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组织外部专利许可纠纷处理机制及案例分析
若干药物专利纠纷案例分析
若干药物专利纠纷案例分析药物专利纠纷案例是指涉及制药行业中的专利权纠纷,涉及到新药研发、专利保护、市场竞争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将分析三个药物专利纠纷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案例一:InterMune v. Actavis该案以抗癌药Esbriet(pirfenidone)为中心,涉及到InterMune 公司对Actavis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
InterMune公司持有Esbriet的专利,并通过该药物治疗肺纤维化病患者。
Actavis公司推出与Esbriet相似的通用药,并申请了对应的生产和销售批准。
InterMune随即起诉Actavis侵犯了其专利权。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InterMune的专利是否有效和Actavis是否构成了侵权。
InterMune论证其专利是有效的,并且Actavis的通用药与其专利所涵盖的技术相似。
而Actavis则主张InterMune的专利无效,并且其通用药不侵犯InterMune的专利权。
最终,法院裁定Actavis侵犯了InterMune的专利,并禁止其在专利有效期内生产和销售通用药。
该案例对于制药公司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证明专利有效性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
案例二:Bayer v. Natco Pharma该案以抗癌药Nexavar(索拉非尼)为中心,涉及到Bayer公司对Natco Pharma公司生产和销售其通用版本的专利侵权指控。
Nexavar是一种口服的多激酶抑制剂,用于治疗肝癌和肾癌。
Natco Pharma在印度获得了生产和销售Nexavar的许可,但其通用版本的价格远低于Bayer拥有专利的原始药物。
Bayer公司指控Natco Pharma侵犯了其对Nexavar专利的独家权益,并要求法院禁止Natco Pharma销售其通用药。
该案例的争议点在于Natco Pharma是否违反了Bayer的专利权,并且是否构成了非法的竞争。
Natco Pharma主张其通用药没有侵犯Bayer的专利,并且提供了低价药物使更多的患者能够获得治疗。
争议焦点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争议焦点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名为“创新科技”的公司,该公司在2019年推出了一款新型智能手机,名为“未来先锋”。
该手机以其独特的设计和先进的技术迅速占领市场,但不久后,市场上出现了关于其专利侵权的争议。
原告“智慧先锋”公司声称“创新科技”侵犯了其多项专利权,并要求“创新科技”停止生产和销售“未来先锋”手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2. “创新科技”是否侵犯了“智慧先锋”的专利权3. 赔偿金额的确定三、案例分析(一)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专利侵权的判定通常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指的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
等同原则则是指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没有直接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但如果其功能、效果与专利技术实质相同,也可以判定为侵权。
(二)“创新科技”是否侵犯了“智慧先锋”的专利权“智慧先锋”公司主张“创新科技”的“未来先锋”手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一项是关于手机外观设计的专利,另一项是关于手机内部电路设计的专利。
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分析“创新科技”的“未来先锋”手机在外观设计上与“智慧先锋”的专利产品存在相似之处,但同时也有显著的区别。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如果“未来先锋”手机的外观设计包含了“智慧先锋”专利中的所有设计要素,则可能构成侵权。
然而,如果“未来先锋”手机在某些设计要素上与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2. 内部电路设计专利侵权分析对于内部电路设计的专利侵权问题,需要对“创新科技”的“未来先锋”手机的电路设计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其是否采用了与“智慧先锋”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
如果“未来先锋”手机的电路设计实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或等效,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赔偿金额的确定如果法院判定“创新科技”侵犯了“智慧先锋”的专利权,那么赔偿金额的确定将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
赔偿金额可以基于以下几种方式确定:1. 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2. 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3.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4. 法定赔偿额四、结论与建议根据上述分析,“创新科技”是否侵犯了“智慧先锋”的专利权,需要进一步的技术对比和法律判断。
中国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评价(上)标准专利处置实务系列3
中国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评价(上)标准专利处置实务系列3杨晓丽【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4(000)008【总页数】4页(P62-65)【作者】杨晓丽【作者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正文语种】中文2013年12月1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与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联合公告,正式发布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管理规定》这一宏观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参照国际标准组织的常规做法,作为实施细则的国家标准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与SAC于2014年4月28日正式批准发布,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它首次从国家管理制度的层面,明确规定了我国在制修订和实施国家标准过程中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问题时的处置办法(制修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可以参照适用《管理规定》),将在规范我国标准管理、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提供标准与专利结合问题的司法处置参考等方面产生积极意义。
作为配套的国家标准GB/T 20003.1,则从程序设计的角度,对标准中纳入专利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进行了规定,是《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与《管理规定》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框架。
