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登记备案

合集下载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行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行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行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闽环保评[2011]141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实行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闽环保评〔2011〕141号)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营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环评市场,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实行省外环评机构备案登记制度通知如下:一、欢迎省外负责任、有实力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到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过相互学习和交流,促进我省环评报告水平进一步提高,为环境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二、凡到我省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工作的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省外环评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向省环保厅申请备案登记,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我省环评机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体系。

三、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必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

若省外环评机构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负责人必须是在该机构登记的环评工程师,并有该机构法人代表的任命书,且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在我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环评人员。

四、省外环评机构在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工作,应遵守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自觉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承接环评或验收调查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代签;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环评工程师,须参加该项目的环评或验收调查报告审查会。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6号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宋瑞祥2002年2月27日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05.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豫政(1994)71号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豫政(1994)71号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豫政(1994)71号)第一条为了减轻和防御地震对工程设施的设施,合理利用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重点建设地区的地震烈度复核;大、中城市和经济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地震动参数的确定以及抗震设防标准的确认工作。

第三条地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为城乡建设提供抗震设防标准。

第四条凡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考虑地震安全性问题。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可参照国家地震部门颁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基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大中型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需要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的具体项目和标准附后。

第六条下列地区的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一)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二)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工矿区以及新建开发区。

第七条按本办法规定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根据工程的重要程度,应通过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和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地震部门审批;未经相应级别评定委员会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地震部门不予审批。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明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动参数或地震基本烈度)及其依据。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年度安排专项经费。

第四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建设工程和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纳入农村建设的规划,加强村(居)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提高城乡民房的抗震能力。

第六条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人
评估
资质
电话
传真




报告
名称
xxx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报告
报告
主编
电话



审查时间
2012年4月24日
专家组长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的承诺
我公司对本项目评估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及报告结论负责。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建设或规划单位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编号:
建设项目或
规划区名称
xx大学xx楼建设工程
评估级别
一级
用地范围及
面积
规划总用地面积3394m2
地理位置
东经
106°46′11″~106°46′13″
北纬
26°40′44″~26°40′46″







名称
xx大学
法人
代表
地址
联系人
项目
名称
电话
用地
性质
住宅
传真
我单位将按地质灾害评估结论搞好本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保证防治效果。
(单位签章)
年月日关规定的意见
(备案的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以按照《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所示的加速度(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包括:(一)交通工程:1.公路长隧道(长度大于1000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特大桥梁(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单孔跨径大于150米);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或者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及其他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等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3.国际或者国内主要干线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包括塔台、通信楼)、大型机库以及油罐罐体构筑物;4.危险品码头及2万吨以上码头;5.城市轨道交通。

(二)通讯工程: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2.容量5万门以上的长途电话枢纽。

【地震办法】济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地震办法】济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地震办法】济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济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YYY,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领导,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地震服务窗口,所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地震服务窗口办理。

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会,按照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提出合理避让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充分考虑潜在地震风险,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地区,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地震小区划以外的地区,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年度安排专项经费。

第四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建设工程和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纳入农村建设的规划,加强村(居)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提高城乡民房的抗震能力。

第六条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审查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及时协助建设单位到市地震局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手续;同时还应向市地震局提交该工程的《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原件)一份。
3、联系人上岗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按要求填写的《单项建设工程安评登记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验证登记手续完成后方可对已登记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送市地震局审查备案。
行业资料:________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程序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价报告并协助建设单位到市地震局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手续
市地震局
提交《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
程序图说明: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联系业务前须到市地震局进行资质验证和单项工程登记。验证登记时须到窗口办领取《单项建设工程安评登记表》,同时需向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资料各一份:
1、中国地震局或者广东省地震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
2、单位法人委托书(原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办理结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一、收件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条件:1、评估单位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2、报告审查专家是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3、评估单位不能越级进行评估。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三级评估报告);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4、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评估报告工作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评估报告光盘。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资源规划科。

时限:0.5个工作日二、受理受理部门:资源规划科标准:同收件条件本岗位责任人:资源规划科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

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不予受理的,科长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资源规划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三、审查标准: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独立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有效;3、评估单位要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4、审查专家要是北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里的专家;5、评估没有越级进行评估;6、专家组评审意见同意报告审查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改造、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运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对其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给予扶持。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许可条件: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评价报告经国务院或山东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材料齐全;除此之外的项目,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同时报送电子版);2.用地勘测定界图(同时报送电子版);3.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同时报送电子版);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照)复印件;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供委托授权书)。

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另须提交:6.《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7.《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一份(特别注明除外),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图纸为DWG格式。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出具《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窗口:东区:江山中路666号卓亭广场3号楼地震局窗口西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裙楼一楼地震局窗口◆办理人员:董恩华(东区)刘军(西区)◆联系电话:3(东区) 1(西区)◆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监督电话:8(黄岛区地震局)2(黄岛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办事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办事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办事指南1.行政审批事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一级事项为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审核)2.颁发的法律文书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表(已批复)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实施备案后才可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4.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佛山市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监督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13〕84号)第一、五大项。

5.审批条件1、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此事项的申请;2、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由市立项的项目除外);3、地震安评工作入场实施前;4、地震安评实施单位资质、项目参与技术人员符合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安评实施单位公章);2、《佛山市地震安评实施单位备案登记手册》“佛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备案登记信息”页复印件1份(加盖地震安评实施单位公章);3、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安评实施单位公章);4、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方案复印件1份(加盖安评实施单位公章)(包括工程概况、工作内容,总平面图、钻孔布置及数量、测试手段方法、主要技术人员组成、现场测试时间);技术方案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技术服务合同中已包括以上内容则不需另行提交);5、安评项目与现场工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资料复印件1份(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安评实施单位公章);6、佛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备案表(1式3份);7、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告知书1份。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受理机构:南海区地震办公室;收件地址: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行政服务中心六楼。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年度安排专项经费。

第四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建设工程和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纳入农村建设的规划,加强村(居)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提高城乡民房的抗震能力。

第六条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防震减灾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措施,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工作,加大防震减灾科技投入,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登记备案
业务手册
日照市地震局发布
2018年10月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办理流程等内容。

二、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共同实施部门、服务类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登记备案。

(二)实施机构:日照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

(三)申请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办理依据: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办理条件
来日照市开展地震安全性业务的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六)审查材料
1、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备案申请表,1份;
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4、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七)办理证件:《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在山东省开展业务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

(八)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季节性一窗受理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办理流程
(一)收件
(1)窗口接收。

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季节性一窗受理窗口,地址: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日照市烟台路197号),联系电话:0633—8012567 0633—8816388。

(2)信函接收。

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季节性一窗受理窗口,地址:日照市烟台路197号,邮编:276800
联系电话:0633—8012567 0633—8816388。

(二)受理
受理人对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并提交分管领导,由局业务主管领导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办理决定
符合条件的,打印《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在山东省开展业务登记备案表》。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季节性一窗受理窗口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2。

附件1:
登记号:鲁震安评备()字年号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
在山东省开展业务登记备案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地震局制
附件2:
外地地震安评单位登记备案流程图
承办部门: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季节性一窗受理窗口电话:0633-8012567 责任科室:震害防御科电话:0633-8816388 监督电话:0633-881638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