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建立日常工作周报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宁交办发〔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落实《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工作措施》的通知宁交办发〔2020〕116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自治区党委落实《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的决定》分工方案>工作措施》暨《<自治区党委落实《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处室)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贯彻落实《工作措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激发奋斗精神,主动担当作为,坚持真抓实干,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力量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确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各单位要把《工作措施》作为本单位的重点任务,立足职能、着眼全局,认真履行抓实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实化细化各项任务,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工作举措,纳入重要议事议程,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处室)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配合意识,建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共同推进落实的强大合力。
牵头单位要自觉负起抓落实的主要责任,会同参加单位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落实清单和工作台账,确保年年有进展、件件有落实、事事有成效。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01.13•【字号】银交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1月13日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为保证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各类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实现印章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印章管理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以及自治区、银川市关于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印章包括: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委员会、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章(含政务协同网电子印章),法人名章,银川市交通运输局财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专用章。
局属各事业单位和局工会、局团委、局机关党支部的印章参照执行。
二、印章管理(一)局办公室为印章使用管理主管科室。
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销毁,按照银川市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公章由局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法人名章、各类专用章由主要领导审批,由公安部门备案的专业印章公司刻制。
(二)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委员会、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章和法人名章由局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政务协同网电子印章由局办公室收发文员负责保管;银川市交通运输局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审计科负责人保管;银川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银川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银川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由银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专用章管理人员名单报局办公室备案。
(三)各类印章应存放于保险柜中,由印章管理人员妥善保管钥匙,不得外借或委托他人保管。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22日关于进一步促进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促进银川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行业健康发展,统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与巡游车车主、巡游车与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新老业态之间的关系,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巡游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乘客、车主和企业的利益,依法推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城市交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尊重历史,形成共识。
正视巡游车经营关系演变历程,充分肯定我市历史形成的巡游车经营模式在各个历史时期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以及行业管理政策的时代性、阶段性和延续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社会共识,稳妥推进巡游车行业健康发展。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依法保障巡游车经营者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银川市巡游车经营关系登记核查,制定符合银川市巡游车行业实际的工作措施,为稳妥推进行业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交发[2014]194号【发布部门】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14.07.11【实施日期】2014.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交发〔2014〕194号)市公路处(银川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县(市)交通运输局、三区建设交通局: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宁夏交通运输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全市在建三座跨黄河公路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干线公路改造项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公路养护工程工作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了《银川市交通运输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4年8月30日前,将你单位制定的具体交通运输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分别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银川市交通运输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7月11日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运输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交办发[2014]95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交通运输质量年活动取得实效,特此制定《银川市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质量年活动以提高银川市公路建设和养护质量为重点,促进银川市公路建设质量大提高、公路服务水平大提升、公路环境大整治;认真落实公路管理养护的各项制度,坚持以质量为重点,推动公路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质量年活动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二、活动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质量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达到预期目的,成立银川市交通运输局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陈志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副组长:叶宏伟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李伟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史献军银川市公路管理处处长成员:马伟兴庆区建设交通局局长张学林金凤区建设交通局局长吴素娟西夏区建设交通局局长潘国涛永宁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刘雁灵武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周军贺兰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建明银川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副处长周生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科科长彭昆银川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副科长质量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科,主任由周生金担任。
关于规范工作周报的管理通知
关于工作周报的规范管理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了能建立有效的执行反馈机制,加强信息的互动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按目标执行,现对工作周报重申要求、规定如下:
一、工作周报针对人员:
1、要求办公室全体员工每周均需撰写工作周报;业务部同时还需
更新《项目信息跟踪表》并同时上报。
2、各部门的工作周报由部长(或主管)汇总本部门工作后上报人
力资源部,同时需抄送分管领导.
