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doc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纠纷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纠纷案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一终字第52号)裁判摘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然而,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宅地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梁耀科,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汤忠赞,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万艺娇,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宅地江西省南昌市朝阳洲团结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熊韶云,该公司职员。

托付代理人:王开定,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赣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圳业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汤忠赞、万艺娇,国利公司的托付代理人王开定、闵翰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6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进贤县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圳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昌公司)签订《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及新区建设合同书》。

2002年6月8日,圳昌公司向进贤县人民政府出具授权托付书,托付圳业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经营和建设。

2002年6月12日,圳业公司申请设立“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行政中心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并经进贤县工商行政治理局依法核准。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案例(3篇)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工程于2020年6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

二、纠纷起因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对工程的质量提出异议,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墙体裂缝;2. 部分地面空鼓;3. 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认为上述问题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乙方责任;2. 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3. 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

但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部分墙体裂缝、地面空鼓和门窗安装不规范等问题并非乙方施工不当所致,而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所致。

2. 关于甲方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格,法院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均通过了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

但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向甲方提出了异议,但甲方未予以重视,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出现。

3. 关于乙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了监督和检查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责任和材料责任对于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施工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材料存在问题,应及时与甲方沟通,避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字号】(2006)民一终字第52号【审结日期】2007.03.12【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上诉人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赣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2日公布开庭审理了本案。

圳业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汤忠赞、万艺娇,国利公司的托付代理人王开定、闵翰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另查明,圳昌公司与进贤县人民政府签订《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及新区建设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新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财务结算,结算必须在验收之日起壹个月内完成。

”圳昌公司与进贤县人民政府的工程结算至今未进行。

一审法院通知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2005年8月15日前,并于20 05年9月12日、9月29日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在此期间,圳业公司未提出对本案所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2005年10月8日,圳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就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款项进行司法鉴定。

在移送鉴定中,圳业公司对鉴定事项范畴提出异议,且未在通知要求的时刻内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一审法院司法技术处于2006年3月17日将案件退回。

2005年12月13日,国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2005)赣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由圳业公司向国利公司支付200万元。

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

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

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四)十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2007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中联证券劳动服务公司与港澳祥庆实业返还财产纠纷案中作出(2005)民四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即使案外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但根据其所映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错误的,仍须予以纠正。

根据本院(93)民他字第1号《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未指明(1996)鄂经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存在何种错误的情况下即决定再审,对该案进行的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经再审后作出的(2001)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在实质上确认了(1996)鄂经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中曾经确认的内容后,在被告澳门祥庆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又对原告中联公司向被告澳门祥庆返还因执行(1996)鄂经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所取得的执行款的内容予以确认,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应该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规定,亦违反了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这一基本原则。

同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书中明确表述该院在执行(1996)鄂经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时所作裁定视为撤销,违反法律规定,超出了调解书的适用范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虽作出(2002)鄂高法监二民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2001)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10号案进行再审,但其再审后并未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处理,而又作出(2003)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02)鄂高法监二民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程序上存在问题。

跟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跟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字号】(2006)民一终字第52号【审结日期】2007.03.12【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耀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忠赞,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艺娇,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韶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开定,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赣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圳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忠赞、万艺娇,国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开定、闵翰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6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进贤县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圳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昌公司)签订《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及新区建设合同书》。

2002年6月8日,圳昌公司向进贤县人民政府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圳业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经营和建设。

2002年6月12日,圳业公司申请设立“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行政中心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并经进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

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行政中心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分别于2002年9月1日、2003年2月25日、2003年3月10日与国利公司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建设工程项目分别为进贤县行政中心建设工程县政府大楼、档案馆、食堂及宾馆。

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国胜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国胜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国胜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14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国红李小冬刘永东【审理法官】吴国红李小冬刘永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国胜【当事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国胜【当事人-个人】肖国胜【当事人-公司】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孔豪飞广东丹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豪飞广东丹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豪飞【代理律所】广东丹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肖国胜【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江西国利公司与肖国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江西国利公司与肖国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要素的结合,根据合意而产生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具有隶属性、持续性、稳定性等特点。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换而言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实质性管理以及支付劳动报酬系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内在本质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工程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履约。

然而,在工程完工验收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导致纠纷的产生。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2.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3. 纠纷解决方式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在工程完工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针对这些问题,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 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因此,乙方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3. 纠纷解决方式及赔偿金额(1)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在工程质量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协商和调解难以达成一致。

