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临时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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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医疗等临时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非民政救助对象、民政救助对象及建档立卡户大病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防止因病返贫,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后,进行再次临时救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医疗救助的重要意义

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城乡低收入人员医疗救助的实行,为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权益提供了保障,标志着我县医疗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让困难群众不为大病所困、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二、医疗临时救助原则

(一)坚持医疗临时救助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协调、救急、救难、公开、便捷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县户口,因病致贫困难家庭患病住院人员、民政救助对象(城乡低保、高龄老人、五保对象、孤儿、优抚对象)和扶贫建档

立卡户以及家庭生活困难且有在校大学生、高职和中职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再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4.因婚前检查、保健、购买滋补品、营养品等发生的费用;

5.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药品、医用耗材以及自费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

6.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7.救助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职人员的;

8.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补偿的安置房、经济实用住房除外);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农用车、农业机械≥15万元、汽车机动车≥5万元(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二)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五保、高龄老人、孤儿)

剩余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的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5.0万元以上—10万元的给予3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的给予4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4500元临时救助。

2.低保对象及建档立卡户对象

剩余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的给予1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5.0万元以上—10万元的给予2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的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4000元临时救助。

3.重特大疾病困难家庭患病住院人员

剩余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的给予1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的给予1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5.0万元以上—10万元的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的给予2500元临时救助;

剩余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临时救助。

4.困难家庭新录取大学生、高职和中职学生

生活困难家庭中有1名新录取大学生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临时救助。低保困难家庭中有新录取2名以上大学生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临时救助;

生活困难家庭中有1名新录取高职学生的一次性给予800元临时救助;

生活困难家庭中有1名新录取中职学生的一次性给予500元临时救助。

5.其它一般性生活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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