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义学的应用初论
民法法源与法学方法——《民法总则》第10条的法教义学分析
④ 浦法仁《 :法律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 页。 ⑤ 李伟民主编《 :法学辞海》(第 3 卷),蓝天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876 页。相同观点,参见曹建明、何勤华主编《 :大辞海·法学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 页。 ⑥ 认可行政法规的观点,参见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26~27 页。 ⑦ 认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观点,参见寇志新《 :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5~86 页。 ⑧ 认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观点,参见王利明《 :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7~60 页;李开国《 :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0~61 页;龙卫球《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8~40 页;郭 明瑞主编《 :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8~19 页,郭明瑞执笔;陈华彬《 :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71~72 页。 ⑨ 张民安《 :〈民法总则〉第 10 条的成功与不足——我国民法渊源五分法理论的确立》,载《法治研究》2017 年第 3 期。 ⑩ 参见石佳友《 :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以〈民法总则〉第 10 条为例》,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 年第 4 期。 ⑪ 参见王利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51~52 页,王利明执笔。 ⑫ 参见汪洋《 :私法多元法源的观念、历史与中国实践——〈民法总则〉第 10 条的理论构造及司法适用》,载《中外法学》2018 年第 1 期;贾翱《 :〈民法总则〉中二元法源结构分析及改进对策》,载《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2 期。
法律知识的集成与法典时代的民法教义学研究
法律知识的集成与法典时代的民法教义学研究一、引言法律评注是近几年民法学界逐渐升温的一个话题。
中国民法学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均显示了浓厚的兴趣。
2017年《中国应用法学》、《法律适用》就法律评注的可行性与实施技术问题组织了研讨,旨在增加对法律评注的关注度,并为其发展作舆论上的铺垫。
[2]在学术界,黄卉、张双根、张谷、王洪亮等聚集了一批中青年民法学者,和德国学者一起共同探索中国引入法律评注的可能性。
朱庆育从2016年起组织了一些学术新生代力量开始就中国《合同法》撰写逐条评注。
评注对其追随者难以抗拒的号召力,使得这个群体的力量日益壮大。
此外,在法律评注本体论方面,贺剑开拓性的深入研究,填补了中国法学界知识上的缺口。
[3]所有的迹象似乎预示着,随着中国民法典编纂的逐步推进和图书市场各类评注类图书的纷纷出版,一个共识在民法学者中逐渐形成,那就是,德日式融合法理与判例的法律评注将会是未来中国民法的一个发展方向,“民法注释的时代已经到来”。
[4]但同时也不乏对于近期产生评注的前景比较悲观的看法。
法律评注在中国是否已经呼之欲出还是需要继续翘首以待?法律评注能否为中国法学品质的提升贡献动力与元素?如果前两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法律评注在中国的成长还需要哪些条件?其实现的途径又有哪些?这些问题当然并不为民法学所独有,但公法与刑法发展状况以及对于评注的关注程度,与民法不同,而在评注推进力度方面民法走在最前面,所以本文试图以民法学为研究对象考察法律评注对于中国法学发展的意义。
二、法律评注时代的开启法律评注的时代是否已经开启?如果这一问题的判断标准是立法活动、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所产生法律知识量增长的速度,在法律评注这种整合与集成工具缺席的情况下,已经达到很难把握的状态,那么其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在中国改革开放后重建其法律体系的过去四十年间,立法所产生的法律知识即便在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建成之后并未停歇。
民法教义学——精选推荐
民法教义学[德]尼尔斯·扬森(Nils Jansen)* 著 朱晓喆 沈小军** 译 内容摘要:民法教义学的目标在于,以科学方法有序和稳固地重构现行私法,尤其意味着:体系思维。
在这个意义上,教义学可以定义为“一个语句的体系”,这些原理在概念—体系上贯穿现行法,进而将其归结为一些抽象的制度,以便引导法律的适用。
法教义学可以稳定法律论证特定的概念、体系或其他被普遍认可的前提;它建立起一些有约束力的基本概念、表达模式和秩序观念——也就是关于法律论证的标准。
关键词:法教义学;民法;体系思维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76(2016)01-0098-08 一、引言与概念界定法教义学的概念与推动教义学的自我认知(Selbstverständnis)显然是德国特有的现象,至少在其他语言中还找不到与德国这一概念直接对应的东西。
虽然法教义学的概念历史悠久,且其意义最先形成于医学领域,①但如今这个概念的特殊意义和内涵通过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而打上了德国法学的烙印。
直至今日,法教义学概念仍带着萨维尼与普赫塔的理论设计,即以科学方法将法律作为一个体系予以固定。
②民法教义学的目标在于,以科学方法尤其是体系思维(systematischen Denkens)有序和稳固地重构现行私法。
德国的法教义学概念一方面是指一种对现行法进行体系—科学化的工作,另一方面也指这一活动的成果和对象。
尽管迄今这一概念尚未有普遍认可的定义,③但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教义学”相对*德国明斯特大学罗马法、近代私法史、德国和欧洲私法讲席教授。
本文发表于国家法哲学和社会科学联合会德国分会组织编写的《法哲学全书》。
感谢尼尔斯·扬森慷慨授权译者翻译本文。
论文的中英文摘要为译者应编辑要求所加。
