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实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控制城市水污染。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六条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8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
第八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规定,超标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
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规定,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
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
第九条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唐山市第十届人大第40号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正文:----------------------------------------------------------------------------------------------------------------------------------------------------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4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唐山市第十届人大第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队、作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等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水管网、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使城市市政设施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共同管好用好这项资金。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二)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三)水资源费收入;(四)城市综合配套费;(五)国有土地划拨占地费;(六)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七)上级拨给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专款;(八)其他按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收入。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公共污水处理、防洪堤坝、路灯及园林、苗圃,公共绿地、风景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费;(二)城市公共厕所、垃圾粪便清扫、街道清扫、街道洒水、扫雪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三)城市公共交通、煤气、集中供热和市内水源设施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的补助;(四)城市中小学校舍修缮;(五)城市交通、消防管理及设施维护费;(六)为城市建设服务的规划、勘察、设计费;(七)城市其他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费。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首先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维修、养护和事业补助。
在保证各项设施的正常维护、改造的原则下,当年资金确实有余时,可用于有关设施的基建投资。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部门分工、各负其责。
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4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4号)《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1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2008年9月28日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活动及雨水、污水的接纳、输送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排水坚持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环保、水务、房管、交通、公安、电力、通讯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城市排水的科技创新,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编制本区域城市排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预留泵站、雨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养护站点、再生水利用设施、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
第九条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和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则。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是指为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有效和环保指导性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促进城市排水系统的优化和协调发展,以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一、城市排水的问题城市的排水问题一直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由于城市的人口密度极高,排放的排水量非常大。
如果没有进行妥善的处理和管理,就会对城市的环境、水质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的导致城市公共卫生危机。
其中,城市内部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站也是很容易发现的环境问题源头。
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旨在通过许可和审核环节,谨慎审核、规范管理,确保排水的质量和数量达标,同时执行实施监督和稽核,对违反排水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减少排水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具体内容1.许可范围:包括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编制、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等。
2.许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同时要给予考虑到当地的地形环境和天气因素,考虑到污水排放的影响和配套设施的建设需求。
3.许可申请:实施必须要申请许可,其中要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设备配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等资料。
4.审核与批准:审核要充分考虑到排水是否符合规范、地段是否适宜、排放的污水量是否符合现有的环保法规标准等;审核通过后才能给予许可。
5.监管和执法:要加强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排污过程、污水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管,并对违犯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四、典型案例在中国,比较出名的城市排水管理案例是北京市。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人口极多,排水问题非常复杂,这样的一个大城市,只有不断优化和建设排水系统,才能提高城市生存环境的质量。
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系统,实施科学、规范的排水管理制度。
五、结语总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十分重大,完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体系,是保证城市环境保护的根本保证。
河北省唐山市河道整治工程顺利竣工
河北省唐山市河道整治工程顺利竣工【正文】河北省唐山市河道整治工程顺利竣工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各地城市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城市排水问题。
为了解决唐山市河道治理的紧迫性和迫切需求,河北省唐山市政府率先展开了一项河道整治工程。
经过多个月的努力,这个项目顺利竣工,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背景分析唐山市位于河北省中南部,地势较低,多河流纵横交错。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自然气候的因素,唐山市部分地区的河道存在无法及时排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提高城市排水能力,唐山市政府决定进行河道整治工程。
二、整治目标1. 提高河道排水能力:通过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河道通畅,提高城市排水能力,避免因暴雨等极端天气带来的洪水灾害。
2. 改善水质环境: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河道水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让市民享受到更清洁的河道环境。
3. 加强河道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河道巡查和监管力度,规范河道治理行为,确保河道长期保持良好状态。
三、整治过程1. 调研规划:市政府组织相关专家调研,对唐山市各区域的河道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整治规划。
2. 工程实施:根据整治规划,对重点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堤防加固等工程。
同时,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各项工程按照科学、统筹的方式有序实施,确保整治工程的顺利进行。
