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银行现金交款单进行诈骗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1•【文号】银监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犯罪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伪造或变造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票据)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给银行业经营带来极大风险。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现将有关案件风险提示通知如下:一、近期发生的票据案件主要手法及特点(一)以伪造票据向银行办理质押贷款。
如某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至12月1日期间,以9张伪造票据(票面金额合计为6840万元)作质押从某银行办理贷款4笔,贷款金额合计6156万元。
(二)变造票据金额和号码。
如某人于同一天,在同一家银行同时申请办理两份金额不同的票据业务,其中一份金额较大,另一份金额较小,两张票据号码相邻,其他记载事项完全一致。
该人将金额较小的票据通过更改金额和号码,变造为金额较大的那份票据。
(三)以变造的票据作质押申请办理新的票据。
如某公司以变造的2份票据作质押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7份新票据。
2份变造的票据票面金额合计698万元,所办理的7份新票据金额合计628万元。
(四)作案人手法专业,且精通银行业务流程。
一是伪造或变造票据作假程度很高,只有通过专业的红外线鉴别设备才能发现作假痕迹。
二是作案人在开票环节就为下步犯案做好铺垫。
票据经变造后,不选择融资成本较低的贴现业务,而通过质押获得授信再开票,就是为了避免转贴现或再贴现后,银行查询时暴露。
同时采用质押方式也为以后赎回留了后路,授信到期后作案人如将资金缺口补上,整个犯罪行为将很难追踪。
最新各种堵截伪造存单诈骗的案例安全风险案例汇编(一)
堵截伪造存单诈骗的案例一、案例经过一天,客户王XX持一张万元定期存单,来网点办理到期取现销户业务。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柜员输入销户金额后,系统提示“输入金额不能大于开户时存入金额”,经办人员觉得情况异常,马上上报现场管理并认真查询该存单开户信息。
经输入存单账号后核对,该存单户名为曹XX,且开户金额仅为数百元,通过一番仔细核对,确认该存单为伪造存单。
客户声称该存单为其本人在一起医疗事故中所得赔偿款,且为其夫曹XX代为开立,户名应为本人。
现场管理人员在稳住客户的同时,立即向上级行领导汇报,该上级行领导认为事情重大,迅速向保卫部门报告,成功堵截该起利用假存单诈骗银行资金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经查,曹XX确实以王XX名义开立了万元定期存单,但早已销户,为避免王XX盘问,遂以个人名义开立数百元存单(凭证号与上述假存单相同)且伪造成上述假存单。
该起存单诈骗事件手法并不高明,该存单与银行真存单存在明显差异,乍看上去像水洗过,打印字体为蓝黑色,并非银行黑色字体,且印章模糊,伪造手法十分拙劣。
三、案例启示通过此次事件,在日常案件防控上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强化现钞、存单、身份证等重要物品的真假辨别能力。
社会上屡屡出现假币制造团伙,给居民带来损失的同时也给银行增加了大量的风险,银行在假钞鉴别上相对比较重视,对银行票据等鉴别措施也较完善,如犯罪分子抱着侥幸心理,妄图以假存单蒙混过关。
上述存单若伪造得跟真存单信息完全相同,则银行难免遭受损失。
同时,银行对身份证仅通过交易核查身份信息,并无识别证件本身真伪的仪器,由于身份证件签发日期与使用日期相隔较久,容貌与证件照片已有差别,若是不法分子与受害人较为相像,则银行很难识别真假。
(二)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方法。
目前,银行柜员印章一人一章,离柜上锁,基本杜绝了印章丢失及冒用印章的可能性。
但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依然能将印章模仿得几乎以假乱真,这就要求银行员工规范印章使用方法,不能在空白处盖印章,以避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旦造假难度增加,银行就难易辨别真伪,可能遭受损失。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
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
“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已成为工商部门登记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两虚一逃”类案件的手段多变、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则都是公司未取得或丧失了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背离了资本确定、不变和维持的原则。
以下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常见手段:(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依据,所以此类违法行为都围绕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
常见手段有:1、某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一切程序由其操办,并收取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
此类情况目前非常普遍。
2、出资人把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获取银行进账单后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3、出资人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4、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会计事务所获得验资报告;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6、利用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段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常见手段如下: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2、以实物方式出资时,评估时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3、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已经办理手续但实际未交付;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
“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及案件查处技巧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
