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课提纲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

物权法***第三次课***授课内容:第五章所有权通论。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所有权的概念、权能、限制和种类,了解所有权的社会作用,掌握、熟悉、所有权的变动,了解取得时效制度理论。
第五章所有权通论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对物最全面的自由支配的物权,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二、所有权的特征(一)全面性(二)整体性(三)弹力性(四)永久性三、所有权的种类(一)所有权不同标准的分类1.依据所有权的客体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可以把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2.依据所有权主体的数量,可以把所有权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3.依据享有所有权的主体不同,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国家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2.客体的无限广泛性3.行使方式的多样性4.取得方式的特殊性(三)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面支配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客体的相对广泛性(四)个人所有权●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第二节所有权的社会作用一、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二、所有权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一)所有权制度是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二)所有权制度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用(三)所有权制度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四)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第三节所有权的权能一、所有权权能的涵义●所有权的权能,又称为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是所有权的作用方式二、积极权能(一)占有●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二)使用●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坏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从而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权利人利益的权能(三)收益●收益,就是收取由所有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2

物权法***第十二次课***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质权概说一、质权的概念(一)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质权担保。
●《担保法》区别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质权担保制度,其中第6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用以担保债权取偿而占有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二)对质权的理解1.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是质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
质权的实质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取得质物的交换价值。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质物优先受偿。
可见质权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为他人的财产●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被称为质物。
动产属于有体物,因而以交付并移转占有作为设定质权的公示方法;与动产具有类似地位的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虽属无体物,但仍可以一定的公示方法表明权利的存在或者变动,可以设定质权。
3.质权是一种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是否转移标的的占有,是抵押权与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质权的设定,无论何种类型的质权,均需将质物或权利证书交付质权人占有,否则,质权关系不生效力。
质权的发生以质权人取得质物的占有为要件。
4.质权为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即可行使处分权,将质权标的拍卖或变卖,以其价金受偿;在权利质押合同中,质权人还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有价证券兑现或持单提货,以提前清偿债权或提存。
二、质权的特征(一)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又称为质权的附属性。
即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其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债权的质权则为从权利。
物权法教学大纲

第一章物权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1、了解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及立法过程;2、掌握物权的效力、基本原则;3、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尤其是物权变动的方式。
课时分配:8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一、物权变动的原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三、动产与不动产变动的具体的规则。
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分类三、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二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二、物权法的特征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三、物权变动的原因四、不动产物权登记五、动产物权交付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物权?物权有哪些特征?2、试述物权法的原则。
课时分配表3、试述物权的效力。
4、什么是区分原则?当事人未按交易合同的内容交付动产或办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手续,交易合同是否有效?5、如何理解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二章所有权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2、掌握所有权的种类;3、掌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4、掌握共有的种类及两种共有的区别;5、了解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掌握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课时分配:11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二、共有的种类及区别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教学内容: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二、所有权的内容三、所有权的限制第二节所有权的种类一、国家所有权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三、私人财产所有权四、法人所有权五、社会团体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二、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第四节相邻关系一、概念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三、相邻关系的种类第五节共有一、共有的概念与特征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四、共有财产的分割五、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六、准共有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二、拾得遗失物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四、孳息五、先占六、添附七、时效取得八、货币所有权的取得复习思考题: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2、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内容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三、物权的共同效力所谓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四、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原则(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1[1](二)、物权的分类型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1、公示原则的概念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公示原则的理由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座提纲主讲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云南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级律师第一部分总则一、正确理解物权法二、物权法立法的3种思维三、物权法的种类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物权与公权的联系(涉及公权的部分)六、登记制度七、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八、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九、预告登记制度十、善意取得制度十一、征收、征用制度十二、集体组织成员的保护十三、国有资产的保护第二部分分则十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二)会所(三)车库、车位(四)住改商(五)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范围和表决权的规定(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及限制(七)业主责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行为的管理权能、业主的诉权十五、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十六、遗失物的处理规则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十八、建设用地使用权十九、动产浮动抵押二十、应收帐款的出质和限制转让(权利质权)第一部分总则一、正确理解物权法1、物权是一个崭新的概念,“物权”的含义:“物”是指财产,“权”就是指财产主人自由支配其财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主要指有形财产权,是看得见、摸得着、靠得住的现实财产权。
物权法的内容并不是全是新规定的,有一半以上的内容都是老的,散见于《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前述法律已经形成了一套物权法律制度。
现有的物权法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纳、总结、增删,从而更加完善、科学和细致。
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保护财产权(特别突出私人财产权)的基本法。
以往与私人财产权有关的法律,主要为以政府管理为主要目的行政管理法规,不利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2、把物权法看作是全部的财产法,是错误的。
物权法讲课提纲

