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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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目录1.总则1.1目的和依据1.2房屋登记1.3适用范围1.4房屋登记分工1.5房屋登记信息系统2.一般规定2.1房屋登记范围2.2房屋登记种类2.3房屋登记簿与房屋权属证书2.4房屋登记内容2.5房屋登记程序2.6房屋登记的法定文字2.7房屋登记原则2.8房屋登记时限2.9房屋登记要求2.9.4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2.9.5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登记2.9.6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2.9.7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2.9.8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2.9.9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2.9.10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其他要求2.9.1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2.9.12依生效法律文书登记2.10房屋登记收件标准一般性规定3.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3.1房屋所有权登记3.1.1初始登记3.1.2转移登记3.1.3变更登记3.1.4注销登记3.2抵押登记3.2.1一般抵押权登记3.2.2最高额抵押登记3.3预告登记3.3.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3.3.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3.3.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3.3.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3.3.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3.3.6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3.3.7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3.3.8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变更3.3.9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注销3.3.10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3.3.11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变更3.3.1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3.4更正登记3.5异议登记3.5.1设立异议登记3.5.2异议登记注销3.6地役权登记3.6.1地役权设立登记3.6.2地役权转移登记3.6.3地役权变更登记3.6.4地役权注销登记3.7补证、换证3.7.1遗失补证3.7.2破损换证4.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4.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4.1.1登记范围4.1.2申请人4.1.3公告程序4.2各类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4.2.1初始登记:4.2.2转移登记:4.2.3变更登记4.2.4抵押登记4.3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他房屋登记附件:1.房屋异议登记证明2.授权委托书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房屋登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7•【字号】郑政办〔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7日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郑州航空港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内,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新建以及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运营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认定范围:(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房屋;(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5年;(三)房屋已列入征收范围;(四)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条件(一)项目产权明晰项目土地和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

(二)申请主体明确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

产权人与实际运营机构不一致的,实际运营机构作为申请人时,须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间),且户型面积符合规定标准。

申请主体同时申报多个项目时,可集中统一核算。

(四)其他条件1.项目应满足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要求,位于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齐全、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区域。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玉清朱云峰马中州【审理法官】谢玉清朱云峰马中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当事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郭国峰【当事人-个人】郭国峰【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被告】郭国峰【本院观点】郑州市房管局依据合同号为0204926商品房预售合同为郭国峰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是办理备案登记的前提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可撤销查封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州市房管局依据合同号为0204926商品房预售合同为郭国峰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是办理备案登记的前提条件。

该合同是康明公司假借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而制造的虚假合同,且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

基于此,该备案登记事实依据已不存在,应当依法撤销备案登记。

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撤销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的规定,上诉人关于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存在抵押信息、不能撤销备案登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结果适当。

郑州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最全说明书

郑州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最全说明书

郑州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最全说明书对于郑州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最全说明书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录:1.⼏个概念2.以不同业务种类为区分进⾏说明3.以不同⽹点为区分进⾏说明4.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式以下为正⽂:⼏个概念⾸先在开头想把⼏个常见的,容易弄混的概念说⼀下。

什么是⾸次转移登记(期变现),什么是“⾸登”这点会在后⾯⽂中⼤量出现。

⾸次转移登记(或叫商品房转移登记或叫期变现)指的是商品房购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涉及的登记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存量房是和商品房相对应的,商品房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存量房就是已经给购房⼈发放过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了。

⾸次转移登记其实也是对应⼆⼿房也就是存量房转移登记说的,不管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在这⼀框架内,登记部门给购房⼈办理的都是转移登记,所以为了区分开来,习惯性把商品房的转移登记称为⾸次转移登记(也叫期变现),因为这是这套房⼦建成后第⼀次发⽣的转移,⽐如你找开发商买了⼀套房⼦,你⾃⼰办证的时候就是⾸次转移登记业务,你拿到证以后,你的这套房⼦就从商品房变为了存量房。

