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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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范

锦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范

锦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锦政办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对发起第三章核对程序第四章核对内容第五章核对方式第六章核对报告第七章核对管理第八章附则锦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救助管理,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辽宁省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法律援助等制度时,对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需要跨区域核对时,按照《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办法》执行。

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四项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授权、委托原则,保密、诚信原则。

第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机构)专门负责,受本区域内负责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核对工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核对机构的主管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交通、农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卫生计生、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残联、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配合核对机构负责职能范围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协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机制建设,落实核对工作力量,建立、维护和管理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将核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开展核对工作提供保障。

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的居民及其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坚持真实客观、及时高效、公平公正、保护核对对象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是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全市核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网络核对信息平台的建设,承担跨县(市)区信息的核对工作。

县(市)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并接受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工商、公积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核对机构的网络核对信息平台,并及时向核对机构提供下列核对信息:(一)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产登记、交易等信息;(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缴纳、领取社会保险金和领取生活补助费等信息;(三)公安机关负责提供户籍和机动车登记等信息;(四)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及企业注册登记等信息;(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交纳和使用等信息;(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核对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收到的居民及其家庭的社会救助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现状及建议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现状及建议

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现状近年来,社会救助制度快速发展,托底保障任务越来越重,救助范围已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救助范围已发展到包括低保救助、特困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8大类救助项目。

各类救助人群和多项救助项目都需要精准核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

为适应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完成好新时期对社会救助各类申请对象的精准认定任务,2014年2月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以国家法规的形式将核查机构的业务范围,由以前单纯的低保对象的核查认定,扩展为社会救助对象的核查认定。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民政部率先成立了核对机构,对全国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总体的思路和架构,制定了相关标准,并研究开发了适应于各级核对机构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平台。

目前省级核对机构基本组建完成,地市和县级核对机构建设也完成了预期目标。

各地在抓好内部建设的同时,在政策创制、争取资金投入、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建设方案设计、核对操作流程规范、队伍培训方面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一些地区在建机构的同时,完成了核对信息系统的建设任务,与相关部门实现了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全面开展了信息核对业务,全国核对工作发展迅速。

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困难。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是跨部门核对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部门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才能准确核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我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xxx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市政办发〔xxx〕2号)、《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xxx〕7号)、《xxx市xxx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未政发〔xxx〕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时,根据需要,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以下统称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已经享受我区社会救助的家庭,因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于本细则。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在本细则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成立xxx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常务副区长,副组长为主管民政的副区长,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区民政局是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区核对中心),负责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各街道通过调配、招用、政府购买劳动力等形式配备1名专职人员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核对工作坚持真实客观、及时高效、公平公正、保护核对对象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六条核对中心受各街道办及区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核对工作。

委托部门按照要求,向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

核对中心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委托部门,核对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民政部关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4.09•【文号】民发[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民政部关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加快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对信息系统)建设,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核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动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推动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的重大举措。

伴随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就业渠道、收入来源不断拓宽,家庭财产构成日趋复杂,对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出了更高要求。

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核对信息平台,横向与涉及个人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实现数据共享,纵向形成各级核对机构的业务联动,实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业务协同,已成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通过核对信息系统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是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提高对象认定准确性、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把开展核对信息系统建设作为织密筑牢民生安全网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设步伐。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发改高技〔2012〕1202号)和《民政信息化中长期规划纲要(2009-2020)》(民发〔2009〕121号),大力推进核对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体要求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体要求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要求
嘿,咱今天就来说说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这事儿可太重要啦!
就好比说咱去市场买菜,你总得知道自己兜里有多少钱吧,才能决定买
啥菜呀。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也是一样嘛!不弄清楚,怎么知道该给哪些家庭提供合适的帮助呢?或者说该怎么规划家庭的财务呢?比如说隔壁老张一家,要是不核对清楚经济状况,那怎么能知道他们是不是真的需要那笔困难补助呢?
这核对工作其实就像给家庭经济状况做个全面体检。

你想想,体检能让
我们清楚知道身体哪里有问题,同理,这个核对能让我们明白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呀!有时候可能会发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情况呢,就像偶尔体检会查出一些平时没注意到的小毛病一样。

我们小区的李大妈,之前大家都以为她家庭条件一般,结果一核对,嘿,人家其实还挺不错呢!这不是很有意思嘛!
而且这工作还得仔细、认真,不能有半点马虎。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弄错了那可会出大乱子的!难道我们能随随便便就给个结论吗?那可不行呀!咱得像侦探一样,一点点去搜集证据,去分析判断。

