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e365d0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6f.png)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鲁金监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传达至县级监管部门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小额贷款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颁发的特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办理,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行政权力已委托下放的,由被委托单位具体实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5dff82b9d528ea81c77919.png)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这种机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的基本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二)本通知所称案件责任,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在所发生案件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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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 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 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 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 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十四条 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 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 台账。
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 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 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 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 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
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 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 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 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地方法规 1 篇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39c5d2f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bd.png)
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鲁银监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银监分局,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省(市)管辖机构,山东省联社及济南办事处、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山东银监局反馈。
请各银监分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2016年11月3日山东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授信担保防范担保圈风险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担保行为,从源头控制担保圈规模和风险继续扩大,并推动做好存量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称担保人特指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不包含专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称担保圈是指3家及以上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通过担保关系所形成的,可能导致风险蔓延和扩散的企业法人客户群。
二、总体要求(一)树立正确认识。
规范且有效担保能够缓释信用风险,提升银行债权安全性,但过度、片面依赖担保,疏于对企业真实偿债能力的审查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企业超额融资和银行过度授信等问题,加大了信用风险。
在经济下行期,银行业担保圈风险日益加大,已成为引发区域性风险的重大隐患。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03f5643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33.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银监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两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
![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592b8ec2ad02de80d4d840f6.png)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风险)的,分 支机构要上报属地银监局,法人机构也要上报属地银监局,并配合处置案 件(风险)。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要求
(一)报告种类
发生案件风险事件
相关规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2〕127号)附件1《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 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一、加强稽核建设
《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 转移内审在案防工作中的思路及中心 ➢ 定期评估营业机构的案件风险 ➢ 将案防工作重点要求作为年度内审工作重点 ➢ 将案件风险的审计融入其他审计项目中(注重从其他类别风险中甑别
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若银行工作人员 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不知道具体情况的,暂时先以案件风险信息报送)。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要求
(二)报送时限(续)
➢ 后续报告 厦门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区银行业案件(风险)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厦银监办[2012]56号) 在对事件性质、涉及人员、涉案金额和风险状况等要素有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总则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案件调查 案件审结 案件后续处置 附则
一、案件处置流程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案件风险信息报告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审结
案件审结报告 案例材料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df2b071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9e.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02•【文号】银监办发[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36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自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发展的同时,自身综合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在监管、改革和发展方面均取得突出成绩。
当前,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银监会2009年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为中心任务,增强有效监管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高应对金融危机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能力,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健高效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科学把握监管尺度,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坚守风险监管底线1.在今年取消信贷规模控制情况下,要按照“分类必须准确、拨备和资本必须充足、风险管理和核呆力度必须到位”的工作要求,严密防范信用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紧盯风险迁徙趋势,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严防区域性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特大案件发生。
2.继续坚持不良贷款“双降”、拨备水平持续提高、存量不良资产有效处置的监管目标,持续化解存量风险。
2009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要力争较年初下降3个百分点,达到13%左右。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整体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其中,拨备严重不足(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30%以下)的机构在2008年基础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至少再提高15个百分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00b1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eb.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快速扩张,隐藏新的风险苗头。
