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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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第40号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第40号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闽政〔1995〕第40号文)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现就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榕政办〔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榕政办〔2021〕60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福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17日福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了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3号)精神,针对“十四五”期间继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先地下后地上、先功能后景观”的原则,重点解决老旧小区市政基础设施老化、防灾防疫功能不健全、公共服务缺失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城区河道两岸50米内第一排住宅小区的污水管网问题。

整合相邻相近较小规模、零星分散的小区,成街区、成片区推进改造,补齐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设施和空间尽可能改造成为居民生活综合服务设施,打造“5—15分钟生活圈”,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按照“成片连片,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建立储备项目库,每年滚动推进实施。

“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改造老旧小区1000个以上,重点以2000年底前建成的小区为主,利用三年时间完成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两年时间完成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已改造但未实现雨污分流的老旧小区。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榕政[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7〕15号)等17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7〕276号)等19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调水工程峡南取水口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榕政〔2000〕4号)等2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71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98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218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附件二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8件)一、下列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附件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受理申请;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

适用于已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

鉴定人员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一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榕政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9〕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是一项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市政配套、提升城市品位的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扩内需、促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力争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任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在统筹规划基础上,各区要按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总体目标的要求提出分年度改造计划,集中、成片、快速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

二、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在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职责分工。

各区负责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摸底测算、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项目的运作和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定各区的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统一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政策,并组织各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所涉及的市级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的建设。

三、政府实施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原则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并以区为单位实行有计划的总体平衡。

改造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五五比例统筹解决。

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启动资金主要通过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滚动使用,贷款利息计入改造成本。

市财政可安排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支持各区周转。

各区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规费以及拍卖、挂牌成本后全额返还各区;用于对接拆迁安置的社会保障房(安置房)的土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涉及的土地规费待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局与各区结算。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榕房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房规〔2024〕1号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管,深刻吸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依法从严要求在榕鉴定机构承揽业务行为,确保我市房屋鉴定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信息公示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在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制度,2024年度在我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29家鉴定机构已在我局联合信息网公示。

(一)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入榕鉴定机构实行“年度信息登录公示”制度,我局将在每年度的下半年受理次年度入榕房屋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房屋鉴定机构可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我局审查合格后将向社会公布。

如超过受理窗口时间申请的,我局将适时开展申请受理。

(二)严格信息公示标准。

2023年起,在榕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符合闽建安〔2021〕1号第一条规定具备承揽业务资格,且在福州市内具备实体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应满足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应由该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缴交社保手续。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删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改进和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核心,解决好“人进城、建好城、管好城”等问题,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遵循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三)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切实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

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全过程,科学谋划区域空间总体布局,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闽建安〔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强化房屋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愿作出评级结论。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

四、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为检测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修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

五、房屋鉴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鉴定类别:(一)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选择可靠性鉴定,但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选择危险性鉴定;(二)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等情形,可以仅选择安全性鉴定;(三)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有较高舒适性要求时可以仅选择使用性鉴定;(四)结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年限、存在明显振动影响、需进行长期监测时,应进行专项鉴定;(五)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房屋、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房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序号 2 7 17 22 23 27 29 40 42 48 54 67 72 77 78 82 87 93
文件号 榕政〔2007〕18号 榕政综〔2007〕103号 榕政办〔2007〕41号 榕政综〔2008〕182号 榕政综〔2008〕181号 榕政综〔2008〕26号 榕政综〔2008〕19号 榕政综〔2009〕90号 榕政办〔2009〕88号 榕政综〔2009〕47号 榕政综〔2009〕127号 榕政办〔2009〕118号 榕政综〔2010〕141号 榕政办〔2010〕3号 榕政办〔2010〕19号 榕政办〔2010〕69号 榕政办〔2010〕150号 榕政办〔2010号 212 榕政综〔2013〕251号 214 榕政办〔2013〕253号
文件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 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级投融资平台企业运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修改)-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修改)-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修改)正文:----------------------------------------------------------------------------------------------------------------------------------------------------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8日公布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按建设程序取得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被拆除房屋使用功能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拆迁人应本着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支持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拆迁安置方案、产权归属证明等。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已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林汉雄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

