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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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1)

陕西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处理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Array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造成传染性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管理办法》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 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近年来,随着卫生领域的发展,各种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也逐渐增多,给卫生行政工作带来了不少挑战。

而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出台,不仅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处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提高卫生行政工作的规范和效率。

1.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作用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利虽然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但如果被滥用或不当使用,可能会给卫生行政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良影响。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罚标准,使他们在处罚卫生违法行为时更加科学、公正和合理。

(2)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

标准化的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加快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和速度,提高执法效率,为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质量。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使其具备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执法能力,从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质量。

2.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内容和要点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包含以下内容:(1)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裁量处罚等程序,并强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来开展工作。

(2)卫生行政执法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提供卫生行政执法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罚金数额、责令改正的内容、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时间和主体等,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卫生违法行为时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3)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明确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包括权力的范围和限制、管理和协调工作的职责以及执法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天津市供水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1)

天津市供水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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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 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 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 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处罚。 监督管理办法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 项 (1996年7月9日 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 建设部令53号) 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 水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 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 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城市供水水质管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 理规定(2007年3 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月1日建设部令 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156号)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 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 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供水管理
违反本条例,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整改的,同一单位在两年内一次违反本条款的, 处2-5万元罚款;在两年内违反二次以上(含二次) 违反本条款的,处10万元罚款。对造成不良影响和 后果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责令限期整 改,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传染病防治违法案由及行政处罚

传染病防治违法案由及行政处罚

传染病违法案由及行政处罚1、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案(1)适用范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供水单位以管网系统供应的净化水、沙滤水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2)违反条款:《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适用条款:《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饮用水水源卫生管理案(1)适用范围:在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范围内排放粪便、污水,丢弃污物或粪便、污水、污物污染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内水源的;在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2)违反条款:《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三款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适用条款:《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上述适用范围第1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饮用水卫生管理案(1) 适用范围: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2)违反条款:《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八、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

(3)适用条款:《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以及《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

(4)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上述适用范围第1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规定修建公共卫生设施案(1)适用范围: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2)违反条款:《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或《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予以修改,经XXX常务会议、XXX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7日发布XXX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1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需吻合国家糊口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吻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想检察、竣工验收必需有建设卫生存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需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装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一样平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存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引讲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引讲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规程指导1 范围本规程指导明确了生活饮用水(如下简称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旳检查内容、检查对象、工作规定、检查措施、成果鉴定及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波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如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处理合用旳执法根据。

本规程指导合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饮用水卫生监督旳详细合用范围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市政供水、乡镇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等),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上述范围以外旳内容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旳从其规定。

2 检查根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2.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旳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旳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2.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措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2.5《都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3 检查规定3.1 监督检查前准备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检查员应掌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理解并掌握饮用水执法有关旳卫生规定和卫生原则和规范。

根据检查内容和需要,准备对应旳检查仪器(含现场迅速检测仪器)、采样容器等工具,掌握仪器使用措施和调试好仪器。

监督检查前,应查阅被监督单位旳基础档案,熟悉被监督单位旳有关状况和现场检查旳有关内容,根据准备好检查所需旳执法文书及取证工具。

专题检查应明确重点检查目旳及规定,检查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旳环节。

投诉举报调查应先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制定调查方案,掌握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检查旳重点内容或检查中应重点注意旳环节;根据需要先进行暗访摸底,或进行外围调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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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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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一起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一起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一起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与思考作者:钞艳杨秀芹来源:《中国卫生产业》2015年第23期[摘要]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饮水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如何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成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典型案例,探索如何正确运用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及标准,目的是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供水单位落实饮水安全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关键词] 生活饮用水;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8(b)-0034-03[Abstract] Health and safety of drinking water is related to the body health of the broad masses,drinking water safety has become one of the focuses of social attention, howto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domestic and drinking water hygiene supervision work, become the sanitation supervision work of top priority.Live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analysis of drinking water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hygiene standards of typical cases, to explore how to correctly use drinking water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 the purpose is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water supply units, promote water supply unit to carry out the management of the drinking water safety, ensure safe drinking water for the people.[Key words] Drinking water;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Case analysis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

