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三考情《物权法》上“物”的概念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关系,用于规定
人与物之间的权益归属关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指权利人对物体
拥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
的主要特征是绝对性、排他性和继承性。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体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
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3.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管道权、采矿权等。
地役权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
是临时性的。
4.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
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来收回债权。
5.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质权的特点是债权人可以占有担保物,但不具有处分权。
6. 共有权,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权利,每个共有人都有权使用和收益该物体,但不能单独处分。
共有权可以是共同所有权或者共有共享权。
以上是物权及其种类的简要解释,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权利内容和法律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物的概念与种类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物的概念与种类● 定义:(一)物的概念(二)物的种类● 详细描述:(一)物的概念(二)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3.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视是否特定。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视是否一次性。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常见例子:甲的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是主从物。
7.原物与孳息物:(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如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分类:例题:1.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借给乙,乙在使用中被丙偷走,丙卖给丁,丁不知情并支付了相应对价,下列正确的是()。
A.丙对自行车的占有是自主占有B.乙对自行车的占有是善意占有C.甲对自行车的占有是直接占有D.丁对自行车的占有是善意占有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A,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
选项B,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下的分类,乙借车经过甲同意,不属于无权占有。
选项C,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选项D,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玩具商甲公司长期使用“乐娃”商标,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声誉,但是未注册,乙公司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并被核准注册。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因使用在先,有优先申请权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商标专有权C.甲公司可向商标局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D.甲公司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正确答案:D解析:选项A,甲公司如果在同一日就该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因使用在先会享有优先权,但甲并未在同一日提出申请。
选项B,未经注册的商标使用人不想有商标专有权。
物权法第一章节物权法概述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支配性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法定性
物权的特征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效力,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归一力
在同一物上存在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效力。
公平原则
总结词:诚信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严守承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损害对方的利益。
诚信原则
04
物权的种类与特征
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
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平等保护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物权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关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详细描述
自愿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物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转让、抵押等权利,不受政府、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自愿原则
总结词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一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遭受不公平的损失。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公平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出现权利滥用或利益不公的情况。在实践中,公平原则要求在确定权利和义务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以确保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是保护个人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是保障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房屋、土地、动产等财产。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基本知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法律。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权利。
它是权利人在法律上对特定物享有的权益,具有以下特征:1. 绝对性: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是绝对的,除非受到法律限制或约定。
2.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权利,无需经过他人的干预。
3. 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单独享有对物的支配和利用,不受他人干扰。
二、物权法的来源物权法的主要来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条款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及其保护。
2. 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为物权法提供了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物权法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规范。
4. 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各方可以约定物权的具体内容和限制,相当于在物权法框架内进行的自由立约。
三、物权的种类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最高的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担保物权:权利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将特定物作为担保财产,并对该物享有相应的担保权益。
3. 地役权: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对邻近土地享有特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过路权等。
4. 用益物权:权利人基于所有权或出租他人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涉及到合法主体、合法行为和合法标的等要素。
1. 取得物权的方式:合法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获得、依约获得、继承和赠与等。
2. 转让物权的方式: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和拍卖等方式进行,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物权法是指保护人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涉及物权的问题,因此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必备知识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2.直接性:物权是直接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3.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的权利,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传承给继承人。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内容的多少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物权包括: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最高形式,即物权人对物体享有最全面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但不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并从中获得收益,但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
