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材料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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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材料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签约地点: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卖方向买方指定的地区项目供应五金材料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 本合同构成说明及解释顺序

1.1本合同由《基本约定》、《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构成,且相互说明。

1.1.1《合同基本约定》:买卖双方就基本合作条件的约定。

1.1.2《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卖方向买方指定的供应项目进行供应所做的专门约定。本文件可以根据项目的数量存在多份。

1.2 若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做出解释(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买方有权对这样的含糊或歧义向卖方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基本约定》

2.《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

3.《补充协议》

4.《合同价格确认单》

5. 其他相关文件

2. 产品要求

2.1 规格:多种规格。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

卖方应确保所供产品的规格满足国家标准,否则视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绝签收。

2.3 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技术质量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

3. 产品数量与计量方法

3.1 数量:以双方签认的确认单标明的数量为准。

3.2 计量方法:实测实量。

乙方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必须确保产品的数量及质量。如发现乙方虚报货物数量或货物中有废料的,按差额的3倍支付违约金。

4. 产品交付

4.1 交货期限:买方每次将需要的产品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日期等通过传真、短信或邮件下单的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应按照通知要求送货,并负责货物的卸车及按照项目现场的要求进行堆码。

4.2 交货地点:项目施工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4.3 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送货、卸车及按照买方的要求进行堆码,并承担产品运输和装卸的全部费用。若在卸车时发现损坏产品卖方应立即将损坏产品随车运离现场。乙方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由甲方项目指定人员两人(甲方另行书面通知)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由两名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未经上述验收人签字确认或缺少部分人员签字的,不得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甲方现场验收人员签字验收并不代表免除乙方的质量担保责任,若乙方提供的产品最终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和法律责任。

4.4 交货时,卖方应随货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

4.5 本合同签订之前,卖方应确保已经了解并知悉产品运输交通状况和交货卸车环境以及政府的交通管制政策措施,不得以此为理由就延迟供货提出抗辩。

4.6 卖方应对其派出的送货和卸车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在卸车过程中,卖方人员应服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并接受买方的统一指挥。在产品运输及卸车的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除非买方存在过错,否则,责任均由卖方自行承担。

5. 产品的验收及异议处理

5.1 验收:卖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后,买方指派两名以上的专门人员(以买方的书面通知为准,须具备俩人及以上的授权人员签收才有效)对产品的规格、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数量及质量证明资料与卖方委托的交货人共同进行验收,如符合双方约定,则应由上述验收人员共同在确认单予以签收,并以此作为结算的

有效依据;否则,买方有权拒绝签收,卖方须立即将该产品全部运离施工现场,并在交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否则,卖方除应承担产品的丢失、损毁风险外,还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异议处理:产品经买方验收后,如经第三方检验不合格,买方可在拿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的7天内向卖方书面提出质量异议。在收到买方质量异议后的24小时内,卖方除须立即将该产品全部运离施工现场并重新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外,还应承担全部的检验费用及买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卖方如不立即将该产品运离施工现场,应承担产品的丢失、损毁风险。

6. 结算与付款

6.1 结算:双方于每月的21号对上月20号至当月21号期间所供货物进行结算(按照具体项目分别进行结算)。结算完毕,卖方应根据各项目结算金额分别提供等额有效发票(若乙方提供假发票,甲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6.2 付款: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买方以三个月银行承兑方式付款至95%,剩余5%留作质保金,质保金待买方在次年度1~3月内向卖方按三个月银行承兑无息返还。卖方若需贴现,应自行承担贴现费用。

若当月结算支付的总金额不足20万,买方可根据当月金融市场贴现率计算贴现息,扣除贴现息金额后在当月以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

6.3若因工程业主资金调配原因,导致买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卖方给予买方3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买方违约。

6.4 卖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账户。卖方若变更收款账号,至少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资金流失风险。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7. 违约责任

7.1卖方如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包括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退换货所造成的逾期交货),应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延迟供应货物金额的3 %计算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或者更换合格产品为止。若卖方逾期超过3天,买方有权另行购买所需产品,如因此导致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应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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