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 方利益关系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
争议问题; 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 三、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属问题; 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 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 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 需要确立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需 要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是健全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需要
(一)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 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 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 法等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民法体系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不完全物权
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 的物为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 有期限物权:有一定存续期限的物权,如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 无期限物权:没有一定存续期限而永久存在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经济的必然 推论。
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 的现实问题,物权法以此为任,统筹协 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 调整对象
物权 关系
物权特征:
其三,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是绝对 权,因此物权的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 特定。又因为物权是支配权,因此权利 人要实现其权利,就必须具有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也要求在同 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 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 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 以上以直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法》讲课提纲13

*** 第十三次***物权法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一节留置权概说一、留置权的概念(一)留置权的定义《担保法》第82 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其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
(二)对留置权的理解1.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受清偿为目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自然具有担保债权受偿的目的: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则得变价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使得债权获得事实上的清偿。
2.留置权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标的同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和质权均既可以成立于债务人的财产上,也可以成立于第三人的财产上,但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限。
3.留置权是对留置物的支配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债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效力,债权在受清偿前,债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占有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并享有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的权利。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处分留置物,以其变价金优先清偿其债权。
(三)留置权制度的沿革《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采纳了这样的观点,认留置权为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无物权的效力。
主张物权留置权的国家,认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且在由该物产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可以留置该物,以之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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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四次课***第十九章非典型担保第一节让与担保一、让与担保的概念(一)让与担保的定义●让与担保是以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发生转移的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物上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通过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受目的的担保制度,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让与式担保,即债务人将标的财产权转移与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取渡;二是买卖式担保,即以买卖形式进行信用授受,授信者(债权人)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债务人)享有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标的的权利。
狭义的让与担保又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的让与担保两种。
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可以依民法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以定其效力,没有特别说明的必要。
信托的让与担保,应依特殊理论的构成以定其效力,以于担保物权中说明为宜。
(二)让与担保的特征1.让与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
即让与担保设定后,担保标的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即归属于让与担保权人;而在典型担保则属于不转移标的财产权的担保,担保设定后,担保标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仍属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只取得担保物权。
2.让与担保的设定以不转移标的的占有为常见,因此,担保设定后,担保设定人对担保标的仍可加以使用、收益,但当事人也可约定移转标的的占有;这与典型担保物权不同: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的占有,质权、留置权则以移转标的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3.让与担保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及尚在形成中的财产权等,但一般以所有权为常见;这与不同于典型担保物权:传统抵押权局限于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以动产为主。
4.让与担保往往由判例法、习惯法予以确认,一般不受成文法的规制,所以其设定、公示、实行等都较典型担保简便。
例如,在德国法上设定让与担保不以订立书面契约为必要,无需登记,也不具公示方法。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1

物权法***第十一次课***授课内容:第十六章抵押权。
学习要求:掌握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设立、效力、实行和消灭以及特殊抵押权的种类。
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抵押权概说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对抵押权的理解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有其自己的特殊作用。
担保债的履行而与债权紧密结合,抵押权在性质上为一种价值权,目的在于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因而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只有在债务届期不履行时,才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实现债权的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9条所规定的抵押权,并不限于不动产抵押权,动产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担保法》第三章关于抵押的规定同样没有固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关于抵押权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观念,规定抵押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和动产之上。
3.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抵押物,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标的物多系不动产,对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应当进行登记,抵押权的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能够确保抵押权人的权利,并有助于防止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8

物权法***第八次课***授课内容: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学习要求: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以及土地承包的原则与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流转和保护规定,了解永佃权立法沿革。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说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在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即承包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在内的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但目前承包主体仍主要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一般限于土地所属的农业集体组织的内部成员,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换言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中,发包方是土地所属的特定集体组织,承包方一般只能是该特定集体组织的社员,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成员关系。
可见,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强烈的地域性。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权利,建筑物上不得成立这样的权利。
所谓土地,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不得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限于:耕地、草地、林地、滩涂、水面及其他适于农用目的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则限于农业性质的耕作(农作)、养殖或畜牧,这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
所谓耕作,指施劳力、资本于土地,以从事栽培植物而收获,其耕作物不以五谷为限,瓜果蔬菜、茶烟桑麻等,也包括在内。
所谓畜牧,指放牧和饲养牲畜。
《物权法》讲课提纲(专升本)15

