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质量: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质量,包括工程结构的牢固稳定性、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技术水平、工程质量验收等指标。
2. 工期进度: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工期管理能力,包括合理的项目计划安排、施工进度的控制、提前或延期完成工期等指标。
3. 施工安全: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安全管理能力,包括遵守安全规定、执行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危险源控制等指标。
4. 环境保护: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能力,包括符合环境法规规定、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指标。
5. 技术能力: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设计能力、施工技术水平、技术创新等指标。
6. 经济效益: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经济效益表现,包括项目的投入产出比、成本控制能力、施工成本变动等指标。
以上是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一般规则,具体评价指标和权
重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评价结果将会影响到公路建设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中的竞争力及信誉度。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是一套被广泛采用的准则,用
于评估公路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水平和业务能力。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路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并确保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企
业的信誉记录、资质等级、安全管理水平、工期管理、质量保证、合同履行能力等方面。
其中,企业的信誉记录是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对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记录的评估,可以了解企业在工程实施中的信用水平。
资质等级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能力水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估是确保公路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评价者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安全设施和流程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表现。
工期管理和质量保证也是评价的重要内容。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是否能按时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的质量达标,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合同履行能力也被纳入评价的考量范围。
良好的合同履行
能力不仅表明企业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还能提高企业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合作信任,推动公路施工行业的整体发展。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对于提升公路建设行
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准确评估企业的信用水平和业务能力,可以为业主选择合适的施工企业提供参考,同时也促使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为公路建设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公路工程信用评价方案模板
公路工程信用评价方案模板一、评价目的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三、评价原则1. 公平公正:评价对象享有公平公正的评价权利,评价结果应真实客观。
2. 透明公开:评价过程和结果应对相关方透明公开。
3. 可操作性:评价指标要具有明确的操作性,方便评价对象进行自我管理和改进。
4. 综合考量:评价指标应全面考量企业在公路工程建设方面的信用水平。
四、评价指标体系1. 法律合规: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2. 完工质量: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工程质量事故率等指标。
3. 安全生产:包括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率、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4. 环境保护: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污染排放情况等。
5. 资信情况:包括企业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等。
6. 奖惩情况:包括企业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奖励情况、处罚情况等。
7. 技术创新: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技术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应用情况等。
五、评价方法1. 数据收集:通过企业自我申报、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社会舆情监测等方式收集评价数据。
2.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比对整理,形成评价依据。
3. 评价打分: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定性和定量打分。
4. 评价结果公示: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评价结果运用1. 信用等级认定: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认定。
2. 信用惩戒奖励:对信用等级高、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信用等级低、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给予惩戒。
3. 信用服务:利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扶持、信用宣传等服务。
七、评价结果监督1. 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向评价机构提供监督意见和建议。
2. 政府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透明。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一、背景与概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旨在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与等级划分,为监管部门、招投标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参考。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二、企业基本信息1. 企业名称:必须明确企业的全称,包括注册名称和常用简称。
2. 经营状态:包括营业中、停业和注销等状态。
3. 经营范围:详细列出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
4. 注册资本: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
5. 成立日期:标明企业的成立日期。
6. 法定代表人:显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 联系方式:提供企业的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信用评价指标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项目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信用评价指标:1. 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自有资金占总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越低,代表企业财务状况越稳定。
- 资金流动性: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流动性状况,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
- 盈利能力: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如净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
高盈利能力代表企业经营能力较强。
2. 项目管理能力指标- 施工项目进度:评估企业施工项目按计划完成的能力,包括按期竣工率和工程进度控制指标等。
- 施工项目质量:审查企业施工项目的合格率和投诉率等指标,高质量代表企业承诺能够提供稳定的工程质量。
3. 工程质量指标- 工程质量评估:评估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表现,包括质量合格率、事故率等指标。
- 完工工期评估:评估企业过去项目的完工工期表现。
4. 社会责任指标- 安全生产记录:审查企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的安全事故记录,低事故率代表企业具备较好的安全责任意识。
- 税收缴纳情况:评估企业的纳税记录,如纳税金额和按时缴纳纳税的能力等。
四、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信用评价指标的综合得分,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不同档次,并给予相应的评价等级。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建设市场主体资格1.1 具备合法注册资质参与公路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企业应具有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合法注册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施工资质等。
1.2 符合准入条件参与公路建设的市场主体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资金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二、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2.1 基本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2 业绩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在公路建设领域的历史业绩、获奖情况、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2.3 人员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信息,如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
2.4 财务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财务报表、资金往来、债务状况等财务信息。
2.5 信用评级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结果、评级历史等信息。
三、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标准3.1 评级指标体系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包括企业资质、业绩、人员素质、财务状况等多个方面,以全面评估市场主体的综合实力和信用水平。
3.2 评级分值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其他合适的方法计算评级分值,以量化评估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
四、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方法4.1 信息收集与整理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开信息、行政记录、第三方评价等,并进行整理和核实。
4.2 评级委员会组建组建由业内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评级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评定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4.3 评级分值计算与评级结果确定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计算评级分值,并根据分值高低初步确定信用等级。
随后,由评级委员会对初步结果进行审核和评定,最终确定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五、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应用5.1 提供招投标参考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参与公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为招标人选择合适的投标方提供依据。
5.2 加强行业监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市场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或限制其市场准入,以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附录3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1.企业信用行为评定工作具体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开展。
2.新增项目系统录入将在每年9月底自动关闭,如超过时间需要补录新增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
3.参评项目应具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包含路基、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内容,不包括大中修养护、水毁、安保、绿化、整治、市政等项目。
