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债权⼈要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计算。
2、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般保证,则在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2年。
(1)⼀般保证①⼀般保证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应当⾸先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如今越来越多的⼈帮⾝边的亲朋好友进⾏担保借款,但担保本⾝就是⼀件具有风险的事件,在现实⽣活中,也有较多的⼈因此蒙受了损失。
那么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诉讼时效⼜是多久?店铺的⼩编在下⽂中将为您具体进⾏阐述,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担保期限切实关系到担保⼈的利益,以上主要阐述了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六个⽉。
同时本⽂延伸介绍了四种情况下担保⼈可以免除责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当然每个⼈的担保情况不同,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的在线律师。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的期限。
在我国,诉讼时效是保护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如果原告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他将失去诉讼权利。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借款纠纷。
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内归还。
然而,小明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年后,小红要求小明归还借款,小明拒绝履行。
小红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一年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一年后,公司要求供应商履行合同,供应商拒绝。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故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租房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
然而,乙方在租期届满后没有按约定退还房屋。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房屋,乙方拒绝。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原告来说,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诉讼权利;对于被告来说,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可以避免长期被诉讼的纠缠。
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务必要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总之,诉讼时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失去诉讼权利。
同时,法律机构也应当加强对诉讼时效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诉讼时效制度的有效运行。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缘起:《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知识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该答复第一项也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那么,商业银行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期间是否也应约定为三年呢?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时限,也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限。
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还在,但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
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权利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保证期间内,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_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希望对你有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
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依担保法解释,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合同超过3年起诉有效吗
合同超过3年起诉有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起诉时效期限通常为3年。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纠纷发生后超过3年,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合
同或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可能会受到法律时效的限制。
然而,也有一些特定情况下,合同超过3年起诉仍然有效。
例如,在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中,法律可能规定了不同的起诉时效期限,或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延长起诉时效期限。
此外,如果一方在合同纠纷发生后一直在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起诉
时效期限可能会被中断或者延长。
因此,对于合同超过3年起诉是否有效的问题,建议您在具体
情况下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他们
可以帮助您分析合同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您提供合
适的解决方案。
担保期限约定超过两年之后怎么处理
担保期限约定超过两年之后怎么处理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超过⼆年,并且超过⼆年不意味排除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保证⼈与债权⼈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家解释⼀下这⽅⾯的知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担保期限约定超过两年之后怎么处理1.对于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两年,没有规定,但是实践中可以超过⼆年。
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超过⼆年,并且超过⼆年不意味排除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2.保证⼈与债权⼈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使追偿权的,⼈民法院不予⽀持,但主债务⼈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享有债务⼈的抗辩权。
债务⼈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使债权时,债务⼈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使请求权的权利。
因此,保证⼈也享有债务⼈拥有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保证⼈不得擅⾃归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应⾏使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将⽆法强迫主债务⼈赔偿。
当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但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
如保证约定为债务履⾏期限届满之后的3年,但由于期间内向主债务⼈主张权利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起间不断中断。
实际上就是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并为届满。
3.如果保证期间是⼗年,到第五年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但保证期间并未过,试问保证⼈是否要承担责任。
只要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还在保证期间,保证⼈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担保责任期限中⽌的规定1.担保责任期限不发⽣中⽌。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3.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约定保证期间合法有效
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约定保证期间合法有效作者:丁万志江苏省泰州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2015年24刊转自: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裁判要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应当认定约定合法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或者连续中断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常竹斌。
被告:张亚军、朱丽华、陆美珍。
2011年8月31日,张亚军、朱丽华向常竹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常竹斌人民币6万元,期限90天,月利率24‰,担保期间为借款之日起4年。
”陆美珍在该借条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名担保。
后张亚军仅给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付。
原告常竹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亚军、朱丽华立即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17280元(按月利率24‰自2013年9月1日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陆美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亚军、朱丽华辩称:借款当时原告实际扣了一个月的利息2400元,故实际向常竹斌借得57600元;后我们已按月利率4%给付利息至2013年11月。
现我们只同意分期归还本金6万元。
被告陆美珍辩称:虽然书面约定我的担保期限为4年,但当时口头约定我的担保期间仅为3个月。
现该保证期间已过,我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过程】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和被告间存在借贷担保法律关系。
原告要求被告张亚军、朱丽华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的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
至于被告陆美珍的保证责任,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4年,该约定规避了诉讼时效的规定,超出诉讼时效部分为无效约定,故陆美珍的保证期间应为借款之日起2年。
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该保证期间,陆美珍的保证责任已免除,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张亚军、朱丽华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常竹斌借款6万元,支付利息14400元,合计74400元。
