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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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1.15
•【文号】证监公司字[2006]247号
•【施行日期】2006.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
(证监公司字[2006]247号)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我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补充重组方案或终止交易作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并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同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也可就上述意见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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