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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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参与民事诉讼的人不一定都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有代理资格的人帮助自己进行诉讼,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都有明确的规定,请跟随小编一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相关的知识吧。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可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或诉讼代理业务也是有条件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律师代理的人数规定

律师代理的人数规定

律师代理的人数规定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禁止共同原告同时委托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如果几个原告的基本诉求是一致的,或是相互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共同原告协商一致,就可以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

原告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就不可以!民事诉讼并没有象刑事诉讼中那样明确禁止同案共同被告委托同一律师作为共同代理人,但在审理案件中应根据案情实际及各被告间的关系区别对待。

第一,对于多个被告的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委托同一律师代理;第二,对于多个被告的法定权利义务还需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案中多个侵权人作为被告的,虽然在与原告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各被告之间的厉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一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最终仍会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这时候如果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则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的合法权益,这就不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同一个刑事案件,一个律师只能为一个当事人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共同原告可以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吗?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禁止共同原告同时委托同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所以共同原告同时委托同一个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是可以的, 原告之间如果没利害冲突,可以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

共同原告协商一致,即可同时委托一个代理人,法律不限制。

几个原告之间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即可委托同一律师代理。

如果几个原告的基本诉求是一致的,或是相互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就可以。

如果存在,则不行。

但现实中,可采用灵活处理,形式上手续上只代理其中一位或者一两位(如夫妇二人),其他人不代理,但关于起诉举证等是共同时,由律师代理的那位举证,其他人“配合”即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4.12•【文号】[2011]行他字第93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9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法官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等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考虑该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是否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是否可能妨碍诉讼活动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其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为由否定其代理资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他公民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做出书面或口头决定,并告知理由。

口头决定的,应记录在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2011]川行终字第89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曾少梅、张昌洪等四人不服成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上诉一案时,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委托其他公民进行代理,是否需要人民法院的许可以及许可的具体方式把握不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你院请示。

现将有关案件情况报告如下: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少梅,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洪,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源村5组,系曾少梅之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中被告有代理人吗

行政诉讼中被告有代理人吗

一、行政诉讼中被告有代理人吗行政诉讼中被告有代理人吗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1、公安局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一,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但是公安局的负责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2、《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有哪些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

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中律师的权利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根据《律师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享有如下权利: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律师就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有查阅案卷和证据材料的权利;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庭审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或者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律师认为委托人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或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时,有权拒绝担任其代理人,已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行政案件的被告能否委托同一个律师

行政案件的被告能否委托同一个律师

一、行政案件的被告能否委托同一个律师这是不可以的,标准的利益冲突情形。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行政案件的被告能否委托同一个律师二、什么时间委托律师民事案件一般在当您与他人的争议已经发生,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争议开始时找律师,则可以让律师从起诉阶段就了解案情,调查取证,节约时间、金钱等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当您与他人发生的争议案件已被人民法院受理,您作为该案的原告或被告时,此时找律师也可以更大程度的帮您减少损失,增加胜诉的机会。

刑事案件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法定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可以聘请律师。

公诉案件(即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自案件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

自诉案件(即可以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的被告人或其家属有权随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行政案件一般在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您的申请应当作出决定,而不作出决定或决定违法时,此时找律师可以对行政申请行为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更好的与政府部门沟通,促成行政申请的通过。

哪些人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

哪些人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

哪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段,进⾏民事诉讼的时候,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诉讼代理⼈是有⼀定范围的,不是所有⼈都可以成为代理⼈,那么哪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哪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的权限是什么委托诉讼代理⼈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法定代表⼈或法定代理⼈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只能在被代理⼈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为。

只有在被代理⼈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为,其⾏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承担。

当事⼈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类权利,由于与当事⼈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对涉及⾃⼰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特定权限。

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些都是不严格的。

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正确的授权⽅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三、诉讼代理⼈委托书范本授权委托书委托⼈:×××,男/⼥,××××年××⽉××⽇出⽣,×族,……(写明⼯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律规定得民事诉讼委托人范围有哪些

法律规定得民事诉讼委托人范围有哪些

法律规定得民事诉讼委托人范围有哪些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是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律师数量严重不足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在程序法中设定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和律师数量剧增,这种制度安排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且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公民从未经法律培训,又没通过司法考试,就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有的甚至假冒律师违法代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二是较多的公民代理人法律专业知识匮乏,代理经验、技能不足,调查、收集证据能力有限,难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部分法院退休但又不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官的亲朋好友从事公民代理活动,利用关系影响、干扰案件的依法办理,影响司法公正。

