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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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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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2 5 号)
城市排水许可 管理办法 已于 20 年 1 月 l 日经建 06 2 1 设部第 l2 常务会议 讨论 通过 , 予发布 , 20 年 3 1 l次 现 自 07 月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 排水 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
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 企业 ,已在排放 I安装能够 对水量、 : 1
p C Dc 或 T H、 O r( OC) 进行检测 的在 线检测装置 l 其他重点排 污工业 企业 和重点排水 户 ,具 备对水量 、 H、 O c 、S和氨 p C D rS 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 的水量 、 质检测制度 t 水 ( ) 六 对各类施工作业 临时排水 中有沉淀物 , 以造成排 足 水管 网及其附属设施堵 塞或 者损坏的 ,排水户 已修 建预沉设 施 , 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 定的标准 。 且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 重点排水 户 , 由排水管理部 门会 同有 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正常运行 , 防治城 市水环境 污染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
许可法》、 国务院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 目设 定行政许 可 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 2号 ), 1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 申请 城市排水许可 , 排 对 水户 向城市排水管 网及 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活 动实施监督 管理 , 适用本办法 。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
条件的 , 由排水管理部 门责令 限期改正 , 符合条件后 , 予以核发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 设施排放污水;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 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5、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五、执法依据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不进污水处理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查井
三、排水许可证书
(5)易对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 业,在排放口安装在线检测装置;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检测的能 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在成排水设施堵 塞或者损坏,修建预沉设施,水质符合标准。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排水户,按照规定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
三、排水许可证书
3、核发排水许可证书的条件(第八条)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 (2)水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水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水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基础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修订),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修正,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2.规划、土地、环境评价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2007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发布),2006年12月3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6月25日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2005年8月26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l 1月29日起实行。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环发[1999]6l号),1999年3月16日。

●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1999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4]164号),2004年12月2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实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控制城市水污染。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六条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8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八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规定,超标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

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规定,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

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九条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加大本市都市排水治理,保证都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难,改善都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连续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名词讲明)本方法所称的都市排水是指进入市政管网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产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利用。

本方法所称的都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都市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包括都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都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排水治理部门治理的都市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单位、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治理的都市排水设施。

排水户是指:将自建排水设施直截了当接入都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水质报告书是指:排水户托付排水治理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都市排水水质监测机构对排水户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进行监测,并出具的报告书。

第三条(适用范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各镇、火炬开发区的都市排水的规划、建设及都市排水设施的运行、使用、爱护和治理。

第四条(治理部门)市、镇人民政府和火炬区管委会负责都市排水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排水治理和《排水许可证》的颁发。

市排水治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都市排水的统一治理和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中心城区15米或以上道路的排水设施由市排水治理部门负责建设和治理;中心城区15米以下道路排水设施及排水户接驳支管由中心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治理;中心城区排水户的《排水许可证》申请由市排水治理部门审批。

各镇及火炬区的排水设施由各镇人民政府、火炬区管委会排水治理部门负责建设、治理并由市排水治理部门授权对《排水许可证》进行审批。

进展改革、规划、环保、水利和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五条(都市排水治理的原则)都市排水治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注重养护、科学治理的原则。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是指为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有效和环保指导性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促进城市排水系统的优化和协调发展,以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一、城市排水的问题城市的排水问题一直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由于城市的人口密度极高,排放的排水量非常大。

如果没有进行妥善的处理和管理,就会对城市的环境、水质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的导致城市公共卫生危机。

其中,城市内部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站也是很容易发现的环境问题源头。

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旨在通过许可和审核环节,谨慎审核、规范管理,确保排水的质量和数量达标,同时执行实施监督和稽核,对违反排水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减少排水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具体内容1.许可范围:包括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编制、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等。

2.许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同时要给予考虑到当地的地形环境和天气因素,考虑到污水排放的影响和配套设施的建设需求。

3.许可申请:实施必须要申请许可,其中要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设备配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等资料。

4.审核与批准:审核要充分考虑到排水是否符合规范、地段是否适宜、排放的污水量是否符合现有的环保法规标准等;审核通过后才能给予许可。

5.监管和执法:要加强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排污过程、污水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管,并对违犯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四、典型案例在中国,比较出名的城市排水管理案例是北京市。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人口极多,排水问题非常复杂,这样的一个大城市,只有不断优化和建设排水系统,才能提高城市生存环境的质量。

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系统,实施科学、规范的排水管理制度。

五、结语总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十分重大,完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体系,是保证城市环境保护的根本保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豫建城[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07〕16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建设部新修订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建设部第152号令发布实施,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城市排水许可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公和国行政许可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强化法制手段,依法实施排水许可,对排水户排水进行日常监督、检测和管理。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委托并明确一个市政(排水)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各市、县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整合城市供水企业、污水处理单位等试验检测资源,合理布点,力争在2年内建立覆盖本地区的城市供排水监测网。

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暂未建立前,各地可委托取得计量认证资格、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对各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检测,作为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与设计,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

各市、县要尽快完成城市排水的专项规划与设计,加大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更新步伐,新建和改造城市排水设施要实现雨水、污水分流。

