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的通知(2020)

合集下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市场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16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登记机关应当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业务指导,使用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0〕388号)附件《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申请人第5条承诺事项修订为:申请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修订后的承诺书见附件。

附件: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5日附件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只需变更住所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详细地址山东省市区(县)街道(乡、镇)路(村、社区)号济南、青岛、烟台企业,请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在自贸试验区范围(□是□否)房屋权属及法定用途所有权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权证件名称:证件编号:□自用□租赁□转租□工业或商用□住宅□席位□商务秘书□集中办公区□其他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1.申请人承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的,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3月9日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工作要求,充分保障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现就深入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进一步明确经营范围登记的意义,发挥经营范围登记在公示企业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作用,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27日山东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维护登记管理秩序,方便申请人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我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分别简称“省级登记机关”、“市级登记机关”、“县级登记机关”)。

第四条省级登记机关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第五条市级登记机关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企业),以及该公司(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企业);(二)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3〕9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督促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个体工商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或者取得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鼓励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七)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负责人(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以下统称“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鲁工商法规字[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鲁工商法规字〔2013〕1号)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

决定对《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现将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予以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附件: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2月18日附件: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一、《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鲁工商企字〔2006 〕217号)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2.将第十一条中的“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修改为“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将第十二条中的“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修改为“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公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公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市场主体、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公告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2020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送时间及方式(一)报送时间: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年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报送方式:各类市场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行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年报。

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报告主体范围及要求2020年12月31日(含)前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合并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市场主体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市场主体补报2020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和渠道填报。

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报外,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三、法律责任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鲁市监质监字〔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质监字〔2023〕76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制作第三章风险研判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工作(以下简称“信息公开”)。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由省局组织实施。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提供承检产品批次任务的抽查结果信息。

省局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对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审核。

省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处”)负责对抽查结果信息进行复核,并制作拟公开信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实行风险研判机制。

第六条未经省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公开尚未依法公开的抽查结果信息。

第二章信息制作第七条承检机构要保证抽查结果科学、真实、客观、合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零见面”审批的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零见面”审批的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零见面”审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鲁市监通告〔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零见面”审批的通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精神,进一步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经研究决定,疫情期间全省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办”,实行企业(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等业务“零见面”审批,暂停线下窗口现场办理企业登记、备案业务,做到“网上办、免费寄、零见面、办成事”。

现通告如下:一、办理路径。

企业可通过登录省、市政府官网或政务服务网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业务。

二、办理程序。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自然人实名认证→上传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企业登记部门”)进行材料指导→上传经过电子签名的登记材料或寄递经过签名或加盖相关印章的纸质申请材料→企业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登记→向企业免费寄递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辅助服务。

在进行“零见面”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就近到提供企业登记窗口服务业务的审批服务大厅、企业登记代办服务的银行网点,进行相关业务咨询或通过自助服务设备进行自助服务;也可以通过各市企业登记部门的业务咨询电话或该部门官网互动交流平台进行咨询。

对确需到窗口现场通过帮办代办服务办理企业登记业务的,可提前拨打本企业所属登记机关业务咨询电话,了解相关情况,并预约办理,以减少人员聚集现象、减少等待时间。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鲁市监信字〔2019〕156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省药监局,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认真学习《通知》内容,深刻领会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要意义《通知》内容丰富、操作性强,是机构整合后市场监管部门深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蕴含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意义,及“以小概率抽查,产生大范围威慑”的行政管理价值。

“双随机、一公开”是市场监管基本工作机制和监管手段,也是防控履职风险的有效途径。

要坚持“随机抽查是常态,不随机是例外”,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和方式渗透到日常监管工作中。

要厘清“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未纳入抽查事项清单特殊重点领域检查事项的关系,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含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和基层压力。

二、进一步完善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积极适应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新形势新变化,认真细致做好系统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流程、机制的融合统一。

(一)制定抽查事项清单。

省局统一编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各级严格按照《清单》开展工作,无需制定本级抽查事项清单。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0•【字号】鲁市监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鲁市监发〔2020〕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0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1.优化企业开办流程。

6月底前,完善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简并采集营业执照申领、印章刻制、涉税办理等信息,全面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指导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印章,一并发放或免费寄递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及税控设备,提供与企业开办、产业政策、税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包”。

(联系处室:登记注册处;电话:*************)2.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行为。

优化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6月底前实现负面清单与经营范围标准化登记整合、一体化推进。

(联系处室:登记注册处;电话:*************)3.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建立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营业执照信息和涉企许可信息共享应用。

12月底前,争取将“证照分离”改革由自贸试验区扩大为全省全覆盖,采取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10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优化审批服务452项等措施,实现“准入即准营”。

(联系处室:登记注册处;电话:*************)4.实施“一业一证”改革。

8月底前,选择便利店、餐饮等10个行业,进行“一业一证”改革试点,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和集中审批程序,将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张载明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点项目管理第三章示范项目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试点示范,是对特定组织集成应用标准化政策和要素,实践创新标准化方法,复制推广标准化模式的工作机制。

标准化试点,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为依据,通过开展试点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标准体系、制定实施标准、开展场景应用、监督评估改进等系列活动,探索形成以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为核心的创新经验,形成可供行业领域复制推广的标准模式。

