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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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简介市规划局公告为了把中心城市建设成区域性现代化大城市,根据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报经省政府同意,我市决定调整修编《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为此,市规划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经过多方考察,聘请建设部直属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任务,并在广泛借鉴、吸收国外优秀城市规划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全方位比较分析,研究制定了《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顺利通过国家、省专家组评审。

现将规划(纲要)简介予以公示,恳切希望社会各界、广大市民抱着对城市发展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结合自己的工作、生活实际,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尽可能吸纳到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中,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特此公告市规划局2006年9月15日为了进一步落实“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西部开发”、“中部崛起”等国家战略给带来的发展机遇,满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组织对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现将《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简介如下:一、规划总则(一)规划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整合和节约资源,合理配置各类要素,繁荣地方经济,传承历史文化,突出名城特色,构建和谐社会中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特色鲜明的宜居宜业城市。

(二)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06年〜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6年〜2010年,远期为2011年〜2020年,远景展望到今后30年〜50年,至本世纪中叶左右。

(三)规划围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共分三个层次,即市域、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

1.市域。

市域围为市辖的一市、两区、十县的行政辖区围,总面积2.66万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

本次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围,综合考虑城市功能拓展、水源保护、生态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未来建设用地发展等因素,适当扩大原有城市规划区围,增加鸭河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和能源基地、官庄油田周边区域、王村以西物流工业园区及其他发展备用地,总面积3759 平方公里。

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 (3)第一节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 (3)第二节城市性质和城市职能 (4)第三节城市规模 (5)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6)第一节区域协调 (6)第二节市域生态系统和空间管制 (7)第三节城镇化和城乡统筹 (11)第四节市域综合交通 (16)第五节市域历史文化保护 (18)第六节市域市政基础设施 (20)第七节城乡综合防灾减灾 (23)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与布局 (24)第四章中心城区规划 (25)第一节空间布局 (25)第二节居住用地 (27)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8)第四节工业和仓储用地 (31)第五节绿地系统和水系 (33)第六节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 (36)第七节城市交通 (39)第八节市政基础设施 (44)第九节综合防灾减灾 (50)第十节环境保护 (54)第十一节城市特色和整体城市设计 (56)第十二节旧城更新 (58)第十三节地下空间 (60)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62)第六章附则 (64)附表 (65)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编制目的为指导南阳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编制《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1.2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针对南阳人口大市、历史文化名城和生态环境重点地区的特点,着重加强城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等多方面的统筹协调。

全面提升城市经济社会实力和区域综合影响力,打造中原崛起的新支点,引领豫西南及周边地区快速、稳步、高效地发展。

第1.3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20年)》等上位规划;3、《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等区域发展战略;4、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第1.4条规划期限2011-2020年。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室外装修)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临时建筑、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国家高程系。

第四条各类工程建设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具体内容详见附录1)。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各项规划执行。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

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面积)计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0.3万平方米小于3万平方米,且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建设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按表2、表3、表4的规定执行。

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

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22•【字号】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已由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22日南阳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2024年8月29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控制线是指为保障中心城区工业用地总规模,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区域范围界限。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包括物流仓储用地。

第四条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应当遵循严守总量、合理布局、刚性管控、占补平衡、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控制线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控制线的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业用地控制线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中心城区工业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工业用地控制线相协调,详细规划应当衔接落实工业用地控制线。

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8.20
•【字号】宛政土〔2024〕223号
•【施行日期】202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2024年度第
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省政府豫政土〔2024〕642号文件批复,同意转用并征收你区集体农用地
14.9476公顷(其中:耕地7.5565公顷)、未利用地0.0867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8.5587公顷,共计23.5930公顷(其中:耕地7.5565公顷),作为市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

你区要严格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已补充7.5565公顷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切实做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在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由你区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批复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
节约集约用地的标准实施供地。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宛政办[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4〕55号)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4日南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7月25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的调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对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对拟收储土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南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合理制定规划条件,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那么为标准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1. 编制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包括规划的调研、编制方案、方案的公示和听证、审议、批准和发布等环节。

2. 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开展的定位、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交通布局、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等内容。

其中,城市开展的定位应明确南阳市的定位与开展目标,空间布局应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区,交通布局应注重公共交通的开展,绿地系统应保护和增加城市的绿地面积。

