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及难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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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解读规范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法解读规范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法解读规范税收征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法律的基本法,对于确保税收收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对税

收征管法进行解读,以规范税收征管工作。

第一章税收征管法的基本概述

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税务机

关的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该法包括了税收征收的一般

程序、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税务机关的职责等内容。税收征管法的

出台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税收征收的一般程序

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程序,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工作。首先,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设立与税收征管相关的内部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和流程。其次,纳税人在符合税收法律的前提下,自主申报纳税信息。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查核对,并及时向纳税人提供

相关税收政策和咨询服务。最后,纳税人缴纳应纳税款后,税务机关

依法进行核算,并及时提供税款缴纳凭证。

第三章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

纳税人作为税收征管的主体,有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纳税人的义

务主要包括准确申报纳税信息、按时缴纳税款、保存相关纳税记录等。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这些义务,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

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隐私保护权等。税务机关要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税务机关的职责

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实施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职责。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收管理职责,加强对纳税人的指导和服务,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税务机关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税务机关还要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并加强对纳税人的教育和宣传,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 重视专用发票 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 重视专用发票 防范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解读重视专用发票防范税收风险

一、公告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国范围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因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增值税的关键是抵扣,核心是发票,所以国家加强重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的基础上,出台针对发票系统升级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等。但仍有少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具体内容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即通过征管一系列手段,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是只能联系到财税人员,并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二)异常凭证的界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

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如医药公司销售药品,却采购大量钢材作进项;服装加工企业购进布匹用于制作服装,实际却无缝纫机等加工设备等)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只购买发票、开发票,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

2016定额解释 -回复

2016定额解释 -回复

2016定额解释-回复

2016定额解释是对2016年的税务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这份文件主要探讨了一系列关于税务的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本文将以中括号内的内容为主题,为您逐步解答相关问题。

[个人所得税改革]

首先,2016定额解释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调整个税起征点、优化税率结构等。根据解释,个税起征点从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这意味着收入低于5000元的纳税人将免征个税。此外,解释还提出了分类调整税率的政策,对不同收入层面的纳税人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以此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除了个人所得税改革外,2016定额解释还涉及到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释明确指出,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适当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等。此举旨在支持创新、鼓励创业,并提供更多的减税机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增值税改革]

在增值税方面,2016定额解释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旨在构建简化、透明的税收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将原先的营业税改为了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通过此项改革,可以

大大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消费税改革]

此外,2016定额解释还对消费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具体改革措施包括加大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税收扣除力度,鼓励节能减排,促进绿色环保。此举旨在引导消费者更加理性地消费,并对那些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产品进行限制。

新政解析: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赶快关注吧!将获得更多财税36号的重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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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问题导读

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

一、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全新的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1994年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施行而诞生的,很多人一直认为混合销售就只一个定义,而认真的去看,又会发现,混合销售又分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各自的定义是相反的。

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

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修订建议——由一起税收评估案引发的思考

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修订建议——由一起税收评估案引发的思考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非 居 民企 业所 得 税 管 理若 干
问题 的公 告 》 [ 2 1(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1年 第
2 4号 ) 第一 条 规 定 ,中 国境 内企 业 和非 居 民企
方 面 ,认 定 扣 缴 义 务 人 的扣 税 状 态 ,看 似 简
单 ,在实务 中难 度不 小 ,尤 其 是 面 对关 联 企 业 、 利 益关 系 密切 的企业 问 的代 扣代 缴 ,由于往 来账 款 频 繁 、复杂 、多样 ,难 以判定 已扣 、未扣 、少
付 或 到期 应支 付特 许权 使用 费所得 时 ,从支 付或 者 到期 应支付 的款 项 中扣缴企 业所 得税 。到期应
厦门 A S光 电有 限公 司使 用其 境 外母 公 司 的
专利 技术 ,2 0 1 3年 度 须 向母 公 司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
记 为相 关 费 用 ,但 未 申报 缴 纳 应 代 扣 代 缴 所 得
税 。并且 ,A S公 司 与 母 公 司 的款 项 往 来 频 繁 复
收税 款百 分之 五 十 以上 三倍 以下 的罚 款 。 ” 执 行
中 ,存在 一 些 问 题 ,而 《 税 收 征 管 法 修 订 案 Fra Baidu bibliotek 会议 审议 稿 ) 》( 内部征求 意见 稿 ) 与之对 应 的