3、人力资源于每周六下午16:00审核各部门的工作周报后上报总
经理。
二、对周报上报时间的要求:
1、各部门的工作周报要求每周六中午11:00前报送人力资源部,
最晚不得晚于周六中午12:00;部门人员应于周五17:30前将本周工作周报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2、对于晚交报告者:晚于周六12:00的一次捐款20元,以上捐
款直接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3、对于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周六12:00前上报者,需在当天向
总经理申请,并于周日上午11:00前补上。
三、对《项目信息跟踪表》的要求:
1、每天的项目信息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做到对自己的每一个项
目了如指掌,抓住项目的进程、突破重点、控制全局。
2、每周上报的《项目信息跟踪表》必须是即时更新的信息,尽量
表中栏目都能了解全面,此报表与工作周报一同发送。
3、项目突破的关键问题必须及时发现、及时交流、及时解决。
4、注意合理安排每个项目的时间管理,有先后、有轻重、有缓急,
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以上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规定有与此冲突的条款,以此为准。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13年6月26日。
关于建立重点工作日报和周报制度的通知范文
关于建立重点工作日报和周报制度的通知范文为全面准确掌握各项重点进展和单位科室工作动态,确保完成“奋战四个月,实现全年红”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建立重点工作日报和周报制度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工作日报
1、各单位科室当天重点工作情况;
2、各单位科室当天亮点特色工作;
3、各单位科室当天突破性的工作;
4、各单位科室当天举办的活动情况;
5、县级部门以上工作督查检查情况;
6、以县局名义组织召开的会议情况;
7、相关人员参与重点培训学习情况;
8、县局班子以上领导工作调研情况;
9、其他可以上报的工作动态内容。
(二)工作周报
1、重点项目一周推进情况;
2、一周主要特色亮点工作;
3、县级以上领导调研情况;
4、单位科室举办的重大活动;
5、单位科室组织的专项检查;
6、以局名义组织的培训工作;
7、其他可以上报的工作动态。
二、报送要求
(二)突出重点,注重提炼。
以报送内容要求为依据,认真总结回顾本单位科室主要工作,注重概括提炼,事项叙述清楚,语句简单平铺,时间、地点、、事件表述到位。
工作日报原则上各单位科室每天至少上报一条。
(三)加强收集,图文并茂。
各单位科室工作人员要增加工作信息收集的积极性、敏感性,及时拍摄照片,认真构思文字,完善上报内容,力争图文并茂,同时避免拖泥带水,要养成日常收集整理的习惯,按时间、内容做好分类保存工作。
某年某月某日。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一、行政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三)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四)联系电话:6888953,6888275二、行政执法职责(一)行政许可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2.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3.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4.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8.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9.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10.道路货运经营许可1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1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二)行政处罚1.对未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公路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行为的处罚2.对公路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3.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4.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5.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6.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7.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8.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9.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公路建设成本的处罚10.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11.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遵守建设基本程序要求的处罚12.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13.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14.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行为的处罚15.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行为的处罚16.对交通建设工程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行为的处罚17.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18.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等行为的处罚19.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0.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2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处罚22.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未按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23.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处罚2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行为的处罚2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为的处罚26.对损坏公路路面、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27.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为的处罚28.对未经批准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为的处罚29.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的处罚3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31.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的处罚32.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的处罚33.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的处罚3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3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的处罚3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37.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38.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行为的处罚39.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40.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处罚4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4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43.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44.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行为的处罚45.对倒卖、擅自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或者客运班线经营权行为的处罚46.对发生重大、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客运经营者负主要责任行为的处罚47.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4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货物运输业务、欺骗旅客、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49.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顶灯、里程计价器或者未按里程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或者拒载、甩客、故意绕道等行为的处罚50.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行为的处罚51.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52.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53.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54.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55.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处罚56.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57.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58.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59.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60.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6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2.对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63.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6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行为的处罚6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66.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67.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68.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69.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行为的处罚70.未按期进行客运资格证年度审验经责令限期审验后逾期仍未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经限期改正后审验仍不合格的处罚71.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准驾证的人员营运等行为的处罚72.车辆不整洁卫生、营运中不携带客运资格证件或携带不全的处罚73.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的处罚74.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行为的处罚75.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76.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77.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行为的处罚78.驾驶员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79.出租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均缴纳管理费和罚款的处罚80.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行为的处罚81.对客运经营者存在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行为的处罚82.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83.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84.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85.对危险货物托运人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处罚86.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等行为的处罚87.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职权名称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88.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处罚89.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90.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处罚91.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92.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93.对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情形的处罚94.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情形的处罚95.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96.对违反规定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97.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98.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99.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等行为的处罚100.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0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处罚102.