同时,为帮助标准化组织理解《管理规定》和GB/T 20003.1,CNIS又配套编纂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解析与实施指南、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释义与实施指南。
《管理规定》共包括总则、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附则等五章内容。
专利维权案例分析
专利维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专利维权案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专利维权案例旨在保护专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一些典型的专利维权案例进行分析,以探讨专利维权的主要挑战和解决方案。
案例一:X公司侵犯Y公司专利权案Y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无人驾驶汽车技术的专利,该专利为Y公司在该领域的独特创新。
然而,X公司开发了一款类似的无人驾驶汽车,并用于商业营销。
Y公司发现X公司的产品明显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并为此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维权的挑战主要是证明X公司侵犯了Y公司的专利权。
Y公司需要找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例如专利文件、技术报告、技术证人证词等。
此外,Y公司还需要证明自己的专利在技术上是新颖和创新的,并且X公司的产品与其专利的权利要求相似。
Y公司还需要评估专利的价值,以确定是否值得进行专利维权诉讼。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Y公司聘请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并与技术专家合作,收集证据并提供技术证词。
他们还进行了专利侵权分析,以证明X公司的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
最终,Y公司赢得了诉讼,并成功维护了他们的专利权。
案例二:Z公司反诉专利侵权案Z公司是一家领先的医药研发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新型药物的专利。
然而,Y公司对Z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声称Z公司的新药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
Z公司确定自己的专利是有效且合法的,并决定进行反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维权的挑战是证明Z公司的专利不侵犯Y公司的专利权。
Z公司需要提供技术证据和专利分析来支持他们的主张,并证明他们的专利与Y公司的专利有明显的区别。
此外,Z公司还需要评估专利的商业价值,以确定维权的成本和效益。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Z公司与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合作,收集并分析了技术证据。
他们还与独立的技术专家进行了讨论,并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
最终,Z公司成功地驳回了Y公司的诉讼,并成功维护了他们的专利权。
专利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拥有一项名为“新型环保材料”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与原告的发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辩称,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答辩状,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异议。
2. 庭审过程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4)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被告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2)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的技术说明书;(3)相关行业专家对涉案技术特征的鉴定意见。
3. 庭审辩论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就涉案技术特征的相似性进行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具有相同之处,侵犯了其专利权。
被告则认为,其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原告的专利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证明原告享有该专利权;2. 被告生产的“环保产品”实物及照片、技术说明书等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似之处;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邮件及合同证明被告曾向原告采购过涉案专利产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时,首先需明确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专利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为了解决专利纠纷问题,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此,制定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
一、调解范围和方式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一般包括专利权的归属、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所涉及的合同纠纷等。
调解方式可以采取行政部门直接调解、委员会调解等形式。
调解程序要遵循公开透明、自愿参与、保密等原则。
二、调解的程序和主体1.提交调解申请:当事人可向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受理调解申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解申请,并通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受理调解的工作程序。
3.调解组成员的确认:根据案件的情况,行政部门将组成调解小组,并确保调解组成员的公正和独立。
4.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一般包括调解准备、座谈、调查取证、协商谈判、达成协议等环节。
5.制定调解协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后,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专利纠纷调解协议,明确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三、调解的原则和要求1.自愿参与原则:调解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没有强制性的参与要求。
2.公正、公平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和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外泄。
4.实效原则:调解的目的是解决专利纠纷,实现和解,应当尽快达成协议。
5.纠正违法行为原则:对于明显违法的行为,行政部门应当通过调解纠正。
四、调解的效力和执行专利纠纷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行政部门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如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的情况,对方方可向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起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规范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专利纠纷,达到公正、公平、保密、高效的调解目标。