保证期间并非诉讼时效,过了这个时间,担保人就免责了
保证期间并非诉讼时效,过了这个时间,担保人就免责了本文欢迎转载,转载不得修改,并请注明出处!一、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到底是多长时间?一般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
2、保证期间不可变,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存在延长或中止、中断等情形。
3、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积极主张,保证人责任将归于消灭。
4、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怎样主张呢?一般保证中,应当向债务人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中,应及时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债务。
二、诉讼时效:1、请注意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2、诉讼时效内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可能免责!三、让你一图看懂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感谢各位粉丝长期的支持!再次感谢您的关注!。
保证期间已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证期间已过,意味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解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受到限制。
本文将从保证期间已过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法律适用、权益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证期间已过法律规定的内涵1. 保证期间的概念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两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 保证期间已过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得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然而,法律对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形也作了一定的例外规定,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期间已过法律适用1.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因主债务履行而免除。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条规定了保证期间已过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 适用条件(1)保证期间已过,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已过权益保护1. 债权人权益保护(1)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应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2)保证期间届满后,若债权人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人权益保护(1)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享有免责权利。
保证书的追诉期
保证书的追诉期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权利人对保证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有效的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权利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
而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权利人就不能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保证书的追诉期是多长时间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书的追诉期为三年。
这个期限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
也就是说,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书的追诉期可能会发生变化。
例如,如果权利人被侵害权利的行为人在侵害行为发生后一段时间内连续侵害权利人的权利,那么权利人应当从最后一次侵害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追诉期。
再如,如果权利人在保证书追诉期内向保证人提出过主张,但是保证人拒绝履行责任,那么权利人可以在保证书追诉期届满前再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书的追诉期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保障了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从而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它也限制了权利人过长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了保证人承担过长时间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的追诉期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
因此,权利人在遭受侵害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如报警、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那么就可能错过了追诉期,无法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总之,保证书的追诉期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书的追诉期为三年。
权利人在遭受侵害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权利人也应当了解追诉期的相关规定,以免错过主张权利的机会。
担保时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广泛应用于各类经济合同和交易中。
担保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期限。
合理设定担保时效,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担保时效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相关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担保时效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担保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一般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担保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行使担保权利。
超过该期限的,担保权利消灭。
(2)最长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担保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担保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除了《民法典》外,其他法律法规也对担保时效进行了规定,如:(1)《担保法》:该法规定,担保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担保权利。
(2)《合同法》:该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但当事人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丧失请求权。
二、担保时效的适用范围担保时效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担保合同纠纷:在担保合同纠纷中,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期限受到担保时效的限制。
2. 担保物权纠纷:在担保物权纠纷中,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同样受到担保时效的限制。
3. 担保责任纠纷:在担保责任纠纷中,担保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受到担保时效的限制。
三、担保时效的计算方法1. 起算时间:担保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为担保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2. 计算方式:担保时效的计算方式为自起算时间起计算三年。
四、担保时效的法律后果1. 时效期间届满:担保时效期间届满后,担保权利人丧失了担保权利,担保义务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约定的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二年
约定的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二年展开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
司法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解释,主要考虑的是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这种约定,不同于根本没有约定。
如果完全视为没有约定,从而适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的规定,这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公。
但如果完全认定此种约定的效力,必然造成当事人以事先的约定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结果,使保证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不确定状态,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出现此种保证期间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二年。
[1]从前述司法解释及司法者的解释本意来看,似乎可以推出这样一个结论: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超过二年,否则可能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但笔者认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超过二年,并且超过二年不意味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理由有三,分析如下:一、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依法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作为保证合同一项重要条款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规定,并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所以若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即使超过二年,只要明确,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同时,保证期间的性质表明其不同于诉讼时效,故不受诉讼时效理论的约束。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如果说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二年,可能出现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那么对于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如一年)的个案,即使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超过二年,同样不能避免与诉讼时效相冲突的情形。
所以从保证期间的性质来看,约定的保证期间只要明确就可以超过二年。
最高院裁判观点: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部分,有效?!?