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
“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已成为工商部门登记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两虚一逃”类案件的手段多变、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则都是公司未取得或丧失了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背离了资本确定、不变和维持的原则。
以下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的一些常见手段:(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依据,所以此类违法行为都围绕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展开。
常见手段有:1、某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一切程序由其操办,并收取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
此类情况目前非常普遍。
2、出资人把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获取银行进账单后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3、出资人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4、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会计事务所获得验资报告;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6、利用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段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常见手段如下: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2、以实物方式出资时,评估时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3、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已经办理手续但实际未交付;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
冒充银行提供低息贷款公安部捣毁5诈骗团伙
龙源期刊网 冒充银行提供低息贷款公安部捣毁5诈骗团伙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06期2013年6月,公安部指挥湖南、浙江警方联手行动,成功摧毁5个冒充银行提供低息贷款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捣毁犯罪窝点26处,抓获毛灿、朱剑、胡卫兵等9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破获诈骗案件150余起,涉案总值1000余万人民币,并当场查获电脑、银行卡、手机等一大批作案工具,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
据悉,自2012年12月以来,浙江省金华市等地多名受害者举报遭遇假冒银行提供低息贷款诈骗,涉案金额已超过100万元。
警方接报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初步摸排,查明这一系列案件主要由以毛灿为首的诈骗团伙所为,以湖南为主要作案实施地。
犯罪嫌疑人在利用不法手段获取公民信息后会打着中国建设银行(行情,资金,股吧,问诊)扩展业务的名义,通过拉横幅、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联系受害者,声称可以提供免抵押、免担保低息贷款,在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后就会派人冒充建行业务经理诱骗受害人开办建行银行账户并开通网银业务,并让其在账号内存入30%至50%的保证金,随后犯罪嫌疑人通过木马程序将受害人的保证金划走。
鉴于此起案件已造成的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公安部于2013年4月成立专案指挥部,组织浙江、湖南警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此案,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后,又进一步顺藤摸瓜,一举捣毁了湖南长沙、衡阳、娄底、常德等地藏匿的多个使用类似手法作案的电信诈骗团伙,共抓获犯罪嫌疑人百余名,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
这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例。
此类诈骗由于有别于传统的面对面式诈骗犯罪,主要以电话、短信、网络等通信工具和技术来诱骗受害者,因此比一般诈骗具有更大的欺骗性、迷惑性和危害性。
近年来虽然警方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大,但新的诈骗手法却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
如果能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在接收到此类信息后有效的鉴别真伪,就可以规避风险减少个人损失。
变造回单面额2千万元案例
变造回单面额2千万元案例【文章开头】1. 引言在商业和金融领域,虚假交易和欺诈案件屡见不鲜。
其中,变造回单是一种常见的欺诈手段,其涉及伪造交易凭证以达到迷惑他人的目的。
本文将以变造回单面额2千万元案例为主题,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并分析其对商业环境和金融市场的影响。
【文章主体】2. 变造回单的定义和方式变造回单是指有意伪造或篡改交易回单,使其金额或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欺诈者通常通过使用技术手段或与内部人员合谋来实施这种行为。
变造回单案例中,金额通常被夸大,以吸引投资者或借款人。
3. 发生的背景和案例分析以变造回单面额2千万元案例为例,我们可以看到背后涉及的复杂环节和关系网络。
在这个案例中,一家投资公司通过与一位银行职员合谋,在伪造的回单上显示了2千万元的交易金额,这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关注和资金投入。
4. 对商业环境的影响变造回单案例对商业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诚信度。
投资者和借款人受到误导,导致了错误的决策和损失。
这种欺诈行为还会导致投资者对整个金融市场的信任度下降,可能带来更长期的不良影响。
5.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变造回单案例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也非常深远。
它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性的问题。