同时,行政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得到强制执行,为专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和机制。
涉外著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双方争议尤为激烈。
本案例选取了中美贸易战中的一起知识产权争议案,旨在分析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争议焦点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研发。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抗癌药物的技术专利,并在我国申请了专利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药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同时,甲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诉,要求禁止乙公司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
三、争议焦点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甲公司主张,其专利在我国得到有效保护,乙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权侵犯其知识产权。
而乙公司认为,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限制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乙公司则辩称,其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侵权。
3. 知识产权赔偿金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与其侵权行为不符。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我国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甲公司在我国申请的专利,在地域上受到保护。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
因此,甲公司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2.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侵权判定应综合考虑专利技术特征、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等因素。
在本案中,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足以认定乙公司构成侵权。
标准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案由:专利侵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1)科技公司于2010年10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为“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020XX XXXX,该专利于2011年12月30日获得授权。
(2)电子公司在2013年开始生产并销售一款名为“新能充”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器,其外观设计、技术特征与科技公司所持有的专利近似。
(3)科技公司发现电子公司的产品涉嫌侵权后,于2014年3月向电子公司发出侵权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电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回应。
(4)科技公司遂于2014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电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理由(1)被告电子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科技公司所持有的专利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构成了专利侵权。
(2)被告电子公司的产品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科技公司的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3)被告电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第五十九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解读及相关案例分析研讨会顺利召开
422020.07.DQGY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Y|| 标准化综合|STANDARDIZED SYNTHESISSYNTHESIS 全国移动电站标委会召开修订GB/T 2820系列标准第一次起草工作组会议中电协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实施研讨会成功召开《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解读及相关案例分析研讨会顺利召开全国移动电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于2020年5月12日组织召开了GB/T 2820系列第1、5、8部分第一次起草组会议,会议采用视频形式,来自标委会及相关企业共22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标委会秘书长任晓军主持召开。
任秘书长指出,本次修订的3项GB/T 2820系列标准是等同采用ISO 8528系列标准,但需要分析研究国内的技术发展情况(尤其在功率的标定方面),把适应国内基础技术的因素体现在新的标准中。
此次标准修订,邀请参加企业都是在发电机组方面有技术优势的企业,任秘书长要求各参加起草的专家把GB/T 2820系列标准真正重视起来,并提出了各项标准修订工作的任务时间节点及要求。
三项标准起草负责人刘正铭高级工程师对标准草案的内容做了简明扼要的介绍,阐述了结合国际标准修改形成的草案与之前标准的技术性变化内容,并和与会专家进行了线上讨论,大家积极踊跃,为标准的完善各抒己见。
本次会议是特殊时期的一次特殊而重要的工作会议,今后秘书处将充分利用好这种模式,发挥行业专家的积极性,努力完成标准修订。
此次会议三项标准起草组全体成员均参加了会议,部分行业相关专家旁听了本次会议。
为了更好地指导相关学会、团体标准起草单位等合理开展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工作,团体标准化发展联盟知识产权研究委员会牵头、中国标准化协会和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通过腾讯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团体标准涉及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于2020年5月7日,以腾讯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组织召开了“中电协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实施研讨会”。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解决方案一、案例一:商标侵权。
1. 案例详情。
有个小公司叫“酷爽”饮料公司,他们生产了一款名为“酷爽”的饮料,从包装到商标标识都和知名大品牌“冰爽”特别相似。
“冰爽”饮料那可是家喻户晓,瓶子的形状、商标的字体颜色,“酷爽”都有抄袭的嫌疑。
结果呢,“冰爽”公司发现后就不乐意了,这可是严重影响他们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啊。
2. 解决方案。
“冰爽”公司收集了证据。