3. 监测评估:在整治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展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通过实时监测,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预期目标。
四、成效展示1. 城市排水能力显著提升:经过整治工程的实施,唐山市重点地区的河道排水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城市排水效果明显改善,极端天气下的洪水灾害减少。
2. 水质环境明显改善:通过增加污水处理设施,治理河道污染问题,河道水质明显改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市民生活环境得到改善。
唐山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
唐山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唐山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缓解城市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1984)80号文件及河北省(1985)55号文件精神和《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约用水是经济建设的长期方针,要全面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要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树立节水意识,提倡节水光荣,浪费水可耻的良好风尚,使节约用水成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第三条各用水单位要根据用水量的具体情况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管或兼管人员,凡计划用水户必须每年编报年度用水计划和节水措施,并将用水情况按月上报市节水部门。
第四条各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首先要通过革新挖潜,实行一水多用,废水利用和循环用水解决。
不足部分向市节水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增加用水量,否则按超计划用水收费。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事业单位,无论使用任何水源,必须做到回收、循环、降温处理,采用节水型新工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供水。
对有节水设施,不用或不实行综合利用的单位,要限期利用好,否则压减用水指标。
对现有常规性用水器件,各部门要有计划地逐步采用节水型器件,以利节水。
第六条用水单位要加强和完善计量管理,厂级、车间、班组和大型用水设施,计量仪表必须齐全,实行定额管理。
生活用水要实行“一户一表”,取消“包费制”。
第七条基建施工,园林绿化临时性用水和一些厂矿自备井对农村的转供水,要加强管理,装表计量,由供水单位按规定交纳水费。
唐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发展历程及主要经验
内凡 利用 本市 排水 设施 排 放污 水 的国营 、集 2 城 市污水处理收费范 围、收费性质 的调整 体、个人经 营的工商企业 、服务行业 ,有经济
收入的事业 单位 ,由企业 统一交 纳 自来 水费的 随着唐 山市城市 污 水处 理收 费政 策 的不 企业 自建职 工宿 舍 ,均 应缴 纳排 水 设施 使用 断完善 ,收费范 围几经调整 ,污水处理收费的 费。排水 设施使用 费是城 市排水维护 、养护 、 覆盖面逐步扩大 。
事 业单 位和 个体 经营 者 ,每排 放一 吨 污水 收 建成 污水 处理 厂 的县 ( 市 ) 、区 ,凡在城 市 取污 水 处理费 0 . 4 0元 。其 中,一般 生产经 营 范 围内用 水 的单位 和个 人 ,均应 缴 纳污 水处 企 业和 事业单 位污 水排 放量 按用水 量 的 8 0 % 理费。污水 处理 费应按照 “ 保本微利 、逐步到 计收 ;对用水量大 ,排放污水量小 的陶瓷 、饮 位 ”的原则核定。污水处 理费为经营服 务性 收
表 1 唐 山市城市 污水处理 费征 收情 况一览表
2 0 0 0年 4月 ,唐 山 市 首 次 对 污 水 处 理 实质 性 改革 。将 污水 处理 费确 定 为水 价 的组 费进 行 调 整 ,生 活污 水 由 0 . 2 0 元/ 立方 米 调 成 部 分 ,简化 用 水分类 ,将用 水 分为居 民用 整为 0 . 3 4元/ 立 方 米 ;企 业 、 自收 自支 、差 水 和 非 居 民用 水 两 种 ,并按 用 水 量 的 1 0 0 % 额 拨 款 的事业 单位 和 个体 经营 者 ,仍 按污 水 征 收 污水 处理 费 。污水 处 理 费征 收标准 为居 排放量计算,由 0 . 4 0元/ 立方 米 调 整 为 0 . 5 4 民生 活 用 水 0 . 9 0元/ 立 方 米 , 非居 民生 活用 元/ 立 方 米 ;特 种 行 业 按 污 水 排 放 量 计 算 , 水 1 . 0 5元/ 立 方 米 。 明确 规 定 已批 准 立 项 或 由0 . 4 0元/ 立 方米 调整 为 0 . 7 6元/ 立方 米 ,污 建 成 污水 处理 厂 的县 ( 市 、 区 ),凡在 城 市 水 排 放量 按用 水量 的 8 0 % 核定。 范 围 内用 水 的单位 和个 人 ,均 应缴 纳污 水 处 2 0 0 1 年 3月 1日 ,唐 山市 第 二 次 调 整 理 费 。
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唐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号]
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正文:----------------------------------------------------------------------------------------------------------------------------------------------------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
2000年5月29日唐山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7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河道、水库、灌渠、堤防、闸涵、分滞洪区、输水管道、排灌站、水电站、机井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管辖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属供水和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大型水利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中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三)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益村管理;(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或受影响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五)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兴办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管理。
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2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日唐山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2024年2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水资源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知识普及,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非常规水源利用等。
完善节水激励机制,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科学技术、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次修订目录一、总则二、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四、建筑间距与建筑物退让五、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六、城市绿地七、停车场及出入口设置八、市政公用设施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十、特定区域补充规定十一、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第六条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52号令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城镇排水管理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城镇排水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以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一、排水系统规划城镇排水系统规划是城市排水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城市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地形地势、气候条件、地下水位等因素,科学规划城镇排水系统的建设。
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划分排水范围,同时结合城市发展的步伐,确保排水系统能够适应城市的变化和承接未来的发展需求。
二、雨水排放和污水处理在城镇排水管理中,雨水排放和污水处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有效处理城市的雨水和污水,不仅可以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还可以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安全。
因此,建立健全的雨水排放和污水处理系统至关重要。
优化城市排水网络,加强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同时加强对污水的收集与处理,推广现代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以降低环境污染。
三、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还关注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城市排水系统由下水道、雨水排放设施、水泵站等构成,这些设施的良好建设和维护对于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确保排水设施的建设符合规范和标准;定期进行设施维护,修复损坏设备,清理堵塞管道,确保排水设施的畅通。
