.临时税务登记证:〔1〕取得临时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2〕承包、承租的单位和个人;〔3〕外国企业在境内承揽工程等。
应办而未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要照章纳税。
外出经营的一律实行报验登记。
〔二〕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的识别号为行政区位码加组织机构代码〔15位〕。
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加2位序号。
〔三〕税务登记中与有关部门的配合1.工商部门。
15条,工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细那么11条。
2.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配合。
3.与组织代码机构及经济普查的配合。
〔四〕2006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七章。
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申报缴纳、税源管理、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保障纳税人权益和优化纳税服务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
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
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
作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
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增加“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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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
➢ 确立信息化思维,从前瞻性出发,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 ➢ 完善纳税人识别号等制度,以有效归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预留制度空间; ➢明确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 ➢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相关应用系统以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等机构检查纳税人涉税信息的 权力。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
框 架
第 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章 凭证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章 申报纳税
第六章 税额确认
第七章 税款追征
第八章 税务检查
2021/3/12
YOUR TEXT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充实 纳税人
权利
引入 税收利息
降低 处罚标准
放宽 纳税人 诉权
建立 税收争议 调解机制
引进 预约裁定
制度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引入预约裁定
2021/3/12
(五)实现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税收征管法
宪法性法律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刑法
诉讼法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1.确立基本征管程序 • 自行申报是税收征管的基石 • 税额确认是税收征管的核心环节 • 税款追征是税额确认的后续处理
2021/3/12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 税务检查是征管程序的通用手段 争议处理是税收征管的救济渠道 2.合理设计时效 3.证明责任的分配
主要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税收征管重大修改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 全面深化改革 • 建设法治政府 • 创新社会治理
国家现代化
政府管理现 代化
税收现代化
征管现代 化
主要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税收征管法的重大修改内容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四)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与现代税收管理还有一定的差距,应当抓住当前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契机,建 立起符合现代税收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实践
主要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税收征管法的重大修改内容
现行征管法
第 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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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 国外做法借鉴 • 编码规则 • “三证合一”
(一)纳税人识别号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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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强税务机关信息获取能力
“信息披露”
•
纳税人自行申报
•
第三方提交
•
支付方提供
•
金融机构提供
•
网络平台提供
•
政府部门共享
•
代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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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夯实税制改革的征管基础 1. 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2. 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识别号、资料保管、检查、强制、先税后证 ) 3. 建立税款预设优先受偿权制度
2021/3/12
谢 谢!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二)符合税收征管规律 税收征管本身有一定的运行的规律,税制和经济决定税源,税收征管决定税收。各税收征管程 序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较为明晰的征纳职责和征管流程可以有效降低征纳成 本,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 国家高度重视税收信息化工作,税制改革呼唤加快信息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倒逼税收信息化进 程,都为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第九章 法律责任十一章139条:修63条、增48条、删3条、净增45条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提升纳税人识别号的地位 (二)增强涉税信息的获取能力 (三)夯实税制改革的征管基础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五)实现与税收相关法律衔接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税收征管制度现代化 落实税收法定 ? 符合税收征管规律 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法治是通向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首要标志是法制化。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和 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也应当经由法律即税收征管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