他们派人去各个超市、小卖部买了“酷爽”饮料,还把货架上的摆放情况拍照留存,这些都是侵权的证据。
然后呢,“冰爽”公司没有直接和“酷爽”公司大打出手,而是先给“酷爽”公司发了一封律师函。
律师函里明确指出他们的侵权行为,要求“酷爽”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并且赔偿损失。
如果“酷爽”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还不改正,“冰爽”公司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冰爽”公司凭借之前收集的证据,很有可能胜诉。
法院可能会判决“酷爽”公司赔偿“冰爽”公司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包括“冰爽”公司因为“酷爽”侵权产品而减少的销售额、为调查侵权行为花费的费用等等。
而且法院还会要求“酷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的包装和产品标识。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
1. 案例详情。
有个小网红叫小美,她特别喜欢拍搞笑短视频。
有一天,她发现自己拍的一个超级搞笑的短视频被另外一个网红大强原封不动地搬到了自己的账号上,还说是自己创作的。
小美那个气啊,这可是她辛辛苦苦想创意、拍摄、剪辑出来的作品。
2. 解决方案。
小美首先要做的就是证明这个作品是自己的。
好在现在网络平台都有记录,她可以拿出自己的创作过程记录,比如拍摄的素材、剪辑的时间线等。
然后呢,小美向大强所在的短视频平台投诉。
平台收到投诉后,会对大强的视频进行审核。
如果确认是侵权,平台会要求大强删除视频,并且可能会对大强进行处罚,比如限制他的账号流量或者降低他的账号信用等级。
如果小美觉得这样还不解气,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强。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物技术研发的企业,长期致力于生物制药领域的研究。
经过多年的努力,甲公司研发出一种新型生物制药,该药品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
甲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决定申请该药品的专利权。
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并且乙公司申请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授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乙公司的专利权。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即甲公司是否已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专利授权条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授权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生物制药是否满足专利授权条件,是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权的关键。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本案中,甲公司研发的生物制药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显著疗效,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案中,甲公司的生物制药能够制造和使用,且在治疗某种疾病方面具有积极效果,因此,甲公司的生物制药具备实用性。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生物制药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具备专利权。
2. 乙公司专利申请侵权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的专利申请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相同技术领域: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均属于生物制药领域,属于相同技术领域。
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原则和诉讼应对策略
26中国电信业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2565件专利在2015年以9亿美元卖给了专利运营公司RPX;诺基亚和意大利Sisvel 专利池公司、美国Vringo 等公司达成了类似专利代理协议;爱立信在2013年年底将一批据称为无线技术标准必要专利卖给了指纹识别公司Fingerprint Cards;还有我国小米公司近期收购的365件美国专利,除2件来自大唐电信外,分别有31件和332件来自博通和美国芯片巨头英特尔的出售。
除了这些国外企业,我国华为、中兴、大唐电信通过多年技术研发和专利布局大幅提升了企业在ETSI 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数量,并开始尝试通过许可、出售等形式开展专利运营工作。
尤其是华为在专利资本化方面已经表现出了强势的一面,作为国内第一家与NPE 达成合作的公司,早在2013年华为就出售了170件互联网基础设施相关专利给美国的NPE 公司 Inventergy,以寻求专利资本化。
预计未来随着专利交易市场的更加活跃,企业竞争格局将会更加复杂。
产业格局的变化影响专利许可模式和诉讼策略由于专利诉讼已经成为终端厂商瓜分市场份额、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商业手段。
企业的业务转型对专利收费模式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如,爱立信和诺基亚在还保留有终端业务时,这两家企业支持按模块的方式收费,但是当这两家公司选择退出终端等特定产品市场时,就不再与同业在同一市场直接竞争,其立场也发生了变化,这两家企业都采取了和高通相似的单独谈判、个别许可的方式,他们不再以排除竞争或维持市场优势地位等作为专利授权的主要考量,而是主要利用自身持有的一批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来寻求更高的专利许可收入,包括2015年爱立信与苹果签署的长达7年的专利授权协议,以及华为与爱立信签署预计高达30亿美元的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NPE 积极发起专利诉讼,我国企业海外开拓风险加剧表22015年被NPE 起诉的10大被告公司在海外市场上,终端厂商面临的专利诉讼,特别是由NPE 发起的专利诉讼频繁发生,根据RPX 对2015年被NPE 起诉的被告公司的统计(表2),位列NPE 被告名单排名前10的企业主要来自全球互联网和科技巨头,其中有多家终端厂商,三星是受NPE 骚扰最频繁的企业,其次是苹果,我国企业中兴通讯和台湾的HTC 分别位列第8和第10。
专利法律的法规解读与案例分析
专利法律的法规解读与案例分析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旨在鼓励发明创造,并保护发明者的权益。
专利法律是指专门规定专利制度的法律法规,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解读专利法律的法规内容以及分析相关案例,来深入了解专利法律的实施情况和作用。
一、专利法律的法规解读专利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
其中,专利法是我国专利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明确了专利的定义、申请条件、受理程序、授权条件等重要内容。
实施细则则细化了专利法的具体规定,并对其中的细节进行了解释和规范。
1. 专利的定义与申请条件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是指对新的技术、产品或者技术改进等创造,通过在法定的范围内对创造者授予一种专有的权利,以鼓励技术创新和分享技术信息。
申请专利的条件包括创造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等。
即所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创新性,能够产生实际应用价值,并且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
