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中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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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未作修改。

立法依据:一是,根据2001年5 月1日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的授权制定。

二是,根据2000年7月台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赋予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附:新《税收征管法》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立法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修改说明:沿用原《实施细则》第二条,未作修改。

目的:本条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的细化。

附:新税收征管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含义:本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其中:税务机关:是国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即税务行政主体。

它是指享有税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

目前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解读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一、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抵触税法的决定一概无效新《实施细则》第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这项内容是严格遵照国家税权集中统一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的规定,是为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而作的具体规定。

二、工商部门须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情况第11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本条是为了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第15条的规定而新增加的内容,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定期通报有关工商登记情况的具体规定。

三、明确各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第84条规定:“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有关机关不得将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税款、滞纳金自行征收入库或者以其他款项的名义自行处理、占压。

”本条是关于当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查出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与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职权划分的规定,是新《实施细则》为完善和细化《税收征管法》第53条第二款而增加的内容。

四、明确对金融机构不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处罚第92条规定:“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____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委托授权书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减免、退还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落实。

第二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第九条税款的征收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核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于税款的征收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欺骗、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期限等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章纳税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法规,合理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简化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并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纳税方式。

明确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对制定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几个问题的建议

明确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对制定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几个问题的建议

法的 《 收征管法》 4条规定 : 法律 、 税 第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纳 税 人 。 ” 体 的 纳 税 人 由各 税 具
要求 “ 申报”初衷是要求所有办 零
理 了税 务 登 记 的 正 常 经 营 户 , 增 值 税 如

做 法也 有 尚待商 榷 甚至 改进 之处 。例
实施细 则》第 2 5条 具 体 规 定 的 纳 税 申 报 主 要 内 容包 括 : 种 、 目 , 纳 税 项 税 税 应 目, 用税 率或者单位税 额 , 税依据 , 适 计 扣 除 项 目及标 准 , 纳税 额 , 款 所 属 应 税 期 限 等 , 中 并 找 不 到 实 行 “ 申报 ” 从 零 的 依 据 。而新 《 收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 在 税 还 制定之 中 , 尚未 公 布 。 确 定 申报 期 限 、申报 内容 ,不 论 是
如 , 求 纳 税 人办 理 “ 申 报 ”的 做 法 , 要 零 笔 者 以 为 就 没 有 税 法 依 据 , 且 是 与税 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相 违 背 的 。 笔 者 认 为 新 《 收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 应 在 以 下 几 个 税 方面 予以明确。

税 义 务 则 无 从 办 理 纳 税 申报 。 因此 , 笔
者认为 要求未发 生纳税 义务的纳税 人 ,
或纳税 人在没有 纳税义 务发生 的时候 , 也 必 须 每 期 都 办 理 纳 税 申报 即 “ 申 零 报 ”的 做 法 是 不 符 合 税 法 有 关 规 定 ,没 有法律依据 。
种 的实体法规定 。如增值税 的纳税 人 ,
《 值税 暂行条例》第一 条规定 :“ 中 增 在

论述当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述当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述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好几年了。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为人们提供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标准和社会规范,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税务人员恪尽职守,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保护自身权利,社会各界及有关方面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必须遵守的规范,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方略的重要保证。

实践证明,征管法对于保证税务机关依法组织收入、依法治理税务干部队伍、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体上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贯彻比较顺利,较好地解决了税收征管中的绝大多数问题。

但由于我国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势必造成征管法在施行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

笔者现就贯彻征管法中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供大家参考和商榷。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存在的问题从《税收征收管理法》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来看,其力求达到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但仔细推敲整篇法律,仍能看出一些问题。

(一)税务登记方面1、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

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时间,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登记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粗一看,结构严谨,规定具体,但却没有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

通观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视不够,虽说也对不按时注销税务登记作了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形同虚设。

从各地征管实践看,由于征管法没有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以后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众多纳税人自然关门溜之大吉。

人都跑了,对谁罚款?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户和欠税就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2、关于亮证经营问题。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但无论是法还是细则均没有对违反此条如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之正式实施对于国家税收体系和税收征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全面阐述,并从多个角度探讨其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新征管法的背景和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征管的不断完善,原有的税收法律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需要。

新征管法的制定与实施迫在眉睫。

新征管法立足于国情国势,紧抓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中心任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转。

二、新征管法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新征管法主要包括税收征收、评定、管理、服务、信用、执法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激励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三、新征管法的特点和创新之处新征管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科学立法,注重制度创新。