**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小军,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
叶名怡教授解答本文的法语翻译问题、肖俊博士解答拉丁文的翻译问题,在此特别致谢。
民法学讲义1
民法学教案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1.民法概念的起源:民法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
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
罗马法的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类似于今日的内国法。
罗马法的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类似于今日的涉外法。
比起市民法,万民法实际更具有今日民法的特点,已经有了今日民法概念的雏形。
现代民法的概念:现代民法的概念形成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
但国际社会尚无同一的、公认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不通过定义的方式给民法下定义;少数国家定义为私法。
公有制国家----通过民法调整对象给民法下定义。
二、中国民法的定义与特点1、《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点:主体的平等性调整内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实质:法律规范三、民法概念的区分(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的民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理解: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与私法意义相同;存在于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国家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商人、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并列,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公法与私法公法的概念--以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核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私法的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民法学总论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
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
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民法总论。
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
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引言教育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之一,而教学法作为教育活动的基础性学科,对于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至关重要。
民法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学科之一,其内容繁杂,逻辑性强,因此在民法教学中合理运用教学法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民法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本文将就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是一种让学生通过自主探索和发现来获得知识的教学模式。
在民法教学中,可以采用启发式教学法来让学生主动思考、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例如,在讲解合同法中的成立要件时,教师可以给学生案例或实际情境,让学生通过自主思考和讨论来找出成立要件,从而加深对概念和原理的理解。
二、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来引导学生理解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
在民法教学中,可以引入相关的真实案例或虚构案例,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思考和讨论。
通过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讨论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是通过学生之间互相讨论和交流的方式来促进学习的教学方法。
在民法教学中,可以设置问题或话题,让学生进行小组或全班讨论,激发学生思考和发表自己的观点。
通过讨论式教学法,学生能够积极参与课堂,增强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并培养批判性思维和表达能力。
四、互动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是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创造积极的学习氛围,促进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教学方法。
在民法教学中,教师可以设置提问环节、小组活动或角色扮演等,鼓励学生提问、回答问题和互动交流。
通过互动式教学法,教师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的理解错误,提高教学效果,同时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五、语境教学法语境教学法是通过将学习内容与实际语言环境相结合,创造真实语境,促进学生语言运用能力的教学方法。
在民法教学中,可以使用案例、文本或模拟情境将学习内容置于真实的语言环境中,让学生进行语言运用和实践。
最新 简析民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的系统观-精品
简析民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的系统观教义学在法律系统中的另外一种作用机制就是规范具体化,如何分析民法教义学与方法的系统观?前言在社会中构建民法教义学体系,是现行法行之有效的基础。
