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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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规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⑤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脱轨事故的最大特点是,不论设备是否破损即构成脱轨事故。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前五项分别独立存在,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就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含只要出现了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情况)后两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脱轨辆数、线别和中断行车时间)才构成了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3 较大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达到大破及其以上程度时,则构成调车冲突事故。
注:“人为失职”系指违反规定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放风不彻底、使用简易制动阀不当等。不包括正常使用或操作设备造成的后果,如按规定使用非常制动或紧急制动阀等。
(5)调车作业中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定冲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铁路运输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办法一、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一)客运列车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繁忙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h、双线行车中断满2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h、双线中断行车满3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或延误本列满6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其他列车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繁忙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h、双线行车中断满3h。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h、双线行车中断满4h。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8h。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调车作业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h、双线中断满3h;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h、双线行车中断满4h;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h。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文件号】铁安监(1987)1102号【颁布部门】铁道部【颁布日期】1987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1987年12月10日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及时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坚持把安全工作摆到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消除隐患;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搞好设备养护维修,不断提高技术设备质量;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提高革命警惕,防止坏人破坏。

第3条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第4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经济、法律制裁。

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第5条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甲、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乙、机车中破一台;丙、动车、客车中破一辆;丁、货车大破一辆;戊、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两小时。

铁道部令 第32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道部令 第32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 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 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铁安监[1990]76号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铁安监[1990]76号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正文:
----------------------------------------------------------------------------------------------------------------------------------------------------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铁安监(1990)76号1990年5月24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经研究,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四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或铁路工厂有关时,应立即(在三日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或工厂……”。

修改为“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或铁路工厂有关时,应立即(在二十四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或工厂……”。

二、第二十二条“凡经铁道部、铁路局(需报部备案)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进行性能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限内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

……”。

修改为“凡经铁道部、铁路局(需报部核备)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动态试验,必须在运营线上进行性能试验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规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问题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

……”。

三、附件二“人员死亡或重伤”解释中“(包括旅客携带的一米以下享受免费待遇的儿童,……”修改为“(包括旅客携带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

——结束——。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报告和通知: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责任人员。

2. 现场安全措施:确定事故现场,划定安全区域,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3. 伤员救援和医疗救护: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进行伤员救援和医疗救护,抢救重伤员,送往医院治疗。

4. 应急疏散和安置:组织乘车人员以及事故周边居民进行疏散和安置,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5. 事故调查和处理:成立调查组进行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 事故信息发布: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向公众和相关部门通报事故进展情况,维护信息透明度。

7. 紧急抢修和恢复交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紧急抢修,尽快恢复铁路交通运营。

8. 相关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确保责任得以追究,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仅是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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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附则8章40条,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9.02•【文号】铁运[1999]118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发布日期:2007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通知(1999年9月2日铁运[1999]118号)各铁路局:为进一步适应铁路运输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铁路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等新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发铁机〔1993〕85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铁路局要组织有关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的《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做好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车事故救援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对铁路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行车事故,迅速开通线路,恢复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的规定,强化救援意识,实行逐级负责。

行车事故救援中,在统一指挥下,严格纪律,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

第三条铁路局应制订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地起复救援方法和技能。

第四条新造、购置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整体救援起复的条件,对不具备救援起复条件设计的机车、车辆,不予批准生产。

在新型机车、车辆交付使用的同时,应将救援吊索具的设计方案及使用方法,一并交付运用部门。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附件3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附件3

附件3:机车、车辆大、中破范围一、机车大破范围1.蒸汽机车下列各部件之一必须解体修复时:锅炉、车架、汽缸(煤水车按货车办理)。

2.内燃机车(1)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柴油机、转向架。

(2)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3.电力机车(1)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主变压器、转向架。

(2)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二、机车中破范围1.蒸汽机车下列各部件之一必须更换时:轮对、滑板托架(煤水车按货车办理)。

2.内燃机车(1)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三台牵引电动机、轮对、主发电机、液力变速箱。

(2)转向架、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3.电力机车(1)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三台牵引电动机、轮对。

(2)转向架、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三、客车报废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外墙、顶板需全部分解,并须更换铁立柱达2/3。

2.需要解体更换中梁。

3.中、侧梁垂直弯曲超过200mm或横向弯曲超过100mm。

4.两根侧梁折损或一根侧梁及两根端梁折损。

5.车底架扭曲,其倾斜度在车底架1m以内超过70mm或全部车底架超过300mm。

6.底体架破损程度较大或火灾事故后严重变形,以及旧杂型客车腐蚀、破损严重,经鉴定无修复价值。

四、车辆大破范围破损程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1.中梁、侧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种弯曲或破损合计够二根(中梁每侧按一根计算)。