因此,双方决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2)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修复费用;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等;3)其他损失:包括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甲方声誉受损等。

根据以上损失,法院判决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工程施工纠纷调解案例(3篇)

工程施工纠纷调解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XX市XX区人民法院近期成功调解了一起大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为某建筑公司,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和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案情简介:2018年,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000万元,分阶段支付。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和质量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认为原告施工进度缓慢,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调解过程:为尽快解决纠纷,XX市XX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小组,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特邀调解员组成。

调解小组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随后,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调解:1. 组织实地勘察: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核实工程进度、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2. 召开庭前会议: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明确调解方向。

3. 释法说理:调解小组从法律角度出发,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促使双方理性对待纠纷。

4.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小组通过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5. 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小组根据双方诉求和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包括工程款支付、质量整改、工期延长等内容。

经过数十轮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 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000万元。

2. 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质量整改。

3. 双方同意延长工期6个月。

调解成效:该案的调解成功,实现了以下成效:1. 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避免了工程停工带来的经济损失。

2.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3. 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江西省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江西省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江西省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一、合同无效的原因在江西省,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因为以下几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1. 合同签订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例如承包方没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2. 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3. 合同的主要条款不明确,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5. 工程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施工。

6. 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即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 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无效合同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包括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赔偿损失等。

3. 如果合同无效导致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相关责任方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面对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及时停止履行合同,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2. 与对方协商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如款项退还、损失赔偿等。

3.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法解决争议。

4. 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执行后续事宜。

四、案例分析以江西省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为例,该工程的承包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却与甲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力量不足,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

甲方发现后,立即停止了施工,并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承包方需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案例

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一家建筑企业。

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了施工。

但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缓慢,并拖欠了乙方大量的工程款。

乙方为了追讨工程款,将甲方告上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2. 乙方是否具备建筑施工资质?3.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1. 甲方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如果甲方未取得资质,则其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 乙方是否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才能进行建筑施工。

在本案中,乙方作为一家建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

如果乙方未取得资质,则其与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3.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乙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甲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其与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江西省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江西省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江西省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某建筑公司在江西省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并与甲方签订了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以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款迟迟无法按时支付。

建筑公司因此陷入困境,不得不暂停工程施工。

在此情况下,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合同无效,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工程合同存在以下问题: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提供足够的资金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条件;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条款模糊不清,没有明确具体的支付时间和数额;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基于以上原因,法院判决该工程合同无效,并支持建筑公司的赔偿请求。

这一案例反映出江西省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常见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当事人资质不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得合同难以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还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质量下降,甚至引发更大的法律纠纷。

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不仅前期的投入可能打水漂,还可能面临额外的赔偿责任。

为了预防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风险,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明确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及时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范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工期延误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1. 案情描述介绍案例中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工期计划和延误原因。

2. 合同约定与违约责任梳理施工合同中对工期约定的条款,以及迟延完成工程所引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阐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争议点,比如工期计算方法的不确定性等。

4. 法院判决与解决办法描述了法院对这起纠纷的判决结果,并提出类似纠纷的解决办法。

案例二:质量问题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1. 案情描述介绍案例中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

2. 合同约定与违约责任梳理施工合同中对质量要求的约定,以及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阐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争议点,比如验收标准的解释等。

4. 法院判决与解决办法描述法院对这起纠纷的判决结果,并提出类似纠纷的解决办法。

附件:1. 相关合同文件附件2. 法院判决书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期延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超过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工程的行为。

2. 违约责任:指因合同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3. 法律依据:指对纠纷解决所起法律作用的规定、条款等。

4. 争议焦点: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争论的具体问题。

5. 验收标准:指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时所应当参考的相关标准、规定等。

范本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合同金额争议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1. 案情描述介绍案例中建设工程合同金额争议的具体情况,以及争议的主要焦点。

2. 合同约定与违约责任梳理施工合同中对合同金额的约定,以及合同金额争议所引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依据与争议焦点阐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争议点,如合同价款确定的合理性等。

4. 法院判决与解决办法描述法院对这起纠纷的判决结果,并提出类似纠纷的解决办法。

案例二:变更设计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1. 案情描述介绍案例中建设工程变更设计引发的具体争议,包括变更设计的需要和费用计算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规、解释、案例及参考阅读条目索引索引包括六个部分八项,侧重收录与审判实务结合比较紧密的内容。