民法教义学体系中,需要对民法典的编撰质量进行限定,并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为此,在下文中对民法教义学的横通解释以及规范具体化进行研究,并着重分析法学方法。
1民法教义学在法律系统的渗透在法律系统中,民法教义学是横通与纵通的枢纽机制,其中纵通实际上是一种时间的贯通,是在历时态的法律系统不断向前演进中,对时间的贯通[1]。
1.1民法教义学在横通方向的解释而在横通方向上,民法教义学是对立法缺陷的弥补。
民法教义学在自身体系下对立法机制产生直接影响。
由于立法是对系统中所产生的要求进行直接响应,换言之,立法是对法律系统的直接翻译。
在法律体系发生变革时,立法采取兵来将挡,水来土淹的模式,但是立法的各项策略实施难免会与其他机制之间相互重叠,使其在整体体系中暴露出一些缺陷。
而民法教义学在该方面的应用,能够为立法执行带来诸多便利,同时也能够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民法教义学在专业领域为放松等提供了空间。
换言之,民法教义学体系的建立为立法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进行弥补[2]。
1.2民法教义学的规范具体化民法教义学在法律系统中的另外一种作用机制就是规范具体化。
规范的具体化是不同法系的共同问题。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中,认为法律中的人才就是创造法律的人,但是却无法解规范的具体化体系,而使得法学教义陷入虚无主义困境中。
而在德国的大陆法系中,认为能够解决规范的具体化的唯一途径就是民法教义学。
在民法教义学中,通过法的理念、法的原则、法的执行规则研究,发现其背后的实现原理就是沟通。
而“沟通”恰好是法学系统观中的重点。
2法学方法的系统观分析在法学方法的系统观分析中,其内部体系大约分为法理念和法原则。
其中法理念是指,法律自身所具备的安定性原则,以及合乎目的性原則。
民法实例研讨策略与民法教义学
不同法律规范的冲突
在同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导致适用上的困难。
法律解释的多样性
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不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增加了研讨的难度。
民法实例研讨的优化路径
民法实例研讨策略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和方法。
民法教义学在民事司法中的广泛应用,提高了法官对法律 原则和法律条文的把握能力。
两者在民事立法中的互动性
民法实例研讨策略在民事立法中发挥着引导作用,为立法者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参 考意见。
民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和概念框架为民事立法提供了基础和指导,推动了民事立 法的科学化进程。同时,民事立法的新发展也为民法教义学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和研究方向。
缺乏独立性
我国民法教义学研究过于注重对国外研究成果的 借鉴和引用,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04
我国民法实例研讨策略与民法教义学的关
系
两者相互促进的关系
民法实例研讨策略的应用有助于民法教义学的进一步发展。
民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和概念框架的完善,为民法实例研讨 策略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两者在民事司法中的互补性
民法实例研讨策略与民法教义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论 • 我国民法实例研讨策略 • 我国民法教义学 • 我国民法实例研讨策略与民法教义学的关系 • 结论
01
引论
主题简介
民法实例研讨策略
本篇论文聚焦于探讨民法实例研讨的策略,即如何通过分析 真实的民法案例,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 律争议。
《民法》讲义精要汇总
《民法》讲义精要汇总《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法教义学的应用_许德风
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l.25,No.5(2013)pp.937-973法教义学的应用许德风*摘 要 法教义学存在于法律虚无与法典万能之间,是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依照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体系要求解释、应用及发展法律的做法。
其功能是:在争议事实有多个可供选择的法律规则时,为裁判者提供可言说、可交流、可检验的规则选择与法律论证机制。
尊重体系与逻辑是法教义学的基本特征,而形式推理是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
价值共识是法教义学的推理前提,也始终贯彻在法教义学的应用之中。
法教义学的应用,在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中均有体现。
其中,确立基本价值共识和基础性请求权规范是法教义学形成与固定的关键;而法官解释与补充法律,包括在法律适用中进行漏洞补充(法官造法),是法教义学尤其是民法教义学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
法教义学在法学研究中也有所体现。
法教义学基本理论的建构,有赖于理论法学的支持;法教义学具体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比较法的经验;而法教义学的应用实效,则取决于对本土实践的准确把握与及时反馈。
关键词 法教义学 立法 法官造法 实证研究 经验研究 形式推理 实质推理 法学方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郑杰、徐成、茅少伟、孙新宽、石佳霖、张戴旭、胥振阳、邵明潇、曾理的研究协助,得益于葛云松、陈若英、侯猛、朱苏力、冯象、王凌皞、王轶、吴光荣、申卫星、冯珏、贺剑、朱广新、耿林、李昊、姜强、宋鱼水、崔建远、汤文平等师友的讨论、批评、指点与督促,在此特别感谢。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度一般项目《法教义学的基本要素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20003)的阶段性成果。
诚如星野英一所说(作者引用了田中耕太郎的观点),虽然方法先于论理,但学问的顺序,应当首先是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因此,在个人学术道路的早期,在法学方法研究兴旺发达的背景下撰写这一题目的论文,时机极为不当。