尤其是部分公民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情况最为普遍。

为满足诉讼代理需求,规范诉讼代理活动,这次修改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允许其面向当事人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服务,规范了诉讼代理活动,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成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一)授权委托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五)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事项和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事项和权限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概念1.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依法经批准的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专职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但是必须是具有代理权限、接受当事人委托,并经法院审核通过的人员。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2.1 代理诉讼事项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包括起诉、提出答辩意见、进行调解、申请证据保全等诉讼行为。

2.2 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承认、变更或放弃。

2.3 代为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当一审判决不服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2.4 代为进行其他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还可以代为进行其他法律行为,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3.1 一般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般代理权限包括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签署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等。

3.2 特别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权限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特别授权,如进行重大诉讼行为或涉及重大财产利益的法律行为。

3.3 代理权限的范围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事项时,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的范围,包括代理的具体事项、期限、地域等内容。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4.1 忠实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忠实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进行代理活动。

4.2 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隐私信息和相关案件信息。

4.3 提供必要的法律交流和建议在代理诉讼事项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交流和建议,指导当事人进行合法的诉讼活动。

4.4 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代理诉讼事项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委托书被告的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被告的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被告的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将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给他人代为处理的一种法律文件。

在民事诉讼中,授权委托书被告的代理权限是指被告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委托给代理人代为行使和承担的行为。

一、授权委托书被告的代理权限的范围授权委托书被告的代理权限范围包括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和义务。

具体包括:1. 代为参加诉讼:代理人可以代表被告出庭应诉、参加庭审、陈述事实和理由等。

2. 代为提交证据:代理人可以代表被告提交证据、申请鉴定、质证对方证据等。

3. 代为进行和解:代理人可以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和解谈判,达成和解协议。

4. 代为提起上诉:代理人可以代表被告提起上诉,行使上诉权利。

5. 代为承认判决、裁定:代理人可以代表被告承认法院判决、裁定的效力。

6. 代为申请执行:代理人可以代表被告申请法院执行判决、裁定。

二、授权委托书被告的代理权限的行使授权委托书被告的代理权限由被告亲自行使,代理人应当遵守被告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履行代理职责。

具体包括:1. 代理人应当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2. 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庭纪律,文明参与诉讼,维护法庭秩序。

3. 代理人应当保密被告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4. 代理人应当及时向被告报告诉讼进展情况,答复被告的咨询和疑问。

5. 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文件,不得擅自转让或销毁。

三、授权委托书被告的代理权限的终止授权委托书被告的代理权限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1. 授权委托书到期:授权委托书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代理权自动终止。

2. 被告撤销授权:被告可以随时撤销授权,代理人应当停止代理行为。

3. 代理人辞去代理:代理人可以辞去代理职责,代理权自动终止。

4.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代理人因丧失行为能力,无法继续履行代理职责。

5. 法院解除代理:法院认为代理人存在违法行为,可以解除代理关系。

总之,授权委托书被告的代理权限是被告将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委托给代理人代为行使和承担的行为。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37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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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

根据我国《票据法》,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A、中国B、新加坡C、中国或者新加坡D、香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答案】:B【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题中付款地应为新加坡。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时,须在内地广东地区调取相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澳门中级法院可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委托书,直接请求广东省高院调取证据B、调取证据的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C、广东省高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D、若广东省高院发现该民事纠纷应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调取证据>>>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答案】:B【解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选项A错误;第4条:“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选项B正确;第5条“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选项C错误;第8条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33题,单选)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准据法的选择。

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人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人是怎样规定的

Any friend is temporary, only interests are eterna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人是怎样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所谓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近亲属关系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人有着怎样的规定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可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或诉讼代理业务也是有条件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民事诉讼法代理人规定

民事诉讼法代理人规定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代理人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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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及其他被推荐的公民。

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有具体的规定,不符合该条件的,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整理了民事诉讼法代理人规定给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民事诉讼法代理人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年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新规定第八十四条【不得作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近亲属范围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工作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民诉法解释全文

民诉法解释全文

民诉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出8处修改,修改内容:1.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2.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3.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4.将第三百四十三条修改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5.将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

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6.将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民事诉讼中多个被告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吗