六个部分分别是: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推荐阅读文章和书目。

―、法律01.合同法 1999.10.0102.建筑法 1998.03.0103•招标投标法2000.01.0104.物权法 2007.10.0105•安全生产法 2012.11.01二、行政规章06.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1955.11.190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09.250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0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02.01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02.0111.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3.02.0112.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10.01三、司法解释13.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08.2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04.0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06.27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081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05.141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08.2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4号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01.0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6.04.25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22.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四、最高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23. 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0324.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0325.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626.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727.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28.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0829.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之四:湖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团风县方高坪建筑公司与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及黄冈中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0931. 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0932.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1233. 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0634.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135.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之二: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136.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437.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08五、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38.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08.0639.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07.2840. 广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2004.01.1741.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2007.11.22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6.11.0142.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07.26 43.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12.1744.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0223 45.浙江高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0110 46.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0547.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2014.01.0148.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0.06.2249.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50. 重庆高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2003.03.2451.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0.03.0952. 杭州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11.01六、参考阅读 ,、十、、八 文早:53. 冯小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司法》2004年第12期54. 侯进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人民司法》 2005年第4期55. 邹跃光、林跃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人民司法(应 用)》2007年第9期56. 金可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与工程质量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 《人民司法(应用)》 2008年第3期57.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人民司法 (应用)》2008年第21期58. 夏正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理念初探《人民司法》 2011年第15期5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指导性案例7号《牡 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人民司法(应用) 》2012年第15期60. 崔玉清、林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及审判理念探讨《法律适用》2013年第12期61.夏正芳: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中的有关问题《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62. 潘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法律适用》 2014年第7期63.王建东、孙兴洋: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规则的合理性探讨《法学》2006年第11 期64. 王建东、毛亚敏: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65. 黄喆: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66. 潘军锋: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认定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2014年7月22日推送67. 南京中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2014年9月4日推送书目:6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院出版社 2004年版69. 冯小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审判实务专题讲座(8张VCD)(赠书)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2010年版70.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导案例)3/建设工程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71. 王振民:建设工程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6/法院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系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72. 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3:建设工程卷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73. 魏济民等主编: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与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74. 郭丁铭、肖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75. 奚晓明主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76. 陈旻: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与案例精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78•胡玉芳、王志强:项目经理的法律课堂/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操作指引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79.奚晓明、韩延斌、王林清:《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80•林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81.潘福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达数千万元,涉及一座商业综合体的建设。

合同明确规定了工程的施工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工程开工后不久,双方便出现了争议。

乙方反映,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工程无法按原定计划进行。

甲方则认为乙方的施工速度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且部分工程质量不达标。

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双方的矛盾愈发激化,最终导致工程停工。

面对这一局面,双方首先通过协商尝试解决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甲方依据合同条款,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组织了听证会,双方各自陈述了立场和理由。

在仲裁过程中,乙方提出了反请求,要求甲方支付因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成本。

甲方则坚持认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延误工期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经过多轮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仲裁庭逐渐厘清了事实真相。

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确实存在瑕疵,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行,因此甲方应对此负责,并补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同时,仲裁庭也指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对工程质量和进度有一定影响,故乙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仲裁庭的裁决,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而乙方则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剩余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双方还就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问题制定了预防措施,包括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变更程序、及时处理技术问题等。

通过这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多方面因素的结果,既包括合同本身的不完善,也包括执行过程中的管理问题。

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双方都需要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同时,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是化解纠纷的关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1. 项目迟延导致合同纠纷项目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由于施工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业主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工期约定的合理性以及责任归属产生争议。

2. 施工质量不达标引起纠纷施工质量不达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业主方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施工方整改。

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整改责任以及赔偿义务产生争议。

3. 工程变更引起合同纠纷工程变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业主方要求进行工程变更,而施工方对变更要求提出异议。

双方对变更内容、费用调整以及责任承担产生分歧。

4. 施工方提前停工引起纠纷施工方提前停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施工方由于资金问题无法继续施工,导致业主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提前停工的合理性、责任承担以及违约赔偿产生争议。

5. 付款问题引起合同纠纷付款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业主方拒绝支付款项,施工方要求违约赔偿。

双方对支付义务履行情况、款项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赔偿产生分歧。

6. 分包合同引起合同纠纷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例中,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对分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责任承担以及款项结算产生争议。