2. 专利的受理程序与授权条件专利申请的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查新、审查、公告和授权等步骤。
申请人首先需要对自己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进行详细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技术文件和支撑材料。
随后,专利局会进行查新和审查,以确定申请的技术是否符合专利的要求。
最终,如果审查通过,专利局将公告并授权申请人拥有专利权。
3. 专利权的保护与侵权处理专利权的保护是专利法律的核心目标之一,同时也是对发明者的激励和认可。
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十年。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发明者可以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权力,并可以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的行为,专利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赔偿措施。
二、案例分析以下是两个关于专利法律的案例分析,用以说明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维护专利权益方面的作用。
案例一:A公司侵犯B公司专利权B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新型汽车发动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并成功获得了授权。
专利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节能环保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的重要战略目标。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
在此背景下,一种新型节能环保照明装置应运而生。
该装置具有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产品推广过程中,却发生了一起专利纠纷。
二、案件简介原告: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于2010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新型节能环保照明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1年6月获得授权。
该专利技术具有以下特点:1. 采用LED照明光源,具有高效节能、寿命长等优点;2. 采用新型散热结构,有效降低LED芯片温度,提高照明效果;3. 采用智能控制系统,可根据环境光线自动调节亮度,实现节能环保。
201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照明产品与其专利技术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若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在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
具体表现在:(1)被告的产品采用LED照明光源,与原告专利中的LED照明光源相同;(2)被告的产品采用新型散热结构,与原告专利中的散热结构相同;(3)被告的产品采用智能控制系统,与原告专利中的智能控制系统相同。
2.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专利权的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了新型节能环保照明装置的独占使用权。
在产品推广过程中,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这表明,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下,专利权人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利法案例分析
专利法案例分析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重要法律工具,它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保护,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专利法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专利法的适用和实施。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进行专利法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专利侵权的案例。
甲公司在某一领域申请了一项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
不久后,乙公司推出了一款与甲公司专利相似的产品,并开始销售。
甲公司发现后,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具体的技术方案,而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专利法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会对甲公司的专利是否有效、乙公司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进行认真审查,最终做出相应的判决。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专利申请的案例。
某个发明者在某一领域做出了一项重大发明,并希望获得专利保护。
在申请专利时,发明者需要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经过专利审查程序。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法的申请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技术方案的创新水平等都会影响专利的审查结果。
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会对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保护要求,最终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专利许可的案例。
甲公司拥有一项专利,而乙公司希望使用该专利进行生产。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允许乙公司使用该专利,并收取相应的专利许可费。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法的许可制度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它允许他人在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专利,促进了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法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保护了创新者的权益,也促进了技术的传播和应用。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专利法的学习和应用,为创新创造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二、专利侵权概述 (3)2.1 专利侵权定义 (4)2.2 专利侵权类型 (5)2.3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7)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件背景 (10)3.1.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0)3.1.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1)3.2 案例二 (12)3.2.1 案件背景 (13)3.2.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3)3.2.