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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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货币资金管理,保障医院资产安全,规范货币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存储、使用、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货币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货币资金的取得、使用、核算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损失。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四)规范化原则: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货币资金操作流程。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院院长对本医院货币资金管理负总责,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医院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医院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医院货币资金的收支、存储、使用等业务。
(三)监督医院各部门货币资金使用情况。
(四)定期进行货币资金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五)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货币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医院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二)合理使用本部门货币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配合财务部门进行货币资金核算和监督。
第三章货币资金收支管理
第七条医院货币资金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医院各种渠道收入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严格执行银行对现
金的管理制度,现金库存金额不允许超过开户银行所规定的限额。
第九条现金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凡超出现金开支限额的各种
支出款项,除支付个人以外一律通过银行划拨。
第十条医院存款或支取款项,要严格遵守金融部门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银行
的监督。
第十一条作好银行日记帐登记工作,银行存款的收支发生在取得凭证后,立即入
帐并结出余额。
第十二条及时进行银行存款的核对清查工作,清理未达帐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
额调节表。
第四章货币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各种支票管理,规范支票书写,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远期
支票,对作废的支票要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十四条不得向外单位以及任何个人,出租、转借、转让本单位开户银行的帐户,或代存、代领现金。
第十五条医院资金支付业务经批准后由出纳员填制有关支付凭证,办理货币资金
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医院总部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七条医院设立货币资金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医院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
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在货币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