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事故处理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第二章)
1、机车报废条件 2、机车大破条件 3、机车中破条件 4、客车报废条件 5、货车报废条件 6、车辆大破条件 7、车辆中破条件 8、动车组报废条件 9、动车组大破条件 10、动车组中破条件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节 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报告:
报告内容: 1. 发生的月、日、时、分; 2. 发生的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 列车车次、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 人姓名; 4. 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5. 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6. 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7. 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节 事故调查处理
2、事故损失认定
四、事故统计、分析 五、法律责任与罚则 六、运输事故的两重性及其转化
1、运输事故的两重性。 2、运输事故两重性的积极转化过程 3、运输事故两重性的积极转换条件 (1)认识和把握事故的运动规律。(2)挖掘事故信息资源。 (3)实事求是地分析事故。 (4)有效利用事故信息资源 (5)建立健全事故档案。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一节 铁路行车事故分类和构成条件
8、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 线、双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 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 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9、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 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定的时间 (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节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
3、手动简易复轨器 (1)简易复轨器由起重部件和横向位移部件组成。 (2)使用手动简易复轨器起复车辆的作业顺序: 第一步,用千斤顶顶起脱轨车辆 第二步,横向移动千斤顶,将轮对推至对准钢轨上方 第三步,落下顶起千斤顶,将轮对落在轨面上复位。 第四步,撤出手动简易复轨器。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铁路行车事 故,需要调动全国铁 路应急资源进行处置 ,如造成多人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
发生较大铁路行车事 故,需要调动省级铁 路应急资源进行处置 ,如造成多人受伤、 较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
发生一般铁路行车事 故,需要调动市级以 下铁路应急资源进行 处置,如造成少数人 受伤、财产损失较轻 等情况。
意义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是铁路安 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 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 处置工作。
快速反应、科学救援
在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响应、科学救援。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 预案
汇报人:
日期:
• 概述 •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 预防预警机制 • 应急响应程序 • 后期处置 • 保障措施 • 预案管理 • 附则
01
概述
目的和意义
目的
及时、准确、迅速地处理铁路行 车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 铁路运输秩序和安全。
的反应速度。
物资保障
建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包括救援设备、 防护用品、生活用品等。
优化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根据事故类型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合理配置储备资源 。
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补充物资储备。
资金保障
建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资金 保障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后, 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应急处置和救
建立信息传递网络
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建立高效、迅 速的信息传递网络,确保信息及时 、准确地传递给相关部铁路行车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等级的事故。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7.12•【文号】铁机[1993]85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1993年7月12日铁机(1993)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理铁路行车事故,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上的阻碍,开通线路,保证迅速通车,特制定《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救规》)。
第二条铁路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救规》。
在统一指挥和严格纪律的基础上,保持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
第三条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同〕每年应制定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救援专业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的复轨救援技术。
第四条新造、新购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救援起复的条件。
第五条铁路行车部门各站段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未经培训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各级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救规》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设以下机构:1.铁道部机务局设救援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对全路事故救援列车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铁路局、分局应根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由铁路局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救援列车工作。
3.救援列车的归属,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分局或机务段直接领导。
4.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特等(担当路网性编组站救援任务)、一等救援列车。
各铁路局救援列车的增设、调整由铁道部审批公布。
第八条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工程技术员各一人。
工长和其他各技术工种按附件一配备。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行车安全知识问答(事故处理)1
铁路行车安全知识问答(事故处理)1.什么叫事故?分哪几类?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2.发生行车事故应如何通报?报告哪些事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及重大、大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无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列车调度员。
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
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报告事项如下:(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的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姓名。
(4)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6)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7)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未判明是否构成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3.事故救援队的任务是什么?事故救援队的任务主要有5项:(1)担负不需要救援列车进行救援的轻微脱轨事故的救援起复工作。
(2)负责事故中负伤人员的急救或送至附近医疗单位医治。
(3)对隋况较严重的事故,在救援列车未到达前,按照铁路局、分局领导的指示积极采取一切措施,在做好救援准备工作,迅速恢复行车的同时,及时认真查明事故的原因。
(4)保护铁路财产及货物。
(5)救援列车到达后,按照救援列车主任的要求参加事故救援工作。
4.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的任务是什么?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分局指定的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
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做好救援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发文字号】铁安监字〔1987〕1102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2.10【实施日期】1987.1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1987年12月10日铁安监字[1987]1102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及时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坚持把安全工作摆到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消除隐患;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搞好设备养护维修,不断提高技术设备质量;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提高革命警惕,防止坏人破坏。
第3条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第4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经济、法律制裁。
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第5条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甲、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乙、机车中破一台;丙、动车、客车中破一辆;丁、货车大破一辆;戊、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两小时。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报告和通知: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责任人员。