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

天津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
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1个种类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从轻
警告,并可处罚款600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2个种类及以上的
警告,并可处罚款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事故;并导致人员受伤1-3人,但未有人员死亡的。
从轻
罚款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事故;并导致人员受伤4T0人,但未有人员死亡的。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众
注:本条款参照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将卫生检测指标种类分为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等6类。实际执法中,主要针对公共场所是否开展年度卫生检测进行监督检查,检测项目为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强制指标。
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擅自停止使用、除通风设施设备的,拒绝监督的。

(二)行政处罚-成都市政府

(二)行政处罚-成都市政府

(二)行政处罚-成都市政府( 二) 行政处罚- 成都市政府1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举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2 2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到场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3 3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4 4 、供水单位提供的饮用水不相符国度准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5 5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洗濯消毒劳动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准则,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洗濯消毒劳动的。

” 6 6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答应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定的产品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准则,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答应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定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 元,或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市卫生监督所:为规范我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程序》、《大连市卫生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大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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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程序2、大连市卫生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规定3、大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12年修改版)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附件1:大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程序为保证市卫生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省政府《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市政府《大连市行政处罚委托规定》的规定,市卫生局将拥有的警告、罚款2项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卫生监督所行使,市卫生监督所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市卫生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执行市卫生局的处罚决定。

具体程序如下:一、受理与立案(一)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的经办人及时受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并由科负责人批示处理。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受理后5日内立案。

对决定立案的,由经办人制作“立案报告”,由科负责人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指定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为案件承办人。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标准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标准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标准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部分环境爱护综合治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因无具体罚款幅度,不细化)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6-8万元罚款;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5-6万元罚款;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3-5万元罚款;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2-3万元罚款。

(二)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细化为: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4-5万元罚款;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3-4万元罚款;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2-3万元罚款;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1-2万元罚款。

(三)采取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有意损坏等方式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为:1、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8-10万元罚款;2、属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7-8万元罚款;3、属市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6-7万元罚款;4、属县控重点排污单位的,处5-6万元罚款。

第六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环保部门能够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细化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30万元罚款;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40—50万元罚款。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区环保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实施;随本细则同时下发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第四条行使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同一环保部门对于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环境违法案件,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不得畸轻畸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第六条经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依法予以处罚,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从轻、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对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对于屡次违法,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偷排直排污染物质,违法行为社会反响强烈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三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加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加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确定处罚;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九条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要采用复式证据,确认重大违法行为,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违法行为,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第十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会审: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4、对违法行为拟给予减轻处罚的;5、其他认为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二集体研究结果应填写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式样附后中,参加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字;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存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调整裁量标准;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淮安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由:当事人:讨论时间:年月日地点:支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参加人: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讨论记录:讨论决定:主持人签字:记录人签字:参加人签字:附表:说明:1、裁量幅度是以法定罚款上限与下限之间的差额为基准而作的设定;罚款额为法定罚款下限加上依据裁量幅度确定的数额;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下限没有规定的,以0计算;例:A公司日排废水为150吨,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转,COD超标倍,依法应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上表,裁量幅度为60-80%,综合各方情节,确定为70%,则对该公司的罚款数额为:0+10-0X70%=7万元;若A公司的废水排入河流,依法应处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则对该公司的罚款数额为5+10-5X70%=万元;2、排污单位有2个或者2个以上排放口的,应当对各排污口分别按上述办法计算罚款,在总和罚款额以下,单一最高罚款额以上酌情决定罚款数额,但最高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生产卫生要求一、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二、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档案.三、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四、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五、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未稍应定期放水清洗.七、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八、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九、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十、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一、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二、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30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三、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四、加强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五、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六、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七、新建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所用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产品批件.八、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供、管水人员体检培训及工“五病”调离制度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佮直接供水管水工作.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活动.六、建立健全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二次供水设施水池箱、水泵房管理制度一、由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水泵房设备的监控、清洁及日常巡视管理工作.二、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三、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四、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水处理公司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五、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六、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七、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豄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涉及生活饮用水产品的采购索证制度一、采购饮用水消毒药品,必须索取商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消毒药品的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二、新改扩建项目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索取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三、水厂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净水剂、与水体接触的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净水剂质量必须经过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四、采购所有涉水产品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保质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和伪劣产品.五、所有涉水产品索证材料应建立台帐、档案,以备查验.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制度一、供水单位成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用水第一责任人.二、若发现饮用水的感官物理性指标温度、色度、嗅和味、浑浊度、透明度等发生改变蝗,供管水人员应即刻核查原因并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及时向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讲清污染事件发生地点、类型、可能的影响等.三、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态蔓延和扩大.四、协助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六、出现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性供水途径.七、饮用水污染事帮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的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八、因饮用相关饮用水出现不适的人群,应及时就医或观察登记、门诊随访;对接触过污染饮用水的茶具、容器进行彻底清洗和有效消毒.九、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水质检验消毒制度一、供水管理严格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三、集中式供水单位质检员每月应对出厂水、管网末端水的浊度、Ph值、余氯指标进行自检.四、无水质检验室的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按国家规定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五、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消毒四次,清洗消毒后恢复供水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六、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详细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址、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七、在水质检测中发现水质突然变化或污染,除加强对水源保护管理外,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原因,消除隐患,进一步加强监测,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八、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水箱清洗记录给卫生监督部门.九、如实记录消毒检测记录.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一、负责协调集中供水单位、城市节水办等外部机构,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正常供应.二、定期检查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联系维修、更换.三、经常巡检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的操作标志,保质正常状态.四、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垵标准对细菌指标超标的自备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五、按要求对净化处理设备、细菌指标设备的操作,保证设备对水质的净化、消毒效果.六、负责水源地的卫生安全,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水源地、机房,负责锁好井盖、机房、水池水塔.七、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头.。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 卫生,防止饮用水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供水的设备及用品,也适用于供水的场所、设施和环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饮用水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井组织实施。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对饮用水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饮用水的卫生第六条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三)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五)未经卫生检验的;(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的;第七条饮用水的供水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二)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三)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四)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五)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六)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七)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八)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九)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十)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分)自由
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卫法制发[2015]17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分)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黑卫法制发〔2015〕172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局,委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了《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分)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行署)、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可参考此基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裁量基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实行。