如果变造回单的规模较大,市场可能面临信贷和流动性风险。
这种欺诈行为可能降低投资者的信心,导致资本外流和市场活动的减少,给金融机构和经济体系带来挑战。
6. 对个人信任和社会效应的思考变造回单案例不仅使人们对商业和金融环境的不信任加深,还对社会道德和个人的信用带来负面影响。
它提醒我们个体和组织在商业交易中应保持诚实和透明,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欺骗和虚假行为。
政府监管和法律制度的健全也是防止此类欺诈行为的重要因素。
【文章总结】7.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变造回单面额2千万元案例的探讨,我们深入了解了变造回单的定义和方式,以及它对商业环境和金融市场的影响。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作为个体和组织应该保持诚实和透明,同时加强对这类欺诈行为的监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案例
伪造、变造⾦融票证罪案例重庆涉案⾦额最⼤的伪造⾦融票证案14⽇开审 伪造银⾏定期存单,涉案⾦额⾼达1.35亿元。
14⽇,王*雄、肖*新、陈*全3名被告在重庆市⼀中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3⼈涉嫌犯有伪造⾦融票证罪和诈骗罪。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据悉,该案系新中国成⽴以来重庆市涉案⾦额最⼤的伪造⾦融票证案。
臭味相投共谋伪造银⾏存单 2004年4⽉,⽆业⼈员王*雄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肖*新,⼆⼈了解到,⼀些⽣意⼈因资⾦周转不灵,急需银⾏贷款解燃眉之急,⽽向银⾏贷款难度⼜很⼤,遂预谋利⽤伪造银⾏定期存单的⽅式诈骗他⼈预付定⾦。
⼆⼈随即进⾏了分⼯:⾃称“在海南有制假票据渠道”的肖*新负责联系伪造相应的假存单,王*雄则负责联系需要⽤定期存单去贷款的融资⼈。
为扩⼤猎获⽬标,王*雄随后请来朋友赵*凯(另案处理)作为“中间⼈”,负责帮忙联系需要资⾦的⼈。
⾸次出⼿伪造9000万巨额存单 同年6⽉,赵*凯联系到⼀位名叫陈*全的“融资⼈”。
赵随即陪同陈*全前往海南省海⼝市会见王*雄和肖*新。
见⾯时,王*雄让肖冒充中国银⾏海*分⾏“陈*任”与陈*全洽谈。
按“陈*任”的要求,陈*全到中⾏海南省分*营业部开⽴了个⼈账户。
次⽇,肖*新找⼈根据陈*全的活期存折的户名和账号伪造了⾦额同为4500万元的中国银⾏海南*分⾏定期存单2张,随后⼜伪造了相对应的银⾏进账单2张。
不久,陈*全顺利收到了上述票证的彩⾊复印件。
识破骗局受骗⼈摇⾝变帮凶 两张数额巨⼤的银⾏存单轻易到⼿,精明的陈*全感觉“太容易了”,不由对其真实性产⽣了怀疑。
陈-⽴即委托朋友在银⾏内部查询,结果发现该存单账上只有10元钱,陈*全⼀⽓之下将该复印件撕了个粉碎。
尽管及时发现了其中的“猫腻”,但陈*全⾸先想到的却不是报案。
由于在前期与王、肖⼆⼈的“融资”接触中,损失了差旅费和招待费3万多元,陈*全决定转嫁损失,利⽤假存单诈骗其他⼈。
同年6⽉中旬,陈*全对重庆某实业公司经理胡某谎称可帮其融资,从中*海南省分⾏开出存单,然后拿到重庆的银⾏质押贷款。
齐鲁银行案诈骗手法起底
齐鲁银行案诈骗手法起底:灌醉他人偷印章2012-12-26 02:41:3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有675人参与)事发两年后,涉案金额达101亿的齐鲁银行诈骗案全貌终于揭开。
本报记者获悉,该案于12月25日开庭受审,核心人物刘济源被控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四宗罪。
身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济源是齐鲁银行诈骗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本报得到的起诉书披露,共指控其20项涉嫌犯罪事实,其中涉案金额最多的达40亿元,最少也有1000万元。
被刘济源涉嫌诈骗的企业包括阳光财险、阳光人寿、生命人寿、正德人寿等金融机构,亦包括枣庄矿业集团、淄博矿业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
根据起诉书涉案金额统计,齐鲁银行案涉案金额超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案发后追回赃款79亿余元,实际损失恐超21亿。
刘济源于2010年12月7日被拘留,全案共形成1883本案卷,为司法史上罕见。
记者得知,刘济源辩护律师于今年12月7日介入该案后,在济南市中级法院不间断复制案卷,但截至12月25日开庭前,案卷复制仍不足一半。
在律师无法完成阅卷情况下,刘济源辩护权是否得到保障成疑。
记者了解,被告人方面曾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但未获采纳。
知情人士透露,12月25日的开庭因没有律师到场而未能进行。
高达10%的存款利息刘济源今年44岁,系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从1992年开始炒股。
起诉书称,从2002年起,刘济源产生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想法。
随着资金出现巨大亏空,刘济源涉嫌诈骗手段逐步升级,从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最后转为直接诈骗企业。
司法文件显示,刘济源以支付高额利息、好处费等方式,引诱企业到其指定的银行办理定期存款,而后采用虚假质押的手段,以骗贷的方法从银行诈骗巨额资金。
这一涉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集中在2009年和2010年,共被指控10起事实,涉案金额71.6亿元。
淮安金融诈骗案件朱正亚判决书
淮安金融诈骗案件朱正亚判决书在过去几年里,中国金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其中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就是发生在淮安的金融诈骗案件,也被大家称为淮安金融诈骗案件朱正亚判决书。
这起案件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对金融行业和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淮安金融诈骗案件的朱正亚判决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以期对这一案件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我们将从案件的背景和概况入手,介绍这起金融诈骗案件发生的经过及其影响。
淮安金融诈骗案件是在20XX年爆发的,朱正亚作为案件的主要嫌疑人迅速成为了媒体的关注焦点。
朱正亚通过建立一个名为“XX金融”的非法金融机构,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并承诺高额回报。
然而,当投资者试图取回本金和利息时,朱正亚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最终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的愤慨和担忧,并对中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接下来,我们需要对朱正亚判决书进行深入分析。