四、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还应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健全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制定排水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排水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鼓励市民参与排水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只有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才能有效维护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五、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随着气候变化的不断加剧,城镇排水管理面临新的挑战。
城市面临的极端降雨、洪涝等风险不断增加,城镇排水系统的韧性和适应能力亟需加强。
因此,在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中,需要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排水户的排水许可管理。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排水设施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二)排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三)有健全的排水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五条排水户应当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发排水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管理第八条持有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许可的排水量、水质要求进行排水;(二)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三)不得擅自改变排水设施的结构或功能;(四)发生排水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的排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擅自排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排放或者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审批通过。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现代水网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现代水网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唐政办字〔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现代水网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唐山市现代水网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已经市政府16届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6日唐山市现代水网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及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要求,加快构建安全高效、绿色智能的唐山现代水网,为打造更多更好的中国式现代化唐山篇章提供水网支撑,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2023年,完成唐山现代水网顶层设计,现代水网建设全面启动。
现代水网规划体系不断健全,高质量编制完成市、县两级水网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作用,构建水利发展新格局;防洪减灾体系不断完善,持续实施水利补短板工程建设,病险水库实现动态清零,河道防洪达标率提升至67.6%;水资源集约节约能力不断增强,实施水资源配置工程,较2020年底新增供水能力1.8亿立方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9%,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分别下降4.9%、9.2%;河湖生态保护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推动河湖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建设,开展河湖生态补水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丘陵区水土保持工程;智慧治水管水能力不断提高,初步建成唐山智慧水利管理系统,完成中心城区水网数字孪生建设试点。
到2025年,全面实现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目标,现代水网建设迈上新台阶。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排水管理行为,保护城市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水环境、优化推动城市排水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排水应符合国家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污水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城市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凡在本城市排水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依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六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成以下工作:(一)明确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提供排水工程的扩能计算;(三)进行污染物排放分析及风险评估;(四)制定城市排水管理规程、应急预案和环保措施。
第七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后,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许可证应按照标准格式制作,载明许可范围、使用条件、服务期限、证件有效期、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和机关印章等内容。
第八条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复杂情况下,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长审批期限。
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颁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如不符合要求,需要重新申请。
第九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许可证的内容执行防污控制措施,保障排放达标。
第三章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变更和失效第十条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申请变更城市排水许可证:(一)变更排放口坐标及建筑物属性用途;(二)施工技术、排放标准等发生变化;(三)发生重大影响排污物排放的修建或改建工程。
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12-03-01
20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0-10-8
21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4-09-01
序号
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时间
(五)市政设施管理类
22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4-02-01
23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条在处理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以及投诉、控告,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责任制
(2018年6月8日)
目录
一、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1
二、路北执法大队职责及机关科室职责分工................2
三、一般程序执法流程图................................3
(五)办文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自决定的。
(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七)对外行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不良后果生的。
(八)未经领导审定签发,对外行文的。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唐政通字[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城市建设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唐政通字〔2014〕5号)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行洪排沥河道和跨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对我市主要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
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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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
(十)其他有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单位负责;
(二)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排水设施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由房产管理部门、市政管理单位、产权单位依据各自权限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会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编制本区域城市排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意见。