二是强化征管责任,规范征管行为。

三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效能。

四是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四、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与内容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是对新征管法具体条款的细化和具体化。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收征收、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提供实操指导。

五、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将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通过强化税收征管责任,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和效率,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税务部门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六、应对新征管法的挑战及对策新征管法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是加强培训和人员素质提升,提高税务机关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二是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机制;三是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一是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二是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是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并且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

四是建立税收优先受偿权制度。

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一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

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

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

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新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税务行政执法质量有了显着提高,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2005年我局执法检查种发现,个别执法人员文书制作不规范,文书送达时间拖延,《处理决定书》中处理决定表述不准确,《证据复制单》中提供单位未填写日期,案件文书制作中有错别字等。

笔者认为,要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

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会大量地、频繁地使用,同时也最容易忽视细节,须从文书的设计、选用、制作、送达等诸环节加以规范。

(一)文书设计要统一规范。

文书设计要适应两种需要:一是从法治、规范、效率的原则出发,设计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执法文书,以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需要,并及时加以补充修订。

二是文书主要内容的设计,应充分应用税务代码,文书种类、使用概念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应适应信息化管理和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需要。

(二)文书选用要准确无误。

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使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

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主要有9种,加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和税务行政许可等适用的文书有30多种。

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三)文书制作要仔细严谨。

文书制作直接反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

一是文字要严谨。

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

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援引法律依据要正确、具体,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分析判断,讲明道理。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1.背景介绍税收征管法是国家税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税收征收、征管、征纳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中国税收征管法修订于2024年,于2024年起正式实施。

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则对具体的条款和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2.贯彻税收法治原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贯彻了税收法治原则,即稳定、公平、简便、透明和可预测。

其中,稳定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稳定不变,不得随意变更;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征纳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特定纳税人;简便原则要求税收征纳过程应当简化,不得增加纳税人的负担;透明原则要求税收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可预测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合理预测,便于纳税人做出规划。

3.税收征收主体与对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征收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对象包括居民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等。

征纳主体和对象亦可在具体税收法律中做进一步的明确。

4.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纳税人权益保护、纳税人自主决策权、纳税人知情权等。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5.税收征纳程序和方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税收征纳的相应程序和方式。

纳税申报、核算和清算程序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

税款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定期缴纳等形式。

6.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收行为,对纳税人进行查账、核算、调查等。

税务机关也负责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7.税收执法和纳税争议解决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执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执法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罚款等。

纳税人对税收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8.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发票管理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发票管理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发票管理一、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首先,税收依法征收是税收征管的根本原则。

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税收征收工作,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确保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纳税义务和纳税人权益是税收征管的核心内容。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纳税人权益,税务机关应当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征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再次,税务检查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以确保纳税人的税收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也是对纳税人遵守税法的一种监督手段。

最后,税务处理和法律责任是税收征管的补充规定。

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发票管理的基本要求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要求包括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首先,发票的使用要合规合法。

纳税人在进行交易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发票,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发票的开具也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发票的管理要规范严谨。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纳税人也要做好发票的保存和使用,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再次,发票的查询和核对要及时便捷。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当建立相应的查询和核对系统,方便对发票进行查验和核对,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最后,对于发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如果发现有人使用假发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是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发票管理作为税收征管的组成部分,关系到税收的诚信度和税收征管的效力,需要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努力,确保发票的合规和真实性。

2023年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2023年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2023年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2023年新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是中国政府为了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公平性,加大税收管理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新征收管理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税收征收主体和范围的明确化:明确了税收的主体和范围。

政府将继续保有直接税征收的权力,税务局将负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税收适用的范围,特别是针对信息技术、互联网和数字经济产生的税收问题做出了规定。

2. 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和责任的加强:新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和监管能力。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税收执法团队的建设,提高稽查和调查的效率。

3. 强化税收信息的全面共享和合作机制的建立:新征收管理法要求税务机关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起全面的、高效的税收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

通过信息共享和合作,增加了对纳税人信息的全面了解,提高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执法能力。

4. 创新税收征收和管理方式:新征收管理法鼓励税务机关创新税收征收和管理方式,采取合理、高效、便捷的方式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同时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支持企业和个人积极纳税。

5. 集中处理税收违法行为:新征收管理法明确税务机关将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集中处理。

对于恶意逃税、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将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除了上述内容,新征收管理法还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服务职责,鼓励税务机关提供更好的税收服务。