比如说要核对收入,那
就得把各种来源都搞清楚,不能落下一丝一毫。

王大爷家儿子给的赡养费,这也得算进去呀,不能忽略了呀!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真的是太有必要了,它能让我们更公平、更合理地分配资源,也能让每个家庭对自己的经济有更清楚的认识。

咱可不能小瞧了它,要认真对待,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更有序呀!咱都积极配合起来吧!。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社会救助等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开展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二)授权、委托原则;(三)保密、诚信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制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维护、管理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开展信息比对并出具核对(复核)报告,指导和培训各区核对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核对(复核)工作等。

各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核对材料审核、提请信息交换以及组织复核等工作,指导和培训街道(镇)核对工作人员开展核对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核对资料录入以及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取证等复核工作。

以上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单位统称核对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取证等复核调查工作。

第五条核对机构应将核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落实工作场地,配备专职人员以及核对设备,保障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核对人员配备问题。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创新、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卫生计生、体育、发展改革、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机关),以及有关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核对对象及委托方式第七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批(确认)本市社会救助事项需要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需要对特定人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调查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核对机构对特定人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8日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对授权与业务部门第三章核对规则及内容第四章核对方式及信息提供第五章核对流程第六章核对工作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开展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二)授权委托、分类比对;(三)信息协同、智能高效;(四)科学规范、保密诚信。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制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维护、管理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负责核对信息查询、分析比对、出具核对(复核)报告等工作;负责全市核对业务培训指导、督办协调、调查取证等工作;负责核对数据统计分析及研究工作。

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核对材料审核、信息比对、调查取证等工作;负责培训指导、督办协调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机构开展核对等工作。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条为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的调查、核对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的居民个人或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委托核对的原则;(二)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三)保密原则。

第四条广州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制定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核对机构)负责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核对对象经济状况初审和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调查、复核工作。

以上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部门统称核对机构。

全市各级政府应将核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核对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障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科技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住房保障、工商、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核对机构通过核对信息系统调取核对对象在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相关信息等方式开展核对工作,也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复核工作。

第七条民政、教育、卫生、住房保障等部门(以下简称社会救助事项管理部门)对本市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申请,其审核需要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作为参考,且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对申请人经济状况的,可由民政部门委托市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社会救助事项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委托市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总结_经济年终工作总结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总结_经济年终工作总结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总结_经济年终工作总结引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收入、支出及财产等情况进行检验,以了解居民家庭的实际经济水平及需求,从而为政府政策制定和社会帮扶提供依据。

本文总结了我所在单位2019年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工作情况1. 工作内容及流程本单位在每年年初对辖区内的居民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是确定核对对象,包括符合政策要求的低保、五保户等特殊群体以及社区内有代表性的家庭;二是依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与本地区的住房和房贷登记信息核对居民家庭成员的实际收入和财产情况;三是在完整、准确的了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基础上,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或向上级政府申请相关扶持措施。

工作人员为核查对象拍摄照片,并记录在核对表上,并严格保护人民隐私。

2. 工作成效2019年度,本单位通过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全面掌握了辖区内低保、五保户以及其他代表性家庭的真实情况,为相关部门制定决策提供了基础资料。

对部分居民家庭存在的经济困难,通过帮扶措施改善了家庭生活。

二、存在问题1. 完善性不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作为重要依据,但表格中部分重点信息不全,例如家庭人口结构、家庭支出等的详细表述,需要进一步完善。

2. 流程存在不合理之处某些地区尚未建立全面的房屋信息库,部分业主未及时办理下证,房屋产权事实上并未转移,极易产生经济核查结果不真实的情况。

对此,应加强与住房管理局、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沟通,提高信息交互的效率和准确性。

3. 人力不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需要对劳动力实行合理分配和调度,但现实情况是,本单位负责经济核对工作的人员过少,人均工作量较大。

三、改进建议1. 完善经济核查表完善经济核查表,将家庭人口、家庭支出等重要信息更细化地记录在表格之中,以提高收集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 建立信息化系统在全面建设房屋信息库的基础上,成立一个中央信息化平台,在计算机技术支持下,通过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流,比对相关数据,减少数据统计人力,提高数据准确度。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京民核发〔2018〕22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的通知京民核发〔2018〕221号各区民政局: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8年6月20日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以及民政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是指核对机构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整合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数据信息,核对、评估申请或享受社会保障居民的经济状况并出具核对报告,为政府公共事务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内容包括居民基本信息、收入及财产信息等。

第四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按照以委托授权为基础,信息核对与社会调查相结合,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引导建立诚信体系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级核对部门负责全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一)承担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及有关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