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4)3.3 案例三 (16)3.3.1 案件背景 (18)3.3.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8)3.3.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9)四、专利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4.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21)4.2 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2)4.3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23)五、结论与建议 (24)5.1 结论总结 (24)5.2 对策与建议 (25)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26)一、内容综述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障投资回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从案件背景、专利权内容、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合法转化和应用,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对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维护创新者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标准化中的滥用专利行为的法律分析
技术标准化中的滥用专利行为的法律分析【关键词】技术标准化;滥用专利行为一、问题的提出在知识经济引领世界发展的客观环境下,拥有标准者得天下。
技术标准和专利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一旦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被许可人的某项专利被写入了该技术领域的标准里,并成为事实标准,则该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就很可能获得支配市场的力量,即垄断利益的最大化。
专利权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适用存在,一旦通过技术标准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便可实现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从专利技术到结合了技术的标准化进程再到经过标准化而达到垄断,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各个国家国力竞争的典型体现。
世界各国实际上早就打响了这个标准化争夺之战。
比如在abi最新发布的lte标准专利报告中,华为和爱立信组成的第一集团正引领着lte及lte-advanced标准专利的发展,其他主要贡献公司还包括诺基亚、阿尔卡特朗讯、高通和三星。
业界各大电信设备商都在加大lte标准的投入,力求在lte时代占有一席之地。
业界知名分析机构abi经过几个月时间的准备,调研了2005年至2011年期间在lte和lte-advanced的研发和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所有标准专利,并收集和整理出对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lte核心标准的做出最大知识产权贡献的主要公司①。
再比如思科占领世界路由器市场的76.9%仅2001到2002年一年间的毛利由52.3%上升至67.7%。
②各国都积极的致力于将自己国家制定的标准推向世界,希望成为被普遍接受的标准,比如欧洲制定了dvb标准,并推广到新加坡,印度等国家;美国制定了atsc标准,并推广到了韩国阿根廷等国家;日本正努力推广自己的isdb标准③,只要这些标准被普及开来,使用其标准的企业就必须要向专利拥有方缴纳技术转让费或专利许可费。
我们知道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性,当这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结合之后,权利滥用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而另一方面,技术标准具有的公益性和专利权具有的私权性又有天然的矛盾和冲突。
论对标准化中专利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
摘
要 :近年 来标 准化 中由专利行 使行 为所引起 的各 种法律 纠纷 在 学界和 业界引 发 了热烈讨论 。在标 准的制
定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 由于 信 息 不 对 称 ,容 易 导致 专 利 劫 持 和 技 术 锁 定 且 可 能 会排 除 、 限 制 竞 争 。有 鉴 于 此 ,各 标 准 化 组 织纷 纷 制 定专 利 政 策 ,如 信 息披 露 制 度 和 R AND许 可 原 则 对 标 准化 中的 专 利 权 行 使 行 为进 行 事 前 预 防 ;但如 果相 关专利权 行使行 为 已经对 竞争产 生 了限制和排 除作 用,则需要 反 垄断法进 行事后纠正 。就 目前 而 言 ,美 国和 欧 盟 的 反 垄 断 法执 法机 构 主 要 关 注违 背 专利 信 息披 露 义 务 、R A ND许 可 原 则 下 寻 求 禁 令 救 济、 通 过 专利转让规避专利许可声 明这三 类较为典型 的专利权行 使行为 。相比之 下,我 国 2 0 l 3 年的 《 工商行政 管理 机关禁止滥 用知 识产权 、排 除限制竞 争行 为的规 定 ( 征 求意 见稿 )》 第1 2 条虽然对经营者利 用标 准的制 定和 实施从事排 除、限制竞 争行 为进 行 了规 定,但尚有一 些不 足之处 ;未来 ,应结合反 垄断法规 范标 准化 中专利 权 行使行为的要 点,针对我 国相 关司法和行政执法实际情况进行完善。
所 谓专利劫持 ,广义 而言是指 “ 专利持有 人使用法 专 利 ,亦 即 ,遵循 相 关标 准 而又 未取 得 相 关专 利 人 的许 可
院签 发 的禁 令 ( 或者 仅仅 是 禁令 威 胁 )而 阻碍 被 控侵 权 人 必 然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具体 包 括 两 种情 形 : 1 、技 术 标 准 所 使 用 专 利技 术 ,除非被 控 侵权 人 支付 非常 高 昂的 专 利许 可 规 定 的技 术 方 案 已经 落入 相 关 专 利权 保 护 范 围 之 内 ;2 、
典型跨国技术转移机构案例分析
典型跨国技术转移机构案例分析案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于1970年,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广,促进技术转移和经济发展。
WIPO的成员国包括全球大多数国家,其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作为跨国技术转移机构,WIPO开展了多项活动来促进技术的跨国流动。
首先,WIPO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服务。
通过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合作,WIPO确保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为技术转移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WIPO开展了技术转移相关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通过研究和分析技术转移的趋势和挑战,WIPO帮助各国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技术的跨国转移。
此外,WIPO还开展专利和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工作,为技术供应方提供了更好的市场准入条件。
举例来说,WIPO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一项促进国际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转移的机制。
通过PCT机制,申请人可以在一国投资,获得在多个经济体中有效的专利保护。
这使得技术供应方能够更加容易地将自己的技术推广到其他国家,促进了跨国技术转移。