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加快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同时建设排水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到本级规划部门办理排水规划审批手续,排水工程施工图在施工前报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新建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持有关资料到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城市排水接管纳网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减量运行或者停止运行,因突发情况需减量运行或停止运行的,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监测。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企业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处理后的尾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918-2002)。
(三)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提前15日申请变更排水许可: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四)因其他情况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
(二)擅自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建设构筑物、种植树木、取土、设障等;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
(四)擅自拆除、改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五)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
(六)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混接雨水、污水管网或雨水、污水混排;
(七)占用、堵塞、填埋城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 凡在城市范围内用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签订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企业处理的尾水水质进行监测。
第五章 排水设施的保护与养护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为:
(一)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二)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户,应当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的能力及制度;
(一)排水干、支线的防护范围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排水沟(渠)护坡两侧各3米以内;
(三)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以规划、土地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埋设管线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按照城市管网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三)按照许可规定的水质、水量等排放污水;
(四)未达到污水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并进行预处理;
(五)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其污水预处理设施应当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水户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运行;
(六)在汛期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接受统一调度。
唐山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80928(颁布时间)
20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201(实施时间)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8]4号(文号)
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排水许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排水设施的保护与养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1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供排水户的排水水质、水量等相关信息;
(二)按照国家、省、市的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损坏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疏通、维修等措施,尽快恢复设施的正常运行,并进行地面清洁;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城市防汛的统一调度。
在汛期或者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设施排水能力时,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制排放量或者调整排放时间的临时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城市污水处理、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预留泵站、雨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养护站点、再生水利用设施、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
第九条 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和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利用并重的原则。
建设工程的排水系统,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实施雨水、污水分流。
第三条 城市排水坚持统一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环保、水务、房管、交通、公安、电力、通讯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城市排水的科技创新,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污水水质检测和检查,并如实提供材料;
(二)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将雨水、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排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自建排水设施,并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指定的区域;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办理规划手续、排水工程施工图备案手续或者接管纳网审批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擅自排水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水户进行超标排水、不接受调度强行排水等行为的;
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护人员上路作业应当穿戴警示服,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业占道、维护交通秩序等方面提供便利。交通、建设、电力、通讯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区域排放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超标排放出厂污水的;
(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
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按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等责任。未经验收移交或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排水许可
第十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取得本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排水许可。
(三)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且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修建预沉淀设施。
第十五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的排水平面布置图、规划红线图、项目平面图;
(二)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料和用水量;
(三)污水排放口位置、管径和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等情况;
(四)污水处理设施和工艺;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排水有关的设计文件;
(六)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批准的有关接户文件。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如下书面决定:
(一)对符合排水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的,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二)对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发放临时许可证,期限不超过施工期:
第十三条 申请排水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位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80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监测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申请排水许可的,除应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