4.主体工程的评价周期应大于等于2个季度;附属工程的评价周期应大于等于1个季度。
5.建设单位开展的信用动态考核排名每季度一次,市级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排名一般每半年一次(也可进行季度检查)。
6.同一失信行为被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约谈或行政处罚的,进行累计扣分。
7.投标行为由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履约行为由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其他行为由相应职能部门核定。
8.企业资质发生变化的,企业需同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中心提交备案材料。
9.省公路管理中心可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或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各市局每季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认为评价信息有问题的,可通过“打回”操作将相关信息退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也可告知相关评价单位进行“纠正”或“补录”。
- 14 -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建设单位考核评分细则建设单位考核是指评价年度内施工企业在各季度获得的信用动态考核排名情况,满分为8分。
考核排名分为“优秀”、“一般”、“欠佳”三个等级,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行为代码为GLSG2-7-6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考核排名扣分”视四个季度排名酌情扣0-8分。
具体计分标准如下:一、一个在建项目的施工标段在2个及以上时,建设单位考核排名、等级确定及计分按以下原则(排名应分先后):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的每季度信用动态考核排名中获“优秀”的每次得2分,获“一般”的每次得0.8分,获“欠佳”的不得分。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已排版)
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发布日期: [2009-12-14]国家交通运输部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当天,也同步发布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该规则是为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而制定的,主要包括评价内容和主体、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等。
通过该规则的执行,评价主体对公路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过程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进行信用评价打分,并对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告,从而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工程行为,鞭策施工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改变目前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的违法成本过低状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一、背景介绍随着交通建设的发展,公路施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秩序,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需要建立科学、公正、合理的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 二、评价指标### 2.1 项目成果项目成果是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评价项目成果时,应根据项目的规模、质量、进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将项目分为五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
### 2.2 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反映了公路施工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的信用表现。
评价信用记录时,应考虑企业是否按时履约、履行合同义务等方面的表现。
信用记录分为四个等级:良好、一般、差和极差。
### 2.3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关键指标之一。
评估安全生产时,应考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是否存在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情况。
安全生产分为五个等级:非常安全、安全、一般、不安全和非常不安全。
### 2.4 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评估经济效益时,应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盈亏情况等因素。
企业经济效益分为五个等级:良好、一般、亏损、严重亏损和破产。
### 2.5 高级管理人员素质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是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关键指标之一。
评估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时,应考虑他们的专业能力、管理经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和差。
### 2.6 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评估社会责任时,应考虑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是否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表现。
社会责任分为三个等级:高度履行、一般履行和未履行。
## 三、评级标准根据以上指标的评估结果,可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评级标准如下:- A级:在所有评价指标中,均达到优秀或良好水平的企业。
- B级:在大部分评价指标中达到优秀或良好水平的企业。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2024)65号)各市(省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压实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4月17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港口、航道、船闸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公司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等各类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建设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开展动态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和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两部分。
其中单个项目管理机构评分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其他行为等内容;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由单个或多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按照投资额加权平均得分、奖励分和其他行为分等三部分构成。
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公路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一、评价规则1.评价单元。
公路建设市场设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以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2.评价主体。
公路建设市场设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应对评价结果负责。
3.分类管理。
公路建设市场设计、施工企业参与投标的项目可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其中,重点项目指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等建设项目,评分系数为0.8;一般项目指除重点项目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分系数为0.2。
当设计、施工企业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其中投标行为评分系数为0.2,履约行为评分系数为0.8。
4.附加分。
对于信用良好的设计、施工企业给予适当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评价年度内在公路建设安全及质量领域荣获优秀荣誉称号的;在公路建设技术创新方面获得优秀创新荣誉称号的;在深度扶贫、抢险救灾、重大社会活动等重要公益慈善类事项中表现突出的;在公路建设方面具有突出成绩(如标杆、样板或品质工程)的;获得公路建设相关的重要奖项等。
二、评价方法和计算公式1.单元评价(以合同段或单个项目为评价单元)i,其中,从业单位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A??100T i1i?A为不n?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i n?i,其中,从业单位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B100?L?i1?i B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i2.省级评价从业单位在浙江省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i为从业单位在浙江省被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其中:i=1、2、…评价单元数量,n,为从业单位在某评价单元T iW为从业单位所投标项目的权重,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i 重点项目评分系数为0.8,一般项目评分系数为0.2)履约行为评价得分:nn??C/L?C)(L iii1?i?1i i为从业单位在浙江省被进行履约行为评价的(其中:i=1、2、…评价单元数量,n,为从业单位在某评价单元履L i C为从业单位所履约评价单元的标价)。
海南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海南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代建单位管理,开展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海南省内由省级及以上发改部门立项(或核准、备案)且按代建模式建设管理的公路项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公路代建单位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公路代建单位,是指按代建模式组织建设的项目中,依法受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委托,实际承担公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海南省公路代建单位信用评价规则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监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代建单位进行省级综合信用评价,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良好信誉行为的补充评价;(四)组织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省级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条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招标人、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代建单位负责本单位信用评价申报、自评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二)招标人负责对参与投标的公路代建单位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三)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负责督促和指导本项目代建单位做好信用评价自评,并对代建单位履约行为、其他失信行为和良好信誉行为进行评价。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措施和原则,增强公路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增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措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措施》和《有关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旳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原则规范、协议文献等,按照评价原则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旳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旳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照公平、公正、公开旳原则,评价成果实行签认和公告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旳监督管理工作。