2. 现场安全措施:确定事故现场,划定安全区域,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3. 伤员救援和医疗救护: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进行伤员救援和医疗救护,抢救重伤员,送往医院治疗。
4. 应急疏散和安置:组织乘车人员以及事故周边居民进行疏散和安置,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5. 事故调查和处理:成立调查组进行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 事故信息发布: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向公众和相关部门通报事故进展情况,维护信息透明度。
7. 紧急抢修和恢复交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紧急抢修,尽快恢复铁路交通运营。
8. 相关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确保责任得以追究,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仅是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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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措施及事故救援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措施及事故救援1.立即报警和通报: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警,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如调度中心、铁路警察等,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同时,应将事故情况通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其派出专家组参与事故处理。
2.确保人员安全:在事故发生地点附近,应设立防护区域,将受伤人员和目击者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对伤员进行急救处理。
同时,人员还应避免接近事故现场,以免发生二次事故。
3.隔离事故区域: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采取措施隔离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散和蔓延。
可以利用警示带、安全锥等设备,将事故区域进行隔离,保持现场的相对稳定。
4.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在事故发生后,应尽快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一般情况下,由铁路的事故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救援人员首先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受伤人员的情况,然后有针对性地展开救援工作。
5.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对于伤员的救治是事故救援工作的重要一环。
救援人员要将伤员送到安全区域,尽快进行简单的急救处理,并及时将其转送到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救治。
6.通知相关单位和媒体: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事故的情况和处理进展情况。
这样可以及时向公众传递信息,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引起恐慌和不必要的社会影响。
在事故救援方面,需要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抢救工作。
救援人员应密切配合,按照救援方案进行工作。
救援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事故现场勘察:救援人员首先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环境条件。
如果事故现场存在火灾或爆炸等危险情况,应根据情况确定救援方案。
2.营救被困人员:根据勘察结果,救援人员要制定救援方案,尽快营救被困人员。
救援人员要统筹安全和救人两个方面,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3.组织医疗救治:救援人员要及时将伤员转移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在转运过程中,要做好伤员的保护和护理工作,确保其生命安全和医疗救治的有效进行。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岗前培训
对新入职的铁路工作人员 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确 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 识和技能。
在职培训
定期对铁路工作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 高他们的应急处理能力和 安全意识。
安全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铁路安 全知识,提高广大旅客和 公众的安全意识。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制定安全规定
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查,并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三:旅客列车相撞事故类型,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乘客安全。
详细描述
旅客列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并疏散乘客,同时封锁事故现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修。在 抢修过程中,要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并尽快恢复列车运行。事故调查部门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并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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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 安全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
制度。
监督检查
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和检 查,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得到有效
执行。
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
预案制定
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 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演练实施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铁路工作人员应对突发 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案例五:铁路桥梁坍塌事故处理
总结词
铁路桥梁坍塌事故是一种严重的事故类型,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坍塌范围并确保救 援人员安全。
详细描述
铁路桥梁坍塌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封锁事故 现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抢修。在抢修过程 中,要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并尽快恢复交 通运行。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坍塌范围进一 步扩大造成更大损失。事故调查部门应对事 故原因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2021/8/17
27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 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
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 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 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 (仅指正线)。
2021/8/17
25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
误列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2021/8/17
26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2021/8/17
43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 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 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 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2021/8/17
44
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 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 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 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 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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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 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 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 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 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 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 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 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车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列车碰撞、脱轨、火灾等意外事件。
为了确保铁路运营的安全和顺畅,各国铁路管理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地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一、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当一起铁路行车事故发生时,铁路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紧急处理措施来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和处置事故的需要。
紧急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铁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方能够高效配合,协调处置事故。