当你再把这套房⼦卖给其他⼈的时候,就是存量房交易业务,给买⽅办理的就是存量房转移登记。

“⾸次登记”则是指房屋建成之后,给这个房屋办理⾸次确权的登记,即谁建设登记给谁,在通常情况下它会出现在商品房转移登记之前,这⼀业务基本上是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开发商之间进⾏的,与⼤多数购房⼈⽆关。

以业务种类为区分总的来说,⼤家⾸先要区分⼀下哪些业务是不需要经过房管部门⽽直接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进⾏受理的。

这包括了不动产登记中的离婚析产、遗产继承、变更登记、遗失补证等业务。

对于这些业务,办事⼈需按房屋所坐落的位置,前往8个不动产分中⼼进⾏受理。

(特别提⽰:对于⼀些有地下室且和房屋本⾝登记在同⼀房本上的情况,因涉及房屋唯⼀号与不动产单元号匹配,及是否需要进⾏权籍调查的情况各有不同,建议这种情况在咨询所在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后再进⾏办理。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03•【字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1992年8月2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

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第三条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地处农村的公有房屋。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有房屋实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产权单位自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本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投资建造的房屋、法院判决和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及按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公有房屋(以下称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按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下称自管公房),由单位自行管理,业务上受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郑州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指南

郑州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指南

郑州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指南对于郑州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服务对象:个⼈、单位申报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申请⼈⾝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3.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4.询问记录;5.抵押权⼈为法⼈单位的,提交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其从事;借贷⾦融业务的《⾦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抵押权⼈为典当企业的,提交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许经营许可证;6.抵押权⼈为典当⾏时,提供典当⾏和当户共同出具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情况说明;7.主债权合同;8.抵押合同;9.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等房管局备案材料。

备注: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服务流程:1.在房管局取得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抵押)。

2.预约取号:申请⼈可以备齐所需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现场取号,也可以添加微信公众号“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提出预约申请。

3.申请受理:申请⼈在预约时间前到预约的受理点取号后,在业务受理窗⼝提出受理申请。

4.申请及申请委托:1)申请⼈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为境内⾃然⼈的,应当提交居民⾝份证或军官证、⼠官证,⾝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份证。

⾃然⼈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代理⼈应提交代理⼈⾝份证明,被代理⼈⾝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到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做当⾯委托,并拍照存根。

境内法⼈或其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其法定代表⼈(或者负责⼈)申请,法定代表⼈不能申请的,可以委托代理⼈申请,代理⼈应当提交代理⼈⾝份证明和法定代表⼈(或者负责⼈)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到所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做当⾯委托,并拍照存根;2)填写材料:由⼯作⼈员指导在受理窗⼝填写相关材料:正式流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简易流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询问记录受理⼈员审核当事⼈所提交的材料;3)材料审核:受理⼈员审核当事⼈所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书⾯告知申请⼈不予受理。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199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义初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实施房屋建筑和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旧城改建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综合开发,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开发普通居民住宅和城市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三)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四)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开发能力,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实填写年度房地产开发申报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建住房[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宋金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金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金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豫71行终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钟赵艳张昕欣【审理法官】赵钟赵艳张昕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金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淑琴【当事人】宋金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淑琴【当事人-个人】宋金华李淑琴【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婷婷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婷婷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婷婷【代理律所】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宋金华;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淑琴【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本院观点】本案案涉房屋虽属政策性福利分房的产权登记但并不涉及相关政策的审查仅系对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登记规则及程序的审查,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受案范围共同诉讼第三人证据重复起诉撤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涉房屋虽属政策性福利分房的产权登记但并不涉及相关政策的审查仅系对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登记规则及程序的审查,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之规定。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郑房[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郑房〔2010〕43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及上街区房管局、各相关单位: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对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测等有关问题提出了新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审核。