三、取得物权的方式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取得,常见的方式包括:1.依法取得:物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
2.压缩取得: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生命或财产,可以强制占有他人物体。
3.定性取得:例如,在长期占有他人物体而未被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定性程序取得物权。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保护物权的方式包括:1.公示登记制度:物权的公示登记可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防止他人对物体提出权利主张。
2.追索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追索他人侵占或损坏其财产的行为。
3.救济权利:物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其物权。
五、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例如限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所有权行使。
物权法知识汇总26
物权法知识汇总26物权法是指规定了物权制度和调整了物权关系的法律,它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以便读者更全面地了解物权法的内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要求他人不干涉的一种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绝对性:权利人在依法行使物权时,其他人不得阻止或干涉。
2.相对性:权利人在行使物权的同时,拥有相应的义务,如保管、维修等。
3.物权关系的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使用和收益特定的物。
二、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物权的内容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事项。
根据物权的性质和范围,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所有权:是最典型和最基本的物权,权利人可以支配、使用和收益特定的物。
2.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占有特定的物,并可以使用和收益,但不能转让。
3.担保物权:以物为担保,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
4.从属物权:附着于主权利物上,如地下室的拆除权。
5.共有物权: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的支配、使用和收益权。
三、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获取物权的过程。
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依法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经过合法的交付手续。
2.法律规定:物权法对特定情形下的物权设立和取得进行了明确规定。
3.继承:物权的设立和取得可以通过继承来实现。
四、物权的限制和保护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公共利益需要、法律规定的限制等。
同时,物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维权: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物权。
2.民事责任: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国家补偿:在特定情形下,国家对依法征收或征用的财产给予补偿。
五、物权法的适用和修订物权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物权关系。
近年来,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多次修订了物权法内容,以提升其适用性和实践性。
总之,物权法是保护和调整物权关系的重要法律,它确保了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使用和收益权的正当性和稳定性。
物权法详解
所 有 权 的 取 得 方 式
原始取得
无主物的先占 遗失物的拾的 埋藏物的发现 善意取得 添附
继受取得
买卖 互易 赠与 继承 其他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 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 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 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四、物权变动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 1.一般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标准,故当事人虽然就 动产所有权移转达成协议,但在未交付标的物 以前,所有权并不发生移转。该条规定的“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主要是指动产抵押 权的设立等情形。
一、所有权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例如
甲和乙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以丈夫 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后因夫妻不和,妻子乙要 求登记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再出具一份产权证明。乙的 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 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但是一物之上的 “所有人”可以为多人。乙可以要求以甲和乙共同的 名义变更产权登记。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并非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 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 价值。 2.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 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3.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 都是从物权,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不具有这一 性质。
注会经济法-第11讲_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权的概念与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2019A2019B20182017单项选择题1212多项选择题1210案例分析题3/76/71/71/7考核分值9.519.0 5.5 5.02020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1.修订以其他股权出质时,将办理登记的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理部门(非实质修订)2.删除对集体土地利用原则上应先收归国有,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种类(一)物的概念1.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 )有体性1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不是物权法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 , (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上的物权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
其中, 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
【提示】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2( )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为人所需之物(如: 太阳、月亮、星星),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如: )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等汽车尾气3( )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提示】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12019【例题 · 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 )。
A.太阳B.海域C.月亮D.星星【答案】 BACD 【解析】太阳、月亮、星星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故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选项错误。
海域属B于不动产,系物权法上的物,故 选项正确。
22013【例题 · 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月球表面B.药品C.土地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答案】 BCD【解析】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二)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物的种类概念举例流通物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房屋限制流通物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土地2.动产与不动产物的种类概念举例海域林木不动产不可移动或移动将损害其价值土地、 、房屋、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动产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该分类仅限于 )物的种类概念举例可替代物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书、粮食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齐白石的画仅限于动产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该分类 )物的种类概念举例消费(耗)物依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粮食、金钱非消费(耗)物反之汽车、图书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物的种类概念举例可分物不因分割而改变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米、酒不可分物分割会改变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牛、汽车6.主物与从物物的种类概念举例主物从物不是他物成分,而只是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备胎【提示 】轮胎只是汽车的成分,不是从物。