此外,WIPO还开展了技术转移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活动。
通过举办研讨会、研究课题和培训班,WIPO帮助技术供应方和需求方提高技术转移的能力和意识,促进技术的跨国转移。
总的来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一个典型的跨国技术转移机构。
通过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服务、开展技术转移相关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开展专利和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进行培训和教育活动等,WIPO促进了技术的跨国流动,推动了全球技术转移和经济发展。
最终,WIPO 通过促进技术转移,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广的宗旨,为全球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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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组织外部专利许可纠纷处理机制及案例分析标准化组织外部纠纷处理机制就技术标准中的专利许可纠纷应该用何种法律进行规制,现在司法界尚无定论。
从救济的途径来看,在我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标准化组织的管理机构可以承担起部分纠纷处理的职能,另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预防和解决相关争议。
1 纠纷预防机制根据我国现行《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对于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更负有组织职责。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标准分为两类,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与美国和欧盟各国的做法不同,我国的国家标准化工作基本上由国家主导制定和实施。
根据《标准化法》第6 条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又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关于调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编制方式的通知》《关于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16733)《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通报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其制定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提供经费,组织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制订、审批,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
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以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对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可见我国基本上是将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工作纳入了政府管理职能之中。
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标准化组织并不是完全处于中立地位的民间组织,而是具有一定行政色彩性质的事业机构。
因此其相关专利政策可以更加强硬,对相关纠纷的处理也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司法部反垄断的做法,从反垄断审查的角度对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许可纠纷进行预防。
例如近年来美国各标准化组织在出台新专利政策的时候,都纷纷向美国司法部提出反垄断商业审查请求。
究其原因无非有三:第一,随着专利技术的不断涌现,标准化组织不得不正视其在标准制定中可能会涉及专利权的事实,并主动完善自身政策规则以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因专利许可问题而带来的纠纷和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阻碍。
但是,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问题并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专利法问题,而更多地涉及诸如联合抵制、价格固定、单方拒绝许可等反垄断法问题。
鉴于反垄断法问题的复杂性而大多数标准化组织又缺少这方面的专家进行指导,因此向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获取最权威的建议就成为最有效率的选择。
第二,反垄断诉讼的成本非常高,而大多数标准化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组织,其财源有限,一旦涉足反垄断诉讼,无论最终诉讼的结果如何,都会使标准化组织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因此未雨绸缪,在其可能涉嫌垄断的专利政策出台之前,如果能够得到最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首肯,则无异于得到了一张豁免券,不仅可以在日后出现的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还可以对有意提起反垄断诉讼者产生震慑作用。
最后,虽然近年来与标准制定过程中行使专利权有关的反垄断纠纷时有出现,但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法院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上态度并不十分明确,其分析结论亦有出入。
因此标准化组织在制定其专利政策的时候也往往产生疑问:自己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该或者可能走多远?各标准化组织都在积极探索新的内部约束机制,力求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而在这些约束机制出台之前,提交美国司法部进行审查,也可以看做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意图的一种试探。
2006 年10月和2007 年4月,美国司法部就分别对VITA和IEEE的新专利政策给出了反垄断商业审查函件,就专利信息事先披露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并就技术标准下专利许可的注意事项给出了一定的指示。
加之2007 年4月17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与DOJ 联合发表了名为《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竞争》的报告(Antitrust En force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omoting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以下简称“IP2报告”),以专章对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问题进行讨论。