民法学说司法适用分析
民法学说司法适用分析学说是一个通用概念,在不同语境下,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准确理解。
在民事法律中,学说是指民商事法理论学说,在刑事法律中,学说自然是指刑事法相关理论。
在本文中,将学说区分为两种,一种为民法领域学说,即法学研究者对涉及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观点和看法,比如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必要性因果关系说和相当性因果关系说、死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继承丧失说和扶养丧失说及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学说等等;另一种为某专业领域学说,即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有关的各种专业领域的观点和意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意见或者检查、诊疗方案的合理性所参照采用的理论学说,比如临床医学领域的脑震荡的成因与诊断学说、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的发病理论学说、病理学说等各种疾病检查、诊断及治疗理论等学说。
通过案例分析发现,两者从各自本身性质出发,在适用阶段、适用主体及适用效果上都有所不同。
(一)适用阶段不同。
某专业领域学说作为小前提适用,而民法学说作为大前提适用。
三段论贯穿于法律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就是指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就是寻找请求权基础;小前提是法律事实,必须是经过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并且经过证据证明后予以认定的事实;结论就是法院判决。
法院的审判就是将小前提放在大前提下予以证成,作出裁判。
某专业领域学说通常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适用,尤其是对存有较大争议的事实,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案件事实部分,与法律规范无涉,故通常出现在裁判文书“事实”部分。
而作为大前提适用的民法学说主要出现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法院在遇到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无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时,且通过其他法律渊源———习惯等仍无法寻求依据时,法院通常参照理论学说,并对所要适用的理论学说进行解释,以达到释法明理之效果,从而作出合法合理、公正有效地司法裁判。
(二)适用主体不同。
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主体专属于法院。
根据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法院作为我国的专门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既是法律之规定,又是司法之专属权能。
法教义学解读
法教义学解读法教义学是来自德国法学界的一个概念,在宽泛的意义上,可与狭义的法学、实定法学、法律学、法解释学等术语在同一或近似的含义上使用。
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
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其实,"法教义学"并不神秘。
不管我们知道不知道这个概念,其本身总是存在于法学思考、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之中的,而在在法治实践中居功甚伟。
但是,如果能从理论上了解一下法教义学是什么,那么对于认识法学的传统和本义,乃至思考"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这一宏大问题的部分要点,是颇有裨益的。
这也是法学方法论给我们带来的益处之一。
以下是不同学者对法教义学的观点。
1、林来梵的观点:法律教义学、法教义学、教义学法学这三个概念基本上通用,或被称之为" 狭义或本义的法学" (如拉伦茨)。
"法教义学"的称谓,乃因传统法学源于中世纪注释学派借用经院神学解释圣经的技法解释罗马法大全而发展起来的,故而得名,迄今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沿用。
2、郑永流的观点:在萨维尼集成的解释理论基础上的传统法律方法,是狭义的认识论上的法律方法。
其功用是去认识预设的法,特别是制定法,这是把法看成是一个预设的、封闭的、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个体系为一切案件准备好了答案这一法律观的必然结论。
孟德斯鸠甚至说,法官的判决不外是" 法律的精确复写",法官只需眼晴,他不过为" 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 。
此狭义的法律方法的内容为法律解释,具体方法也仅限于萨维尼总结的语义、逻辑、历史(主观)和体系解释四准则,结果的正义性、合目的性充其量可以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起作用。
在借助法律解释方法解决了判断的大前提的确定性问题之后(1813 年巴伐利亚刑法的起草人大费尔巴哈连对刑法进行解释也主张禁止),剩下的便只是进行演绎推理就行了。
浅析中国民法立法与法教义学
浅析中国民法立法与法教义学发布时间:2022-01-20T09:02:11.382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30期作者:邢好[导读] 民法立法在中国民法发展史中始终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历代法学家的不断努力下,民法典的编撰工作终于在2020年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而作为一种方法论范式的法教义学对于法律适用的贡献已经毋庸置疑,但它并非是司法领域的专属,法教义学具有强大的包容性、适应性以及革新功能,将其引入立法领域,或许能为现行民法立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推进民法立法的转型与革新,助力法治中国的建设。