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 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 概念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物权)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管辖权属不同 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 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 (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 有约定的从约定。
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9.5分,试卷二的分值为22分。
在四个案例分析题中,肯定有一个题目来自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本章分为八个单元,共计31个考点。
绝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只有几个数字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其实并不大。
2020年教材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题型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2019年试卷一2019年试卷二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2题3分案例分析题 2.5分3分3分7分17分合计6分 5.5分 5.5分9.5分22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41)1.物的概念《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1)有体性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行为属于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票据权利、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出质形成的权利质权。
(2)可支配性物权法上的物应具有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因此,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者不为人所需之物,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但人体器官脱离人的身体之后,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A.月球表面B.药品C.土地D.计算机程序【答案】BC【解析】(1)选项A: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2)选项D: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图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对一定的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用益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占有、使用并从中收益的权利。
担保权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
2. 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对象,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根据物权的种类,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通过占有、依法取得和依约订立契约等方式获得。
占有是取得物权的主要方式,只要具备事实占有和意思表示即可获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遗赠、继承、投资等根据法律获得物权的方式。
依约订立契约是指依照合同订立的协议取得物权的方式。
2. 物权的转让物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赠与、买卖、转让债务等方式进行。
赠与是指无偿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需要具备受赠人的接受。
买卖是指通过合同将物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转让债务是指将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他人的方式。
三、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依法担保和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
依法担保是指依靠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包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侵权行为的追究是指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保护的原则物权保护的原则包括权利合法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权利合法原则是指对合法持有物权的人给予保护,对于非法持有物权的行为给予惩罚。
权利保护原则是指对物权予以充分的保护,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
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平等,不因各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差别对待。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保护中坚持公平,使得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物权的限制1. 物权的限制主要有法律约束、公共利益和约定限制。
法律约束是指依法对物权进行规定,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受到法律的限制。
【精品】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的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利的法律,是用以保护和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1. 物权的构成要素物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利主体、物、物权。
权利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主体,即拥有物权的主体。
物是指客体,是物权的客观内容。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于物名下享有的绝对支配和利用权利。
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在权利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使用是指对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因为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是指将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其内容和方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对物进行合理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或他人的债务作为担保,以债务人的物权入股为担保主张的一种物权。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包括依法依约、继承和侵占等。
依法依约是指通过依法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物权,侵占则是指通过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主要的形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契约等。
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物权进行支配和利用的过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于物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包括依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依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起诉、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自我保护是指通过自己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围堵、抗议等方式进行维权。
名词解释物权的法定种类
名词解释物权的法定种类物权是民法中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规范。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是指人们对某一物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
它是一种以物为对象的权益,以保护个体对物的支配和使用权利,并形成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物权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完整性,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常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绝对物权绝对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个体对物的支配权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即使违背了他人的权益也是被法律允许的。
绝对物权的性质是一种对物的绝对支配权,以满足个体的私人和经济利益为目的。
在绝对物权中,个体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一系列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或侵犯。
绝对物权的种类有很多,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其中,所有权是最基本和最完全的绝对物权形式。
所有权是个体对特定物品享有完全支配权的权益,所有者可以对物品进行绝对支配、处分和剥夺。
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者享有最大的权力,其他权利人只能在其授权和限制下行使相关权益。
二、相对物权相对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个体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一定限制和条件的权益形式。
相对物权以平衡和调节个体的权益冲突为目的,兼顾个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相对物权的性质是一种限制性或相对性的支配权利,其行使受到他人权益的限制和限制范围。