物权法***复习课***一、重要概念1.物2.动产3.不动产4.特定物5.种类物6.物权7.所有权8.他物权9.原始取得10.继受取得11.取得时效12.土地所有权13.房屋所有权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共有16.不动产相邻关系17.善意取得18.先占19.添附20.按份共有21.共同共有22.用益物权23.建设用地使用权24.土地承包经营权25.邻地利用权26.典权27.居住权28.矿业权29.取水权30.渔业权31.担保物权32.抵押权33.最高额抵押权34.质权35.动产质权36.权利质权37.留置权38.让与担保39.所有权保留40.占有二、思考问题1.物的法律特征。
2.物的分类。
3.物权的特征。
4.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5.物权的分类。
6.物权的优先效力。
7.物权的排他效力。
8.物权的追及效力。
9.物权法定原则。
10.一物一权原则。
11.公示公信原则。
12.所有权的特征。
13.所有权的权能。
14.所有权的限制。
15.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6.先占取得的要件。
17.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
18.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9.我国共同共有的类型。
20.用益物权的特征。
2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22.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建构。
23.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2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25.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6.邻地利用权的特征。
27.典权的特征。
28.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29.担保物权的性质。
30.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
31.担保物权的分类。
32.抵押权的特征。
33.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34.抵押权的效力。
35.抵押权的实行。
36.抵押权的终止。
37.质权的特征。
38.权利质权的特征。
39.留置权的特性。
40.占有的特征。
三、参考法规1.《民法通则》2.《土地管理法》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担保法》5.《农村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5

物权法***第五次课***授课内容:第七章动产所有权。
学习要求:掌握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以及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的现行规定,了解有关的立法构想。
第七章动产所有权第一节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出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标的物须为动产●因不动产交易需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一贯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权利归属十分明显,交易中不至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故不必以善意取得而对交易安全加以特殊保护。
●各国一般规定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也不是所有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下面几种情形有例外:1.国家禁止和限制的流通物●如毒品、非法出版物、枪支弹药等。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如汽车、船只、飞机等。
3.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受赠物、祖传纪念物、爱情信物等。
4.赃物和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受让的动产如系被盗窃、遗失或者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有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一定年限内向动产受让人请求返还,但是动产若是通过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
动产若系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时则不得请求返还。
5.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未分离的不动产的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6.记名有价证券●记名有价证券的转让须依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不会发生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因此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部分学者主张善意取得还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不动产。
(二)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占有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基础。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4

***物权法******第四次课***授课内容:第六章不动产所有权。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我国现行土地、房屋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不动产相邻权制度。
第六章不动产所有权第一节土地所有权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一)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土地所有权是以土地为其标的物,是土地所有人依法独占性地最全面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二)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不仅包括地面,也包括地上及地下。
但这种效力是有一定限度的,主要有两方面:(1)内在的限制;(2)法律的限制(三)土地所有权的形态●土地所有权的类型区分为部落和氏族所有、家族所有、个人所有、集体和合作社所有、法人所有及国家所有六种●土地的单独所有形态与共同所有形态已共同形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两种基本形态●根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性质不同,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两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团体一概不得拥有土地所有权二、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一)国家土地所有权●我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特征其一,所有权主体的单一性其二,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其三,权利行使的特殊性(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最全面地自由支配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其一,所有权主体的不统一性其二,所有权客体也很广泛第二节房屋所有权一、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房屋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性地全面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标的物——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在我国,根据房屋座落的位置的不同,可以把房屋分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
●城镇房屋是指座落于城市(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农村房屋是指坐落于农村(包括未建制的村镇)的房屋●当前我国对城镇房屋的管理制度较农村房屋要完善一些,例如,城镇房屋都已普遍实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消灭登记,而农村房屋则大部分还未建立房屋产权移转登记制度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体现在:(一)主体一致●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宣讲提纲

物权法宣讲提纲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的适应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的概念: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不动产的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物权受到侵害解决途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6