判决书是淮安金融诈骗案件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方针。
我们将研究判决书中的证据和法律适用,并评估法院对朱正亚的定罪与量刑的合理性。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着重关注法院对朱正亚所犯罪行的定性和定罪,以及判决书中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我们也将对判决书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以促进我们对法律和司法机构的认识。
在全面评估判决书的基础上,我们需要思考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我们要讨论淮安金融诈骗案件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金融监管的薄弱环节,也引发了对金融行业内部治理和风控机制的质疑。
我们将探讨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建立更为健全的风险防控制度,以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我们还要思考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法律对金融诈骗的定性和处罚,还是社会对朱正亚的道德谴责,我们都需要探讨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和界限。
我们要关注公众对金融投资的风险认知和保护意识。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公众对高收益投资的盲目追求,以及缺乏风险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的问题。
张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
张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金融诈骗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规则行为人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信汇凭证,骗取储户存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正文张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明亮,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无业(1995年6月至1996年被聘为北京银盾警业商贸集团招商引资部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高粱桥东巷7号。
因本案,于1997年10月7日被逮捕。
现在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一案,于1998年9月10日以(1998)—中刑初字第1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8日以(1998)高刑终字第59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最髙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1996年6月,中国警察学会公安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联络中心副主任兼北京银盾警业商贸集团(以下简称北京银盾集团)副总裁张洪发(另案处理)与时任北京银盾集团招商引资部经理的被告人张某某共谋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储户在银行的存款。
二人通过高建忠、牟义杰(均另案处理)得知北京市百货大楼[后更名为北京市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闲置资金,便让高建忠、牟义杰欺骗北京市百货大楼称,北京市百货大楼若将资金存人中信实业银行西长安街办事处,除存款银行付给国家规定的利息外,待该款贷出后,贷款方还支付一部分高于银行的利息。
同年7月5日,北京市百货大楼将2000万元存人中信实业银行西长安街办事处。
尔后,张洪发、张某某指使高建忠、牟义杰持中信实业银行西长安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陈瞳(另案处理)提供的北京市百货大楼预留印鉴卡复印件私刻了“北京市百货大楼财务专用章”和该百货大楼总会计师刘玉兰的印章。
伪造现金缴款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
伪造现金缴款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案情摘要成某系南通某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间,成某接受委托为南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单位代办验资及公司登记业务,采用在空白的银行现金缴款单上按照请托要求填写的缴款内容,并用伪造的银行印章加盖在缴款单上的手段,先后伪造了收款人为上述25家企业、缴款人为应出资股东、开户银行为“南通市商业银行静海支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市崇川支行”面额总值达1.23968018亿元的现金缴款单76张及与之对应的银行对帐单26张、银行询证函25张。
使南通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通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25家单位顺利通过验资并取得公司登记。
成某在为这25家企业代理验资及公司登记过程中,一般以验资金额的0.5%收取的代理费,共收取代理费41.85万元。
扣除验资费、名称核准费、工商登记费、公告费、私企会费等费用11.0958万元,扣除支付制假费用7600元,非法所得为29.9942万元。
二、分歧意见本案中,对成某伪造的银行现金缴款单是不是金融票证,以及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成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理由是:成某言明无需股东实际出资即可代办验资及公司登记业务,其伪造银行现金缴款单等银行单据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虚假的验资报告,再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其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
尽管被告人在实施骗取公司登记行为过程中采取了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法,但由于这些伪造的银行单据不能进入金融流通领域,无法体现金融票证的汇兑、支付、结算、融资等功能,因而难以对金融票证和货币的正常流通活动造成直接的侵害,因而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理由是:现金缴款单属于金融票证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所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现金解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规定:银行现金解款单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指的金融票证范畴。