民事诉讼中多个被告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吗

民事诉讼中多个被告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吗一、民事诉讼中多个被告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吗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但是,对于同案多个被告能否委托同一个委托代理人未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不尽相同。

对这一问题应区分对待: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共同义务人,其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财产或侵权类案件,按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允许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按份义务人,法定权利义务还需进行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的损害赔偿类案件,虽然在对对方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在实体上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将来对利益进行再分配。

二、民事诉讼开庭被告需要准备什么(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做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二)、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要求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补充说明;(三)、被告在原告举证结束后,需要就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四)、被告举证;(五)、法庭辩论;(六)、最后陈述。

三、民事案件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1、被告不出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由被告自行承担没有辩护的恶果;2、如必须被告出庭的案件,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会采取拘传措施;3、判决后被告不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执行期限一般六个月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有终结。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中多个被告可以委托一个律师吗的相关法律知识了。

综上可知,多个被告如果涉及到的权益时一致的可以委托一个律师,但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两被告共同委托授权委托书

两被告共同委托授权委托书

共同委托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编号:______________委托人一(第一被告):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委托人二(第二被告):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受托人(代理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执业机构:______________执业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委托事项:委托人一和委托人二(以下简称“委托人”)因__________案件,现共同委托受托人作为双方的共同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在该案件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具体授权事项如下:1. 代理权限:-代理委托人参加与该案件有关的一切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应诉、出庭、辩论、调解、和解、上诉等。

-代为查阅、复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卷宗等文件。

-代为签署、提交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件。

-代为接受法院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法律文书及通知。

-代为向法院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交和领取相关文件。

-其他与该案件相关的代理事务:________________。

2. 代理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该案件审结为止,或至委托人书面通知撤销本委托为止。

3. 委托权限:-受托人在处理上述委托事项时,享有独立代理权,无需再经委托人确认即可作出相关决定或行动,但涉及重大权益的决策(如认罪认罚、和解、接受判决等)须经委托人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执行。

4. 共同委托声明:-委托人一和委托人二共同声明,本委托书中的所有授权均为双方共同意愿,并同意受托人按照本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平等地代理双方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双方同意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应公正、平等地维护双方的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两被告共同委托授权委托书

两被告共同委托授权委托书

共同委托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信息
委托人一:
-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二:
-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___纠纷案-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年度第______________号
-法院名称: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代理权限
-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代为进行和解、调解;
-代为提起上诉、反诉;
-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代为申请执行;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行为。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声明
-委托人一和委托人二均清楚了解并自愿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本案中代理行使上述权限。

-委托人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承担因信息不实造成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一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二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委托书能双重委托吗

委托书能双重委托吗

一、什么是双重委托?双重委托是指同一委托人,在一份委托书中同时授权两个人或多个代理人代为处理同一项事务。

例如,甲在一份委托书中同时授权乙和丙代为出售其房产。

二、委托书能否双重委托?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应当遵守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变更、终止后,仍然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效。

”由此可知,委托书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2. 实务操作在实务操作中,委托书能否双重委托存在一定争议。

以下两种观点:(1)支持双重委托的观点支持双重委托的观点认为,委托书是委托人对其代理人的一种授权,委托人有权在一份委托书中同时授权多个代理人。

只要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且遵守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双重委托是有效的。

(2)反对双重委托的观点反对双重委托的观点认为,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某项事务,若存在双重委托,可能导致代理人之间产生纠纷,影响委托人的利益。

因此,委托书不宜双重委托。

3. 结论综上所述,委托书能否双重委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支持双重委托的观点认为,只要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且遵守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双重委托是有效的。

然而,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委托人宜在一份委托书中明确授权单一代理人,避免代理人之间产生纠纷。

三、注意事项1. 明确代理人权限在委托书中,委托人应明确授权代理人代为处理哪些事务,避免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事。

2. 确保代理人资质委托人应确保代理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保障委托事务的顺利进行。

3. 代理人之间协调若委托书存在双重委托,委托人应要求代理人之间进行协调,避免产生纠纷。

总之,委托书能否双重委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控制原则,选择合适的委托方式。

【权威观点】同一律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裁判意见

【权威观点】同一律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裁判意见

【权威观点】同一律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裁判意见1.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898号裁定认为,《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但并未对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的代理权限作出限制,故该代理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404号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本案,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杨秀珍与各被申请人均坚持要求不变更代理律师以及各自向法院提交了《豁免函》情况下,方被准许。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并未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杨秀珍主张双方的代理律师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1069号裁定认为,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共同代理条件