凡是城市排水管网覆盖的区域,要通过积极引导和实施许可,就近将污水收集进入排水管网,最终实现集中处理,有组织和达标排放。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惠府办[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7〕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及内涝灾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饮食、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须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二、市公用事业局是我市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区惠城区中心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惠城区中心区以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惠城区排水管理部门实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委托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实施。

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的业务指导。

市和惠城区、惠阳区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属有关部门应按照《办法》规定,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职责如下: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排水设计纳入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受理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申请时,申请人应持有排水管理部门对该项目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湘建城[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07〕123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该《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做好城市排水许可的学习宣传工作。

城市排水许可是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

《办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的一部重要规章。

实施城市排水许可,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有利于区分污水处理上下游之间责权关系,有利于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有效实施行政监管。

在我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战略进程中,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充分理解其内涵和具体要求,提高业务水平。

特别是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要通过报刊、广播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内容等,特别是对城市排水许可和环保部门实施的排污许可要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以有力推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措施,促进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完善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省厅负责全省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度的建立时间199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城市排水许可”。

2004年10月,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规定了城镇排水许可核发条件。

2006年12月国家建设部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再次强调,要严格设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2013年10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

2015年1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颁布实施。

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必要性不良排水行为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频发;规范排水户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污水、污泥资源再生利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

三、“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什么不同许可的对象范围不同(排水许可的对象为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工业、企业、事业、学校、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基建、洗浴、洗车、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室内游泳馆等单位和场所);排污许可的对象为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所列名录,重点以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体用户。

许可目的和作用不同。

排水许可制度是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是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的定量化管理手段。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正文:----------------------------------------------------------------------------------------------------------------------------------------------------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国务院令第412号),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五、将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删去第七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珠海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流程指南

珠海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流程指南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对象:市区范围内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4、《珠海市排水条例》审批条件:1、排水口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在排水口设置专用检测井;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污规定符合排入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如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检测井等;4、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工业企业,在排水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5、市、区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氨氮等进行检测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沉淀物排水户需修建预沉处理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2条规定的标准。

缴交资料:1、《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2、属地市政排水设施管养部门出具的《现场排水审查表》(原件2份);(香洲区城市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2635937;高新区公共建设局联系电话:3633317;保税区建设环保局联系电话:8686334。

)3、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室外排水总平面图(新建设小区住宅需提供标准层排水平面图、系统图)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章,CAD电子版(光盘)1份;4、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章,需提交原件核对);5、重点排水户必须提供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检测报告(三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管理。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排水设施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二)排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三)有健全的排水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排水户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管理第八条持有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许可的排水量、水质要求进行排水;(二)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三)不得擅自改变排水设施的结构或功能;(四)发生排水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的排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擅自排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或者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审批通过。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行为,保护城市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水环境、优化推动城市排水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排水应符合国家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城市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凡在本城市排水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六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成以下工作:(一)明确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提供排水工程的扩能计算;(三)进行污染物排放分析及风险评估;(四)制定城市排水管理规程、应急预案和环保措施。

第七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后,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许可证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载明许可范围、使用条件、服务期限、证件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和机关印章等内容。

第八条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复杂情况下,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审批期限。

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如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执行防污控制措施,保障排放达标。

第三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和失效第十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申请变更城市排水许可证:(一)变更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施工技术、排放标准等发生变化;(三)发生重大影响排污物排放的修建或改建工程。

关于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审查若干问题的讨论

关于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审查若干问题的讨论

X程管理陆文涛,等:关于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审查若干问题的讨论关于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审查若干问题的讨论陆文涛,甘霖,王珂,杨艳芸(常州市排水管理处,江苏常州213017)摘要:核发排水许可证需对“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进行审查。

本文结合排水户管道工程缺陷现状,就缺陷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从行政许可法和工程技术管理的层面探讨了审查的权力、深度和标准,阐述了审查的必要性和意义,指出应由专门机构实施实质性审查,需要建立并完善审查标准体系,最后,对审查机构设置、标准体系设定和考评制度建立提出了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排水许可;排水户;隐蔽工程;审查中图分类号:TU9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781(2019)04-0656-030引言相较于已废止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152号令),《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新增了“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为申领许可证新增法定材料。

在落实“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一些机构和排水户对设置该材料的目的和意义尚缺乏必要认识。

“管理办法”对该材料的审查和应参照的规范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存在一系列法律和技术问题。

本文就上述问题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等角度进行了梳理讨论。

1审查的必要性1.1排水户排水管道缺陷现状排水隐蔽工程主要为室外埋地重力管道,其工程质量一般不受建设单位(排水户)的重视。

某市对2014-2017年排水户排水管道调查发现,存在缺陷的排水户数量占被调查总数的52.39%,缺陷以变形和破损为主要形式,户均发现数量分别为1.4处和0.94处;16家违规排水户百米管道平均缺陷数为10.41处。

某知名药企排放生产废水管道,百米管道平均缺陷数为15.22处,其中接口、破裂、变形分别为3.31.1.49和&64处。

被调查排水户一般采用塑料排水管材。

对于塑料排水管,在设计人员正确选定管材和环刚度的前提下,施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施工是导致缺陷的主要原因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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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
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 (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
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
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第二十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
一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组织印制。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参照印制。

第二十七条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5月2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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