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03.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的处罚10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105.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10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行为的处罚107.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108.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行为的处罚109.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110.对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行为的处罚111.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法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处罚112.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处罚113.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11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115.对船舶、排筏触碰航标不报告、造成航标损毁行为的处罚116.对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117.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118.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119.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处罚120.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双重国籍;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行为的处罚121.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122.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行为的处罚123.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等行为的处罚12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126.对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等行为的处罚127.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行为的处罚128.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行为的处罚129.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130.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1.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处罚132.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行为的处罚133.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行为的处罚13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行为的处罚135.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136.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行为的处罚137.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船员的处罚138.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处罚13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行为的处罚140.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141.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行为的处罚142.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处罚143.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14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145.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等行为的处罚146.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行为的处罚147.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148.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行为的处罚149.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150.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行为的处罚151.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行为的处罚152.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等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3.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行为的处罚154.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行为的处罚155.对未经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156.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作业或者水下活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157.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158.对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行为的处罚159.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处罚160.对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不符合要求、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等行为的处罚161.(除渔业船舶外)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16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行为的处罚16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16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165.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166.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三)行政强制1.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2.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3.强制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又拒不改正的超限运输车辆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或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4.依法清除道路上不能清除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03.07•【字号】银交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现将《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3月7日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加快建设先行区示范市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事关长远、意义重大。
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银川市党委、政府要求,全面落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五届七次全会精神,更好统筹交通运输行业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以建设交通强国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以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为抓手,持续用力大抓发展、抓大发展、抓高质量发展,突出抓好扩投资、保通畅、稳市场、调结构、防风险、护安全,努力当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的开路先锋。
2023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主要预期目标:完成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0.8亿元,新(续)建、改(扩)建农村公路100公里;更新新能源公交车600辆,新建公交充电桩500个以上,新辟优化公交线路30条;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率提升不少于7个百分点;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中共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2014年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2014年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银交党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委2014年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的通知(银交党发〔2014〕28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银川市委2014年工作要点》《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的通知(银党办〔2014〕35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涉及22项具体工作任务。
现将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中共银川市委2014年工作要点》《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以下简称《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对照检查,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细化方案,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强力推进《责任分工》是指导全系统全年各项工作的总要求。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局分管领导要牵头抓总,靠前指挥,组织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将任务逐项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做到事事有人抓、时时有人管;领导干部要亲力亲为,周密部署,完善措施,推动落实,确保《责任分工》所涉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单位(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围绕《责任分工》,凝聚合力,做到工作重担人人挑、人人心中有目标,既要分工明确、独挡一面,也要团结协作、合力攻坚,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以新思路、新机制、新办法、新举措,力促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再跃新台阶、再创新佳绩。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局分管领导加强对《责任分工》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督促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办公室要加大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日常督查力度,随时掌握进展动态,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局纪委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问责,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春运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春运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银交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春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有关科室、:根据交通运输部《全力以赴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春运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春运工作方案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1月18日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春运工作方案2022年春运从1月17日开始至2月25日结束,为期40天。
为认真做好今年春运工作,满足春运旅客出行需求的同时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节日期间交通运输各项工作,确保我市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健康的春节。
根据交通运输部《全力以赴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统筹安排部署引导错峰出行、降低旅途风险、加强人员防护的原则,组织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
积极引导务工人员错峰返乡返岗、旅游景区限量预约错峰接待,强化信息对接,加强运输保障能力、引导市民有序出行。
虽然春运预测客流量较疫情前有明显下降,但不管客流量是多还是少,疫情防控都不能放松。
二、周密安排部署为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疫情防控新形势,按照“以人为本、科学防疫、协调配合、安全有序”的原则,特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系统春运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工作。