对超出政策规定的核对信息在系统中进行预警标注并督促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依据区级民政部门及市级有关部门委托,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对申请或已享受社会保障的居民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并出具报告。

(三)开展本市居民经济状况研究评估,指导区级民政部门开展核对工作。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核对内容核对信息说明信息共享单位工资性收入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等经营性收入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财产性收入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情况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科技部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等转移性收入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等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国土部门农业部门银行机构等实物财产调查房产机动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具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拥有情况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公安部门保险机构等货币资产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银行机构证券机构等核对请求的提交依照规则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分完类的核对申请信息分别提交到各信息共享单位请求核对
XX 省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XX 省居民经济状况 核对信息系统
建设方案
编 制 日 期:2015 年 11 月
XX 省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目录Βιβλιοθήκη 目录第 1 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和意义..............................................................................................................................- 4 1.1 项目介绍....................................................................................................................................

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特色及问题

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特色及问题

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优势社会救助的靶向瞄准是提升社会救助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精准脱贫的内在要求。

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的矛盾已转为“人民美好的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救助作为最后一道安全阀,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作用。

步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人们的收入来源、消费渠道日益多样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面临新的发展要求和发展难题。

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是通过信息化建设,建立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并打通各个信息共享渠道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以查询、核对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为社会救助的精准核查和精确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化核对已成为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1年,民政部出台了《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要求“推动建立全国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体系”建设。

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明确提出要“建立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

此后全国各省份逐步开始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截止目前,全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全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系统,但各地进行了相应的探索和实践,并基本建成了地方核对信息系统。

各地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主要应用于低保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查。

相对于传统的社会救助家计核查手段,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主要有以下三个有点:1.切实提升社会救助的精准性。

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之前,传统的社会救助主要依靠的是手工的信息比对和入户调查,这种社会救助方法建立在依靠走街串户的经验基础之上。

不仅需要基层工作人员经常入户,更需要丰富的入户经验,通过练就一副火眼金睛识别贫困群体的家庭状况。

但由于家庭经济信息,特别是一些主要的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等资产很难通过入户完全了解,核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难以保证。

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实施方案

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实施方案

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家庭经济核对工作,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实现家庭经济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特制定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立家庭经济档案。

家庭经济档案是家庭经济核对的基础,应当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支出情况、财产状况等内容。

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制定家庭经济预算。

根据家庭经济档案的情况,制定合理的家庭经济预算。

家庭成员应当根据预算合理安排收入和支出,确保家庭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家庭经济核对制度。

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核对制度,定期对家庭经济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核对内容包括收入的来源、支出的用途、财产的变动等方面。

四、推行家庭经济管理培训。

针对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开展家庭经济管理培训,提高家庭成员的经济管理意识和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理财知识、消费观念、储蓄习惯等方面。

五、加强家庭经济信息公开。

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应当加强家庭经济信息的公开,包括家庭经济档案、预算情况、核对结果等内容。

家庭成员有权了解家庭经济的情况,也有责任对家庭经济进行监督。

六、建立家庭经济奖惩机制。

对于家庭经济管理得当、收支平衡的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他们继续保持良好的经济管理状况;对于家庭经济管理不善、浪费严重的家庭,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七、加强家庭经济监督检查。

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应当加强对家庭经济的监督检查,确保家庭经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八、落实家庭经济核对责任。

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应当明确家庭成员的责任,落实家庭经济核对工作。

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积极配合核对工作,确保家庭经济的健康发展。

九、加强家庭经济宣传教育。

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应当加强家庭经济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家庭成员的经济管理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推动家庭经济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上就是家庭经济核对中心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位家庭成员能够积极配合,共同落实好家庭经济管理工作,实现家庭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长远规划。

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深圳市政府令第33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5号)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已经2021年3月3日市政府六届二百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1年4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委托核对及核对内容第三章核对方式及信息提供第四章核对程序第五章核对工作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相关工作。

前款所称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时,按照规定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安全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五条核对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按照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二)根据核对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相关机构实现收入财产等数据共享;(三)承担我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要求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要求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体要求
嘿,咱来说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总体要求哈!这事儿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要出远门得先知道自己带了多少钱,能不能好好享受这趟旅程一样。

比如说吧,有个家庭申报说他们经济困难,那咱得仔细核对呀,是不是
真困难呢?不能光听他们嘴上说呀!咱得像侦探一样,一点点去查,去核实。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要是弄错了,那该帮助的没帮到,不该给的又给了,那不乱套啦!不就好比医生看病开错药一样严重嘛!
那具体要怎么做呢?首先,信息可得准确呀!不能模模糊糊,马马虎虎的。