物权法***第六次课***授课内容:第八章共有;第九章用益物权通论。
学习要求:掌握共有的概念,以及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特征及其区别。
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熟悉用益物权的功能,了解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第八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一、共有的定义与特征(一)共有的定义●所谓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二)共有的特征1.就主体而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就客体而言,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3.就内容而言,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与公有不同二、共有的发生原因(一)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二)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三、共有的分类●从共有的历史形态看,共有包括“共有”、“总有”和“合有”三种。
其中,“共有”即按份共有,起源于罗马法。
“总有”是指多数人结合的共同体,以团体资格所有物的共有状态。
合有是介于共有与总有之间的一种共有形态,也就是现代所称的共同共有。
●我国现行的共有制度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态第二节按份共有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一)按份共有的定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二)按份共有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按份共有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之人2.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1.从内容上看,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二、按份共有的效力(一)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所谓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2.共有物的处分(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2)对共有物的处分3.共有物的管理(1)保存行为(2)改良行为(3)利用行为4.共有物的费用负担●在支付共有物费用负担上,除另有约定外,由各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5.共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二)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讲课提纲

折价、拍卖和变卖等。
占有
01
02
03
占有的定义与性质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是 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
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 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等。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包括占 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 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 防止请求权等。
03
占有保护制度的加强与完善
占有的保护范围
扩大占有的保护范围,将无权占 有也纳入保护范畴。
占有的保护方式
允许占有人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 济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占有的推定效力
确立占有的推定效力,即推定占有 人为权利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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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通知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期间,拾得 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的权利
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01
古代物权法
古代物权法主要以习惯法为主,调整范围有限,主要涉及土地、房屋等
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02 03
近现代物权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近现代物权法逐渐形成并 不断完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种 财产权利。
当代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在继承和发展近现代物权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物权人合 法权益的保护,强调物权的社会化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加强对物权 变动的监管和规范。
物权法讲课提纲

