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中掺杂二甲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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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中掺杂二甲醚的危害
二甲醚,又称甲醚,在燃烧时不产生破坏环境的气体,能便宜地大量生产,被期望成为21世纪的清洁能源之一,在工业、农业、医疗等广泛应用中从来就没有问题,但在通往民用燃料的道路上,却是一波三折,其起因竟然是
源于钢瓶阀门上的一块橡胶垫片。
2007年,山东省质监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文件,批准临沂久泰能源二甲醚作为民用燃气。同年8月,建设部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镇燃气用二甲醚》。事实上,这两个政策仅仅说明二甲醚可作民用燃料,没有说明怎么用。在南方气价较高
的广东、重庆、福建、海南等地,二甲醚借机流入液化石油气市场,被掺混于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最高掺混比例高达80%。由于二甲醚是带氧燃料,会使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中的橡胶垫片氧化。根据2008年年初国家燃气用具质量检验中心的试验结果显示,随着掺混二甲醚含量的加大,钢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
形尺寸会逐渐收缩,其密封性能降低。
2008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号)。通知明确要求: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
确认,对经过改装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和焊接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气瓶改装行为的充装单位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查处。
在诸多标准中,二甲醚作为民用燃料的标准迟迟未出台。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开的资料显示,全国现已有800多万
吨二甲醚年生产能力,实际产量200多万吨。二甲醚在掺烧领域的应用,已占到国内二甲醚需求总量的90%左右,也就是说国内生产的二甲醚有九成是通过灰色途径流入民用市场。
近年来,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引发阀门漏气,已是不争的事实。2010年年
初,广东等地就发生多起由于掺混二甲醚引发的事故。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行动。在广东等地,往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最高可以处以10万元罚款,但仍有销售商铤而走险。
由此可见,绝大多数气体充装单位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推广清洁燃料,而是为了谋利。目前,福建市场上每吨二甲醚的售价比液化石油气要便宜2000元左右,牟利空间巨大,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差价,谋取不正当利益,不顾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违规添加二甲醚。利益驱
使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铤而走险,进行违规充装。
国家质检总局多年来也一再重申,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等燃气一定要使用“专气专瓶”,强调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
十一条:“在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