邢好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 650500摘要:民法立法在中国民法发展史中始终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在历代法学家的不断努力下,民法典的编撰工作终于在2020年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而作为一种方法论范式的法教义学对于法律适用的贡献已经毋庸置疑,但它并非是司法领域的专属,法教义学具有强大的包容性、适应性以及革新功能,将其引入立法领域,或许能为现行民法立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推进民法立法的转型与革新,助力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民法典编撰;法教义学;立法;司法1中国民法发展简述在中国百年来的民法发展历程中,民法典编撰从未离开人们的视线,尽管朝代更迭,政权替换,但法学家们对于民法典编撰的热情从未改变。
新中国成立前(1911-1949年)进行了三次民法典编撰:第一次,清末时期,为了救亡图存,诞生了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第二次,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应对1919年巴黎和会以及1922年华盛顿会议的检查,北洋政府于1925年公布了《民国民律草案》。
第三次,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
这一时期产生的两部草案及一部法典均是对德国民法的借鉴。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2020年)进行了五次民法典编撰:1954年开启了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但受“整风运动”影响而被迫停止。
1964年进行了新中国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但受“四清运动”影响,亦无果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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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的应用初论
作者:徐战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2期
摘要如何将民法教义学由一个通常理解上的认识论和技艺性问题上升到民法学的本体论问题颇值得探讨。
本文从明确树立解决问题意识,明确请求权基础的适用方法,如何对待法律概念和法律判例素材等方面,尝试提出一个形成民法教义学操作共识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民法教义学请求权基础案例类型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012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民法教义学的应用是关涉到民法正义实现的本体论问题。
如何将民法教义学由一个理论抽象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共识的技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理论界,民法教义学的研究最近十年才引起中国大陆法学界的重视。
原因如下:
民法教义学方法论貌似一种“高深”的学问,非一般学者能力可及,以致大家避而不谈,恐贻笑大方;民法教义学的应用自觉需要民事实体法学者,特别是有德国留学背景的学者的学术积累,否则,可能造成与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实务运用的脱节和隔阂,沦为空对空的虚妄说教。
在实务界,司法实务工作者貌似对法律运用的技艺方法掌握的如火纯青,但事实上是应该归功于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是法律理解的“前结构问题”,缺失的是系统的可操作性的方法论训练,而最适宜的训练方法是民法教义学,也即是说,民法教义学应当达成最基本的应用共识,易于操作,而不是完全依赖实务的经验积累。
因此,十分有必要梳理民法教义学的技术内核,将民法教义学中最基本的原理总结、提炼为便于操作的技术或者流程并以此来推动民法的应用转型。
二、民法教义学的生命——解决纠纷
无生活不纠纷,法学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学科正是因为法律能够独立地解决特定生活纠纷。
法律规范虽然由语言文字构成,但法律的实际效力却是由纠纷的具体解决效果为评价标准。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规范的具体实现,而实现的过程不能在完全依靠“自然经济”的口口相传或者经验累积。
现代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学教育生产模式应该能够“流程化”、“批量化”地生产法律适用人产品。
因此,民法教义学的教育目标应该为从事法律职业做准备,应该无限贴近纠纷的解决。
面对民事纠纷,纠纷主体首要考虑的是纠纷的解决本身,而不是抽象的正义、德国法、日本法、台湾法如何规定等等这些看起来高大上的东西。
基于纠纷解决的“迫切”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日常语言。
但这种游刃有余的转换能力需要民法教义学的请求权基础思维的长期训练。
民法教义学对司法判例,特别是疑难杂症没有解决力,法律就丧失了存在意义,民法教义学也就失去了研究价值。
因此,解决纠纷几乎是所有法律人的终极价值追求。
法律争议如何解决,这构成法律人的核心任务。
相应地,我们的能力培养就应当以此为指向。
法教义学的研究与解决争议是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一种面向纠纷的条文解释学,起点是法律规范,终点是解决纠纷,法律条文通过法律适用方法达致纠纷解决。
教学方法上,应该重视实例训练,将基本概念和法律的解释适用纳入案例之中,重点是解题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民法教义学思路。
三、民法教义学与“请求”
法律人的工作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个案,具体言之,是请求权基础具体涵摄适用论证于具体个案。
抽象的条文应以请求权基础予以重整,具体个案应以甲乙丙为角色的判例来具体化,涵摄适用的过程正是具体化的论证。
在民法教育领域,法律适用的前提应当体现为“有病推理”,即必然推定民事生活纠纷中的平等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纠纷。
既然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我们不妨用一个特定“民法化”的概念——“请求”——来客观描绘这种场景。
