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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黑建发[2010]-11号)【可编辑范本】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黑建发[2010]-11号)【可编辑范本】

附表1: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工程名称: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

2、垂直防护架是否采用单排脚手架按照施工现场实际进行填写。

3、装饰工程使用门式脚手架进行垂直防护的,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中“门型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进行现场评价并计算得分。

4、综合脚手架进行现场评价时,评价机构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内外墙砌筑、混凝土浇筑、构件吊装、墙面粉刷等使用的脚手架。

5、此表可作为汇总表。

附表2: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表附表3: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单位名称: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 (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ﻮ附表4: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表(市政工程) 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 检查日期: 年月日注:1、计算公式:核查得分= 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100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 (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市政工程的现场施工围挡按照定额规定另行计算,其费用不再现场评价范围内.ﻮ附表5: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表[垂直防护架(双排脚手架)]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检查日期: 年月日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 (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ﻮ附表6: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表[垂直封闭防护(安全网)]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 检查日期: 年月日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100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 (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表(水平防护架)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 检查日期:年月日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100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表(满堂脚手架) 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 检查日期:年月日注:计算公式:核查得分= 核查项目实得分之和×100核查项目应得分之和(得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200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200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200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黑建安办函[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200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建安办函[2009]12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200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200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治理施工现场为重点,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突出安全生产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目标,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有效遏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般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建设厅成立全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文芳省建设厅主管厅长副组长:柴千省建设厅总工程师成员:高立志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阎琪省建设厅安全站站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安全站。

办公室主任:阎琪。

四、专项整治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五、专项整治内容和措施(一)专项整治内容预防和控制建筑施工中的各类土方开挖、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伤害事故。

(二)专项整治措施:1、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新入场、转场、转岗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保证学时和教育质量,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最新范本模板】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最新范本模板】

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10]11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1月15日印发校对:省造价站、安全站周立人、高鹏军共印30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并且经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现场评价而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54号)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54号)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文1总则1.1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3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2方案管理2.1方案编制2.1.1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2.1.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建工集团电建分公司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控管理办法一、目的为预防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保证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在建所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范围要求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2、“X”型支柱、“人”支柱、烟囱、空冷塔、冷却塔筒壁模板支撑系统、环梁模板支撑系统(排架)。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应严格遵循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严密组织,责任落实,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四、方案管理项目部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

(一)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2、工程概况:高大模板工程特点、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体明确支模区域、支模标高、高度、支模范围内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撑的地基情况等。

3、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4、施工工艺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处理、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验收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工技术措施、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模板支撑系统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6、劳动力计划: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撑系统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

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并且经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现场评价而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现场评价和核定第四条县(区)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现场评价(以下简称“现场评价”)工作。

无建设安全监察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指定有关机构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的有关机构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

各地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园林绿化工程、道路桥梁维修工程的现场评价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相关机构负责实施。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安全执法程序,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厅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59-99)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管理原则(一)凡我省境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都必须实行安全监督管理;(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三)安全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检查、检验、检测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设施,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制。

并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实际,实行分阶段现场安全检查评价验收制;(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程序管理规定,自觉地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评价;(五)外省施工企业进入我省境内施工和省内施工企业异地施工,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办理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备案手续,其施工行为必须接受安全监督管理;(六)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建设工程中的水、暖、电照、消防、电信等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管理(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携有关资料到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机构,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如实填写《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表》,并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费。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1修改)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1修改)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1修改)【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9【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5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经2011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2011年12月9日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2008年全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2008年全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2008年全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黑建安[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2008年全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建安[2008]1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厅《2008年全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2008年全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按照厅党组的总体部署,把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大力推进和谐建设“186”行动,以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廉洁高效为核心,改进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

二、工作目标(一)全省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6年的基础数下降30%。

(二)杜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三、采取措施通过组织全省建筑企业开展“安全年”活动,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打好安全攻坚战,完成既定目标。

具体为:咬定一个工作目标,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开展三项活动,推进四项重点工作。

(一)咬定一个目标在各市(行署)与省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中明确2008年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在2006年确定的亡人指标基数的基础上,继续下降30%,杜绝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二)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1、突出重点,分类监管。

一是确定重点监管地区。

确定哈尔滨、佳木斯、大庆三市作为省建设厅2008年重点监管和指导地区。

二是实行差异化监管。

5月至11月期间,省建设安全站每月对三个重点市进行一次不告知性的突击检查;连续两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及三年未超过省建设厅下达指标的地区实行自主管理,省建设厅以指导为主,减少检查频次;各地对所属建设项目也实行差异化管理。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黑安发[2010]38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黑安发[2010]38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黑安发[2010]38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当前,建筑施工即将进入旺季。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黑安发〔2010〕16号)的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深刻吸取齐齐哈尔市“5.1”齐甘高速公路嫩江大桥西江桥53号桥墩托架坍塌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自检自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深入企业开展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防护不到位、不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整改。

对严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处罚,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监、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责任。

要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的审查把关,对未依法履行开复工程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挂牌督办、严肃处理。

三、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培训教育制度。

从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施工现场以及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前,应当认真接受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通知-黑建安[2010]3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通知-黑建安[2010]3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通知(黑建安[2010]36号)各地市建设局(建委),农垦总局建设局、森工总局建设安全站、松北区建设局:11月15日,上海市胶州路高层居民住宅在进行外墙节能改造施工过程中,因焊接工人操作不当,引燃防护材料和外墙保温材料,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我省也发生过类似火警、火灾无人员伤亡事故。

为吸取“11·15”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认真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就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各级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施工特点,对各类施工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特别要对易发生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危险源进行清理整治,及时制止违章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施工安全责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防火、防坠落、防电击、防冻、防滑、防中毒”作为重点工作,注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安全生产的措施落实,确保施工安全。