组长:孙瀚副组长:柯念国、谢继忠、张静、杨学峰、陆军成员:卢鹏、周树宏、王天山、余继勇、王忠平、孙富忠、王文勇、安鹏孙潇、张质彬、董少华、白珂冰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运输服务科,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柯念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春运期间的日常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银政办发[2009]231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交通运输局,为银川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职责1、物流行业管理的职责。
2、口岸管理协调工作职责。
(二)划入职责将原交通局的职责、市建设局承担的城市客运、公共客运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局。
(三)强化职责1、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责任,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
2、统筹城市和农村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推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加快区域性交通运输中心建设。
(四)取消职责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农村拖拉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公路、城市客运、水路、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
(二)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道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规划并实施交通运输网络建设,推进区域性交通运输中心建设;协调指导城乡各种运输方式衔接。
交通局考勤管理制度范本
交通局考勤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确保交通局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全体员工的出勤行为,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考勤管理、请假、休假以及迟到、旷工等方面的规定,从而促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交通局全体在编、合同制员工。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2. 休息日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局领导可对休息日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3. 加班规定: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加班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安排,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4. 工作时间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局领导可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5. 值班安排:局内设立值班制度,值班安排由局办公室负责,值班人员需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确保值班期间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员工每日需按时到达工作岗位,通过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
(2)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工号+密码登录等。
(3)员工签到时应确保考勤系统准确记录签到时间,避免代人签到或请人代签。
2、签到次数和时间(1)员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8:30-9:00,下午上班签到时间为14:00-14:30。
(3)签到次数不足或签到时间不在规定范围内的,视为迟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需在返回单位后第一时间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由直接上级在考勤系统中进行外出登记。
(2)外出期间,员工应保存好相关外出凭证,如外出公函、出差审批单等。
4、忘记签到处理(1)员工如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的,需在当天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由直接上级在考勤系统中进行备注。
(2)每月忘记签到次数超过3次(含3次)的,将在当月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宁交办发〔2017〕200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宁交办发〔2017〕200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有关安排部署,夯实网上办事基础,推动形成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7〕66号)要求,交通运输厅将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对照权力清单和市、县(区)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等,对交通运输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厘清事项名称、行使层级、权限划分、实施机构等内容,统筹建立区、市、县三级交通运输系统通用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公开发布交通运输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推动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公开办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便捷化、平台化。
二、工作范围本次梳理规范的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一)能在政务服务平台上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
包括全部行政许可,以及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集中公开办理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其他等事项。
(二)自治区、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中仍须由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单位)行使,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集中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
(三)由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其他事项。
指在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的上述三类事项以外的事项。
三、工作任务(一)梳理并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交通运输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银交发[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银交发〔2014〕95号)局属各单位、局各有关科室:现将《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依法治理工作要点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4月22日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依法治理工作要点2014年,银川市依法治市工作的主题是“守法律,讲诚信”。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依法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2258”工作思路,通过开展“守法律、讲诚信”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合法行政、依法办事,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能力,为加快推进银川跨越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良好有序的法治交通环境。
一、组织领导因人事变动,为加强领导,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如下:组长:陈志文副组长:傅晶柯念国谢继忠叶宏伟李伟成员:史献军周树宏黄焱孙潇王天山周生金蔡云秋余继勇田长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负责局系统依法治理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法规科科长孙潇兼任。
二、工作任务1、进一步巩固“严格执法年”活动成果。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重点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开展各项执法活动,加强严格执法,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制度的通知-银交发[2014]33号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制度的通知(银交发〔2014〕33号)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交通运输局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工作安排,制定了《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文处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如各单位、各部门在新制度的贯彻落实中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局办公室,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1.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文处理制度(试行)2.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发文稿纸(样本)(略)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2月19日附件1: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文处理制度(试行)为促进局机关收文、发文办理程序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结合交通运输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处理(一)收文归口凡送交通运输局的公文,包括邮寄公文、政务协同办公系统传递公文、会议分发公文等,均应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其他科室收到的公文应及时交办公室,不得自行传递。
收文应做到当日收文,当日登记。
(二)收文登记收文应做到当日收文,当日登记。
收文登记项目包括收文日期、文件编号、密级、份数、文件来源、标题或摘要、来文单位等,不得错登、漏登。
收文登记应在来文当日完成;紧急文件应随收随登。
(三)收文传递1、市交通运输局收文采用纸质、政务协同运行方式传递。
2、公文登记完毕后,文档管理人员将公文送交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
办公室负责人要依据公文的内容、性质和涉及到的工作范围初步拟定办理意见,经局长阅批后开始办理。
公文拟办在公文登记的当日或次日上午办完。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现将《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23年银川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落实台账。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7月26日银川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坚持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主题教育,紧扣银川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全环节推进信息公开,全流程优化政策服务,全方位完善互动参与,全链条夯实工作基础,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先行区示范市贡献力量。
一、全环节推进信息公开(一)加强经济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
聚焦银川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多渠道展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相关信息,多层次、多方式发布“交通运输”“公路建设”“安全保障”“市场保供”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工作方案、进展成效、典型案例、创新成果,做好标志性项目落地、重大政策创新等关键节点的集中推介。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二)加强涉及财政领域的信息公开。
全面打造“阳光财政”,优化调整财政预决算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精度和格式要求,定期对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进行全面核查、公布。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财务审计科)(三)加强涉重大项目信息公开。
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自治区、银川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按季度公开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做好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文件及重大建设项目、重要民生实事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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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交发[2014]30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建立日常工作周报制度的通知
(银交发〔2014〕30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掌握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增强工作指导、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全面工作稳步推进,现就建立日常工作周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本单位(部门)一周以来的工作进展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