7. 施工方恶意延期引起纠纷施工方恶意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比较严重的情况。

本案例中,施工方故意迟延工期,导致业主方遭受经济损失。

双方就延期原因、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

8. 材料供应问题引起合同纠纷材料供应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本案例中,材料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要求供应材料,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双方对材料质量、供应时间以及赔偿责任产生分歧。

9. 保修期纠纷引起合同纠纷保修期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的情况。

本案例中,业主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要求施工方进行维修。

工程建设合同无效案例

工程建设合同无效案例

工程建设合同无效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一项建筑工程。

合同中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甲方发现乙方所施工的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且乙方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进度。

甲方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并不明确,且甲方在工程监管上存在疏忽,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

在此案例中,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

在本案中,如果乙方能够证明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是由于甲方的欺诈或胁迫而订立的,那么这些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的目的本身就是非法的,那么整个合同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乙方确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且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

同时,法院也认定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表述不清,给双方的权利义务带来了不确定性。

但更重要的是,法院发现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充分披露工程的相关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并要求乙方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甲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例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者来说,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任何违法的合同都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具体,避免因含糊不清而引发的争议。

再次,双方都应当诚信履约,任何一方的欺诈、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案例

施工合同纠纷法律案例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甲方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施工。

二、纠纷产生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整改过程中,又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甲方认为乙方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甲方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三、法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例中,乙方不仅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还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例中,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乙方应当赔偿。

四、案例结果经过协商无果,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发生安全事故,严重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乙方解除合同,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五、启示1. 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加强对乙方资质的审查,确保乙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乙方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及时沟通协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避免损失扩大。

施工合同无效实例

施工合同无效实例

施工合同无效实例一、案例背景在某城市建设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项建筑工程。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条款。

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了工程施工。

然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公司突然发现,乙公司在承揽该工程时,并未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虽然其在承揽工程时未取得施工资质,但其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资质,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

二、案例分析1. 乙公司在承揽工程时未取得施工资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资质。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承揽工程时未取得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甲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

2. 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取得了相应资质,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取得了相应资质,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

因此,甲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

3.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三、案例结论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乙公司在承揽工程时未取得施工资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虽然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取得了相应资质,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

四、案例启示1. 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时,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案例模板

施工合同无效案例模板

施工合同无效案例模板一、案例背景原告(甲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告(乙方):某建筑工程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本案涉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某项建设工程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2. 合同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查明,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法院认为合同无效。

关于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实际完成了部分工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

因此,甲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1. 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 乙方支付甲方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共计XX万元;3. 驳回甲方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在此情况下,甲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

本案例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查对方的施工资质,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

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理评估合同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六、启示1. 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资质,确保合同主体合格;2. 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避免合同无效;3.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理评估合同风险,做好风险防范。

注:本案例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案例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6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总页数】8页(P21-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J], 张进先
2.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J],
3.招投标文件优先于施工合同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视角 [J], 李金升
4.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J],
5.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字号】(2006)民一终字第52号【审结日期】2007.03.12【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耀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忠赞,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艺娇,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韶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开定,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赣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圳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忠赞、万艺娇,国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开定、闵翰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6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进贤县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圳昌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昌公司)签订《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及新区建设合同书》。

2002年6月8日,圳昌公司向进贤县人民政府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圳业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开发、经营和建设。

2002年6月12日,圳业公司申请设立“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行政中心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并经进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

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行政中心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分别于2002年9月1日、2003年2月25日、2003年3月10日与国利公司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建设工程项目分别为进贤县行政中心建设工程县政府大楼、档案馆、食堂及宾馆。

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基础、主体、屋面、砌筑、塑钢窗、抹灰楼地面、水电安装等),三份合同的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424万元。

工程项目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范围为:按施工图、变更通知书、签证单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不得超过圳业公司与进贤县政府决算价格,最终价格以进贤县政府审定认可的造价为基础。

合同约定国利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全面竣工结算后,圳业公司半年内需向国利公司支付90%~E程款,土建保修期满付7%,余款3%作为工程质保金。

国利公司同意在工程总造价上让利8%。

结算依据为2001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按三类取费。

工程质量标准:政府大楼及档案馆为市级优良工程,如达不到市优将扣除工程总造价3%作为违约金;宾馆、食堂为合格工程。

合同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约定:发包人(圳业公司)收到承包人(国利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圳业公司将合同约定的屋面、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