相对物权的种类包括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其中,担保物权是一种以债务为基础的相对物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担保物权中,个体对物的支配权受到债权人的限制和限制,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的权益。
其他相对物权也与担保物权类似,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相对不同的作用。
总结:物权是民法中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规范,包括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是指个体对物的支配权是无条件无限制的,相对物权是指个体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一定限制和条件。
在实践中,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相互补充,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权法知识汇总23
物权法知识汇总23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人们对于物质财产的权利与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涉及到物权法相关的内容,因此了解物权法的知识对于每个人而言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包括物权法的概念、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方式以及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质财产为对象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人们对于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保障了人们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两种。
1. 主物权:指物权的直接权利关系。
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主物权,它是指对某物享有绝对支配、排他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从物权:指物权的附随权利关系。
从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等。
抵押权是最常见的从物权,它是指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偿付债务的担保物。
三、物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和特定取得两种。
1. 合法取得:指依法取得物权。
合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包括合同订立、继承、赠与、判决、拍卖等。
2. 特定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取得物权。
特定取得物权的方式包括占有遗失物、依法变卖抵押物等。
四、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护: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完善,对于物权的法律保护比较全面。
公民和法人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物权。
2. 行政保护: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对于侵犯物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3. 社会保护:社会组织可以充当公益诉讼的起诉方,代表广大公民和群众维护物权。
五、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我国的物权法适用于我国的所有领土、领水以及空中和空间的有关物质财产。
物权法针对的是具体的物质财产,而不是抽象的权利。
物权法是保障人们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课-物权法
本章主要内容有: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权的概念和分类;占有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动产物权的交付;物权的保护;共有的法律特征;抵押的财产范围与效力;抵押合同与抵押 登记;抵押权的效力;质押;留置。
第一节 物权概述一、物权法概述 (一)物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物的概念 物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权利,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民法 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
《物权法》对“物”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
只是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 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客观物质性。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 或财产权利,不是民法上的物。
人体和某些自然力除外。
①有体物,或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②特定物,③可 交易的,④非人格性的物。
(2)可支配性。
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
①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物,由专门的法律调整,如专利由《专利法》调整。
但有时精 神产品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以专利权出质。
②虚拟财产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例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
【例题·单选题】物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权利,下列属于民法上物的是( )。
A.冬天里的第一场雪 B.镶在嘴里的金牙 C.注册的商标 D.佩戴的耳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的概念。
雪在物理上是物,在民法上因为它不能为人所控 制、利用,因此不是民法上的物。
金牙本身是物,但是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为一体。
注册的商标属于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物。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 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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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2018年
卷21题1分1题1.5分1/7题3分 5.5分
卷12题2分——1/7题2.5分 4.5分2017年
卷23题3分1题1.5分—— 4.5分
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2016年
卷21题1分1题1.5分1/7题2分 4.5分
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2015年
卷21题1分1题1.5分3/6题8.5分11分
卷11题1分1题1.5分2/6题6分8.5分2014年
卷22题2分1题1.5分1/6题3分 6.5分2019年本章考点无变化。
本章单元框架
第一单元物权法概述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物权法》上“物”的概念(★)(P39)
1.有体性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但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但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以成为物。
考点2:物的种类(★)(P39)
分类典型例子法律意义
(1)流通物苹果
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的变动
(例如,买卖毒品的合同无效、
受让方不能享有毒品所有权)限制流通物黄金、文物、安眠药
禁止流通物毒品、土地所有权
(2)动产
包括车辆、船舶、航
空器等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规则、公示途径不同不动产
包括土地、海域以及
房屋、林木等地上定
着物
物权变动规则、公示途径不同
(3)可替代物苹果、大米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
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
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
偿
不可替代物齐白石的画
(4)消费(耗)
物
粮食、金钱
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之后,又原
封不动地归还原所有者
非消费(耗)
物
房屋、汽车
(5)可分物米、酒
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物牛、汽车
(6)主物典型的从物如旅馆设
置的家具、房间的钥
匙、书的封套、汽车
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
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
物一致
从物
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
原物
典型的孳息物如母鸡
生的鸡蛋(天然孳
息)、房屋产生的租
金(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
①当事人对天然孳息的取得有
约定的,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
的,由所有权人取得
②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
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定孳息(2014年案例分
析题)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
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物
【2018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2017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
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
D.牛属于可分割物
【答案】A
【解析】(1)选项B: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2)选项C:金钱属于消耗物;(3)选项D:牛属于不可分物。
考点3:物权的种类(★)(P40)
【2017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质权
D.抵押权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从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