防范银行诈骗案例分享
诈骗手段分析
伪装身份
制造紧张氛围
诈骗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受害者个人信 息,然后假冒银行客服,以各种理由诱骗 受害者。
诈骗分子通常会制造紧急或紧张的氛围, 让受害者来不及思考,从而更容易上当受 骗。
诱导转账
威胁恐吓
在获取受害者信任后,诈骗分子会以各种 理由诱导受害者转账至指定账户,或者要 求受害者提供银行卡信息以便“调查”。
防范银行诈骗案例分享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31
contents
目录
• 银行诈骗概述 • 案例一:假冒银行客服诈骗 • 案例二: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 案例三:ATM机诈骗 • 案例四:网络诈骗 • 案例五:短信诈骗
银行诈骗概述
01
银行诈骗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银行诈骗是一种利用银行系统或 银行业务漏洞,通过欺诈手段获 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3. 使用安全软件
安装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定 期更新病毒库,避免下载和运 行未知来源的文件和程序。
5. 提高警惕意识
了解常见诈骗手法,保持警惕 ,不轻信陌生人的诱惑和恐吓 。
案例三:ATM机诈
04
骗
案例背景
•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ATM机成为了人们生活 中常见的金融服务工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ATM机进行诈骗活动,给广大市民带来了财产损失 和心理压力。
01
02
03
04
财产损失
受害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甚 至导致破产。
信用受损
受害者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信 用受损。
社会影响
破坏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
心理压力
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和阴影。
案例一:假冒银行
02
防范银行诈骗案例分享
诈骗手段分析
1. 冒充身份
不法分子通常会假扮成银行客服,通过伪造来电号码或利 用技术手段篡改来电号码,让客户误以为是银行工作人员 。
3. 获取敏感信息
在获取客户的信任后,诈骗分子会以核实信息为由,要求 客户提供个人信息或银行卡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落入不法 分子之手,便可能导致资金损失。
2. 制造紧张氛围
诈骗分子会以信用卡消费异常等理由,制造紧张气氛,迫 使客户急于解决问题,从而降低客户的警惕性。
4. 远程操控
部分诈骗分子还会通过远程操控的方式,诱导客户进行转 账操作,从而将资金转入诈骗分子的账户。
防范措施
2. 核实身份
可以通过银行官方渠道核实电话 号码和对方身份,不要轻易相信 来路不明的信息。
1. 保持警惕
案例一:假冒银行
02
工作人员
案例描述
• 某客户接到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声称要为客 户升级银行卡服务,并要求客户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 客户按照对方要求操作后,发现自己的账户被转走了数万元。
诈骗手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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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银行工作人员
犯罪分子通过伪装成银行 工作人员,骗取客户的信 任。
获取个人信息
犯罪分子会要求客户提供 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 以便进行盗刷或诈骗。
转账或盗刷
犯罪分子获取信息后,会 立即进行转账或盗刷,客 户发现时已经来不及了。
防范措施
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电话或短信,尤其是那些声称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人。
不要随意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如果对方是银行工作人员,可以要求他们提 供工作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置会复制银行卡信息。
2. 短信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发送的短信提 示,诱骗客户点击一个恶意链接 或下载病毒软件,进而盗取客户
伪造银行保证书 刑事案例
伪造银行保证书刑事案例北京的陈老太太去银行取钱,结果银行工作人员拿着存单左看右看,最终叫来了警察。
据银行工作人员称,陈老太太拿的存单是假的,这张存单已经被人取过了。
陈老太太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缝在衣服里、谁都不知道的存单怎么成了假的,钱也被人取走了。
据民警调查,陈老太太的女儿赵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在多次问母亲借钱遭拒后,便花钱在网上找了做假证的,用假存单调换了母亲的真存单,并偷取了存单上的6万元存款。
目前,赵某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向母亲借钱不成就掉包存单,赵某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老母亲的心,也触犯了法律。
赵某花钱制作的假存单,属于银行结算凭证,是典型的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现实中,除了个别犯罪嫌疑人直接变造、伪造存单,更多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做图打印、请复印店工作人员帮助打印、花钱找做假证的人伪造存单。
在主观目的上,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人并不具有其他非法占有目的,现实中经常出现为哄骗他人、展示财力等目的而购买伪造银行存折、银行存单的行为,如为彰显经济实力,欺骗妻子、女友、情人;或因偷用家庭共同财产、亲友、父母的存单,避免责骂、逃避责任、欺骗亲友父母。
当不知真相、不明就里的人拿着假存单、假存折去银行取款时,便会遭遇银行报警处理。
如果行为人除哄骗他人、展示财力之外,具有诈骗银行存款、逃避债务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类犯罪,如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等。
