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202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2021)一、起草背景和过程2019年4月30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皖市监办发〔2019〕15号)。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正式实施。
2021年7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保障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原则上不作其他大的改动,形成了《适用规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适用规则》的科学性、规范性,2021年7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适用规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采纳吸收。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适用规则》修正9条,主要内容是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情形进行完善,对行政处罚裁量等级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适用规则》共有22条,主要内容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处罚裁量等级、自由裁量权适用程序和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为增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针对性,《适用规则》第三条明确,“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处 罚 和 给 予 何种 裁 量 幅 度 行政 处 罚 的
和处
主决 定 权
权
。
省 级 行政 处 罚 实 施 机关 应 当 在 法
本 办 法 所 称行 政 处 罚 实施机关
,
是 指具 有 行
饼
、
法规
,
、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处罚 种 类 和 幅度 的 范
政处 罚 权 的 行政 机 关 和 法律 公共 唞 务 职 能 的 绀 织 第 三条
的
,
依法
:
不予处罚
法律
、
:
)
法规
,
、
规 章 规定 可 以 选 择 是 否
一
(
)
不满
周 岁 的 人 实施违 法 行 为 的
;
给 予 行政处 罚 的
应 当 明 确 是 否 给 予 行 政处 罚 的
;
(
二
)
精 神 病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用 条 件
二
)
己 行 为 时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循合 法
、
公正
。
公开
、
过罚 相 当
、
处罚 与 教 育 相
上 级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机 关 对 行政 处 罚 裁 量
结 合 的 原则
第 五条
基 准 只 作 原 则 性 规 定 或 者 明 确 由 下级 行 政处 罚 实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对 规 范
,
施 机 关制 定 的
确行 使
,
,
保 证 行政
,
罚裁
系
。
权 工 作 纳 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依 法 行 政 考 核体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鲁工商法字[2008]192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工商法字〔2008〕192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确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按照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1.1 法定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行政处罚。
1.2 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开,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3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公正,不得歧视任何单位或个人。
1.4 证据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根据。
1.5 程序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应当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2.1 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书面警告。
2.2 罚款:对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对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执照却未取得或者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许可证、执照的单位或个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执照。
2.4 强制停产停业: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措施。
2.5 没收违法所得:对从违法行为中取得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物予以没收。
2.6 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3.1 立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立案,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3.2 调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明事实。
3.3 告知、听证: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向涉案单位或个人告知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3.4 审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依据,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审查。
3.5 决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6 公告和执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决定作出后,将决定公告,并依法执行。
四、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4.1 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2 司法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十二、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13 二十三、企业或者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4 二十四、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14 二十五、单位、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 15 二十六、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5 二十七、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16 二十八、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企业名称....................................................................... 16 二十九、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16 三十、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 或者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 17 三十一、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 17 三十二、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18 三十三、未依法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9 三十四、单位接收违反任职规定的辞职或者退休公务员....................................... 19 三十五、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20 三十六、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20 三十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 21 三十八、外国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 构登记或者备案........................................................................................................... 22 三十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2 四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 23 四十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的活动................................... 23 四十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 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未依照规定 公告其设立及变更情况、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 24 四十三、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25 四十四、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字样............................................................................................................................... 25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山东省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文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实质范围内合理反映,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相当。
第二章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第一节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第五条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制造、销售伪劣食品药品;(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药品;(三)生产、销售变质食品药品;(四)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五)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六)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等行为。
第六条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裁量原则如下:(一)制造、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的,根据伪劣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二)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药品的,根据过期时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三)生产、销售变质食品药品的,根据变质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四)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的,根据侵权程度、销售范围、违法所得等因素,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罚款,并责令改正。
(六)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节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分类及裁量原则第七条食品药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销售伪劣食品药品;(二)销售过期食品药品;(三)销售变质食品药品;(四)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食品药品;(五)销售未经许可的食品药品;(六)销售违禁使用的食品药品;(七)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药品;(八)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食品药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对一起网络食品交易、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处罚案件的分析
对一起网络食品交易、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处罚案件的分析作者:戴若平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20年第02期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网络食品交易、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处罚案件进行分析,指出了案件中存在的争议,分析了行政机关在本案中法律适用的依据,并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交易网络餐饮食品安全1 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净化网络订餐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开始对网络食品交易、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某分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监测。
截至7月9日,执法人员发现该平台有5家入网食品经营者分别存在未按照许可的主体类别和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未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的违法行为,初步认定某分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查许可证进行审查,且未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
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立案并对某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提取了某分公司《营业执照》,以及监测发现的5家食品经营者的网店名称、入网时间等信息,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拍照录像取证。
因现场工作人员访问权限受限而无法调取销售记录,故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案件调查期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6日至9月12日陆续接到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家单位的涉案线索移送函,涉案内容为某分公司未对2家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未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公示多家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因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并案处理。
通过多次对某分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某分公司在未对3家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和1家食品销售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允许在其运营的网络食品交易、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因此某分公司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公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监测,以及涉案线索移送的未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的情况属实。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综合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
法定裁量情节应当优先于酌定裁量情节。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应当视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等,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可以实施单处;(二)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实施并处;(三)同时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综合考虑各情节比重,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2022年新制订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三是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加强类案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
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四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指导意见》的全文学习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不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
者幅度。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 用,不 得转卖 。
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
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要点解答
3、《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指导意见》聚焦当前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
《指导意见》的修订背景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4
4
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修订背景
2019年12月24日,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起到了积极作用。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在依法查处案件过程中,就当事人违法性质的认定、法律依据的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其数额幅度的确定进行裁量,应当遵循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平原则。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相近的、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兼顾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六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或者裁量因素进行裁量:(一)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二)违法行为和违法生产经营产品的危害后果;(三)初次违法还是再次多次违法;(四)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的长短;2(五)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六)当事人的悔过表现、采取的措施及改正效果;(七)政策、标准是否变化;(八)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或裁量因素。
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处罚不公。
由于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现象,造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处罚创收。
基层一些执法部门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存在给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务的现象,促使执法人员以罚代管、滥用处罚裁量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损坏政府形象。
(三)裁量权运用不当。
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一)法律规定不一致。
国家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
地方法则是根据国家法的精神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
国家法与地方法在一些具体条文规定上难免会出现一些差异。
因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面对“执法多据” 现象,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导致同类违法行为适用不同法律处罚的处理结果。
(二)法律规定幅度过宽。
不确定法律概念导致了过于宽泛的裁量权,一是许多法律规范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仅规定了处罚的一般原则或权限,而对于具体如何处罚的问题缺乏解释或规定。
二是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普遍存在较大处罚幅度的问题,给行政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实际执法中处罚的随意性。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Being with positive people can make us feel goo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七条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系统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者明确由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试行)
SDPR-2019-0330001(2019年7月29日发布)
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法制机构或者办案机构法制员负责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进行审查把关。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
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四)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
(二)涉案产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或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挪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通过伪造、变造许可证、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九)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多个处罚种类,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减轻处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取证时,办案机构应当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时,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定性和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提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部分予以审查。
经审查,发现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
(一)未说明理由的;
(二)未附相应证据材料,或者所附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
(三)建议的处罚种类或幅度适用不当的;
(四)其他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办案机构和案件审核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
当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则,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按规定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权行使,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7月16日。
本规则生效前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