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

(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

2016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及难点解析

2016税收征管法修订解读及难点解析

• 全面深化改革
• 建设法治政府
• 创新社会治理
2016/10/5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国家现代化
政府管理现 代化
税收现代化
征管现 代化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主要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税收征管法的重大修改内容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放宽 纳税人 诉权
引进 预约裁定 制度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引入预约裁定
wk.baidu.com
2016/10/5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五)实现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宪法性法律 行政法
民商法
• 税务检查是征管程序的通用手段 争议处理是税收征管的救济渠道 2.合理设计时效
3.证明责任的分配
2016/10/5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谢 谢!
2016/10/5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四)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与现代税收管理还有一定的差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

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年01月04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其执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之间存在一些操作上的衔接问题需要解决。另外,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还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出现的征管问题有待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公告》明确了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为避免对以前的申报结果进行调整,《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新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涉及纳税人前后实际适用税率的变化,《公告》明确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

三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明确的免税或不征税项目,如果纳税人此前已经申报纳税,《公告》明确了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处理方式。

四是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发票开具问题,《公告》明确,共保业务中,如果由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向其支付共保保费,则应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如果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且分别收取保费,则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应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分别向投保人开具发票。五是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可抵扣土地价款时,地下车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税收征管法规的解读与实际操作案例

税收征管法规的解读与实际操作案例

税收征管法规的解读与实际操作案例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和经

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公平、合理、高效

的征收和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征管法规。税收征管法规是

指国家依法制定的关于税收征纳、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

相关内容的法律和规章。本文将对税收征管法规进行解读,并结合实

际操作案例进行分析。

一、税收征管法规的解读

1.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自

己应纳税款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在规定的时间内,纳税人需

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申报表上的数据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申报

表的填写应准确无误,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税务凭证。

2.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中的应缴税款进

行实际征收。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申报后,将核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并进行复核。一旦发现申报错误或漏报,税务机关将进行税款的补缴

或追缴。

3.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核查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税务资料进行查阅、复制、调取,并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问询。税务机关还可以依法对纳税人的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二、实际操作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加强,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与实际操作紧密结合,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以下是一个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案例:

某公司为一家呈亏损状态的企业,根据国家缴税法规,该公司可以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时即向该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减免税款政策,该公司认真填写了申报表,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出了应纳税款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2.06

•【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施行日期】2016.02.06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

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

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立法问题探析

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立法问题探析

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立法问题探析

【摘要】本文认为新一轮《税收征管法》法律条款的修订完善的重点应该着眼如下几个方面:健全涉税信息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立纳税评定为重点的税收确定制度、构建税收强制征收制度、强化税收稽查制度为重点的税收检查制度、健全制裁偷漏税的处罚制度、降低税收救济门槛为重点的救济制度六个方面。

【关键词】修订《税收征管法》;现代税收征管制度;税收检查制度;税收救济

《税收征管法》是一部税收征管程序的法律,它对于保障国家税收征收,保护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以及调整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关系,以及改善税收征管良好的环境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现实施的税收征管法逐步暴露出一些弊端。现实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对实施的《税收征管理法》不适应现实征管工作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把《税收征管法》纳入重点修订法律工作任务中。本文认为新一轮《税收征管法》法律条款的修订完善的重点应该着眼如下几个方面:一、完善以涉税信息为基础的管理制度

涉税信息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是税务机关顺利开展税收征管的前提,正如俗话所说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为了能科学高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首先我们必须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中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修订《税收征管法》中应该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有获取涉税信息的权力,但是也应该同时明确规定获取的涉税权力的使用范围和违反权力使用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纳税人有承担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向税务机构报告如并购重组、破产清算、向境外转移资产、使用大额现金等情形的涉税信息。第三,因现实操作时常常遇到第三方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所以应该在修订《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第三方(如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关)有履行向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如果第三方不切实履行义务,应该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建立纳税评定为重点的税收确定制度