2.牵引梁折断二根,或折断一根加上述各梁弯曲或破损一根(贯通式中梁牵引部分按中梁算,非贯通式及无中梁的按牵引梁计算)。

3.货车车体(底架以上部分,以下同)破损或凹凸变形(不包括地板),敞车面积达50%,棚车、冷藏车、罐车、守车面积达30%。

火灾或爆炸烧损计算车体面积时,包括地板在内。

0.8m以下低边车和平车发生火灾或爆炸烧损面积达90%(包括端、侧板及地板)。

4.客车、机械冷藏车、发电车车体破损,需施修车棚椽子、侧梁、侧柱、通过台顶棚中梁、车棚内角柱、端柱之任何一项。

最新【企业管理】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最新【企业管理】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及时正确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

国家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地方铁路营运时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则办理。

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制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1.0.3条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第1.0.4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1.0.5条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1.0.6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与所辖区域发生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第2.1.1条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节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第2.2.1条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8》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8》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标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平安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平安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平安监督检查,指导、催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平安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防止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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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1987年12月10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及时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坚持把安全工作摆到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消除隐患;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搞好设备养护维修,不断提高技术设备质量;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提高革命警惕,防止坏人破坏。

第3条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第4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经济、法律制裁。

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第5条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甲、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乙、机车中破一台;丙、动车、客车中破一辆;丁、货车大破一辆;戊、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两小时。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甲、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乙、机车大破一台或中破两台;丙、动车、客车大破一辆或中破两辆;丁、货车报废两辆或大破四辆(大破两辆折合报废一辆);戊、单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两小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甲、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乙、机车大破一台;丙、动车、客车报废一辆;丁、货车报废三辆;戊、单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两小时。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

(二)大事故(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甲、人员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及其以上者;乙、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一辆;丙、重型轨道车报废;丁、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一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一小时;戊、报废钢轨二百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五百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甲、人员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及其以上者;乙、机车中破一台;丙、动车、客车中破一辆;丁、货车大破一辆或中破两辆;戊、重型轨道车报废;已、单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一小时;庚、报废钢轨二百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五百根及其以上。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甲、人员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及其以上者;乙、机车中破一台;丙、动车、客车大破一辆或中破两辆;丁、货车报废一辆或大破两辆;戊、重型轨道车报废;已、单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一小时;庚、报废钢轨二百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五百根及其以上。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

(三)险性事故(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的为险性事故):(1)列车冲突;(2)列车脱轨;(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11)烧漏机车易熔塞;(12)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13)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的列入本项);(四)一般事故(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为一般事故):(1)调车冲突;(2)调车脱轨;(3)挤岔子;(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6)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8)列车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9)列车分离:甲、车钩破损分离;乙、车钩自动分离;(10)机车破损故障耽误列车;(11)车辆破损故障耽误列车:甲、车辆燃轴;乙、其他配件;(12)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甲、钢轨;乙、道岔;丙、其他设备;(13)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14)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15)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1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甲、信号设备;乙、通信设备;(1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1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出务迟延耽误列车;(2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招致机车车辆破损;(2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2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

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23)列车拉铁鞋开车;(24)漏发、错发、漏传、错转命令耽误列车;(25)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木耽误列车;(26)其他(由于违章作业或损坏设备,危及行车安全,经铁路局决定算事故的均列入本项)。

第三章行车事故的通报第6条发生重大、大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一)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

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事项如下:(1)发生的月、日、时、分;(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3)列车车次,列车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员姓名;(4)事故概况及原因;(5)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6)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7)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尚未判明是否算重大、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二)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主任。

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

分局调度值班主任,除立即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外,应同时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1)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2)分局长、有关副分局长;(3)公安分局(处)长;(4)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科长;(5)有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段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

有关车站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通报有关铁路公安派出所。

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还应立即通报消防部门。

(三)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铁路局长、有关副局长、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业务处长、公安局(处)长及铁道部调度员。

(四)铁道部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值班处长。

值班处长报告铁道部长、有关副部长、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业务局长及公安局长。

(五)有关重大、大事故的通话,登记时向电话员声明,按紧急通话办理。

第7条发生险性及一般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一)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或施工领导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

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同第6条(一)项内容。

(二)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

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

第8条铁路局、分局列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同时抄送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

铁道部调度员接到重大、大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通知部行车安全监察室。

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9条重大、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审查批复。

重大、大事故涉及两个局(厂)意见不一致时,由铁道部审查裁处。

险性事故由铁路分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工程、大修部门)时,由铁路局审查裁处。

一般事故由有任免权限的基层单位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工程、大修部门)时,由铁路局裁处。

涉及本分局两个基层单位时,由分局裁处。

第10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分局指定的车站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

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作好救援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

第11条铁路分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分局长或副分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科长和公安分局(处)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迅速恢复通车,同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勘察现场,详细检查机车、车辆、线路及其他设备,作成记录。

由工务部门绘制现场示意图,公安部门摄影录像、保护、勘察现场、调查访问,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二)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一百米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做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三)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四)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五)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破坏的迹象。

(六)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汇报并向铁路局及铁道部拍发“重大、大事故电报”。

第12条铁路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处长和公安局(处)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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