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以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和审慎标准为条件,督促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科学把握资本质量、信贷质量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控制信贷非理性增长,实现信贷的合理投放。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促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全局高度,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与宏观调控要求,做好全年贷款投放规划。
保持合理的信贷增长速度,按季度合理把握投放节奏,做到有序投放,防止贷款超常增长和季度、月度间的异常波动。
二、对信贷投向做到有保有控有压,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对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要保,对非农贷款,特别是房地产贷款要控,对限控行业贷款要压,确保涉农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重只增不降。
对非农贷款增长快于涉农贷款增长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对非农贷款增长严格加以约束。
三、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依据业务特点区别对待。
对涉农贷款为主的机构要继续支持发展;对以非农业务为主的上海、北京、深圳、天津、地(市)级及城区农村银行机构,要严格考核资本充足率、存贷比、大额风险集中度、不良贷款、动态拨备等审慎监管指标;对信贷增速过快、指标反向异动的机构,要及时采取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措施,充分提示风险,加强风险监管,约束信贷盲目扩张;对主要指标突破监管红线的机构,要责令暂停新增贷款,立即整改。
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精选练习题二-精选练习题二(15)
![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精选练习题二-精选练习题二(15)](https://img.taocdn.com/s3/m/d7c1f255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81.png)
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精选练习题二-精选练习题二(15)[单选题]1.间接融资市场以()信用为基础,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
A.企业B.投资人C.银行D.国家正确答案:(江南博哥)C[单选题]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必须以其()来承担全部的风险和亏损。
A.资本B.资产C.负债D.存款正确答案:A[单选题]3.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其一个省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小时(含)以上的,属于重大突发事件。
A.半个小时B.1个半小时C.2个小时D.3小时正确答案:D[单选题]4.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确立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
A.《格拉斯-斯蒂格尔法》B.《国民银行法》C.《联邦储备法》D.《银行控股公司法》E.《1933年证券法》正确答案:A[单选题]5.小企业金融专营机构,应按照()原则,建立独立的风险定价机制。
A.专业化B.综合性C.差别化D.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正确答案:D[单选题]6.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规定。
A.中国人民银行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家主席E.国务院正确答案:E[单选题]7.备用信用额度的期限不般不超过()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两年正确答案:C[单选题]8.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结果要在认定责任人后()内向各监管部门报告。
A.一周B.两周C.三周D.一个月正确答案:C[单选题]9.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在实施财务监督的同时,负责对商业银行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及董事会、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A.股东大会;B.董事会;C.高级管理层;D.监事会正确答案:D[单选题]10.邮政储蓄银行要结合县域分支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逐步增加基层网点的业务授权,指导开办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等业务,加快邮政储蓄资金()进度。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0f050e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64.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银监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查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案防工作制度,发挥案防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作用,切实落实案防工作责任,着力形成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案防工作格局,进一步增强银行业案防工作能力和水平,全力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一、完善制度体系,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以建立健全制度为基础不断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研究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案防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案防工作体系,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二是研究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评估办法》,科学考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质效,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性监管,激励约束相结合,调动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三是制订并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统计制度(试行)》,提高对银行业案防措施监测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是继续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管理办法》,力争统一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原则和程序,指导案件问责工作,实现案防压力传导。
五是探索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积极稳妥推进个案信息披露,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通过市场约束等手段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案防工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aae0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38.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风险监管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62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今年一季度,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贴现累计新增743亿元,同比增长124%, 3月末贴现余额达到3140亿元,同比增长88.7%,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6%,占比分别比2007年和2008年同期高出3.2个百分点和2.7个百分点。
从今年一季度情况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增速虽明显低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业务规模扩张速度依然过快,潜藏的各类风险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
现将主要风险点和监管工作要求提示如下。
一、主要风险点(一)部分省份业务扩张过快。
江苏、山东、广东、重庆、上海、河南、北京、河北和安徽等省(市)票据贴现余额位居全国前列,3月末业务规模均已突破百亿。
广西、厦门、内蒙古、江西、上海、辽宁、浙江、青岛、大连、江苏、河南、宁波、重庆、山东、湖南等省(区、市)今年以来贴现业务持续迅猛增长,3月末同比增幅超过100%。
重庆和上海农商行一季度新增票据贴现占各项贷款增量的比例超过50%。
(二)贴现资金流向不合理。
一是直接贴现资金流向大客户趋势开始有所显现,集中度风险隐患加大。
二是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新增贴现资金较多流入高风险行业和国家限控行业,不仅大大加剧信用风险程度,而且严重偏离支农方向。
三是转贴现业务占比较高,资金大多在银行体系内部循环,难以对实体经济发挥有效刺激作用。
(三)为抢占市场无序竞争。
目前大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较为充裕,在缺乏有效贷款项目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票据融资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b975b2cf121dd36a22d8242.png)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09a22352d380eb62946d90.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c6b6cdf50e2524de5187e7e.png)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二○○九年五月四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062277c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0c.png)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赖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