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具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登记后如需转让,按单位房转让办理。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销售商品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
二、扎实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夯实统一登记工作基础 《规范》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类不 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提交材料、审查要点等内容,规范了登记资料管 理和相关文书格式。这些要求要落实到登记资料移交、业务流程再造、 数据整合和系统开发、信息平台建设等技术准备工作中。各地要投入充 足的技术人员和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要按照《条例》、《实 施细则》的规定,依据《规范》细化的各种登记类型特点,全面梳理, 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同时,要尽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 设好,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颁发新证和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 动产登记和资料查询的前提,只有依据完整的原始资料开展登记,才能 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物权法》、《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 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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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 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 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 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 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 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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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 号)规定,要做 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合、移交等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关 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 号)要 求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资料移交等工作;《国土资源部 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 见》(国土资发〔2015〕90 号)规定,房屋登记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 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上述规定,积极争取党 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簿、权 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 期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按计划完整安全同 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逐步移交纸 质登记资料原件。

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 号)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力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但不得冲抵物业服务费,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及委员补贴的发放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地点公示。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制度,每届届满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在小区内公示。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也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而积占总建筑面积达50%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住宅物业小区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而#成立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成立业主大会。

第八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及交付使用的时间、已筹集的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郑政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51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划入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职责和负责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管理工作职责。

(三)将房屋权属管理职能变更为负责全市房屋登记职责。

(四)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

(五)加强全市房屋安全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负责房地产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市住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

郑州房产证办理流程

郑州房产证办理流程

郑州房产证办理流程一、准备材料。

1. 房屋买卖合同,包括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房屋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信息。

2. 身份证明,购房者、卖房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3. 房屋产权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明,包括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面积、建筑结构等信息。

4. 房屋验收报告,新房购买者需提供开发商出具的房屋交付验收报告。

5. 其他相关证明,如婚姻状况证明、购房资金来源证明等。

二、办理流程。

1. 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房产局或相关部门。

2. 材料审核,房产局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缴纳税费,根据当地规定,购房者需缴纳相应的税费,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4. 签署合同,经过审核并缴纳税费后,购房者与房产局签署相关的产权过户或转移文件。

5. 领取产权证,完成相关手续后,购房者可到房产局领取新的房产证。

三、注意事项。

1. 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办理房产证的时间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定,购房者需留意相关规定。

2. 缴费标准,不同地区的税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购房者需提前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

3. 材料准备,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时需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审核流程,购房者在提交材料后需耐心等待房产局的审核,配合工作人员的相关要求。

5. 法律咨询,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或疑问,购房者可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确保自己的权益。

四、总结。

办理郑州房产证是购房者在购房后的重要手续之一,购房者需依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完成办理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购房者需留意相关事项,确保办理顺利,最终领取到符合法律规定的房产证。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为购房者在办理房产证时提供一定的帮助和参考。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进展的情况通报为妥善解决郑州市历史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房屋权属登记疑难问题,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类疏理,借鉴兄弟城市相关经验,于2005年报请市政府批准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郑政【2006】18号)。

之后经过近三年的运行和探讨,于2009年又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郑政【2009】52号),进一步扩大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细化了郑政【2006】18号文件中的一些规定,为依法、便捷、高效的解决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截止2010年5月31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已集中刊登房屋权属公告105期,为郑州市近三万户曾经无法办证的购房群众和单位,办理并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

四年来,虽然许多购房群众和单位以往无法解决的房产办证问题得到了解决,但还存在一些购房群众和单位由于对自身房屋情况和政府文件内容不甚了解,虽然符合文件规定,但至今未到房管部门申请。

2012年6月30日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将停止申请,为进一步加快郑州市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工作进度,使更多符合条件的购房群众能够受益,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解决范围郑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范围为: 2004年4月1日前,即《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实施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产权无争议的、手续不全或买卖、拆迁一方不存在的房屋(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不在解决范围)。

郑州市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程序

郑州市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程序

郑州市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业主自我管理、民主管理机制的形成,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业主大会成立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30%以上50%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12个月的;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不足30%,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24个月且业主总数在30人以上的。