重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原则;(二)指导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旳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旳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重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细则并组织实行;(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部门、机构旳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旳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很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旳根据为:(一)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成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旳正式文献;(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成果;(四)司法机关做出旳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旳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旳有关资料。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交公路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公路工程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公路工程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乡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成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公路建设和维护的质量,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加强公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为了规范公路工程企业的行为、提高其信用度,促进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提升,需要对公路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二、评价目的1. 评价公路工程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公路工程企业的信用度评价数据。
2. 促进公路工程企业诚信经营,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公路工程建设和维护质量。
3. 对公路工程企业的信用度进行评价,有助于企业之间的自律管理,提高公路工程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三、评价内容1.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等基本信息。
2. 经营管理水平: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
3. 信用记录:包括企业合同履约能力、信用记录、投诉处理情况、行政处罚记录等。
4.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5. 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包括行业资质、认证等其他相关信用信息。
四、评价方法1. 数据采集: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自身、社会大众等途径采集评价指标所需的数据。
2. 评价标准制定:根据公路工程企业的行业特点和政府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信用评价标准。
3. 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形成评价报告。
4. 结果发布: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向评价企业进行反馈。
五、评价主体1. 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管理评价工作,并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2. 评价机构:由专业评价机构负责具体的数据采集、处理和评价工作。
3. 评价对象: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公路工程相关企业。
六、评价结果应用1. 政府监管: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监管的依据,对信用较差企业进行限制或处罚。
交通运输部颁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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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得、依据)为加强公路建设单位管理,开展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与《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得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审批或者核准得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与独立隧道项目。
第三条 (信用评价界定)本规则所称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就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公路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得从业行为所进行得评价。
第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界定)本规则所称公路建设单位,就是指实际承担公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得组织、协调与建设管理活动得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
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法
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组建得项目管理机构与代建单位。
第五条 (评价原则)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得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与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 (评价管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七条(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监督管理等工作。
主要职责就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得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家审批或者核准得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与独立隧道项目公路建设单位得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信用评价。
第八条(省厅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单位得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就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得公路建设单位进行省级综合信用评价;
第九条(评分等级划分)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得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好;
A级:85分≤X<95分,较好;
B级:70分≤X<85分,一般;
C级:60分≤X<70分,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条(评价依据)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管理工作中得正式文件;
(三)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得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
(四)公路建设单位履职、履约情况等日常基础资料;
(五)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六)司法机关做出得生效司法认定,纪检监察机关得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及审计部门得审计意见;
(七)其她可以认定不良行为得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评价方法)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得方式。
(一)定期评价就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得信用行为进行得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3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审批或者核准得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与独立隧道项目公路建设单位得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二)动态评价就是公路建设单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得信用评价工作。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得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得企业,其评价为D级得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章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分制)评价内容由公路建设单位投标行为、履职履约行为与其她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建设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职履约行为以单个公路建设项目为评价单元。
具体得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评分程序)公路建设单位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得公路建设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写入评标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
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得,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投标人为公路建设单位组建方得,视为公路建设单位投标。
(二)履职履约行为评价。
合同有效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建设单位得履职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进行评价,经签认及时公示。
(三)其她行为评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建设单位其她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后予以公示。
其她行为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通报得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通报得从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得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核查得基础上,结合掌握得其她行为予以扣分后,计算出全国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
级得单位,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评价结果抄告公路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央企投资项目抄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四条(资料采集方法)公路建设单位信用信息采用动态采集与定期采集相结合得方法。
(一)公路建设单位上报。
公路建设单位应该主动上报本规则第十条所列资料;
(二)质量监督等机构采集。
公路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得资料,可依托项目质量监督等机构采集;
(三)向其她政府部门查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到司法、纪检、审计、信访等部门查询采集相关信息;
(四)第三方机构采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路建设单位相关失信行为得资料进行采集。
第三章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申诉及质疑)公路建设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得,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建设单位得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得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申诉质疑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时效)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得守法诚信建设单位给予一定得优惠与奖励政策。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公开本行政区内信用评价结果为D 级得公路建设单位及其失信行为,并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九条(公示说明)在公示评价结果时,同时公示被评价机构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还应公示社会资本方。
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向部报备实施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台账管理、签认机制、结果应用等方面得具体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公路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或在局域网络、互联网络、行业媒体公示。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重点对信用管理台账真实性与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