(一)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吸取“11·15”火灾事故教训,企业要对各类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施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建安[2014]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建安[2014]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建安[2014]6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2014年4月6日双城市新星雨润果蔬基地物流中心办公大楼施工现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4月7日哈尔滨市松北区锦观城施工现场发生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死亡2人。

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严格落实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各施工企业要立即对所属工程项目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督促、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拟开(复)工工程安全条件自检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

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大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四不二直”措施。

二、强化重点环节的检查一是检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班组长现场带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二是检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三是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审批情况;四是加强临边、洞口、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及安全防火等重点部位环节的检查,对拟开(复)工工程要重点检查现场临边、洞口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脚手架基础、杆件是否稳固、齐全,塔吊、施工升降机基础、结构件、保险限位装置是否稳定、完好、齐全、灵敏,临时用电设施电箱、线路、闸具是否完好、有效,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04)一、编制目的及原则:为了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地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与功能适用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体现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形成、验收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编制。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试验均应执行本规程.四、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1、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施工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归档过程,宜采用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代替纸质载体.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宜采用缩微品。

4、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统一标准等)5、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

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授权证明。

6、建设单位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移交给总承包单位.7、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整理归档。

8、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也可委托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图:工程竣工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黑建安[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建安[2008]13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精神,深刻汲取“4.28”特大事故教训,按照建设部《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8]2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一)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1、脚手架工程和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和验收等情况;2、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等情况;3、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等情况。

(二)在市公政公用设施安全方面,主要内容为:1、城市供水。

各供水企业水厂净水工艺系统、供水输配系统等构筑物和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安全状况;供水管网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情况;供水管网改造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供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城市供气。

燃气气质、加臭量等情况;燃气储配、灌装厂站安全状况,主要包括防水间距、压力容器检验,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防雷设施、安全监控装置设置及运行;燃气管网情况;液化石油气灌瓶、槽车装卸等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等情况。

3、城市供热。

热源、热力站安全情况,包括燃料存放、运输情况;锅炉情况;热源、热力站水处理、设备等辅助设施情况;热源、热力站阀门、仪表、报警器、电气等系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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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安[2010]1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模板支撑
体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模板支撑体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模板支撑体系管理规定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办,大庆石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4月12日印发
校对: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张小飞共印30份
-1-
附件: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模板支撑体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模板支撑体系设计和搭设的管理,根据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行模板支撑体系设计和施工时,应从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支撑材料和设计结构构造,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模板支撑体系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方案的编制、审批与论证
第四条依据《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中的有关规定,编制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模板支撑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对模板支撑体系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设计值及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体系的强度和刚度,梁板下的立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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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进行计算;对立杆基础承载力、支撑系统支撑层承载力,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进行验算;对立柱间距、水平拉结、剪刀撑的设置进行计算。

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立柱、水平拉结及剪刀撑间距。

(二)绘制模板支撑体系立面图、剖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大样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

第五条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履行“编、审、批”程序,“编、审、批”人员应从其专业技术角度签属审批意见,并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建筑施工涉及滑模、爬模、飞模的工具式模板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高大模板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的,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依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实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七条为保证模板工程的施工安全,应对模板支撑体系的材料选用、搭设设计、安装、验收等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八条用于模板支撑体系中的钢管、扣件应经法定专业检测机构二次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严禁使用规格、材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模板支撑体系基础应符合以下要求
-3-
(一)必须结合现场土质情况,根据现行国家《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有关规定,计算设计后确定。

(二)基础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采用木立柱支撑(不得接长),应先设置垫板后搭设支撑体系;采用钢管立柱支撑,应先设置垫板和底座后搭设支撑体系。

(三)基础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应先分层回填夯实基土,再浇筑地面混凝土垫层。

达到强度后方可搭设支撑体系。

第十条模板支撑体系拉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水平拉结与剪刀撑
1、支撑体系的水平拉结与剪刀撑设置必须符合规范及方案设计要求。

2、在立柱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按纵下横上程序设扫地杆。

3、无论顶部或底部设置可调支托,立柱端部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二)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三)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在立杆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四)对立柱周圈外侧无拉接结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高度与宽度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水平支撑、顶撑、剪刀撑等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第十一条模板支撑体系立柱支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支撑体系应为立柱受力,支撑立柱或者可调支托必须直接垂直支撑于模板的底板。

-4-
2、梁和板立柱的纵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支撑体系中的立柱间距,必须根据混凝土荷载通过计算确定,严禁私自加大立柱间距。

3、立柱接长必须采用对接方法,严禁搭接使用。

4、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二)木立柱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并直接支撑于模板底部,立柱与承重梁底板应垂直设置。

(三)钢管立柱
1、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或者底部应设可调支托,其螺杆伸出钢管外露长度严禁超过200mm,插入立柱钢管长度不得小于150mm。

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2、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上。

3、模板应由立柱直接垂直支撑,严禁使用水平杆件通过扣件固定在立柱上作为支撑的受力杆件,严禁扣件受力。

4、立柱的设置应符合规范及方案设计要求,且间距不应大于800mm。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模板支撑体系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自检。

对模板支撑体系安装进行检查验收时,在模板支撑体系安装检查验收表中任何单项不符合要求,必须立即整改。

模板支撑体系安装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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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时应安排专人巡查模板及支撑体系,重点对模板或支撑体系的移位、变形等进行监控和抄测,并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设专人进行现场旁站式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模板支撑体系安装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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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模板支撑体系安装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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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检查项目均为保证项目;2.检查部位应具体至几层楼几轴至几轴;3.检查内容项目中,有的项目填写检查结果,没有的项目则不填写;4.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时,在检查内容对应的内容上做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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