鉴定人员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2024危房改造管理方案

2024危房改造管理方案

2024危房改造管理方案2024年危房改造管理方案一、引言危房改造是当前我国城乡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之一,旨在提升农村危房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有效推进2024年危房改造工作,本文将从政策支持、项目选址、资金保障、施工监管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政策支持1. 建立健全危房改造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并加强宣传和培训,使全体相关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危房改造工作与农村发展规划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

3. 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技术,提升危房改造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项目选址1. 重点选择危房改造的区域,主要考虑危房密集程度、地理条件、交通便利度等因素,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最大化。

2. 合理安排改造项目的优先级,将危险程度高、改造难度低的项目放在前期进行,以提高工作的整体推进速度。

3. 鼓励农村居民参与选址和决策,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造项目符合实际需求。

四、资金保障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资金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改造资金,同时逐步扩大改造范围。

2. 探索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发行政府债券、引入社会投资等。

同时,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为危房改造工作提供更多的资金保障。

五、施工监管1. 加强对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管理,制定明确的施工计划和工艺流程,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2. 建立健全工程验收制度,确保改造后的危房符合安全标准并能够实际使用。

3. 加强对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技术水平。

六、宣传与评估1. 加大危房改造的宣传力度,向农村居民普及相关知识,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改造工作。

2. 定期对危房改造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和措施。

3.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危房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危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城市危房管理规定得以制定。

下面就城市危房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危房的定义及分类1.危房定义:指因建筑物老化、损毁、功能陈旧以及结构不稳定等原因,存在安全风险的房屋。

2.危房分类:(1)临时性危房:指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屋,如板房、棚户等。

(2)非法危房:指未经合法程序审批和建设的违法建筑。

(3)老旧危房:指历史久远、建筑物老化严重的房屋。

(4)损毁危房:指因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严重损毁的房屋。

二、危房的管理要求1.危房鉴定和统计:各地应建立完善的危房鉴定机构和管理数据库,对城市危房进行逐户清查和登记。

2.危房鉴定标准:按照国家危房鉴定标准,对危房进行评估和分类。

3.危房治理和改造: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房,制定相应的治理和改造方案,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4.危房的拆除和重建:对于无法改造或无法修复的严重危房,应及时拆除,并通过相关政策支持重建工作。

5.危房的维护和监管:对已进行改造和重建的危房,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其长期使用安全。

6.危房的安全警示和防控:为了防止危房发生事故,各地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并加强危房周边区域的安全监控。

三、危房管理的主体责任1.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并投入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推进危房管理工作。

2.部门协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市危房管理工作。

3.业主责任:房屋的业主要履行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配合政府的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性。

4.社会共治责任: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应参与到城市危房管理工作中,通过举报、监督等方式,提高危房管理的效果。

四、危房管理的奖惩措施1.奖励措施:对于在危房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危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健全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机制,提升农房建设安全质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强化风貌管控(一)完善优化全市村庄规划各县(市)区、高新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建设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文物保护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对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等作出规范。

1.全面评估。

对已编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符合“多规合一”村庄规划要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原规划继续使用;经评估需补充完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完善后,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2.联合编制。

在同一乡镇内,以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细则(2024)

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细则(2024)

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21号)和《长沙市望城区城镇危旧房屋和农民安置房小区危旧房屋改造奖补暂行办法》(望住保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全区城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经过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机构鉴定、在区住建局备案入库,由产权所有人(单位)申请,获批纳入市、区城镇危旧房屋改造计划的C、D级住宅类危险房屋(以下简称C、D级城镇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单位)可按本实施细则实施改造,按规定享受资金奖补和有关政策支持。

二、工作原则城镇危房改造工作以“政府统筹、部门履职、街镇组织、业主负责”为总原则。

以市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为依据,以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为目的,落实产权所有人(单位)第一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快推进全区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住房安全,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人居环境。

三、实施方式严格落实“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的工作要求,分两步实施全区城镇危旧房屋改造。

1.避险搬离。

属地街镇负责辖区内已鉴定的城镇危房的巡查监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C、D级城镇危旧房屋内居住人员撤离工作,区住建部门对各街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2,危房改造。

坚持多措并举、分类处置,因地制宜采取项目建设征收、城市更新包装、维修加固排危、拆除重建提质、资本合作开发、民生保障补助、主责单位承担、搬迁避险封存等改造方式,有序推进危房改造工作。

项目建设征收一批:经相关职能单位审核,确为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的,可结合项目建设征收。