如果行为人有实施相关诈骗行为的目的,但是尚未实施,也仍应当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在伪造、变造了这些金融票证之后,又实施了其他诈骗类犯罪,则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女儿伪造假存单欺骗母亲#伪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凡伪造金融票证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即使仅仅是一个打印伪造金融票证、存单的行为,都已经触犯了法律,无论出于炫耀、逃避责任、哄骗他人还是何种目的,一旦伪造金融票证,就已经触犯刑法,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伪造银行流水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银行业务日益便捷,但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伪造银行流水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本文将探讨伪造银行流水的法律后果。
一、伪造银行流水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伪造银行流水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篡改、删除等手段,伪造银行账户的收支记录,使其在形式上符合一定的交易规则,从而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
伪造银行流水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虚构交易:行为人虚构交易记录,使得银行流水在形式上呈现出真实的交易状况。
2.篡改记录:行为人篡改已有的交易记录,使其在形式上符合某种需求。
3.删除记录:行为人删除银行账户中的交易记录,使其在形式上呈现出虚假的收支状况。
4.伪造银行凭证:行为人伪造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如银行流水单、对账单等。
二、伪造银行流水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伪造银行流水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刑事责任。
具体如下:(1)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虚假诉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伪造银行流水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如下:(1)返还财产:行为人应当返还因伪造银行流水所取得的非法利益。
假币收缴案例
假币收缴案例【篇一:假币收缴案例】一、案例经过2015年12月9日中午,莱州教育路支行来了一位女气冲冲的中年女客户,走到柜台前扔进来一张粉红色的单子,柜员小李接过来一看,是中国银行的一张假币收缴凭证。
中年女客户嚷嚷道:我的工资都是从你们这取的,前两天取的钱,今天去中国银行存,说是其中有一张100的假币,你们这么大的行竟然骗我们老百姓的钱!我今天把人民银行的人也叫来了,看看你们还敢不敢骗人。
值班主任闻声赶紧接待了这位女客户,向其解释我们行付出的钱都是有冠字号记录的,如果是我们的钱在系统里一定会查到。
随后,运营主任通过系统查询并没有这张100元钱,但客户仍然不相信,非要自己看看取款当天系统里的冠字号。
随后,在运营主任和值班主任的陪同下,一起查看了当天所有取款的冠字号,仍没有记录。
最终,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和我行工作人员的共同解释下,客户又回忆了下取款存款的过程,客户发现这些钱有一部分是从家里拿的,应该是家人收款时收的。
二、案例分析此案例中,客户在工行取过钱就认为假币是从工行付出去的,我行工作人员经过冠字号查询出了结果,给了客户心服口服的证据,最终赢得了客户的信任。
三、案例启示(一)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冠字号查询。
网点要利用晨会夕会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冠字号查询的学习。
在面对取款钱的真假有疑问的客户时,应立刻通过系统进行冠字号的查询,用事实解决问题。
(二)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执行操作流程。
临近年关,用假币套换真币的情况也会出现,不法分子会抓住此时银行业务繁忙时下手,这就要求银行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防范风险。
【篇二:假币收缴案例】2010-09-15阅读(5528) | 安妮有家咨询公司给我发过来一个案例,希望我站在专业的角度帮客户进行分析:上午10点,银行营业厅,一男客户来到vip窗口掏出十万现金办理存款业务。
柜员接过钱放入点钱机开始验钞,不过发现其中一张钞票过不了,于是取出来经过确认后,告诉客户这是张假钞,要没收!客户要求看下这张钞票,柜员回答不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不法分子伪造银监会公文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不法分子伪造银监会公文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21•【文号】银监办发[2011]230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不法分子伪造银监会公文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3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近日,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功堵截一起不法分子伪造公文以引进项目为由申请承接款项(授信额度)企图诈骗3.6亿元巨额资金的重大风险案件。
其具体手段是:不法分子伪造银监会接款邀请函、接款通知函(复印件)等公函,要求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在接款确认函及银企协议上签字盖章,套取主任签名及公章,为今后的诈骗提供便利条件。
今年以来,随着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银根持续收紧,流动性大量减少,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信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攻击事件逐渐增多。
鉴于此,银监会特作如下风险提示: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参与、不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银监会不会印发任何诸如“邀请函”、“通知函”等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业务活动的公文。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客户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资格进行核实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拒绝。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员工业务素质和照章办事习惯的培养,提高员工识别风险及抗干扰的能力。
