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合集下载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5月7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五月八日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违法案件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保证办案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甘肃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药品违法案件实施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酌情量罚的权限。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应与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也可以参照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的同类自由裁量案例实施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我国其实在很多的法律当中都有提到过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时候要适当,所以这里的适当就给了有机会作出处罚的这些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

但是不管任何事情,所谓的自由都还是应该有一个参考依据作为约束的。

就像是我国监管卫生防疫的行政机关,就需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对违法机构作出裁决。

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配套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案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管执法机构。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有减轻或免予处罚、从重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从法律目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案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方面,结合以下情节进行综合裁量:(一)违法产品的风险性;(二)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三)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和持续时间;(四)当事人配合查处表现及整改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裁量因素。

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六条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属从重处罚中的严重情形。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的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青云谱区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目录1、食品卫生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5、消毒管理办法6、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传染病防治法10、艾滋病防治条例1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1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15、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7、血吸虫病防治条例18、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1、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2、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3、中医药条例24、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6、执业医师法27、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8、护士条例29、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3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33、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3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3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6、药品管理法3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8、处方管理办法39、人体器官移植条例40、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41、献血法4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4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44、血站管理办法4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46、母婴保健法47、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48、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4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5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5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5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5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55、职业病防治法5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5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5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6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6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6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6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6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65、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一、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废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实体规则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 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 数或金额的中间值;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适 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 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 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严重 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 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实体规则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 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 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 下处以罚款。

实体规则

第十三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 予倍数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 2 倍到 5 倍的, 可以设定 0.5 倍为一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 3.5 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 4 倍、4.5倍、5 倍的罚 款;从轻处罚处以 2 倍、2.5 倍、3 倍的罚款;减 轻处罚处以 0.5 倍、1 倍、1.5 倍的罚款。处罚幅 度为其他倍数的,参照本条规定。
实体规则
(十八)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 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 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未获得行政许可或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的; (八)食品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 目且被抽样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九)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 果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17年修订)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1)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四、消毒管理办法 (3)五、原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6)六、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1)九、艾滋病防治条例 (14)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9)十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2)十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25)十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6)十五、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7)十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8)十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8)十八、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29)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9)二十、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 (291)二十一、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311)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22)二十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3)二十四、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5)二十五、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5)二十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6)二十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7)二十八、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40)二十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9)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1)三十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41)三十二、处方管理办法 (43)三十三、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45)三十四、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46)三十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6)三十六、血站管理办法 (49)三十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9)三十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51)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51)四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52)四十一、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51)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2)四十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2)四十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 (57)四十五、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9)四十六、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59)四十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60)四十八、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0)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1)五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61)五十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7)五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8)五十三、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69)五十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70)五十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72)五十六、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73)甘肃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0.18
•【字号】甘建法[2010]520号
•【施行日期】2010.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通知
(甘建法[2010]520号)
各市(州)建设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9]87号),我厅对本系统实施的178项行政处罚项目制定了裁量标准,即在明确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科学设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以便于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正确把握。

这对实施与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建设领域的依法治理,推进全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希望你们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依据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查处的违法事实和不同情节,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宜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法惩戒工程建设
领域的违法行为,规范建设行业的各项工作,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全省建设系统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附件: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置实施标准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1号)、《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程序法定的原则;(二)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过罚相当的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全面分析、综合裁量、合理确定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细化标准》的制定和适用应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细化后的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细化处罚种类和区分不同档次的处罚幅度;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将其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个裁量处罚层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16年,经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准予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66件,其中地方政府规章14件,各市州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56件,省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96件。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19件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备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机关发出备案审查意见书和意见函,责令限期纠正。

全年共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备省政府规章12件,报备合格率100%。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2016年,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认真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文件的纠错力度,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升。

(一)狠抓落实,有序开展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适时制定、完善、修订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制度建设,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领导集体审议、备案审查、公开发布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普遍落实,保证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运行的全程监督。

同时,强化考核,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从源头督促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0•【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2012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2年10月30日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行政处罚阶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失或损失较小的方式。

(三)公开性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试题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试题