下文是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国家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d66370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46.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9•【文号】银监办发[2014]247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4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对有关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追究排查不尽职的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 26号)和《关于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83号)要求报送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从2014年三季度起由行长(总经理、主任)在正式文件上手签或附手签稿后一并报送。
2014年四季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作为年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上报,应对本年度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有关报告附表填报2014年全年汇总数。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9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7a2c00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ec.png)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2•【文号】银监办发[2013]258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说明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模板)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报告(模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1bf92fe3c1ec5da51e2705b.png)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
这些信息包括:(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d09439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ee.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的通知⽂号:银监办发[2009]229号颁布⽇期:2009-06-15执⾏⽇期:2009-06-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受国际⾦融危机的影响,企业效益下滑,营运资⾦周转趋紧,造成信贷资⾦需求单向攀升。
部分企业和个⼈为规避授信限制,开始采取借冒名贷款等⽅式从农村中⼩⾦融机构套取贷款,违规信贷风险明显加⼤。
特别是在近期风险排查中,发现了⼤量贷款违规问题和多起伪造虚假客户资料、冒名进⾏贷款诈骗案件。
为督促农村中⼩⾦融机构进⼀步强化信贷管理,保障信贷资⾦安全,维护存款⼈利益,严防信贷风险,现就借冒名贷款风险提⽰如下:⼀、借冒名贷款的主要表现(⼀)社会⼈员和企业借⽤单个⾃然⼈名义取得贷款。
⼀是实际⽤款⼈在征得名义借款⼈同意并取得相关个⼈信息资料情况下取得贷款。
⼆是实际⽤款⼈在名义借款⼈不知情情况下,虚构或采取不正当⼿段,以名义借款⼈的个⼈信息资料(⾝份证、名章、家庭经济状况等资料)取得贷款。
(⼆)社会⼈员和企业借⽤多个⾃然⼈名义,化整为零取得贷款,逃避贷款审批程序。
(三)企业或村委会借⽤⾃然⼈名义取得贷款(个贷公⽤)。
主要以企业法⼈代表、员⼯或村委会⼲部名义申请贷款,企业或村委会实际⽤款。
(四)担保公司借⽤或伪造客户虚假资料,办理个⼈假按揭贷款,套取银⾏信贷资⾦,由担保企业使⽤。
(五)农村中⼩⾦融机构或职⼯借⽤他⼈名义取得贷款。
⼀是农村中⼩⾦融机构为完成收息任务,变相或直接⽤贷款为客户垫付利息。
⼆是农村中⼩⾦融机构职⼯利⽤职务之便借⽤他⼈名义取得贷款等等。
⼆、监管意见借冒名贷款的发⽣,主要反映了有关农村中⼩⾦融机构贷款管理不⼒、贷款“三查”不落实、审批不尽职或故意逃避授权授信控制;少数管理⼈员和员⼯个⼈法律意识缺失,或丧失原则,或私欲膨胀,违法违规。
但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农村中⼩⾦融机构信贷业务上存在品种单⼀,⼿续繁杂,不适应农村经济特点和发展需要的问题。
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
![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d893127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de.png)
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一、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三条”意见(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
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
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
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
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
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
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
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
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
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
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
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
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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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减少案件风险,规范案件管理,建立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防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制度旨在完善和规范案件防控各环节工作,夯实案件防控工作基础,加强机制、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持续做好风险排查,着力加强案件风险预警系统建设,不断增强制度执行力,全面建立案件防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案件防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要将案件防控管理工作贯穿于各项业务、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二)持续性原则。
要将案件防控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体系,确保在各项业务及其环节上层层相扣,实现案防工作持续化、常态化。
(三)系统性原则。
要将案件防控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统筹谋划,做到综合治理、整体推进,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把案防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一级机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
(四)前瞻性原则。
案件防控要做到“预防为主、查纠结合”,提高敏感性,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并采取措施,努力将案件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案件防控管理报告内容第一节案防基础建设第四条建立严密的案防管理组织架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明确“三会一层”、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及各个岗位在案防管理中的职责及问责办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理)事长是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分管条线承担管理责任。
各业务条线对分管的领导负责,并负有上传下达的责任。
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和授权关系,做好案防工作。
第五条健全夯实案件防控制度基础。
(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形势需要,不断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确保充分地识别、监测、控制和处置案件风险,落实各操作流程的风险点控制。
(二)各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制定与本机构业务经营和管理要求相对应的案件防控管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案件防控规划和计划,制定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工作措施,明确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和目标,并建立监测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并落实各项奖惩措施。
(四)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跟踪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纳入年度监管履职评价。
第六条坚持以业务条线控制案件的工作体系。
对适用条线控制的业务,要建立健全各个业务条线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科学细分业务种类,梳理业务条线,分解条线中的重要环节和控制点,实现对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的全覆盖控制。
对适用前、中、后台控制的业务,要明确各岗位职责范围和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离的操作流程和制度办法。
第七条推广完善技防控制框架。