同时,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地落实新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各项规定和具体举措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操作指导。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了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征收和管理流程、纳税人权益保护措施、税收执法力度、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等内容。

实施细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新征收管理法的顺利实施,提高税务机关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字数为2000字):一、征管目标和原则1.1 目标:征管法的目标是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1.2 原则:征管法实施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便利、透明、依法和高效等。

二、征管主体和责任2.1 征管主体:征管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

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管理工作,税务人员是税务管理的执行者,纳税人是税收的义务承担者。

2.2 责任划分:根据任务划分,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收规划和政策制定、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的征收和缴纳管理等工作。

税务人员负责具体的税务征管工作,包括征纳税人员的办税服务、税收咨询和税收征管监督等。

纳税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税务登记和备案3.1 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2 信息推送:国家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和备案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以及办税指南和税务服务指南等信息。

四、税款的征收和缴纳管理4.1 税款征收:国家税务机关应规范税收征收流程,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合规征收。

纳税人应按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相关报税材料。

4.2 缴纳管理:纳税人应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机关应提供各种便捷的缴税方式,并建立缴税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缴税数据的安全和准确。

五、办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监督5.1 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机关应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包括税收咨询、申报辅导和税务审核等。

税务人员应提供专业、礼貌和便捷的办税服务,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问题。

5.2 税收征管监督: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

对于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比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为了与新的税收征管法相配套,2002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新《实施细则》已从2002年10月15日起实行。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的规定更详细更全面。

尤其在加强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税务登记制度、关联企业交易界定和税收系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新《实施细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具体概括如下:1.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要求加强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新《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同时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

在纳税申报中,新《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2.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了与工商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积极鼓励群众依法监督税收征管工作。

新《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主要问题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分为七章。

分别是总则、税收管理的基本规定、申报缴纳、税源管理、税收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章节及条款的安排基本按照税收征管过程的正常流程进行,以符合现行征管模式和实际征管程序与过程的需要。

主要条款的修订说明如下:(一)关于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保障纳税人权益和优化纳税服务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未全面建立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体系,一些必要的权利尚未在立法中予以体现,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较原则,对权利实现的具体程序、途径和救济方式等均缺乏必要的规定等问题。

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依法纳税权”的规定。

依法纳税权是指纳税人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国家不得行使征税权,纳税义务仅在税法规定其为应税行为时才成立。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权,在法律层面对征税权的行使予以限制,避免征税权的滥用,不仅是宪法关于公民依法纳税规定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

作为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

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增加“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一、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平等原则税收征收的目的是公平、合理地分摊社会财政支出的责任和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得歧视纳税人。

3.便利原则税收征纳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

4.公开原则税收征纳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原则,推进税务信息公开,为纳税人提供完备、准确的信息服务。

二、税收征收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1.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机构。

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开展税务稽查、征收管理、信用评价、风险防控、创新管理和纳税服务等工作。

2.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

纳税人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纳税、报告税收信息、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征税检查工作等。

3.税务干部税务干部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关键力量。

税务干部的主要职责是遵守法律法规、保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开展税务管理工作等。

三、税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1.资料真实纳税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必须保障纳税人的隐私,不得擅自泄露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及相关情况。

2.审查严谨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报表、账簿等资料,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及时处理问题。

3.信用建设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信誉情况以及其它综合因素,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

4.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有关纳税、办税、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服务,增强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自觉。

5.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应当落实贯彻稽查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6.法治保障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保证税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

新《税收征管法》存在的十二个问题2001年4 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终于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其修订之处多达80 余处,因此,可以说是比较大人一次修改。

与原来的《税收征管法》相比,修订后的新法显然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

但从新法颁行来五六个月的实践情况看,《税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第一,新法所规定的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时间不尽合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分析这一规定,我们会发现,从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可能会需要两个月的时间。

这样,经营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形成税收管理“真空地带”。

比如说某个纳税人2001年5月11日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正式开业,取得应税收入,那么无论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亦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纳税人都应该在6 月10日前缴纳欺其5 月份的应纳税款。

但是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该纳税人可以在6 月11 日才进行有效的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在7 月11日才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如此,纳税人 5 月份发生的纳税义务完全可以在8 月10 日之前才缴纳入库。