2. 抢修信号设备:事故后,信号设备可能会受到损坏,需要立即进行抢修,以便恢复铁路列车的正常运行。
3. 营救被困人员:如果事故导致列车车厢倾覆、车辆间连锁等情况,相关救援人员应立即展开行动,迅速救援被困人员,确保其安全。
4. 组织现场疏导: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引起人员聚集,需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疏导,确保车厢和事故现场周围通畅,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救援和调查。
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为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必须进行严谨的调查和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立事故调查组:铁路管理机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一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专业背景,能够全面、客观地进行事故调查。
2. 采集证据: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和分析事故现场的物证、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相关人员的口述证据等,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3. 分析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人为因素、设备故障、天气因素等,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和共同因素。
4. 追究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涉事人员和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认定和追究。
责任追究可以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甚至刑事责任等。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列车事故处理流程
列车事故处理流程
列车事故处理流程如下:
1.报告救援:由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检车人员)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行车信息,并向相邻车站报告情况。
列车长要尽快向事故发生地客调报告情况,请求救援。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车次、列车编组、起火车厢编组位置、起火车厢车号、人员伤亡情况(是否有外籍旅客)、时间、区间、事故概况和现状等。
2.抢救伤员:对危重伤员要首先抢救,尽力使其脱离险境,及时拨打当地“120”急救。
同时,要根据伤员具体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3.勘察现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
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如果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100m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4.调查取证: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同时,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5.报告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勘察、调查、取证、处理等情况。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铁路行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规范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提高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体系2.1应急组织机构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组织职责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运行机制3.1预防预警加强对铁路行车事故的预防预警工作,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减少铁路行车事故的发生。
3.2应急处置一旦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3.3后期处置对铁路行车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应急保障4.1队伍保障建立一支专业的应急队伍,负责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资金保障为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4.3交通保障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畅通,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便利。
五、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2宣教培训加强对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5.3责任与奖惩对在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人员给予处分。
六、附则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是铁路行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初步设想,具体的预案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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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动车组中破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修理费用超过该型动车组新车现价30%的 三台牵引电机、轮对、辅助变流器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底体架破损程度较大或火灾事故后严重变形,以及旧杂型客车腐 蚀、破损严重,经鉴定无修复价值。
5、货车报废条件 需要更换中梁一根及切换另一根中梁的; 需要更换中梁一根及底架上的枕、横梁40%的; 需要更换中梁一根及侧梁一根的;
因事故底、体架破损严重、确无修复价值(如钢质焊接结构车, 底、体架需解体1/2以上的)。 各梁更换条件:需截换全梁长度25%以上;或补强板超过梁高1/2, 且各块补强板长度总和超过梁长25%的。
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 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重大事故构成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三台牵引电动机、轮对、主发电机、液力变速箱之一必须大修修 复时; 转向架、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电力机车 三台牵引电动机、轮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转向架、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4、客车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外墙、顶板需全部分解,并须更换铁立柱达2/3; 需要解体更换中梁;中、侧梁垂直弯曲超过200mm或横向弯曲超 过100mm; 两根侧梁折损或一根侧梁及两根端梁折 车底架扭曲,其倾斜度在车底架1m以内超过70mm或全部车底架 超过300mm;
机械冷藏车、发电车的冷冻机、柴油机、发电机 破损任何一项需要段修时。
客车、发电车火灾或爆炸内部烧损需要换修的面 积达10m2(包括顶、端、侧、地、门板以及间隔板)。
8、动车组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修理费用超过该型动车组新车现价70%
动车组主要配件(主变压变流器、转向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 基本性能的。
2、机车大破条件 蒸汽机车
锅炉、车架、汽缸(煤水车按货车办理)之一必须解体修复时。 内燃机车
柴油机、转向架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电力机车
主变压器、转向架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3、机车中破条件 蒸汽机车 轮对、滑板托架(煤水车按货车办理)之一必须更换时。 内燃机车
6、车辆大破条件
破损程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
中梁、侧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种弯曲或破损 合计够二根(中梁每侧按一根计算)。
牵引梁折断二根,或折断一根加上述各梁弯曲或 破损一根(贯通式中梁牵引部分按中梁算,非贯通 式及无中梁的按牵引梁计算)。 货车车体(底架以上部分,以下同)破损或凹凸变 形(不包括地板),敞车面积达50%,棚车、冷藏车、 罐车、守车面积达30%。火灾或爆炸烧损计算车体 面积时,包括地板在内。0.8m以下低边车和平车发 生火灾或爆炸烧损面积达90%(包括端、侧板及地 板)。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客货运运列列车车脱脱轨轨1680辆辆以以上上호민관클럽의 의미 •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 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 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출판
一般事故分类:
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3、《事规》有关名词解释: 相撞、冲突、脱轨、列车发生火灾、列车发生爆炸、繁忙干线、中 断铁路行车等。
三、机车、车辆报废及大破中破条件
1、机车报废条件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机车新车现价60% 机车主要配件(主变压器、柴油机、转向架、主车架、承载式车 体)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的。
中梁、侧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根弯曲或破损。
牵引梁折断一根(牵引梁定义与大破同)。 货车车体破损凹凸变形(不包括地板),敞车面积 达25%,棚车、冷藏车、罐车、守车面积达15%。 火灾或爆炸烧损计算车体面积时,包括地板在内。 0.8m以下低边车和平车发生火灾或爆炸烧损面积达 50%(包括端、侧板及地板)。 转向架的侧架、摇枕、均衡梁或轮对破损需要更 换任何一项。
客车、机械冷藏车、发电车车体破损,需施修车棚椽子、侧梁、 侧柱、通过台顶棚中梁、车棚内角柱、端柱之任何一项。
机械冷藏车、发电车、柴油机、发电机破损任何一项需要大修时。 客车、发电车火灾或爆炸内部烧损需要修换的面积达20m2(包括顶、 端、侧、地、门板以及间隔板)。 7、车辆中破条件 破损程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
较大事故构成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中断其他线路
知识要点 、 1 铁路行车事故定义 、 2 铁路行车事故的分类及等级
3、铁路行车事故救援组织
4、多发性事故应急处理方法 5、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节 铁路行车事故分类和构成条件 一、铁路行车事故定义: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 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 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 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称为铁路交通事故。 二、铁路行车事故的分类: 1、事故分类的原则和依据: 2、按事故性质分类: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 事故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