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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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工作中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均为一般行车事故。

一、行车一般事故的范围

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一)A类一般事故

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道岔。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列车分离。

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3.列车拉铁鞋开车。

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二)B类一般事故

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1)车辆燃轴;(2)其他配件。

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信号设备;(2)通信设备。

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3)给水设备。

二、一般行车事故的认定

1.“耽误列车”

(1)列车在区间内停车;

(2)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

(3)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

(4)列车超过图定的停车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包括早到没有早开,晚点列车增晚;

(5)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如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便是列车在运行中,终到站或交口站赶正点,仍视为耽误列车。

2.调车冲突、脱轨一般事故认定

调车冲突、脱轨的事故,其损失及后果构不成重大、大事故条件时,列为一般事故。

3.挤道岔的认定

凡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就构成挤道岔事故。

“车轮挤过”系指车轮顺尖轨方向越过未开通的整根尖轨,尽管道岔未损坏,同样构成此项事故。

车轮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还包括动车、重型轨道车、轻型车辆、拖车等,只要是车轮挤过,挤坏道岔都算。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的认定

构成该项事故的条件系指:

(1)因办理不及时或忘办、错办信号使列车在站外或站内停车;

(2)禁止同时接车的车站或不准同时接人站内的列车,误使两列车均在站外停车时;

(3)接发列车人员未及时或错误显示手信号,使列车停车时。

事故责任的认定:如发车站未及时或忘记通知接车站接车时,定发车站责任;发车站通知及时时,列接车站的责任。

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的认定

只要列车中折角塞门处于关闭状态(位置),列车起动后,其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就构成此项事故。

造成此类事故的原因复杂,有路内也有路外原因,责任很难确定,为此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定责。

6.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的认定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系指与邻站已办妥闭塞手续,但由于未交、错交、未拿、错拿、漏填、错填行车凭证;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发车或耽误列车。

行车凭证交与司机或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手信号后(车站直接发车时为发车人员显示手信号后),发现行车凭证错误,即为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

填写的路票,错填、漏填电话记录号码、车次、区间、地点时,列行车事故,其他项目漏填、错填时,不列行车事故。

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列车起动后发觉停车未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时,列一般事故。如果越过信号机显示的停车信号或警冲标时,列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的险性事故。

责任的划分: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停车列车起动,主要责任是司机。司机发现未发车,责任是车站。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主要责任列司机;司机发现及时停车,责

任列车站。车站发现错误进行纠正,未耽误列车,不列事故。

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的认定

“脱轨器”是一种能使车轮脱轨的线路防护器具。按使用方法不同分固定脱轨器和移动脱轨器两种。设置在来车方向的左侧钢轨上。目的是车轮引向轨外方造成脱轨,保证前方人身安全及防止造成更大的事故。

“防护信号”是为了防护施工、装卸及车辆作业的固定或移动信号。设置位置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在道心里或车辆的两端。

构成此项事故的条件是:

(1)机车、车辆碰上、轧上脱轨器或防护信号即算。

(2)对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只要机车碰上车钩即算。

8.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的认定

构成此项事故的条件是:

列车运行中,凡货物坠落、货物装载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致使设备损坏或人员死亡,均列本项事故。若未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不列本项事故。

事故责任的划分:

(1)货物装载不良或篷布苫盖捆绑不良,列装车站责任;

(2)货检站未按规定检查处理时,列货检站责任;

(3)运转车长未按规定检查发现时,列运转车长责任。

装车站、货检站和运转车长对保证货物装载的良好状态和运输安全有着共同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都有重叠的内容,因此,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分清责任,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在划分责任时,必须根据铁道部制定的货物运输方面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及《运转车长作业标准》等规定,具体划分事故责任者。

9.列车分离事故的认定

列车分离是指在列车运行中由于机车、车辆之车钩及车钩缓冲装置的原因使列车分为两部分及其以上部分时称为列车分离。

按列车分离的原因及车钩状态分为:车钩破损分离和车钩自动分离(即车钩未破损而分离)两种类型。

列车分离事故的责任划分:

(1)新痕断钩,列机务责任;

(2)旧痕和过限断钩,列车辆责任;

(3)机车、煤水车旧痕和过限断钩,列机务责任;

(4)车钩因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断钩,列制造单位责任;

(5)编组始发列车或甩挂作业后未确认连结状态,或因车钩作用不良,而发生车钩分离时,列始发站调车人员责任;

(6)运转长未按规定使用紧急制动阀,造成车钩破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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