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22修订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排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范文
排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办理排水许可审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排水许可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地进行审批工作,确
保审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四条大型或者高污染排水单位,其排水许可审批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确保实际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排水单位在开展排污活动前,应当向排水许可审批机构提交排
污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排水单位排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格;
(二)企业资质证明;
(三)排水管网建设、使用情况;
(四)废水处理设施规划和运行情况;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排水许可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排水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
行初审,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初审意见。
第八条初审通过的排水申请材料,排水许可审批机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九条根据排水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和核查结果,排水许可审批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排水许可,如果不予批准,应当向申请单位提供详细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复审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监管与执法
第十条排水许可审批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已获得排水许可的排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严格执行排水许可的要求。
第十一条对发现排水单位违反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许可审批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排水许可等制裁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排水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排水许可审批机构错误地批准排水许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4.01
•【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2024年4月1日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排污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
第四条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镇排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工作,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
土空间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城镇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排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是指为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有效和环保指导性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促进城市排水系统的优化和协调发展,以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一、城市排水的问题
城市的排水问题一直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由于城市的人口密度极高,排放的排水量非常大。如果没有进行妥善的处理和管理,就会对城市的环境、水质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的导致城市公共卫生危机。其中,城市内部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站也是很容易发现的环境问题源头。
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旨在通过许可和审核环节,谨慎审核、规范管理,确保排水的质量和数量达标,同时执行实施监督和稽核,对违反排水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减少排水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具体内容
1.许可范围:包括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编制、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等。
2.许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同时要给予考虑到当地的地形环境和天气因素,考虑到污水排放的影响和配套设施的建设需求。
3.许可申请:实施必须要申请许可,其中要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设备配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等资料。
4.审核与批准:审核要充分考虑到排水是否符合规范、地段是否适宜、排放的污水量是否符合现有的环保法规标准等;审核通过后才能给予许可。
5.监管和执法:要加强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排污过程、污水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管,并对违犯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四、典型案例
在中国,比较出名的城市排水管理案例是北京市。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人口极多,排水问题非常复杂,这样的一个大城市,只有不断优化和建设排水系统,才能提高城市生存环境的质量。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系统,实施科学、规范的排水管理制度。
排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范文
排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范文
排水许可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水单位的监管,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排水单位的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排水单位指有排放污水、废气、废弃物等行为,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许可审批是指环保部门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排水单位进行评估、审查,决定是否发放排水许可证的行为。
第五条排水许可证是环保部门发放给排水单位的合法证件,标识其具备正常排放污水、废气、废弃物能力的证明。
第六条对排水单位的许可审批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易行、可行的原则。
第七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参与排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排水单位在准备申请排水许可证前,应当详细了解排
水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排水单位可以提前向环保部门咨询相关事项,并获取
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和表格。
第十条排水单位在申请排水许可证前,应当向环保部门提出
申请,并附上完整的申请材料与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收到排水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对排水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排水单位提出补正或更正材料的通知。
第十三条排水单位收到补正或更正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
间内提供补正或更正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补正或更正的材料一经提供,环保部门应当重新受理,并重新决定是否发放排水许可证。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
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五、将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52号令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5.01.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管理。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四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排水设施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排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有健全的排水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五条排水户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管理
第八条持有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排水量、水质要求进行排水;
(二)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不得擅自改变排水设施的结构或功能;
(四)发生排水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
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的排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擅自排水的,由城市排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或者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5.01.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管理实施方案
排水许可管理实施方案
一、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排水问题日益凸显。城市排水涉及
的范围广泛,涵盖了雨水、污水、工业废水等多种类型。为了保护环
境和人民健康,各地政府开始加强对城市排水的监管和管理,其中一
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实施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二、概念
排水许可管理是指对城市排水进行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制度。该制
度要求企业或单位在进行排放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规定
进行排放,以确保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三、目标
1. 保护环境: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措施,减少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维护公共利益:确保企业或单位在进行排放时遵守法律法规,不会
损害公共利益。
3. 支持经济发展:合理引导企业或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经济
发展。
四、适用范围
所有需要进行城市排水的企业或单位都需要遵守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工地、餐饮业、医疗机构等。
五、实施步骤
1. 申请:企业或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排水许可证申请,申请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报告、污染物排放清单等。
2. 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进
行许可证发放。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进行退回并指出问题。
3. 监管:已获得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并接受
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4. 更新: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并更新
材料。
六、责任分工
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排水许可管理制度,并对企业或单位进行
审批和监管。
2. 企业或单位负责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洗车场管理有关法规汇编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颁布日期)19920628
(实施日期)199208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
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行为,保护城市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水环境、优化推动城市排水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排水应符合国家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城市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凡在本城市排水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
第六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成以下工作:
(一)明确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
(二)提供排水工程的扩能计算;
(三)进行污染物排放分析及风险评估;
(四)制定城市排水管理规程、应急预案和环保措施。
第七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地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后,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城市排水许可证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载明许可范围、使用条件、服务期限、证件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和机关印章等内容。
第八条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复杂情况下,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审批期限。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如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申请。第九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执行防污控制措施,保障排放达标。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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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5年; (2)排水户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有效期届满时,经
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延期5年。
三、排水许可证书
8、办理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排水要求
1、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 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 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 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四、排水要求
3、监督检查 (1)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之便; (2)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
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排水要求
(4)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②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书; ③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④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⑤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一、目的及适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 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5、排水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五、执法依据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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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6)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 设施;
(7)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8)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五、执法依据
3、撤销排水许可证 (1)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
2、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 设施排放污水;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 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排水许可证书
1、格式 (1)排水许可证书格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排水管 理部门组织印制。 (2)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 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参照印制。
三、排水许可证书
2、申请 (1)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管理
三、排水许可证书
5、排水许可的内容 (1)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
污染物种类和浓度; (2)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水量、水质
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3)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重新申请办理。
三、排水许可证书
6、有效期 (1)5年; (2)建设施工需要,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
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五、执法依据
4、排水户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五、执法依据
1、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及 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 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 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五、执法依据
四、排水要求
2、排水水质要求 (1)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检测
机构定期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对不进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定期检测;不合标准,排 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2)水质不合排水许可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符合,撤回排水许可证,并将有关情况及其 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二、管理部门、排水户
1、管理部门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全国;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本省; (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排水管理部门,本行政区域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二、管理部门、排水户
2、排水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 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 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 位和个体经营者。 排水户排放污水,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不得排放。
不进污水处理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查井
三、排水许可证书
(5)易对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 业,在排放口安装在线检测装置; 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检测的能 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在成排水设施堵 塞或者损坏,修建预沉设施,水质符合标准。
三、排水许可证书
4、申请排水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
明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
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三、排水许可证书
(5)提供对水量、水质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提供具备对水量、水质进行检测的能力的有关材料以及 检测制度材料;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的排水户,按照规定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
三、排水许可证书
3、核发排水许可证书的条件(第八条)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 (2)水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五、执法依据
(2)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 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3)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 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 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 放污水。
五、执法依据
(4)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 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