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推荐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进一步优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与服务,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孵化器备案主体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入驻办公企业不少于5家。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和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高质量发展,为中小企业成长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9日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精神,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及《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下统称“孵化器”)是以促进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7.28•【文号】国科发高〔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6〕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科技部制定了《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同时,为做好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示范,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科技部开展了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遴选工作。
按照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首批17家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示范(名单附后)。
各示范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主体要继续加强探索;龙头骨干企业要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科研院所、高校要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要加强经验总结和率先示范,按照《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在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科技部高新司,电子版发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8号)精神,结合《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内生动力的意见(试行)》(晋市办发〔2018〕27号)精神,现就推动我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促进创新创业环境升级(一)进一步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梳理并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注销流程,提升市场主体的进入及退出便利水平,全面推行企业登记、注册注销全程电子化。
将开办企业涉及的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三个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其中,企业开办登记注册事项办理时间不超过2天,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0.5天,申领发票时间不超过0.5天。
积极推广“区域评估”,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力量对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保密、军事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系统评估。
在开发区内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估试点,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书。
实行“综合受理”、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调整和合并重复的审批环节,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标准化建设。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9.19
•【字号】明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
知
明科〔2021〕2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8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权责清单并非固化,我局将按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局权责清单的运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发送至邮箱:*****************。
附件: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9日附件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
沈阳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沈科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2019年度)沈科发〔2019〕30号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沈阳高新区火炬办,沈阳自创区各片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辽科创办发〔2019〕3号)和《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科办发〔2019〕58号)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我市2019年辽宁省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三类新型创新主体备案有关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市科技局负责总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按流程进行备案,并对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审查后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推荐至市科技局。
沈阳高新区、沈阳自创区各片区直接对接省科技厅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将推荐至省科技厅的单位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辽宁省新型研发机构、大企业平台化和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备案时间截止到2019年7月18日。
二、相关标准(一)新型研发机构1.功能定位新型研发机构是集聚高端研发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载体,它是由企业或高校院所牵头,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2.建设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沈阳市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 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沈阳市内,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盟市科学技术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全面落实2023年全区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完善科技创业孵化全要素、全链条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创业带动就业,加快自治区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现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1.申请备案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2〕21号)规定条件。
申报自治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同时需具有1年(含)以上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2.申请备案自治区众创空间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2〕13号)规定条件。
二、备案材料1.内蒙古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附件1,备案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机构填写);2.内蒙古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申报书(附件2,备案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机构填写);3.内蒙古自治区备案众创空间申报书(附件3,备案自治区众创空间机构填写)。
三、备案流程及时限1.申报机构按备案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于5月8日前报送至各盟市科学技术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归口管理部门。
2.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2〕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2〕13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杭科高〔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21〕90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全域孵化体系,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现将《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6日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全域孵化体系,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双创”示范城的实施意见》(杭政〔2019〕55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方式,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二)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备案管理,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审核、备案推荐和日常管理。
二、备案条件(一)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空间运营满12个月。
2.具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属于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管理运作规范,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服务能力。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国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六条申请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个月。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
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孵化生态,根据《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豫科〔2020〕101号)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河南省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申报材料申报认定、备案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单位,请分别按照附件1、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复)印,书籍式装订,一式2份(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电子版要求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三、申报流程(一)材料提交。
请将申报材料报送归口主管部门(各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教育厅)。
(二)审核推荐。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教育厅对拟推荐的相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进行审核并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申报类别分别汇总形成各类孵化载体申报汇总表,并出具推荐函,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在规定的日期前报送至科技厅。
