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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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促进公路设计企业增强诚信履约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推动公路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交基〔2014〕245号),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二级以上(含二级)等级公路的新(改)建及大修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含

独立桥(隧)项目)的具有公路行业乙级、公路各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

第五条信用评价主要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附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评价人(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各自评价工作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⒈制定全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⒉指导、监督全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⒊监督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⒋收集各参评企业在评价年度内部省、市级的奖励、通报等相关信息。

⒌负责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按相应规定督促市直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⒍负责对全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统筹、监督、指导和评定工作;处理信用评价公示结果的申诉或投诉;向全市公布评定结果。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受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具体具体负责本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资料收集、培训、初评、公示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⒈组织相关单位培训学习有关办法、规定、细则;指导开展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记录及公示、收集汇总相关信息;

⒉组织开展年度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初步评定,初步评定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确认,并将评定结果在全市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交通运输局。

⒊接受信用评价公示结果的申诉或投诉材料,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处理。

⒋建立日常信用管理台账、建立我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档案,为广大参建单位提供相关交流学习的服务平台。

(三)各区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⒈负责对在本辖区内符合参评范围的公路工程项目从业的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初审,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将审核结果报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

⒉指导、监督、统筹本辖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⒊负责在招投标管理过程中按相应规定督促区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设计企业按时填报《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项目信用评价表》,并对设计企业自评材料进行复评,

并将初评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对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打分工作。

(三)按相应规定认真落实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第三章采信依据及组织开展

第八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或督(检)查结果、奖罚通报、决定等(包括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家意见等);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有质量、安全事故或有效投诉的资料);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内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的发文日期为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九条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自评工作

在佛山市承担在建或开展前期工作的设计企业对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自评;无项目的设计企业,重点就投标行为、其他行为等内容进行自评,直接报送相关资料至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评价工作

⒈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上报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记录、评价。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对其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⒉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签订合同至工程交工验收阶段,以下同),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其中对设计成果质量评价程序如下(评价表格详见附件3):

(1)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评价分数各占履约行为评价中成果质量分数的40%,后续服务质量占成果质量分数的20%。

(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考核内容详见公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质量考核表(表1)、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

考核A 表(表2)、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考核B 表(表

3),供有关单位对设计质量考核时选用。

(3)设计质量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按百分计。

A.初步设计考核(表1)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结束后

进行评分,评分后送造价站复核,评分结果随修编文件上报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并同时抄送佛山市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

B.施工图设计考核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工作、工程实施的具

体情况对附表2、3组织考核。其中,附表2为建设单位对设计质量考核用表,附表3为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对设计质量考核用表。施工图设计考核评分=附表2总分×70%+附表3总分×30%(项目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加权平均值,权重计算方法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中标情况综合考虑确定,项目对应多个参建单位时按参建单位中标价比重加权平均分配,

即工程总标价该单位工程中标价)

参建单位质量评分值∑⨯(,其中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各占15%)。

施工图设计质量评分情况须先报市质监站及造价站复核,评分结果随修编文件上报施工图设计批复单位,并同时抄送佛山市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机构。

⒊其他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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