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小区内3名以上业主提议并征得入住2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将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房管部门3日内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协调居委会开展筹备工作。

(二)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代表、居委会代表、辖区派出所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人数为7-11人单数,业主代表可以通过业主推荐或选举产生,也可由居委会征求部分业主意见后推荐产生。

其中筹备组组长由居委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1?2。

县(市)、区房管部门主要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 将已确定的筹备组人员名单报县(市)、区房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在小区内书面公告7日以上。

(四) 开发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清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五)筹备组做好以下筹备工作并在召开大会15日前在本区域内公示: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参考示范文本);3、确认业主身份;4、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登记类型收件材料清单一、交易登记联合办公窗口办理的业务类型1、因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转移登记(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转让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受让方验原件留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证明);(4)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合同需提交备案信息表,非联机备案的合同应经过备案);(5)完税凭证(原件);(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7)有预告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备案的复印件)、预告抵押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1)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原件)。

(2)开发企业代办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代办,委托代办的应出具购房人的委托书(原件)。

(3)双方委托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4)原购房人去世继承人申请办理的,提供继承权认定手续(人民法院判定继承权归属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被继承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及所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文书等,原件)。

2、因经济适用住房补差转商品房的变更登记(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4)郑州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差价款审批表(原件);(5)完税凭证(原件);(6)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7)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3、因私有房屋交易的转移登记(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2)转让方与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房屋交易的证明材料(包含转让合同、法院判决、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等,原件);(5)完税凭证(原件);(6)分层分户图2份(原件);其他不同情形需提交的不同材料:①属夫妻共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让,需夫妻双方到场共同申请;②受让方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单位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③经济适用房转让的,还需提交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的审批表(原件);④省直房改房置换的还需提交省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置换情况审核表(原件);⑤房改房交易的,须提交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⑥若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为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且不能提供权属证书的,可提供房产档案馆查档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⑦房改房、划拨地上的其他房屋,需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形式包含:买卖、赠与(含夫妻间婚内赠与)、互换兑换、离婚析产涉及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过程中附带赠与的、变更登记一并房改房交易的、政策性住房继承或析产后再交易<含部分继承、部分赠与>、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等。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郑房地[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郑房地(2006)77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程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局法规监察处,以便对本规程修订时参考。

附件:《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1.总则1.1 目的为加强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制定本规程。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1.3.1 郑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适用本规程。

1.3.2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1.4 登记原则1.4.1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

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1.4.2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1.5 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机关1.5.1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抵押主管机关)。

1.5.2 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抵押登记机关)具体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一、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二、提交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5.完税凭证(原件);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

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 号)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力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并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但不得冲抵物业服务费,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及委员补贴的发放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地点公示。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制度,每届届满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在小区内公示。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也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而积占总建筑面积达50%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住宅物业小区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而#成立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成立业主大会。

第八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及交付使用的时间、已筹集的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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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试行)目录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4、《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第二部分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第一章业务流程、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对外承诺时限第二章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所需要件第一节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房屋变更登记4、更正登记5、房屋注销登记6、商品房预告登记7、在房屋上设定地役权登记8、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9、房屋查封10、遗失补证与换发房屋权属证书11、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要件第二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其它登记业务第三章相关事项的规定及说明第一节申请登记的一般性规定第二节具体业务的相关规定及说明第三节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的规定第四节房产档案的立卷归档原则第三部分房屋他项权登记业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所需要件第三章地役权登记所需要件第四章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要件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工作基本要求第四部分申请书、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证明)式样及填写说明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略)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4、《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第二部分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第一章业务流程、各岗位职责和对外承诺时限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流程图1、一般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注:①初始登记、注销登记在受理环节,工作人员应实地查看。

②2008年12月1日前(登记簿系统正式启动日)已经进行登记但还未建立登记簿的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业务时,应当同时建立房屋登记簿;在办理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限制、遗失补证、换证等业务时,应先行补建该房屋的登记簿,而后再办理相应的登记。