各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和开发与自身经营业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科技信息系统,科学设定预警指标和阀值,实现对业务数据异常变动的实时监测、发现、控制和纠正。
要不断优化升级业务系统功能,提升防险技术手段,切实防范信息科技系统自身风险。
要充分利用好网点监控录像、影像资料在防控操作风险及案件中的作用,将监控录像与业务核算对照检查,及时发现和查纠业务漏洞。
第八条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
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确保将各项制度办法落到实处。
第二节案件排查第九条建立案件定期排查制度。
每年2月底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结合各自案防实际和辖区重点,制定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按季度、分条线分别确定排查的内容、工作要求、报告内容等,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
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辖区日常监管发现的风险苗头或案件信息,有权指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或部分重点业务的风险排查工作。
第十条实施按季度排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确定的排查计划和内容,按季度扎实、认真地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并逐季报告排查结果。
第十一条案件风险排查的主要内容。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机构人员方面。
主要包括:法人治理架构、职责边界、运行效能;部门设置,职责划分,岗位制约,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人员配备,落实四项制度,对9种异常行为人员排查,干部提拔、任用、监督,违法违规、行为失范员工处理,对协理员(信息员)的检查、考核,制约和报告关系以及尽职要求和标准等。
(二)管理行为方面。
主要包括:案件防控治理领导机制,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职责、运转效能,与司法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运转效能,舆情监测,案件防控和查办责任制,责任分解覆盖面,案件防控工作总结报告以及从政策制度和工作措施两个层面的分析、调研和落实情况等。
(三)业务条线方面。
主要包括:信贷、财务、大额款项划转、会计(对账)、柜台、综合业务系统、外部稽核、内部审计、信息科技、政策传导、安全保卫、行业管理等。
(四)前、中、后台业务方面。
主要包括:业务操作前、中、后台分离制约以及及时发现问题、报告问题和阻止问题的履职情况等。
具体排查可参考《山东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银监鲁通〔2009〕46号)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排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季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季度排查组织情况、查出的问题、整改意见堵塞风险漏洞情况,上季度排查跟进整改落实情况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下季度排查措施及工作建议等。
风险排查报告实行董(理)事长和分管负责人手签制,落实第一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规范季度排查报告档案。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报告季度排查报告的同时,应逐项填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管理报告》(格式见附件)。
填制内容简明扼要,列出主要内容和关键要素,并将风险排查季度报告一并作为排查档案,按法人机构建立专夹保管。
第十四条报告路径及时间。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排查结果实行“双线报告”,于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的同时,报告行业管理部门。
省联社汇总全辖情况后于每季度末次月20日前报告山东银监局。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将风险排查报告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各分局汇总辖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排查情况后,形成汇总排查报告于每季度末次月20日内报告山东银监局。
第十五条风险排查的要求。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风险排查过程中,要结合排查内容及易出现的风险环节,改进和创新排查方式、方法,注重实效,提高针对性,避免走过场。
注重对发现的问题从风险点及系统层面进行综合整治。
对重大风险问题,要预先制定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及案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风险排查责任制。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明确各项风险排查的责任。
对于风险排查后出现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要在案件责任追究的同时,追究排查责任。
第三节案件风险的预警和化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和落实风险预警信号的监测、分析、处置的部门和岗位,制订有效的程序,监测并报告预警情况。
第十八条信息科技预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和推广异常业务数据后台监控预警系统,确保每日营业中或营业终了,对所有业务数据进行异常变化监测预警,确保实时提示、拦截或中止可疑交易;提高系统风险技术控制手段,推广应用指纹识别系统,支付密码、电脑验印等先进支付凭证核验手段,充分发挥科技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岗位条线预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业务条线岗位职责,明确赋予各岗位相互监督并报告上下游岗位间异常风险信号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各级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对本业务条线辅导、培训、监督、检查职责,履行业务条线风险防控责任,汇集风险信号点,有效形成预警信息并指导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前、中、后台之间的预警。
对实行前、中、后台控制的业务,建立严密的业务流程制约防线,明确同一流程前后手岗位之间的监督和及时报告风险信号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建立区分预警信号级次及报告制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预警信息,合理设定预警级次并采取相应的报告处置措施。
对初级预警信号,监控人员要立即向经营管理层报告,经营管理层组织研判危害程度,采取针对性措施;对中级预警信号,经营管理层报告董(理)事会,董(理)事会组织研判风险危害程度,采取针对性措施;对高级预警信号,除按照中级信号进行处理的同时,还须在24小时内向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风险隐患的化解。
出现预警信号的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在预警信号处置过程中,要确保与相关内控制度进行比照,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确属案件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并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后续处置。
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风险危害程度,及时介入风险机构,跟进监管措施。
对普适性的风险信息,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指导全辖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第四节案件报告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确认案件(风险)发生后,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案件(风险)信息。
第二十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按照上述规定报告案件信息的同时,行业管理部门要按季汇总报告辖区总体案件情况,包括发生案件或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具体事实、案件报告情况、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责任人追究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对于辖区发生的百万元以上未结案件,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按月逐级向银监会报送案件处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五节案件处理第二十六条认真做好案件调查工作。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确认案件发生后,要成立专案组,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并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侦办案件;要认真查找内控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及时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
各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派出专案组,进驻现场进行案件调查与督办。
第二十七条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及时研判舆情信息,实时关注分析,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防止负面舆论扩大化。
要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公众舆论,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案件审结工作。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在案件发生后3个月内完成案件的内部结案工作,并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尽早审结案件。
在内部结案和公安机关审结案件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结案报告。
第二十九条认真做好案件后续处置工作。
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妥善做好案件处置后续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