最高院裁判观点: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部分,有效!裁判要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起到不同的法律作用。
保证人认为保证期间应受诉讼时效两年的限制,并据此认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该理由并无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张青、彭忠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申6911号】争议焦点: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部分是否无效?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证期间。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只要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而关于两年保证期间仅有的相关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该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该条规定的是视为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认定,显然不能据此得出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保证期间以两年为限的结论,更无法得出保证期间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的结论。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本就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起到不同的法律作用。
张青、彭忠友申请再审认为保证期间应受诉讼时效两年的限制,并据此认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该理由并无法律依据。
本案中,《借款合同》对保证期间明确约定为五年,不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约定不明情形,不能适用该条认定无效,并且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
故原审认定五年保证期间的约定有效,并无不当,张青、彭忠友与此相关的再审申请理由并不成立,二人基于保证期间应为两年而认为冯予超出保证期间的主张,亦因缺乏基础而无法支持。
来源 | 法门囚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法院反映对于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保证行为如何确定保证期间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我院于1994年4月15日公布的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亦不十分明确。
为了正确审理担保法实施前的有关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三、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工程合同质保期二年有效吗
工程合同质保期二年有效吗
工程合同质保期二年是否有效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
质保期的长短应当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协商结果。
因此,只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质保期为二年,并且这一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那么这个质保期就是有效的。
我们来看一下如何在工程合同中设定质保期。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期的长度。
通常情况下,质保期可以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来确定。
例如,对于一些大型工程项目,
质保期可能会设定得较长,以确保工程在长期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良好的性能和质量。
而
对于一些小型或短期项目,质保期可能会相对较短。
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期的内容和范围。
这包括哪些部分属于质保范围,以及
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如何处理等。
这些内容应当尽量详细具体,以避免在实际操作
中产生争议。
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质保金是业主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质
保责任而预先支付的一笔款项。
通常情况下,质保金会在工程完工后逐步支付给承包方,
直到质保期满为止。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确保双方的
权益得到保障。
担保过了两年还有没有效
担保过了两年还有没有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是为债务担保担保的⽅式之⼀,保证是指保证⼈为债务⼈作出保证,如果债务⼈不偿还债务的,由保证⼈为债务⼈偿还债务,那么担保过了两年还有效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担保过了两年还有没有效
担保过了两年有没有效要看担保⼈与债权⼈有没有约定保证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有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三条 ⼀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六百九⼗三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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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两年质保有效吗
工程合同两年质保有效吗
我们要明确,质保期的长短应与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预期使用寿命等因素相匹配。
对于一些小型修缮或简单的建筑项目,两年的质保期可能已足够覆盖可能出现的问题。
对于大型基础设施或复杂的建筑工程,两年的时间可能不足以发现所有潜在的缺陷。
我们来看一份典型的工程合同质保条款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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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条质保期
1.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工程符合国家及行业的质量标准,并承诺在工程竣工后提供两年的质保服务。
2. 在质保期内,如甲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XX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无偿修复。
3.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问题在质保期外显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质保期。
4. 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的XX%,在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返还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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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份范本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关键点:
- 明确的质保期限:两年时间被明确规定为质保期。
- 快速响应机制:乙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问题进行修复。
- 灵活的处理方式:对于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 经济保障措施:通过质保金的方式,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护工程质量。
这份范本是否适用于所有情况呢?答案并非如此。
例如,在一些特殊环境下,如极端气候条件或高强度使用场景下,两年的质保期可能远远不够。
对于一些需要长期观察才能发现的问题,如结构裂缝或材料老化等,两年的时间框架显然过于狭窄。
因此,在制定质保条款时,甲乙双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质保期限。
同时,合同中还应包含定期检查和维护的条款,以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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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
(2001)民二他字第27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96号《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两年,超过部分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主债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者连续中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
保证人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复
二OO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