物权法讲课提纲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峰第一部分《物权法》的立法过程、重要意义及物权法体系一、《物权法》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立法意义三、《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分为五个部分,共有十九章247条文。
第一编物权的一般问题第二编所有权部分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五编占有第二部分《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一、总则(一)立法目的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这是物权法直接目的物归谁所有?物怎样利用?物权受到侵害怎么办?(二)调整范围1、物:通常指有形物A、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B、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C、法律规定的权利2、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具有优先效力(三)基本原则1、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2、物权平等保护原则A、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内容:是指国家、集体、个人、其他权利人(如公益性的基金会)利益同样保护B、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意义: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高度将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等同列入法律神圣不可侵犯3、物权法定原则A、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均源自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从根本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B、理解物权法定原则注意事项——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必须是法律规定4、物权公示原则A、物权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B、公示方法不动产应当登记动产应当交付5、物权取得及行使的限制,即物权滥用禁止(四)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2、不动产登记效力A、登记生效B、登记生效的例外:基于法律规定3、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物权法规定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发生效力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A、统一登记的必要性——符合不动产的自然属性——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登记混乱的局面——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提高登记效力,减少权属不清的登记纠纷,——有利于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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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本权与占有 • 本权:所有权及一切他物权 皆为本权。 • 占有: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 事实。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取得和行使守法守德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
• 物权法定的概念: • 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由法律规定,不得由 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 • 物权法定的理由: • 1、逻辑使然;2、确保物权的直接、永久、垄 断的支配性,建立物权体系;3、整理旧物权, 防止封建制物权复活(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结 合);4、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迅捷。
物权公示原则
• 登记、交付之效力: 1、登记、交付生效要件主义 (形式主义) (德国:存在尊重形式的传统;提高物 权信用的特有经济背景) 2、登记、交付对抗要件主义(意思主义) (法国:农业生产的经济因素、自由主 义的思想因素、不愿露富的保守因素)
物权公信原则
• 概念: 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 权纵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 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之“物权”信息 而为物权交易之第三人,法律依公示信 息赋予第三人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或 内容无异)之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为保 护之原则。
• •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 : 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 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
其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 的权利。a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 在特定物上实现其意志,而无须借助他 人的意志。b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包 括不动产。权利,也可以是物权客体。 物权的客体必须能够确定。如土地、建 筑物、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货币、 有价证券等。C独占、垄断地支配特定物, 排除他人干涉。
• 建设用地使用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为内容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
用益物权 • 宅基地使用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造住房及附属 设施为内容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 地役权:民事主体为增加一定土地
(需役地)之利用价值,使其支配及于 他人土地(供役地)的权利。
物权法定主义
• 沿革: 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 家所采用。日本、韩国民法典有明文规定。瑞 士、奥地利、德国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解释 上均认有此原则。 • 检讨: 1、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 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 习惯不能被包容。
物权法定主义
• 检讨: 2、解决方案: (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 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 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 (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 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 押)。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 民法上的物权:系由民法典规定的物权。传统 物权类型均属于民法上的物权。 • 特别法上的物权:海商法、水法、矿业法等法 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 区分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的意义在 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应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两个以上不同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成立 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 例外:第一,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虽然限制 物权成立在后,但是在其有效期内有排斥所有权的效力。第二, 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如法定抵押权优先于一 般抵押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也有两点例外。第一个例外是“买卖 不破租赁”,第二个例外是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 权。
一物一权主义
• 检讨: • 一物的含义将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从地表建 设用地使用权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 设用地使用权;从传统的房屋所有权到建筑物 区分所有;从单一物抵押到财团抵押。 • 现实意义: 除立法理由反映的意义外,还能解决国有企业 财产权问题。
物权公示原则
• 概念: 物权公示原则是以一定方式表示,以及 指物权以一定的方法表示其变动的原则。 • 方法: 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以登记的方法进 行;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以交付的方法 进行。
Hale Waihona Puke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 关系 物权法的 调整对象 所有权 ;国家、集体、私人 所有权 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等 他物权 抵押权 担保 质权(动产质、 物权 权利质) 留置权等
占有 关系
物权法的内容 归属 利用 保护
物之归属
财产之归属,即确定财产的主人,物之名 分,权利之主体。 明确财产的归属,意在定分止争。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 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 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 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 取。” (商鞅《商君书·定分》)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主物权与从物权。 • 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自存的 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 经营权等。 • 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 保物权须从属于主债权,地役权须从属于需役 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 • 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 得、变更和丧失,从物权应附随于主物权的命 运。
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 争议问题; 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 三、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属问题; 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 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 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经济的必然 推论。 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的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 的现实问题,物权法以此为任,统筹协 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的效力
(3)物权请求权 其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此处 所要区别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 间的关系。当物被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时候,物权 人对侵权行为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请求权 系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两者具有 根本区别。 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为目的,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不能完全恢复的时候,作为一种替代措施而存在的, 其目的在于添补受害人的损失,故两种请求权是有 可能并存的。
物权法立法背景、内容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
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 体制构建的客观需要
(一)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自给, 需要的是宗法制度,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物 权关系的法律 (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 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运用行政手 段组织经济,用“红头文件”实现供产销的平 衡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 需要确立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需 要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
• 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在债权人不履行债 务时,依法处分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 以处分所得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 利。 •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准物权
•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 • 使用水域或滩涂从事养殖的养殖权 • 使用水域或滩涂从事捕捞的渔权等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自物权与他物权
• 自物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 支配权,如所有权。 • 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 支配权,如用益物权。
物之利用
物之利用,即使物发挥效能(使用 或交换价值)。物之利用的手段,为物 的支配。 支配,即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 收益与处分。 物权人有权依法垄断、独占地支配 特定的动产、不动产,在该财产上实现 自己的意志。
物权保护
• • • 物权受法律保护。 物权遭受侵害,权利人 可通过公力得到救济。 发生财产归属争议时,权利人可请求确认权利 财产被他人不法取得时,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 物 对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 害、消除危险 财产遭到不法毁损时,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使权利人蒙受损失的,权利人可请求 赔偿损失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所有 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 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 权,典权等。 • 区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动产物 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以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 手段,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权利转移手 段均为登记。
物权特征:
其三,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是绝对 权,因此物权的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 特定。又因为物权是支配权,因此权利 人要实现其权利,就必须具有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也要求在同 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 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 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 以上以直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支配效力(见前页) 延伸: 其一,排他效力:排出义务人之干涉;同一物上 不得存有数不相容之物权。 其二,追及效力:物权的客体无论为何人占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有权请求其返还 原物。 其三,对抗效力:登记的物权人、直接占有动产 的物权人得排除该物权客体上发生物权,即排 除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
一物一权主义
• 概念: 一物一权主义,即一物上只能成立一 所有权, 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由此 推论:物 之部分不能成立一物权(如不动产);数个物 不能成立一物权(动产或不动产的集合物为一 物);物权之计算以一物为单位。 • 理由: 1、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支配对象明 确。 2、间接使物权易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