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医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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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明 确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以卫 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 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资源及公平 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 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 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 一规划布局。


2、医疗机构设置遵循公平性原则、 整体效益原则、可及性原则、分级原 则、公有制为主导原则、中西医并重 原则。

2、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争议的事件必须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即使是在医疗机构里,不是发生在医疗活 动中的争议,仍不能构成医疗事故。其处 理不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 理,而只能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违法行为是过失 行为过失是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过失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 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如果没有违反这些 规定,就不存在过失,没有过失,就不构 成医疗事故。
4、 依法管理采供血机构的准入审批, 医务人员的从业管理,采供血及临床 用血 的质量管理; 5、 参与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临 床应用管理; 6、 协调组织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 工作;

7、 协助重大人员伤亡的紧急医疗救 援工作; 8、 负责其他相关医疗政务的综合管 理(征兵、招生体检等)。
一、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一) 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 月26日国务院第149号令。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 3、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卫 医发[1994]25号。

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 医发[1994]27号。 5、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30号。


一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 残疾的。一级又根据损害程度分为甲、乙 丙等。 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性障碍的。二 级又分甲、乙、丙、丁四等。


三级医疗事故指患者轻度残疾、器官 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性障碍的。也分为 甲、乙、丙、丁、戊五等。 四级医疗事故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 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医政管理的对象 直接对象是为社会提供医 疗、预防、保健服务的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包括采供血机 构)。 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及其 职业活动。

医疗管理的任务

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量优 良、价格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 服务。
医政管理的主要职能
1、 参与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 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2、 参与拟定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 务规范,并指导、组织实施; 3、 负责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医 疗技术准入、审批和管理工作,并组 织指导实施;

4、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10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 受理的书面决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 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地级医学会 组织鉴定。

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 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当事人再次鉴 定申请的,应当在7日内移交省医学会 组织再次鉴定。
医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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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管理是指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 医疗服务及其相关领域实施行 政管理活动的过程。
主要管理内容


1、 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和服务质 量的管理; 2、 对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准入及执业的 管理; 3、 对各项医疗技术准入及执行的管理; 4、 对采供血机构、人员、技术的管理; 5、 血液安全管理。

3、各地要立足区域人口、医疗资源 和医疗需求的实际,兼顾今后的发展, 合理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 纳入当地城乡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 审批医疗机构的重要依据。

4、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审 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批,而且要进 行适当调整。

(三) 医疗机构的13个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 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 卫生院;
吴仪副总理在四月全国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

打击地下黑血点、黑血站。有的贫困地 区和省区交界的边远地区依然有地下黑血 点或黑血站,这实在令人发指!对这种恶 行,要露头就打。要认真查找血液安全的 薄弱环节,对重点地区特别是一些偏远地 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进行检查,规范采供 血行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 质量安全,防止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经血 液途径进行传播。
职业的人道性

无论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医疗 机构,还是民营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救死扶伤 始终是必须奉行的行业要求。对一 些灾害性事件的医疗援助,更体现 了医疗服务的人道性。
时效性

医疗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一样, 是医务人员同患者一种面对面的服 务,需要患者和医护人员共同参与。 而且这种服务消费不可能贮存备用, 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表现在急诊急 救,这一特性更为明显。

4、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不是所有造成人身损害都构成医疗事故, 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有些损害很轻 微,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必须达到《医疗 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标准。

5、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三) 医疗事故的分级 卫生部2002年7月31日以部令32号形式 颁发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 故分为四级:

一方面是卫生行政相关的权力和义 务是法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医政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所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被管理的相对人必须按照卫生法律规 定办事,否则将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 律责任。
社会公益性

医疗服务的性质是政府实行一 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医疗 服务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的许多公益政策是通过医疗服 务渠道向社会提供的,由此决定了 它的社会公益性。



(四) 审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医疗机 构基本标准。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要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 医疗机构准入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设置医疗机构申请; 2、有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 医疗机构批准书》; 3、申请人或单位按照《批准书》规定的 类别、范围和期限筹建相应的医疗机构; 4、提出执业登记注册申请,填写《医疗 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五、医疗事故处理与防范

(一) 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的事故。

(二) 医疗事故的特性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特性, 缺一不可:


1、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不仅指临床医师、护士,还包 括医技、行政后勤人员,包括所有在医疗 机构中从业的工作人员。



严禁 非 法采供血,严禁违规操作是保证 血液安全的关键,而领导重视,警钟长鸣, 经常督导检查,防微杜渐又是关键中的关 键,也是保护干部爱护干部的具体表现。


单采原料血浆的管理 《关于全省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的实施 意见》(黔卫发[2006]169号) 《单采血浆站管理规范》(卫医发 [2006]377号)

医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卫生部医政司——卫生厅医政 处——市(州、地)卫生局医政 科——县(市、区)医政股(业务 股)
医政管理的性质

医政管理工作的实质就是医疗 卫生工作的政务管理。换言之,就 是政府医疗卫生政务工作的组成部 分。具有法律强制性、社会公益性、 职业人道性、时效性等基本特性。
法律强制性

(四)《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卫医发[2007]66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五) 护士执业必须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经卫生行政
部门注册后方能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两年。
三、医疗服务的管理
(一) 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 (二) 对医务人员执行执业标准, 服务规范的管理 (三) 对器官移植技术、克隆技术 等的管理 (四) 对医疗急救的管理

(四)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1、 鉴定组织: 中华医学会、省医学会、市(州、地)医 学会 2、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 请,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卫生行政 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 理。

3、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当
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 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发生医疗事故 争议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 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表》——引自《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 划(2007—2010)》。

(五) 依法采集和供应血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辖区血站的监督工作。

(六) 临床用血的管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 行)》(卫医发[1999]第6号)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 第184号)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48号)

6、对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 以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中华医学会 鉴定只受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 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 中华医学会鉴定由当事人委托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 死因或者对死亡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 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 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 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 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经死者近 亲属同意并签字,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派代 表观察尸检过程。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 部令第44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献血条例》(2005年11月25日贵 州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自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采供血机构准入管理 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经省卫生行 政部门同意设置,执业验收和注册登记, 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 供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 部、中西医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 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院;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 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其他诊疗机构。

四、血液管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国家实 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55周岁的 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 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 同做好献血工作。




(二) 2006年我省无偿献血率99.37%, 其中自愿无偿献血率97.21%。国家要求2007 年省无偿献血率达到100%。 (三) 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 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



5、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发《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管理

(一) 我国医师分为四类两级:临
床医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中医 师。每个类别又分执业和执业助理医师两 级。

(二) 国家执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每年一考。

(三) 医师行业准入的五个环节:
报名资格审定、实践技能考试、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认定、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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