圳业公司分别于2004年9月23日、2004年11月8日和2004年12月30日收到国利公司递交的进贤县行政中心建设工程一一档案馆、政府大楼、食堂、宾馆楼的工程决算书。

工程决算书反映的工程总造价为24 742 895.8元。

2004年8月25日,国利公司承建的县政府大楼、档案馆、食堂、宾馆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食堂、宾馆楼经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政府大楼、资料楼经南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评为市级优质结构工程;政府大楼经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评定为市级优良工程。

2005年4月1日,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行政中心建设项目总指挥部向各施工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各施工单位尽快提供齐全有效的决算资料进入决算程序。

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圳业公司共向国利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64万元。

国利公司单方提供的工程决算显示,圳业公司尚欠国利公司工程款12 102 895.8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圳昌公司与进贤县人民政府签订《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及新区建设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新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财务结算,结算必须在验收之日起壹个月内完成。

”圳昌公司与进贤县人民政府的工程结算至今未进行。

一审法院通知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2005年8月15日前,并于2005年9月12日、9月29日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在此期间,圳业公司未提出对本案所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

2005年10月8日,圳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就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款项进行司法鉴定。

在移送鉴定中,圳业公司对鉴定事项范围提出异议,且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一审法院司法技术处于2006年3月17日将案件退回。

2005年12月13日,国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2005)赣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由圳业公司向国利公司支付200万元。

此款已执行完毕。

因涉案工程款未结清,国利公司于2005年4月27日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圳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2005年5月23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利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圳业公司清偿工程款1210万元及利息90万元;由圳业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为,圳业公司申请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设立进贤县政府大院开发行政中心建设项目总指挥部,该指挥部与国利公司所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该指挥部因无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圳业公司承担。

圳业公司对其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无异议,该院依法予以确认。

国利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完成了承包范围内的县政府大楼、档案馆、食堂及宾馆土建工程。

工程竣工后,圳业公司向国利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在工程结算中,国利公司向圳业公司分别递交了县政府大楼、档案馆、食堂及宾馆的工程决算书。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国利公司提出的关于圳业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圳业公司收到国利公司递交的工程决算书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决算问题提出任何异议。

圳业公司关于国利公司未向其提交完整的决算资料,导致决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责任完全在国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工程项目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范围为:按施工图、变更通知书、签证单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不得超过圳业公司与进贤县人民政府决算价格,最终价格以进贤县人民政府审定认可的造价为基础,但圳业公司与进贤县人民政府至今未就承建的工程造价进行决算,进贤县人民政府最终审定认可的造价无法确定。

在对本案所涉工程款可调部分价格进行司法鉴定时,圳业公司未在法院对外委托鉴定部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应视为圳业公司行使诉讼权利中对鉴定请求的放弃。

国利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判令圳业公司清偿所欠工程款1210万元。

诉讼中,国利公司递交书面材料,说明在起诉时未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8%(计197.92万元)让利从工程款中减去,圳业公司实际尚欠国利公司工程款1012.08万元。

此为国利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上述款项减去通过先予执行圳业公司向国利公司支付的200万元,圳业公司向国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为812.08万元。

国利公司要求圳业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90万元,因未能提供计算依据,所欠工程款利息数额只能按一般利息计算规则予以确定。

且依据合同约定,国利公司诉请所欠工程款中还含有3%的工程质量保修金。

合同约定土建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现保质期已过,但依据合同约定,保修金在返还时不计算利息。

故国利公司关于要求圳业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一审法院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圳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利公司支付工程款812.08万元及利息(利息数额自2005年1月2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但工程款中3%保修金不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 010元、财产保全费65 520元,共计140 530元,由圳业公司承担90%,即126 477元;由国利公司承担10%,即14 053元。

圳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赣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驳回国利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工程变更单并未得到建设单位的确认,但一审判决对国利公司提供的六份工程变更单全部予以确认;依据工作联系函认定国利公司在2004年11月8日向圳业公司递交进贤县政府大楼工程决算资料,亦属认定事实错误;对涉案《会议纪要》及于国利公司的效力不予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2.国利公司提交的决算资料不全,且迟迟没有补齐,国利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无权要求圳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一审判决错误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单方面的决算书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3.工程决算书存在计算错误,多算工程款金额达11 378 038.05元,其中一笔就多算1 879 343.98元;4.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对圳业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及先予执行不当,对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造价没有进行司法鉴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