四、发现不法分子欺诈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提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加强督促指导与培训,严防不法分子骗取银行信用。
中国银行、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冒票据的诈骗活动的通知
中国银行、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冒票据的
诈骗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1.03.25
•【文号】
•【施行日期】1991.03.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中国银行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冒票据的诈骗活动的通知(1991年3月25日)
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近年来,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各种伪造,涂改,挂失的外汇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日僧猖獗。
仅中国银行发现的美国财政部假票,尼日利亚、香港、印尼等地的伪冒票据总计金额达数千万美元,使国家的资金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严厉打击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伪冒票据的诈骗活动,中国银行、公安机关应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类案件的防范和侦破工作,以维护国家银行的声誉,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银行在办理柜台业务时,如果确认客户出示的票据系伪造、涂改、挂失或非合法有效票据,应加盖伪票图章并扣留原票,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公安机关在接到中国银行报案后,应迅速对持票人进行审查,追索票据
来源,视情立案侦破。
三、中国银行负责向公安机关提供伪冒票据证明及有关业务咨询等情况。
四、各地中国银行与公安机关应经常加强联系、沟通信息、相互配合,以利于打击不法分子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请转发至各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和县、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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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银行现金交款单进行诈骗案
「案情」
被告人:曹永红,男,30岁,辽宁省庄河市人,原系南宁铁路车辆段工人,1995年11月30日被逮捕。
1995年10月6日、20日和29日,被告人曹永红分别三次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宁铁路分行中华路办事处,预交铁路货物运输运杂费。
曹在填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时,故意在该单万位数以前留出空格,在三张交款单(回单)上加大款额5万元。
其中:6日实交款6400元,变造为16400元;20日实交款8200元,变造为28200元;29日实交款6000元,变造为26000元。
曹永红将变造的现金交款单交到南宁火车站预付款结算室,蒙骗车站为其发运香蕉到郑州、石家庄、沈阳等地,给车站造成经济损失39249.4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诈骗款3万元,已发还南宁火车站。
「审判」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永红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曹永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永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变造现金交款单的手段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诈骗罪。
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铁路运输秩序,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6年2月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永红犯金融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曹永红的行为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罪判刑没有异议,但应适用《决定》的哪一条款定罪,定什么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为了欺骗火车站为其多发运货物,在填写银行现金交款单时,故意加大银行回单的款额,这是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应适用《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定变造金融票证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不仅变造了金融票证,而且利用其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适用《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以金融诈骗罪处罚。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既变造了银行的收款凭证,又使用变造了的收款凭证进行诈骗,其行为分别触犯了《决定》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两个罪名,但这两个犯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不宜适用数罪并罚。
以上两种意见都各有道理,但也都存在不足之处。
《决定》对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规定得比较严格,使用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犯罪,只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也构成犯罪。
本案被告人为了达到欺骗车站为他多运货物的目的,连续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和使用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两种行为,如果只是单独选择其中一种行为定罪,都是不全面的,都会使人感到存在漏罪。