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有关专利信息披露、专利许可事项事先披露以及专利许可价款讨论等问题上的态度逐步明朗,这不仅有利于VITA和IEEE推行其新专利政策,也给其他标准化组织通过制定内部规则避免相关纠纷的出现给予了指引。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 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面在这之前,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组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新组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全可以借鉴美国的模式,就技术标准下有关专利许可可能涉及的纠纷预防给出指导性的意见。
2 纠纷解决机制在技术标准下的专利许可转让事宜发生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寻求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3个:《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首先,如果专利权人出现违反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或者其所作出的许可承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进行专利许可,标准使用者可以援用我国《合同法》第52 条、第329 条和第343 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认定相关许可合同无效。
其次,如果进入技术标准的部分专利权不符合必要专利规则,则标准使用者可以援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 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请求认定这种许可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对于专利权人故意隐瞒专利信息,以及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转让规避其所作出的专利许可承诺,虽然目前尚难以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到法律条文支撑,但是在国外已经有类似的判例,在今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和实施工作中也可以加以借鉴。
【案例7】Broadcom诉Qualcomm案【案情简介】2005 年10月14日,高通公司起诉博通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遵循H.264标准的相关产品,侵犯其美国专利第5,452,104号和第5,576,767号(以下简称104和767号专利)。
2006 年12月8日,博通公司提交修改后的答辩意见和反诉请求,主张:(1)由于高通公司的行为不当,其104号专利应该不具有法律执行力;(2)由于高通公司自动放弃对104号和767号的专利权,上述专利不具法律执行力。
法院首先考察了JVT及相关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对高通公司行为的约束力。
高通是ANSI成员,并通过ANSI参加ITU-T和ISO/IEC组建JVT 项目中,参与并影响H,264标准的制定。
JVT在其授权范围内,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成员遵循ITU-T和ISO/IEC的知识产权政策。
ITU-T和ISO/IEC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规定了标准中涉及专利时的相关披露和许可义务,JVT强调其成员须以“尽最大努力和诚实信用原则”(a best effort,good faith basis)履行该义务。
法庭审理后认定,早在2002 年1月,高通公司就参加了JVT。
JVT成员以JVT知识产权政策赋予成员义务,披露可能覆盖H. 264标准的必要专利,而高通也明知成员如此对待JVT 的知识产权政策。
法院援引Philips公司发送给ISO和JVT成员的信笺,以及高通自己员工及法律咨询意见为证据。
然而,高通公司在JVT开发H. 264标准的各个阶段,密切关注H.264标准的制定工作。
高通公司的雇员通信表明,尽管早在2002 年3月,它就知道自己拥有的104和767号专利可能是H.264标准实施所必需的专利,它却故意隐瞒。
法院认定,高通公司采取周密的行动计划,有意隐蔽上述专利,希望H.264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而自己成为世界上制造H.264产品所必需的专利授权人。
事实上,高通公司在2006 年4月25日,也就是它提起诉讼,指控博通公司专利侵权后的6个月,它才向ISO/IEC和ITU-T披露104和767号专利。
法院认定高通具有披露专利的义务,但是,法院却没有找到有关如何适用法律救济的专利判决。
Rambus Inc.v.Infineon.Techs. AG案中,虽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立了专利披露义务(obligation to speak),但是,该案却没有讨论违反该义务时,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因为该案中,违反披露义务没有拥有覆盖或直接使用于标准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
因此,法院只能依照类比的原理,适用专利权人于USPTO专利审查中从事不当行为而应该适用的法律救济。
Afga Corp.v.Creo Prods. Inc.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于USPTO专利审查中,从事不当行为,已授权专利被宣告不具法律执行力,其效力廷及原专利的继续申请或再授权专利。
然而,原专利的分案申请可能不受此影响,如果“其权利要求未被不当行为玷污……并且已授权的权利要求与权利人删节的在先技术无关”。
法院最后判定,104号和767号专利及其继续申请(continuations)、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s-in-part)、分案(divisions)、再发授权(reissues)及其从属或者派生专利,均不具法律执行力。
【评析】Broadcom诉Qualcomm案可以被看做是Rambus 案的继续。
在Rambus 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相关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过于模糊,从而不能确定Rambus的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从而没有明确否定Rambus的做法。
但是随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了Rambus以制裁,由此出现了法院判决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机构裁决之间的矛盾。
真是如此,到了Broadcom案中,法院转变了思考角度,也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该案进行判决,从而使得日后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方法更加明确化。
最后,2008 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我国《反垄断法》,也可以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首先,《反垄断法》第55 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已经扫清了就技术标准下专利转移纠纷适用《反垄断法》的障碍。
其次,技术标准下的专利纠纷虽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是如果细加分析,都不难在《反垄断法》中找到相关条文支撑。
例如,关于专利权人拒绝就事实标准或者法定标准所必需的专利权进行许可的问题,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第17 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关于专利权人利用技术标准的制定程序,将替代性的竞争技术排挤在技术标准之外的行为,可以适用《反垄断法》有关联合抵制行为的规定,即第13 条第5款;关于专利权人违反FRAND许可规则,对不同标准使用者采取不同的许可标准的问题,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第17 条第6款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