实施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

3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除当场行政处罚 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 )制度。
登记
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 罚案件实行( )制度。
备案监察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行使行政处
3
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 律效力低的
文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
规定
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在两
4
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规定,下列属于依 年内未被发
法从轻处罚当事人的情形是( )。
现的,法律
另有规定的
除外
B
C
D
正确选项
备注《安全生ຫໍສະໝຸດ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
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 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
集体讨论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 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 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 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 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 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 合法性和合理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 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 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 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 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甘政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甘政发〔2010〕10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事关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从源头上制止行业不正之风的重大举措。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一规划部署。

不仅要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职能结合起来,而且要对政府部门有关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要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严禁借机增设机构、编制。

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增加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严把进人关,确保人员素质。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甘肃省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为了保证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甘交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甘交发〔2010〕90号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水运(海事)局、省路政总队、省交通质监站、省高等级公路运营管理中心,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公路总段(分局):《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12月22日第五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程度、情节、危害后果、主观状态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本规则仅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裁量适用标准。

第四条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

第五条同一个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位阶不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法律规范位阶相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法律规范位阶相同,新法优于旧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10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6.25
•【字号】甘食药监法[2009]192号
•【施行日期】2009.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食药监法〔2009〕19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工作方案》精神,在医疗器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新法规未出台之前,先制定了《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该标准已经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法规监督处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

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平公正。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区域在同一年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维护法律尊严。

(五)综合裁量。

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主客观相关因素、从轻从重情形以及个案具体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裁量。

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案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管执法机构。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有减轻或免予处罚、从重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从法律目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案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方面,结合以下情节进行综合裁量:(一)违法产品的风险性;(二)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三)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和持续时间;(四)当事人配合查处表现及整改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裁量因素。

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六条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属从重处罚中的严重情形。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甘肃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甘肃省文化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经营管理措施安装率不足95%,大于50%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罚款
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装率不足50%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含5000元)罚款
全部卸载的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累计3次以上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责令停业整顿
1年内累计5次以上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拒不改正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初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
警告
1次以上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经教育后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累计3次以上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责令停业整顿
1年内累计5次以上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拒不改正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2000元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不含8000元)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武威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关于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武威市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执法理念:(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依法执法的理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三)科学监管的理念,依靠科学,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四)公正执法的理念,对任何身份的当事人做到平等对待,不受当事人地位、社会关系等干扰;(五)责任执法的理念,体现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相近或相似案件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一致。

在作出自由裁量决定时,应将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履行方式及时间、救济途径等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予以解释的,应当耐心解释。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教育为先、先教后罚。

通过批评教育能够解决的事项,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不予重罚。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自觉守法。

(四)法定程序原则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要综合、全面考虑违法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或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六)适用法律规范原则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效力高的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颁布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其一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处。

法律规范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在处罚时必须同时实施,不得只选择其中某项处罚形式。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本规则量化时一般分为从轻、减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从重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但罚款应慎用最大值;从轻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适用。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最低限度处罚。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选择从重处罚适用。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七)藏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八)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实施程序(一)案件承办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案件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一般案件要经合议后,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需要听证的案件,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集体讨论研究,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武威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幅度。

《细化标准》未规定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中,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表述,理由应当与自由裁量结果相关联。

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案件承办机构对行政处罚没有说明理由的,审核案卷的卫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可以作退卷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认为案件承办机构适用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卫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改变行政处罚适用的种类、幅度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说明理由,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需要听证的案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案件承办机构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件,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收到案件承办机构所报送的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后,应当对案件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实行行政处罚合理性审查制度对同一类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考虑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外部条件等因素,受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公平合理,禁止处罚畸轻畸重。

第十七条实行行政处罚告知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详细说明告知。

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告知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通过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中向当事人作出告知。

办案机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都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实行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完善案件审查制度,严格案件审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及时纠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法制稽查考核范围,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责令纠正,严重不当的,取消当年综合评先资格。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在接到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则和《细化标准》的规定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实行行政处罚复议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和《细化标准》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条以下情况认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三)处罚未体现本适用规则的原则和细化标准规定的;(四)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的。

第二十一条滥用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并被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有违犯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调离岗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提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细化标准》中所称“以下”、“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和下限数。

第二十四条在《细化标准》未列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应当参照本规则和《细化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武威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武威市卫生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适时研究、修订和完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