我们认为,对被告人曹永红的行为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判决定金融诈骗罪不妥)两个罪名定罪,只是在量刑时不按数罪并罚处理。
这样既可以避免出现漏罪现象,又不违反数罪并罚原则。
责任编辑按:本案被告人曹永红的行为发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之后,应当适用《决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决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本案被告人曹永红先是变造了银行现金交款单,然后又使用这种现金交款单进行诈骗活动,其先后实施的两种行为分别触犯了《决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两个罪的犯罪构成,究竟应定一罪还是应定两罪,值得探讨。
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人实施的两个行为虽然分别来看都独立成罪,但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变造银行现金交款单是手段,使用变造的银行现金交款单进行诈骗是目的,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
对于牵连犯应当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所谓“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就是按照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处以重罪之刑,而将轻罪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所谓“不实行数罪并罚”,就是既不定数罪,也不按数罪处罚,不能如前文所说的定数罪而不并罚。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了变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由于两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其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
从法定最高刑相比较,票据诈骗罪较变造金融票证罪要重,所以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定票据诈骗罪从重处罚。
据此,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依照《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判刑是正确的,只是罪名还可商榷。
由于在本案处理时尚无司法解释,判决所定的罪名为金融诈骗罪,虽然不能说错,但不够确切。
因为《决定》规定的非法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都属于金融诈骗。
为了互相区别,根据本案处理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其罪名应定为票据诈骗罪。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就类似本案的情况来说,把罪名定为票据诈骗罪也未必恰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从《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内容来看,“金融票证”的外延要大于“金融票据”,它不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还包括:(1)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2)
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3)信用卡。
《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下面列举的五项行为都是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把这些行为罪名概括为票据诈骗罪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对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是否也定为票据诈骗罪就值得考究。
该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并未将使用这些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视为金融票据诈骗,而是另列一款加以规定;同时该款也只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其罪名。
如果把该款所说的行为也定为票据诈骗罪就显得勉强。
特别是象本案这种情况,被告人变造的是银行现金交款单,可以说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他在变造后又加以使用,又构成票据诈骗罪,一是“票证”,一是“票据”,在概念上显得混乱、别扭。
但又不宜把该款的行为定为票证诈骗罪。
因为如前所述,票证包括票据,还包括信用证、信用卡等,如定票证诈骗罪,不仅涵盖了该条第一款的罪名,而且不能把它与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区别开来。
比较确切的是,应将该款的罪名定为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罪。
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使用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罪。
此外,牵连犯本来是数行为触犯数罪名,每个犯罪行为都独立成罪,只是因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才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按照重罪定罪判刑,并非说其触犯的其他罪名(即轻罪)就不算犯罪,可以置之不理。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靠定数个罪名来处理。
正确的作法应当是:对被告人每个行为所触犯的法条和罪名都应当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加以述明,只是不分别判刑,然后再指出其犯罪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处断。
不这样做,就不能反映出牵连犯罪的特点,不能体现出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甚至会使人误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一个罪而不触犯其他罪,这自然有悖于判决的本意,也使人感到有漏罪之嫌。
可惜目前这类判决书的写法普遍未能做到这一点,本案的判决书也是如此,希望今后能够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