税款入库时间整整延迟了两个月。

实际上,由于新《税收征管法》的这一规定,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之间实际上已经产生了冲突,这一冲突虽然不是很明显的条文的直接冲突,但是依然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新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很不合理。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这一规定似乎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办理税务登记证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前提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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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中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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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5日信息来源:镇江市丹徒地税局作者:许建国字体:【大中小】
2008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税收征管法列入了2008年~2012年的5年立法规划中的第一类立法项目,这充分说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地加以完善和规范。

为此,笔者就修改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期限、权限、界限等问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一、关于明确有关期限的问题
(一)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改正的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分别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帐薄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完税凭证管理、以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的;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在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对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对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等等。

税务机关在对以上税收违法行为给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时,必须经过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改正的法定程序。

但是,在现行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或最长期限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随意性较大,有的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只有1-2天,有的则放宽到1-2个月。

因此,建议在修订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改正的期限,其最长期限可参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的规定,避免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随意性。

(二)明确公告送达处罚决定的生效期限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文书时,对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在采用的细则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同时,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列举的税务文书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税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范畴,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精神,征管法实施细则作为行政法规规定公告送达的生效日期30日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日不一致时,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因此,建议在修订征管法实施细则时,将税务机关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生效日期由30日改为60日,使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二、关于明确稽查局的处罚权限问题
虽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和职责范围,而对其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尤其是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处罚权限问题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在工作实践中,有的理解为各级税务局(包括县级)的稽查局享有完整的行政处罚权,且没有处罚额的限制;而有的则认为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与基层税务所同属股级建制,只能按照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比照税务所的处罚权限执行。

所以,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在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件中,应给予的行政处罚,不论罚款金额大小,一律由稽查局制作并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有的稽查局只对2000元以下罚款制作并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2000元以上罚款均由县级税务局作出处罚决定。

为此,建议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中,要进一步明确省以下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尤其是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法律地位和处罚权限,使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更明确、更清晰。

三、关于明确有关界限的问题
(一)明确划分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及纳税评估之间的职责界限
在现行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征管法全文只在第十一条中提到“稽查”二字,虽然实施细则在第九条、第八十五条中分别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能定位,但是,对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范围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则授权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划分和合理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0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对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职责范围提出了三条划分原则: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由于上述原则过于笼统,使基层税务机关在确定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职责范围上各行其是,如有的按企业规模大小划分,规定规模骨干企业、重点行业的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小型企业和一般行业的检查由征管部门负责;有的按检查实施年度划分,规定以往年度的税收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当年度检查由征管部门负责;还有的存在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之间职责交叉,造成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时常发生。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源流失,又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全面推行纳税评估工作。

由于纳税评估在操作上简便易行,在处理上只补税不罚款,在基层征管部门普遍运用。

但是,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各地税务机关的不断创新,在基层税务机关普遍产生了“重评估,轻稽查”的倾向,有的地方规定,凡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前,必须先评估后检查;有的不仅下达评估户数、评估税款等任务,而且将评估税款占收入总量的贡献率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内容;甚至还有的地方抽调骨干力量,实行异地交叉评估,评估的期限由当期为主为延伸到前3年为主,评估的方法由分析约谈为主为实地查帐为主,而且对已稽查过的企业也一律重新评估,目前这种以评代查,以补代罚的做法,不仅更加造成了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之间的职责不清,而且也给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一是要将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及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问题在征管法中得到明确;二是要将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及纳税评估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职责范围在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三是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定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及纳税评估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从确定对象、实施范围、方法、时间、程序和违章处理等方面划清日常检查、税务稽查及纳税评估之间的业务边界,避免三者之间的职责交叉。

(二)明确区分偷税行为与漏税行为的界限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将偷税的手段归纳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但是,由于企业对日常的经济业务往来,在财务处理上执行的是会计准则或企业财务制度,而现行的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法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有的税法上规定应作为应税收入的,但会计准则规定可不作收入处理;而会计准则规定可作费用支出的项目,但在税法上却不允许作税前扣除等等。

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是否偷税的依据是税法,然而企业平时按会计准则或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就会导致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一些非主观故意的少缴税款行为也作为偷税来处理,势必造成偷税的打击面过宽。

因此,我们建议,在征管法修改中,要结合《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的概念界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同时增加“漏税”的条款,将“漏税”的概念界定为“纳税人并非主观故意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如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规定,或者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因工作粗心造成的漏缴税款等。

漏税是无意少缴税款的行为,因此,对漏税的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所漏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而事实上,目前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在查处涉税案件中,已将偷税划分为“主观故意”与“非主观故意”两种情形进行处理,对“非主观故意”的“偷税”只补税不罚款。

充分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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