但是合同法中仍然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的表述,不知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误。
即便是进入到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法官面对两造时,依然是依法裁判原告告被告的诉讼上“请求”,而且必须是仅限于“请求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亦可以用“请求”一词予以重述,如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损害赔偿等等。
民事领域请求的内容可以很多,但有一种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几乎可以成为财产责任和绝大多数非财产责任的替代或者补充方案,因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民法实在是一个内部相互勾连的体系,体系关联的抓手应是请求权基础。
构造请求权基础是合目的性的民法思维技术。
如果有比判例与文献更为重要的,那么这肯定就是法律条文本身。
而请求权基础首先是民法条文体系的“神经中枢”。
梅迪库斯在其《请求权基础》的导论部分首先探讨了“体系问题”,随后按顺序展开了不同请求权基础的论证。
如梅迪库斯认为审查多项请求权的顺序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缔约上过错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物权法上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及严格责任而发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
而且,请求权基础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与辅助性规范、反对性规范亦有密切关系。
法律规范的模式是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逻辑上讲,应该是纠纷事实要件符合了“寻法”的构成要
件,就可以直接适用与该构成要件相应的法律效果。
但是,请求权基础的实际检索顺序却是从法律效果出发,反向去推理证成构成要件。
从法律规范的完整性上看,请求权基础是完全性法条,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要素则通常由辅助性规范去界定,辅助性规范通常是对请求权基础中的不确定性概念的定义或者具体化。
而且,辅助性规范也分成若干个层级,如第一级辅助性规范、第二级辅助性规范等等。
除此之外,请求权基础本身也应包含抗辩权规范。
而法律概念是抽象的,须具体化于个别事物之上,因此,“举例”阐释法律概念至为重要。
“法律概念”与“具体例子”如影随形。
分解法律概念,明确其构成要件,是精致把握法律概念的能力,甚至可以说,分解得越精细,掌握得越到位。
法律概念这种具体化也应该放在请求权基础的框架中去理解。
分解不仅仅是认识法律概念的方法,也是具体细化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对请求权基础进行鉴定的能力。
在请求权基础技术的适用过程中,肯定法源论是一个前提。
我国大陆教科书中通常也介绍民法的渊源或者民法的表现形式,但是这种介绍是概括列举式的,问题是可能未兼顾到法律的具体适用逻辑。
比如北大、高教出版社的《民法》中,民法的渊源有四种: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尽管制定法中提及民事法律,但是并未按照法律适用技术排列民事单行法。
债的发生原因有七种,分别是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
根据请求权基础的适用顺序,侵权行为应当位于无因管理之后,而不是无因管理之前。
而且全书未提及请求权基础的适用顺序的原因亦不明了。
这是一个应该深入探讨的问题。
四、民法教义学与解释适用技术
法规范并非彼此无关地平行并存,其间有各种脉络关联。
解释规范时亦须考量该规范之意义脉络、上下关系体系地位及其对该当该规整的整个脉络之功能为何。
民法教义学通常并不描述单个规范,而是揭示概念或者体系种类之间重要的勾连。
易言之,对规范之间联系的综合性阐释超越了个别规范的规定。
法律适用于案例是一个由不确定性概念和价值衡量等要素构成的“灯罩”理论(解释、填补、具体化)。
质言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
法律有漏洞的,填补漏洞,对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价值补充与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主要不是为了证明某一个理论或者假说,而是解决某个具体的问题,即法律概念的厘清和系统化的理论体系构建统一于纠纷的解决。
民法教义学就是从规范条文出发(矢),通往解决纠纷这个规范目的(靶)。
民法教义学以现行民事法律(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之中)的内容和适用为对象建立的法律知识体系,该知识体系必定是在现行法所确立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的框架下通过解释方法来实现的,其中法律条文的意义射程就是民法教义学的边界。
民法教义学的整合与体系化的基本素材应该是也必须是中国本土民事判例。
在德国,民法实例题多取材于法院判决。
学者学说是为了司法者提供法律适用的指南。
反过来,司法者的司法判例也为学者学说提供素材并对法律规范的实效、学者学说的解释力提供可以实证的检验标准。
现行立法法条、既有司法判例、主流学者学说实是一种相互证实的关系,这样民法教义
学才可能是一种实证的科学。
在立法主义向司法主义转变的过程中,民法教义学对中国本土司法判例的关注会是一个自然生发的内源性的趋势,而不再单纯的比较,如甲国乙国丙国,甲说乙说大家说。
这样司法者也才更有动力去参照学术研究成果。
(比如刑事司法者人手一本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正是因为学者张明楷的刑法教义学说面向刑事司法实践,有针对性。
)大陆法系德国的法学教育的重点实际上是基于实证法的演绎式案例教学,其法律思维训练必须有一个民法教义的前提,明显区别于判例法系美国的归纳式判例教学。
民法教义学的解释适用客观上也要求抛弃抽象的宏观比较,抛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某一具体条文比较,而应以制度的整体功能为划分标准进行专题制度的判例比较研究。
注释:
[德]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序言.
魏振瀛.民法(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4-16.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16.
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