共同代理条件

共同代理条件关于共同代理条件的文档 2000 字一、引言共同代理是指两个或多个代理人共同代理同一事务或同一对象的一种代理情况。

在法律上,共同代理人之间需要明确相关的条件和规定,以确保代理行为的顺利进行和责任的明确分工。

本文将探讨共同代理的条件和规定,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共同代理条件的确定1. 协商一致:共同代理条件的确定需要事先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各方代理人需要就共同代理的对象、范围、期限、责任分担等方面进行一致意见的达成。

2. 代理行为一致性:共同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需要保持一致的行动和表现,不能出现分歧或矛盾的情况。

在代理过程中,各方需尽量协商一致,并尽量避免对外发声,以免产生误解或矛盾。

3. 代理权利义务分工清晰:在共同代理情况下,各方代理人需要明确分工,确定谁来负责具体的代理工作,避免出现责任推诿或不负责任的情况。

4. 意见一致:共同代理人需要在重大决策或行动之前,就是否同意以及如何行动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以确保代理行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三、共同代理的权利义务1. 代理权利:共同代理人有权共同代理事务,享有代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代理文件、进行代理交易、代表代理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等。

2. 代理义务:共同代理人应当履行代理合同,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职责,并向共同委托人提供及时准确的代理工作报告。

3. 通报义务:共同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有义务向其他代理人通报相关情况,保持相互之间的透明和沟通。

4. 责任共担:共同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当共同承担代理行为带来的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四、共同代理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在共同代理过程中,如出现分歧,各方代理人首先应该进行协商解决,尽量避免走上法律程序,以维护共同代理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2. 法律诉讼:如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分歧,共同代理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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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王小琴案情:
李某承包到一商品楼的建设工程后将该楼的外墙粉刷工作承包给缪某,缪某请到徐某等人做工,在工作过程中,徐某摔下致伤,经鉴定构成伤残。

因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徐某将李某、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领取应诉材料后,李某、缪某共同委托了一律师为二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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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本案例外中引起争议的一个问题是同一案件中的两名以上的被告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一种意见认为:同案的共同被告不能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理由是:1、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均明确禁止同案的两名以上的被告人共同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这样能防止同案的被告人相互串通(串供)。

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禁止同案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但同案被告一般是有利益冲突的。

若允许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则他们可能串通损害原告的利益。

2、同案共同被告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若允许多名被告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则可能损害部分被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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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意见认为: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参加诉讼。

理由是:首先,虽然刑事诉讼中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同案共同被告共同委托辩护人,但不能因此认为民商事案件同案的共同被告也不能共同委托代理人。

其次,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甚至
规章均没有明确禁止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委托共同代理人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则,同案的共同被告应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权利。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民商事案件的共同被告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参加诉讼,关键要看各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如果各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则不能委托同一找理人,因为各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时候,如委托同一代理人,则可能存在部分被告的利益被损的情况。

反之则应允许多名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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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民商事诉讼奉行当事人主义,充分体现意思自治。

若共同被告基于对某一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他参加诉讼,则意味着他们相信他能够代表其利益。

至于代理人能否维护每个被告的利益,能否让每个委托人满意,则是任何当事人选任代理人时都会遇到的问题。

此外,共同被告委托共同代理人参加诉讼,能够减小诉讼成本,减轻负担,这也是出现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现象的原因,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一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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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违背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表现为对等,也就是除了法律明确被告不享有的权利之外,原告享有的权利,被告对等的享有,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必然延伸。

在民商事诉讼中,当原告是多人时,原告可以共同委托一名或两名代理人。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不享有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因此,在委托代理人方面,被告应当享有同原告一样的权利,即可以多名被告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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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并不能防止共同被告串通损害原告利益。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民商事诉讼的代理人在诉讼中没有独立的地位,他必须依附于被代理人而存在,这也正是民商事诉讼中代理人不同于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辩护人的根本地方,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其独立的地位。

限制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并不能限制共同被告串通损害原告利益,因为共同被告之间有很多机会接触,串通的机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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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排斥民商诉讼中共同被告委托同一代理人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几起案例中,就有几名被告共同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的情况。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诉讼中对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是认可的。

此外,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准许多名被告共同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综上,笔者认为在民商事诉讼中共同被告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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