四、有关要求(一)本次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孵化服务领域侧重围绕我省重点培育的“7+28+N”的产业链条。
1.专业平台服务。
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2.供应链服务。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和我厅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一)申报对象符合《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认定条件并已按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均可申报,其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
(二)申报方式各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进行申报,点击“办事大厅”专栏,搜索并选择“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点击“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成功后进入申报系统,点击左侧“业务填报”,再依次点击“开始申报【政府服务2.0】”—“在线办理”—“进入办事”,随后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1. 各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8月19日之前完成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 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在2024年8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工作,同意推荐的在网上予以提交上报,在线导出《申报单位信息汇总表》,并将推荐函和申报单位汇总表盖章扫描件予以上传。
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一)申报对象符合《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备案条件并已按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众创空间。
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
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9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 32号),进一步明确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乍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发展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
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创新创业的客观规律、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政府支持,市场主导。
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采用市场化机制发展众创空间。
科技引领,资源集聚。
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创业在大众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强化服务,持续发展。
积极利用“众包”、“众筹”、“众扶”等手段,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号)、《宁波市科技企业“双倍增”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精神,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
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资格认定的,给予奖励补助。
第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拟推荐2020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名单的公示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拟推荐2020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备案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8.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拟推荐2020年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名单的公示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区〔2020〕54号)要求,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1家省级众创空间“镍钴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了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最终确定“镍钴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化众创空间”拟推荐为2020年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至8月25日(5个工作日)。
如对推荐单位的资格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省科技厅反映。
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
非书面提出异议,匿名、冒名提出异议,无异议内容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超出期限提出异议等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科技厅区域处刘婷婷
联系电话:(0931)8583683 传真:(0931)8412573
甘肃省科技厅
2020年8月19日。
科技部关于公布第二批众创空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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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公布第二批众创空间的通知
日期:2016年03月01日来源:科技部
国科发火〔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推动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的具体要求,科技部在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对模式新颖、服务专业、成绩突出、运营良好的众创空间进行了审核,对拟备案的进行了公示。
现将第二批通过备案的362家众创空间予以公布,通过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服务体系。
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继续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
请通过备案的众创空间主动接受社会和创业者的监督,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及时总结经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加速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做出贡献。
附件:第二批众创空间名单
科技部
2016年2月15日
附件
第二批众创空间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5日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实施以下政策。
一、加强培育孵化1.便利市场准入。
企业开办全面推行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和实体大厅“一窗受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2.催生“双创”新主体。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载体建设。
到2021年,全省县域均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均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培育体系。
依托安徽创新馆,定期组织创新创业大赛、成果发布展示、融资对接等活动。
(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4.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京兴政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京兴政发〔2019〕1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15日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发展环境,广泛集聚国际国内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高精尖产业发展新动能,加速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创新驱动整体实力,促进新时代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新发展,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设立双创专项发展资金,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采取事后资金支持方式进行落实,支持上年度(指项目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发生的双创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大兴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各类双创主体和服务机构,以及在大兴区创新创业的双创人才。
主要有以下几类:(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二)以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转让、咨询等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科技企业;(三)知识产权、技术转移、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四)公共技术(设备)服务平台运营单位;(五)双创人才主要为在校及毕业三年期内的高等院校大学生,高等院校教师,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国际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港澳台籍青年,外籍青年和归国留学人员,院士,博士后和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大赛获奖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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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高新区科技局,长春新区科创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深入推动创业孵化载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202号)要求,吉林省科技厅将开展2019年度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推荐工作。
现将具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各市(州)、高新区科技局,长春新区科创委请根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202号)要求开展众创空间备案组织工作,负责对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并择优推荐上报。
(二)推荐的众创空间应满足《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中的备案条件,具有模式新颖、效果显著、运营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特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突出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三)已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运营主体,不得再重复申请备案国家众创空间。
(四)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并对评审结果和实地核查情况进行公示。
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众创空间当年备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2019年度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工作釆取网上直接申报的方式。
各众创空间请登入科技部火炬中心网上信息平台进行材料申报,登录账号为众创空间火炬统计账号,网址: htt://fh. C*******.org.n/。
二、申报材料和时间
(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众创空间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名章)。
(二)申报时间:各市(州)、高新区科技局,长春新区科创委请于2019年12月13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另附电子版)、推荐函及推荐表报送至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与企业服务处。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