3. 规划编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遵循科学、公正、民主、参与的原那么,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

三、区域规划1. 编制程序南阳市区域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程序与城市总体规划类似。

区域规划的范围可以是全市范围、区县范围或特定地区的范围。

2. 规划内容区域规划主要包括该区域内的城市用地、道路、绿地、水系等设施的布局和设计。

区域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保持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相应的功能分区。

3. 规划编制要求区域规划的编制要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同时注重保护区域内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

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区域内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区域内的协调开展。

四、详细规划1. 编制程序南阳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程序包括规划的调研、编制方案、方案的公示和听证、审议、批准和发布等环节。

详细规划的范围可以是街道、小区等特定区域。

2. 规划内容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具体建筑物的布局、道路网络、绿地、设施配套、交通组织等内容。

详细规划应与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保持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相应的功能分区。

3. 规划编制要求详细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进行,保障建筑物的平安和环境的可持续开展。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现将《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市政设施管理第四章公用事业管理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六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七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八章市场管理第九章河道管理第十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章附则南阳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台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增强市民城市意识。

市中心城区所有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驻军及居民都有参与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美化城市环境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所属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履行检查、指导、监督、协调职能,市城建、公安、工商、交通、文化、卫生、商贸、水利、环保等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履行相关的城市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六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在中心城区内进行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必须先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

地方性(河南省)法规清单:
1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2-01-12实施日期:2012-01-12
2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11-14 实施日期:2012-01-01 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4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5 南阳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03-22 生效日期: 2004-03-22
6 南阳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4-05-08 生效日期: 2004-05-08
7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8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9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0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30日通过)
11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南阳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南阳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的南阳独立坐标控制网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乡用地共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应哲尹乐敬刘旭东【审理法官】尹应哲尹乐敬刘旭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当事人】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逯政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逯政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逯政阳【代理律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主体适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主体适格。

二、被上诉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对上诉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听证权利,上诉人认可存在的违法行为并提交该工程造价预算表。

被上诉人依照造价公司对该工程造价的5%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项目的建设单位是上诉人,相关职能部门对案涉土地调整同意由用地单位直接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上诉人也以本公司名义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并获批复。

上诉人认为案涉土地系与他人置换得来,应当由该宗地原使用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22年3月4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管辖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执法监督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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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的南阳独立坐标控制网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乡用地共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宛政办〔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宛政办〔2015〕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8日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下放的职责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审批。

2.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审批。

3.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4.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外部装修、搭建审核。

(二)整合的职责1.将利用道路、桥涵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审批、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审批与“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搭)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审批”合并,更名为“涉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活动审批”。

2.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合并为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宛政[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宛政〔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和省政府法制办部署,我市在2011年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再次对2013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通过意见征求,协调沟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12号)等36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

二、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1〕48号)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

三、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8〕92号)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失效(见附件3)。

上述保留和修改的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后的文件印发时,原文件同时废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1日附件1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宛政办[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宛政办〔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九年三月九日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00九年三月九日)为严格土地管理,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宛政〔2008〕6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职能,促进新增建设用地的合理高效利用,确保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到实处,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现就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和土地登记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土地登记不仅是土地权属管理的核心,也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最后一道闸门。

通过土地登记工作,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从而实现对土地市场和利用实施有效管理,保证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把土地登记工作提高到促进土地管理制度落实的核心地位和管理土地市场的关键性措施来认识,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切实抓好。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参考Word)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参考Word)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8类、中类35类、小类42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 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7•【文号】国办函〔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南阳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部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豫鄂陕交界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南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南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76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8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5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南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宛政[2006]66号【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8【实施日期】2006.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宛政〔2006〕66号)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保护好资源的前提下,保障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一些地方法制观念淡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在规划区尤为突出,从而造成城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土地管理秩序比较混乱。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区土地管理,建立良好的土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统一管理体制,确保市政府对规划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严格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理顺市、区城市管理职能关系的决定》(宛发[1994]7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阳城市规划管理的通知》(宛政[2004]101号)精神,在城市规划区域,即:日照--南阳高速公路、太原--澳门高速公路及连接线、上海--武威高速公路和宁西铁路对中心城区所围合的约38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审批及土地市场管理均属市政府的职能,由市政府直接管理,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管委会不得越权办理。