《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问题探析

《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几个重点问题探析

构。”关于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 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 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
责,避免职责交叉。”这一规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扩大了税务机
拒不申报纳税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时,税务机关如何
核定以及处理的问题。而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税款能否作
为计算罚款的依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定性偷税没有多少争 议。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核定的税款能否作为计算罚款的依据是税务机关最 为苦恼的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偷税手段明显,而且情节恶劣,定性为偷税没有 问题;而另一方面,真正要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罚时,就需要充分的证据。除了证 明当事人存在偷税的手段,同时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当事人的偷税手段造 成了多少税款的损失,即偷了多少税款,然后依据偷税额以及处罚的比例计算罚 款的数额。而出现上述情形时,偷税额是核定出来的,即通过“估算”的方式得 出来的结论,这一结论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在税收执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如果以 此作为处罚的事实依据,就涉及证据的确实性问题。如果不能作为处罚的事实依 据,对明显的偷税行为就无法进行处罚,感到无能为力。如果对这一现象在立法 上不予以解决,这将会放纵偷税行为,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这次《税收 征管法》的修订,必须尽力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用司法鉴定程序来解决这一问 题。即《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核定偷税数额的多少,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社 会中介机构予以鉴定,并以此作为计算罚款的依据。五、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问 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的第五章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第七章对违反税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

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1、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按5%征收率计税, 何为老项目?选了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改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注释]还有20多天,很多房企为了开工备案及签合同一定很辛苦,需要

2016年22号文的见解

2016年22号文的见解

正解增值税账务处理新规,10个亮点与22个争议点全归纳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对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 文件争议点

争议1. 营改增前误提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争议——可能导致报表不准确

22号文件: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

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争议2.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账务处理争议——遗漏了重要步骤,专栏误为科目

22号文件:

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学习文件

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学习文件

国税总2016年36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6-04-21 编辑:秋霞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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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申报缴纳、税源管理、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

(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保障纳税人权益和优化纳税服务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

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作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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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二)符合税收征管规律 税收征管本身有一定的运行的规律,税制和经济决定税源,税收征管决定税收。各税收征管程 序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较为明晰的征纳职责和征管流程可以有效降低征纳成 本,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 国家高度重视税收信息化工作,税制改革呼唤加快信息化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倒逼税收信息化进 程,都为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
框 架
第 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章 凭证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五章 申报纳税
第六章 税额确认
第七章 税款追征
第八章 税务检查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
➢ 确立信息化思维,从前瞻性出发,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 ➢ 完善纳税人识别号等制度,以有效归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预留制度空间; ➢明确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 ➢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相关应用系统以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等机构检查纳税人涉税信息的 权力。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四)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与现代税收管理还有一定的差距,应当抓住当前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契机,建 立起符合现代税收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实践
主要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税收征管法的重大修改内容
现行征管法
第 一章 总 则
2021/3/12
谢 谢!
2021/3/12
YOUR TEXT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充实 纳税人
权利
引入 税收利息
降低 处罚标准
放宽 纳税人 诉权
建立 税收争议 调解机制
引进 预约裁定
制度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引入预约裁定
2021/3/12
(五)实现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税收征管法
宪法性法律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刑法
诉讼法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1.确立基本征管程序 • 自行申报是税收征管的基石 • 税额确认是税收征管的核心环节 • 税款追征是税额确认的后续处理
2021/3/12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 税务检查是征管程序的通用手段 争议处理是税收征管的救济渠道 2.合理设计时效 3.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由原六章94条改为十一章139条:修63条、增48条、删3条、净增45条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提升纳税人识别号的地位 (二)增强涉税信息的获取能力 (三)夯实税制改革的征管基础 (四)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 (五)实现与税收相关法律衔接 (六)规范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税收征管制度现代化 落实税收法定 ? 符合税收征管规律 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法治是通向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首要标志是法制化。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和 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也应当经由法律即税收征管法规定。
2021/3/12
• 概念 • 国外做法借鉴 • 编码规则 • “三证合一”
(一)纳税人识别号的法律地位
2021/3/12
(二)增强税务机关信息获取能力
“信息披露”

纳税人自行申报

第三方提交

支付方提供

金融机构提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网络平台提供

政府部门共享

代理提供
2021/3/12
(三)夯实税制改革的征管基础 1. 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2. 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识别号、资料保管、检查、强制、先税后证 ) 3. 建立税款预设优先受偿权制度
主要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税收征管重大修改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 全面深化改革 • 建设法治政府 • 创新社会治理
国家现代化
政府管理现 代化
税收现代化
征管现代 化
主要内容 一、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目标 三、税收征管法的重大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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