2、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3、2008年12月1日前已登记房屋的登记簿补建流程受理人员从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简称信息系统)提取系统信息,预建立房屋登记簿——审核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建立登记簿本手册如无特殊规定,所称登记簿应为电子登记簿。

4、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二、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受理人员职责1、指导申请人申请;2、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3、申请人与申请文件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土地使用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和房屋竣工证明、测绘报告相符;4、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房屋占用土地已抵押的应要求其先行解除抵押;5、根据需要询问有关事项,并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6、实地查看;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单;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9、建立初始登记档案;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审核人员职责1、查看所需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核查该房屋有无登记信息,确定是否符合初始登记条件;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一致;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上一环节;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下一环节。

(三)房屋转移登记受理人员职责1、指导申请人申请;2、核查转让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受让人是有关证明文件载明的受让人;3、核查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记载一致;4、确定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5、校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6、根据需要询问相关事项,并经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7、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受理通知单;8、签署受理意见,预建立房屋登记簿;9、建立转移登记档案;10、对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房屋转移登记审核人员职责1、查看所需要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审核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3、审核登录信息与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一致;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过信息系统将申请登记的房屋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退件回执单,退回上一环节;5、将审核后的房产档案和系统信息,按规定程序传递给下一环节。

(五)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等其他登记受理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职责参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执行(六)缮证人员职责(一)缮证前应当对所接收的房产档案进行清点,做好接收记录。

(二)统一使用微机进行缮证,核对登记编号,避免调出信息与房屋登记簿不符。

(三)配图、用印。

(四)校核所缮写证书或证明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无误。

所缮写证书或证明的存根由校对人员签章。

(五)整理已缮写的证书或证明,核对证书或证明与房屋登记簿一致,打印汇总表一式两份,将汇总表与缮写的证书或证明转发证人员;将汇总表、房产档案资料转交档案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七)收费发证人员职责分别计收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等,并开具发票,按规定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至所有权人或代理人。

注销登记、属于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进行的更正登记等按照规定不收取费用的,直接发证。

已设定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的房屋将房屋所有权证转抵押管理办公室。

(八)归档人员职责对接收的档案进行核对,查看接收的资料与信息系统显示的所收要件种类是否一致。

一致的进行分类、归档,不一致的及时返回上一环节。

三、对外承诺办结时限(一)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5个工作日(受理1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缮证2个工作日);(二)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受理8个工作日,审核7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40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三)房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受理2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四)遗失补证、换证4个工作日(受理2个工作日,缮证2个工作日);(五)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六)查(解)封记载即时办理;(七)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受理3个工作日,审核4个工作日,缮证3个工作日);(八)更正登记、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受理3个工作日,审核4个工作日,缮证3个工作日)。

注:①房屋登记信息更正,不影响权利归属权利内容,不需要通知权利人的,要及时办理。

②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二章房屋所有权登记业务所需要件第一节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所需要件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1、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7)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4)房屋已竣工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6)其他必要材料。

注:个人建房三层以下(含三层)可不收取第四项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7)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8)其他必要材料。

注:该类业务包括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4)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合同需提交备案信息表;非联机备案的合同,应经过备案);(5)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6)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7)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8)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②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③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⑤买受人单方申请登记的,申请表应由开发企业在转让方盖章。

(二)单位房屋1、单位房屋转让登记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转让方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5)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6)完税凭证;(7)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整幢房屋为一个产权人的暂不要);(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9)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转让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一般为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小企业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集体企业的房产转让还应提交职代会通过的决议;②受让方为单位的,第(3)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可不提交第(6)项要件;⑤划拨土地上房产转让的,转让方还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拆迁安臵房屋提交要件:(1)登记申请书;(2)房屋拆迁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3)房屋注销证明;(4)房屋拆迁安臵协议和安臵通知单;(5)被安臵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6)安臵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7)安臵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8)安臵房竣工证明;(9)完税凭证;(10)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11)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12)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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