高新工业园区、溧河生态工业园、王村龙升工业园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都要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统一供应,严禁越权审批、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行为。

对已经列入规划区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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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的南阳独立坐标控制网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乡用地共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 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凡用地单位征用相邻已修建城市道路或未修建的城市规划道路,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国土主管部门函告已征用的除外),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用地;若用地临道路交通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需一并代征,作为相应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

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按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土地面积)计算。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2.2.4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依据控规确定。

尚未编制控规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规划条件。

2.2.5 因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环保、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及特殊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实施规划许可。

2.2.6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设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总体布局;2、建设项目应与城市交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衔接和协调;3、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规划要求。

2.2.7 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都应结合周边用地实际情况,坚持统一规划、集中成片开发改造的原则,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低于表2-1规定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表2-1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1规定值的,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在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三节地下空间利用2.3.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2.3.2 城市可用地下公共空间资源主要为:广场、绿地、公园、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下部空间;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和非重要保护建筑的下部空间;地下轨道交通线及站点;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2.3.3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等规划条件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2.3.4 地下空间的利用应以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为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5 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应规划预留临路地下空间接口,以便今后连成一个整体。

第四节绿地管理2.4.1沿城市内河(不包括白河城区段)两侧设沿河绿化带宽度(含防洪通道)一般不小于20米,沿总规保留的水沟(渠)两侧设沿河绿化带宽度(含防洪通道)一般不小于15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3.1.1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规覆盖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控规确定。

3.1.2 在项目单位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原审批文件规定值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3.1.3 加强社区服务类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将养老服务设施按建筑面积不少于8‰的标准纳入公建配套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3.1.4 工业、仓储物流用地项目建筑容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省规定控制指标参数的规定,若有变化时,依新指标参数为准。

第二节建筑间距3.2.1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环保、节能、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视觉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3.2.2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旧区改造项目以外住宅建筑日照也不应小于2小时。

3.2.3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及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的间距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行业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3.2.4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以住宅建筑为主体,其最小控制间距参照第3.2.2条执行。

3.2.5 其他非住宅建筑间的间距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3.2.6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最低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第三节建筑退让3.3.1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工程管线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绿化、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3.3.2 凡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历史风貌地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保护和限制要求的,建筑退让按其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3.3.3 非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类建筑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控制线按以下要求退让距离。

东、西边界时,独立的多层及以下建筑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及裙房)不小于10米的距离控制;南、北边界时,多层及以下建筑不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的裙房不小于15米)的距离控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地块周边已有建筑物的,建筑控制线小于建筑间距要求的,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让距离。

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让距离。

3、各控制线同时控制时,应满足最大退让距离要求。

3.3.4 住宅建筑沿建设用地相邻地界外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或公共绿地的,建筑控制线同时满足消防安全和相应规范规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3.3.5 非住宅建筑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控制线,应以满足消防安全和行业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界外为住宅建筑或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本规定第3.2.2、3.2.4条的有关要求。

3.3.6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一般民用建筑建筑物后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4所列要求。

3.3.7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3-5所列要求。

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3-53.3.8 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筑沿建设用地边界建筑控制线按以下要求退让距离。

高度在8米以下(含8米)建筑按不小于3米的距离控制;高度在8米以上、18米以下(含18米)建筑按不小于5米的距离控制;高度在18米以上建筑按不小于8米的距离控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界外为住宅建筑或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除应满足上表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规定第3.2.2、3.2.4条的有关要求。

2、建筑控制线及其他规划控制线,均以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3、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消防要求。

3.3.9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30米,并应留出停车或回车场地。

3.3.10 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建筑物的地下部分或单独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米;有相邻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各类地下连接通道等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

3.3.11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1、总体规划确定沿铁路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的,两侧建筑物距绿化隔离带距离应不小于5米;未设有绿化隔离带的,按下列要求退让: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0米,围墙高度应不大于3米。

2、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并按铁路等相关规范规定审核审批。

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3.3.12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按转角处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L进行退让控制,并按表3-6执行。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参数表3-63.3.13 工业厂房、物流仓库等建(构)筑物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下不小于10米;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不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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