其他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将分期分批陆续公布。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分)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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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准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警告,不予处罚
一般
正在进行违法作业的。
处以1000元罚款
较重
经警告后仍要进行施工的。
处以2000元罚款
严重
经处罚后仍继续违法作业的
处以3000-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对水源水质造成危害的
处以5000元罚款
轻微
健康证过期未及时补办,时间未超过1个月的。
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严重
1、擅自供水时间3-6月的;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2、经1次处罚后仍继续供水的。
处以2000-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1、擅自供水时间超过6月的;
2、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以5000元罚款
(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轻微
违法行为不满1个月的
警告,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1-2个月的
处以500-1000元罚款
较重
1、违法行为2-3个月的;
2、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严重
违法行为3-6个月的
处以3000-4000元罚款
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一般
1、违法行为在1-3个月;
2、违法所得3000-5000元的。
处以4000-5000元罚款;或违法所得1倍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在3个月以上的;
违法所得的在5000-8000元的,
处以8000-10000元罚款或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的在8000-10000元的。
严重
3项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处2000-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3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处以5000元罚款
轻微
擅自供水时间不满1个月,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警告,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1、擅自供水时间1-2个月,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2、经警告后仍继续供水的。
处以500-1000元罚款
较重
擅自供水时间超过2-3个月,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警告,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1人无健康证的
处200元罚款
较重
1、健康证过期经警告后仍未补办的;
2、2-3人无健康证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3人以上无健康证的
处8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经1次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
轻微
一般
仅1项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处500元罚款
较重
2项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处1000-2000元罚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轻微
1、违法行为在1个月内;
2、违法所得的不超过3000元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轻微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时间不满1个月,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警告,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一般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时间1-2个月,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2、经警告后仍继续供水的。
处以500-1000元罚款
较重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时间超过2-3个月,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的超过10000元的;
处以3万元罚款;
3
未取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严重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时间3-6月的;未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2、经1次处罚后仍继续供水的。
处以2000-4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时间超过6月的;
2、导致传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以5000元罚款
2
生产(销售)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产品的
特别严重
1、违法行为6个月以上的,;
2、经1次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以5000元罚款
4
不符合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行政执法区域:
行政执法责任人:
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依据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取得“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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