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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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11.02
•【字号】皖国税函[2001]572号
•【施行日期】200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
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572号2001年11月2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等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骨粉、糖渣、油饼属于应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一律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上述产品的,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企业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的免税,继续实行一年一审批。

企业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预计年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对企业生产销售已经检测并办理过免税手续的饲料产品在以后继续申请免税的,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企业生产销售未经检测的饲料产品申请免税的,企业须报送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及《饲料产品免税申请审批表》,不再报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

四、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
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114号2003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

——结束——。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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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
序的通知
【标 签】饲料生产企业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流﹝2003﹞132号
【发文日期】2003-11-03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
发﹝2003﹞114号)精神,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浙江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

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2004年1月1日起,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对已经审批过的免税饲料项目,可由各县(市)国税机关审核后继续予以免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10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2.16
•【字号】苏州国税发[2003]314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
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3]31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吴中区国税局、相城区国税局、市国税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的审批,由饲料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于每年的5月和11月底前分两批逐级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饲料产品免税需要报送的证明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略)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沪税流[2001]35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8.30
【实施日期】200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35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饲料的免税实行按品种管理,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向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饲料办”)提出申请,由饲料办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由饲料办审核确认其产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通知》所列的五大类饲料范围,划分申报产
品的所属大类,并出具《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产品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除现有饲料产品按上述程序申报外,企业生产新的属于五大类范围的饲料,也必须就单个品种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0.04.07
•【文号】国税函[1990]354号
•【施行日期】1990.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

(国税函[1990]354号1990年4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鉴于饲料添加剂原料工业社会效益好,企业本身经济效益较低,饲料添加剂需求缺口较大的实际情况,为了扶持和增强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国家节约外汇,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饲料工业及牧区畜牧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89]142号)精神和我局有关规定,对专门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工业企业,在1990年内,凡已享受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三年照顾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免征所得税照顾尚未到三年的,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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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管理,关于修改,修订饲料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0﹞93号
【发文日期】2000-05-22
【实施时间】2000-05-2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乐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自2000年6月1日起,本文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乐税注释: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自2000年7月19日起,本文暂缓执行,
乐税注释: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
〉的通知》的通知》()。

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国税发〔1999〕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3]88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着重监督审核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品种与免税饲料产品品种是否全都,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免税状况。

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准时订正,依法征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每年3月底前将申请检测的饲料生产企业名单、抽检品种(协作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市、州国税局。

市、州国税局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三、饲料产品抽样和质量检测由省国税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质检工作结束后,负责质检的机构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检验报告。

四、检测机构提交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

检测机构、省局、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检验报告在各级机关及纳税人之间传递时要做好签收记录。

主管税务机关要仔细做好检验报告的档案保管工作,严格根据检验报告执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检验合格产品直接办理免税手续;不合格产品及无检验报告产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自收到检验报告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复检申请后,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组织复检。

六、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随时上报抽检名单,省国税局接到抽检名单后,即刻组织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七、《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吉国税函[2023]106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吉国税发[2023]147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
续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政与财务》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

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总页数】1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补充通知 [J],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J], 国家税务总局
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J],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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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
后续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884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7.07
【实施日期】2004.07.07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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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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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
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管理问题的通知,饲料征免增值税,审批手续
【颁布单位】苏州市国税局
【文 号】苏国税发﹝1999﹞98号
【发文日期】1999-04-30
【实施时间】199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苏国税发[1999]15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凡从事饲料生产的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如未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并逐级上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今后凡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老企业增加生产新品饲料的,也必须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二、对流通环节从事饲料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免税的执行办法暂维持现状,但享受免税的饲料范围应按修订后“饲料”的注释范围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2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就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含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五大类。

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
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饼)、棉籽粕(饼)、向日葵粕(饼)、花生粕(饼)等粕类产品。

配合饲料(含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各分五大系列,即猪用饲料、鸡用饲料、鸭用饲料、其他畜禽用饲料、水产用饲料。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和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范围。

二、饲料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的当月起予以免税优惠,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饲料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doc

饲料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doc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饲料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饲料产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分析近几年,饲料行业的发展迅速,饲料产品产量急速增加,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饲料生产大国。

饲料行业有如此骄人的成绩,税收优惠政策功不可没。

增值税优惠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3%。

(《增值税暂行条例》)[2、对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121号)运用该政策关键在于能否准确区分免税“饲料”。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另外,以下产品属于免税“饲料”:1)骨粉。

(《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2)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3)饲用鱼油。

(《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4)黄粉、白鱼粉和谷朊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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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青国税函[2001]28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8.20
【实施日期】200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85号2001年8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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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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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9]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7.14
【实施日期】1999.07.14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
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107号1999年7月14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生产或经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如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产品免
征增值税申请书》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各分局自印)。

二、申请免税的饲料生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
复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京国税一[1997]58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2.23
【实施日期】1997.12.23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
(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58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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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9.04.08
•【字号】闽国税流[1999]32号
•【施行日期】199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9]32号1999年4月8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对饲料企业生产除单一大宗饲料外的其他饲料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审批确认制度。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并如实填写《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认定表》(格式附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三、各级国税部门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饲料生产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

凡符合饲料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由地市级国税局以正式文件报省国税局审批确认,作为减免增值税的依据。

四、各地原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各地(市)国税局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
理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税务》
【年(卷),期】1999(000)006
【摘要】国税发[1999]39号1999年3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
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一、饲料指
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鼓、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并修订“饲料”注释 [J],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J],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J], 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对饲料及其征免增值税有新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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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饲料添加剂原料,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0﹞354号
【发文日期】1990-04-07
【实施时间】1990-04-0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鉴于饲料添加剂原料工业社会效益好,企业本身经济效益较低,饲料添加剂需求缺口较大的实际情况,为了扶持和增强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国家节约外汇,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饲料工业及牧区畜牧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
阅[1989]142号)精神和我局有关规定,对专门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工业企业,在1990年内,凡已享受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三年照顾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免征所得税照顾尚未到三年的,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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