城市更新包装一批:结合城市更新项目情况,对其周边C、D级城镇危旧房屋采取纳入片区统一包装。

维修加固排危一批:结合C、D级城镇危旧房屋实际,综合产权人意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排危。

谢天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福州市公安局茶园派出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天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福州市公安局茶园派出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天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福州市公安局茶园派出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执行【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0【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3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天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当事人】谢天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谢天华【当事人-公司】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晓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晓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晓昉【代理律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谢天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系晋安区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67.62平方米。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书证鉴定结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提供的航拍图无具体房屋的方位、面积,不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系晋安区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67.62平方米。

该房屋位于洋下危房地块项目建设征收范围内,上诉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7月9日,经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房屋的结构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为Dsu级。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经鉴定属危险住房,房屋产权人既不维修加固又不申请改造的,由区政府采取措施维修加固,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榕政综[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7]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7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对危险住房勘查鉴定、申请改造、危房认定、实施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是指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安全等级属C级或D级的住房。

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鉴定机构应在向房屋鉴定申请人发出鉴定报告的同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鉴定机构还应同时向房屋所在地区政府报备。

未及时报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危险住房改造地块是指经鉴定属危险住房,拟申请实施危险住房改造的地块。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改造,是指经危险住房产权人申请,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认定,确需改造危险住房及其附属物的行为。

实施危险住房改造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危险住房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做好危险住房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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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txt45想洗澡吗?不要到外面等待下雨;想成功吗?不要空等机遇的到来。摘下的一瓣花能美丽多久?一时的放纵又能快乐多久?有志者要为一生的目标孜孜以求。少年自有少年狂,藐昆仑,笑吕梁;磨剑数年,今将试锋芒。自命不凡不可取,妄自菲薄更不宜。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
2007年04月29日 15时43分 157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危险住房”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7]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7年第6次常
第十二条 实施改造的危险住房,房屋产权人或业主大会应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措施,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经鉴定属危险住房,房屋产权人既不维修加固又不申请改造的,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采取措施维修加固,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无法维修加固的危险住房,按本管理办法组织拆除改造。
危险住房改造地块是指经鉴定属危险住房,拟申请实施危险住房改造的地块。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改造,是指经危险住房产权人申请,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认定,确需改造危险住房及其附属物的行为。
实施危险住房改造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危险住房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做好危险住房改造工作。
第六条 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由市房管局牵头,成员由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发展中心等部门以及房屋所在地区政府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房管局具体承办。认定小组负责实地核查危险住房使用情况、产权性质、用地性质、四至范围、改造形式以及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并作出认定意见。
第九条 险住房地块面积较小(一般不大于5亩),且符合城市住宅用地规划功能、周围没有旧屋区、地块内所有业主一致同意出资改造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业主自行出资改造。
业主自行出资改造的危险住房地块,若规划技术规定许可,可在保持房屋总套数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5%;否则,按原用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变的原则改造。
第十四条 实施改造的危险直管公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加固与管理;无法维修加固的危险直管公房,由所在地区政府统一按福州市有关规定拆迁改造。
第十五条 辖八县(市)的危险住房改造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管理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3]13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对危险住房勘查鉴定、申请改造、危房认定、实施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住房,是指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安全等级属C级或D级的住房。
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鉴定机构应在向房屋鉴定申请人发出鉴定报告的同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房,鉴定机构还应同时向房屋所在地区政府报备。未及时报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由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件: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危险住房地块的用地性质不属住宅用地的;
(四)业主不愿意自行出资改造的。
各区政府应设立危险住房改造资金专户,危险住房改造的收益专项用于本区域内危险住房改造以及小街巷改造建设。
第十一条 区政府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住房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危险住房专门档案。对出现险情的住房,未经安全等级鉴定的,所在地区政府应责成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指定单位委托鉴定。
第七条 住房改造由房屋产权人、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区政府指定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委托房改前原产权单位)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提请认定小组认定。认定小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认定意见。经认定拟同意实施危险住房改造的由市房管局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险住房改造的方式有业主自行出资改造和房屋所在地区政府实施改造两种。
业主自行出资改造的危险住房地块,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在房屋转让交易时缴纳。已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危险住房,改造后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转与缴交。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按福州市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改造:
(一)危险住房地块面积较大的;
(二)危险住房地块与旧屋区相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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