标准化示范,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效率导向,积极宣传推介标准化理念方法,长效推广共享标准化经验,持续创新提升标准化水平,广泛带动引领标准化实践,形成可持续发展态势。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分为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坚持统筹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试点项目建设完成通过评估后,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示范项目。

第四条应当聚焦引领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支撑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及创新标准化工作理论、机制等,统筹建设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五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省局登记企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省局登记企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省局登记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鲁市监注字〔2020〕211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省局登记企业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6月23日审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层级的决定》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省委经济运行保障指挥部《关于印发<“六保三促”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18号)要求,现按照“应放尽放,放无可放”原则,将省局登记的企业下放至各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部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6月30日前,将省局登记的企业按以下方式下放至各市企业登记部门。

(一)委托下放。

对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确需省局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局职权内企业),随同省局职权,一并以委托下放的方式,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企业登记部门。

(二)直接下放。

对省局职权以外登记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一次性将登记职权及企业档案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的市级企业登记部门,方便企业就近办理各种登记备案事项。

二、下放企业基本情况截至6月23日,省局现有登记企业共1711户。

(一)省局职权内企业。

共407户,其中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省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公司39户,上述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份的公司214户,总局规定省局登记的企业16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34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4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范围用语表述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申请人不会填、部门共享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在认真总结山东自贸试验区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决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在全省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让市场主体共享改革红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发挥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全省一张网”优势,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化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更规范、更便捷的登记服务。

落实涉企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明晰禁限制进入的领域范围。

进一步做好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的衔接,更好地服务于“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一业一证”等重要改革任务。

二、主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目录),对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进行了区分标注,并对规范目录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以下简称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

规范目录建立了规范条目与中央、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许可经营事项的对应关系,建立了规范条目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对应关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部门”)在日常登记注册、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经营范围等工作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一)规范经营范围分类标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我省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一次办好”改革,结合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249号),现就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市场准入环境1.优化企业开办水平。

全面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优化“一窗通”系统,实现一次登陆、一表填报、两个环节办理、一个工作日办结,免费寄递营业执照等材料。

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广智能审批、微信办照、掌上开办、“政银合作”等便捷服务模式。

2.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

优化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营业执照信息和涉企许可信息共享应用。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适时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3.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要求,规范申请程序、审查程序,完善登记事项,做好过渡登记衔接,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各项工作。

4.持续落实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严格依照许可目录实施许可,对已经取消许可管理的产品严禁受理审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20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20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鲁市监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鲁市监发〔2020〕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十五条措施》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秩序加快恢复、转型发展加力提速的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围绕“保市场主体”,优化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环境,提出十五条工作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目标:2020年,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达到100万户以上,其中新登记企业35万户以上,年底全省市场主体总量和企业总量均位居全国前三位;支持引导1.5万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向企业推送优选高价值专利1000件(项)以上,推动专利转移转化,争取10个品种获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在20个行业开展“一业一证”试点改革;全省创建放心消费单位达到5万家,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达到2万家,50%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得到规范提升;筹建国家(山东)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和监管服务大平台,在“十强”产业推动形成110项以上重要技术标准,全省批准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00项以上,建立完善一次性防护口罩、成品油、智能电器等6种产品的10项以上检验检测能力。

一、优化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增长1.完善企业开办流程和注销制度。

全面落实企业开办“全程网办”13条措施,实现一次登录、一表填报、一日办结,印章、税控、证照寄递3项免费,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年底无纸化办理率达90%以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2021年2月25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2021年2月25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2021年2月25日)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2021年2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等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于2021年2月25日起,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分别由青岛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淄博市、烟台市、威海市、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青岛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淄博市、烟台市、威海市、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2.委托青岛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淄博市、烟台市、威海市、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附件1; font-size: 24px;">委托青岛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淄博市、烟台市、威海市、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委托青岛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淄博市、烟台市、威海市、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附件2委托青岛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淄博市、烟台市、威海市、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调整内容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委托青岛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日照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淄博市、烟台市、威海市、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结束——。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开办企业创新2022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开办企业创新2022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开办企业创新2022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开办企业创新2022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需求”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28号)明确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大数据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研究制定了《开办企业创新2022年行动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22年4月27日开办企业创新2022年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优化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落实开办企业创新行动任务,现制定如下开办企业领域2022年创新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明确的“三最”和“四个一批”总体工作目标,巩固提升我省开办企业领域多年来形成的一表填报、全程网办、一日办结、零费用等比较优势,对标对表,查问题补短板,推动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落细落实,全面提升服务效能,更好地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更好地促进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好地促进我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设立登记便利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转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的通知(2020)
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政策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通过组织窗口登记人员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要求,熟练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操作流程,确保全体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对群众做到“一口清”,保证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要配齐人员设施,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摆放宣传资料、向办事群众宣讲等多种方式,做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宣传工作;依托现有的政策咨询导办台,安排业务骨干辅助办事群众做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让群众切身体会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三要及时整理问题,加强沟通联系。

通过业务一线的实践操作和与办事群众的沟通交流,整理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市局,保证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附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0〕212号).pdf
附件1: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V1.0.4版).xlsx
附件2:中央层面设定的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对应表(V1.0.3).xlsx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