就像你做题,答案写得含含糊糊可不行!然后,核对的时候得公正公平,不能有私心。

难道你能因为跟人家关系好就偏袒嘛?肯定不行啊!
再比如,要是发现有的家庭明明条件挺好,还来申请补助,那咱能让他
们得逞?这就像有个人想插队,咱能让他插吗?绝对不行呀!咱得维护其他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权益!
还有啊,整个过程都得透明公开,可不能偷偷摸摸的。

不然大家怎么信
任咱呢?这就跟朋友之间相处一样,真诚才是最重要的呀!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这件事,真的需要大家认真对待,用心去做。

只有这样,才能让资源给到真正需要的人,让社会更公平,更美好哇!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
结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一项非常严肃且重要的工作,必须要做到准确、公正、透明,这样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甘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甘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 郭华峰 靳生喜 常正虎 马斌 张耕
作者机构: 甘肃省民政厅调研组
出版物刊名: 中国民政
页码: 33-34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2期
主题词: 甘肃省民政厅 民政部门 数据分析 调研报告 数据交换 民政干部 问卷调查 调研数据 信息技术实现 业务协同
摘要:日前,甘肃省民政厅调研组选取庆阳、平凉等7个市的14个县区24个乡镇(街道、社区)就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进行调研。

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和数据分析,调研组了解了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加快核对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现状分析(一)核对机构基本建立。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专业性强、工作要求高,建立专门机构是核对工作开展的前提。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比对系统使用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比对系统使用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比对系统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宁民救〔?2020?〕107?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比对系统使用规定》的通知宁民救〔2020 〕107 号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各区民政局:为规范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比对工作,确保比对工作依法、合规,筑牢信息安全防线,现将《南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比对系统使用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南京市民政局2020年7月13日南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比对系统使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比对工作,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保密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南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实时比对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南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中心)、区级、街镇和社区(村)等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救助、中低收入住房保障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的个人或家庭。

第五条实时比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交易与登记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存缴信息、机动车辆信息、户籍信息、婚姻信息、殡葬信息、个体经营者信息、企业投资人信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法人纳税信息、出租车(营运)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实时比对工作包括PC端申请办理和手机APP平台自主申请两种实时比对流程:(一)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申请救助,通过“南京市社会救助云平台”实时录像并采集人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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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居民经济状况统
建设方案
编 制 日 期:2015 年 11 月
XX 省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目录
目录
第 1 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和意义..............................................................................................................................- 4 1.1 项目介绍.........................................................................................................................................................- 4 1.2 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分析.........................................................................................................................- 4 1.2.1 项目建设的背景与必要性..................................................................................................................... - 4 1.3 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周期.........................................................................................................- 5 1.3.1 建设目标................................................................................................................................................. - 5 1.3.2 主要建设内容......................................................................................................................................... - 6 1.3.3 建设周期................................................................................................................................................. - 7 1.4 总投资估算及来源.........................................................................................................................................- 7 1.5 经济及社会效益.............................................................................................................................................- 7 第 2 章 项目需求分析..............................................................................................................................................- 8 2.1 系统建设要求及使用情况概述.....................................................................................................................- 8 2.2 业务需求分析.................................................................................................................................................- 8 2.2.1 业务现状、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业务目标............................................................................................. - 8 2.2.2 业务对信息系统的具体需求................................................................................................................. - 9 2.2.3 实施该项目与解决业务问题、实现业务目标的关系....................................................................... - 10 2.3 业务流程需求分析.......................................................................................................................................- 10 2.4 核对数据分析...............................................................................................................................................- 11 2.5 业务规模和数据存储分析...........................................................................................................................- 13 2.5.1 业务规模估算....................................................................................................................................... - 13 2.5.2 数据存储分析....................................................................................................................................... - 14 第 3 章 项目总体设计............................................................................................................................................- 16 3.1 总体业务架构...............................................................................................................................................- 16 3.2 技术路线.......................................................................................................................................................- 17 3.2.1 基于 J2EE 的 BSS 三层应用架构的应用系统.................................................................................... - 17 3.2.2 基于统一过程的应用开发方法........................................................................................................... - 17 3.2.3 基于 SOA+构件化的技术架构............................................................................................................ - 18 3.3 关键技术.......................................................................................................................................................- 18 3.3.1 异构系统数据交换技术....................................................................................................................... - 18 3.3.2 流程与规则的动态配置技术............................................................................................................... - 19 3.3.3 功能、操作、数据三位一体的安全控制技术................................................................................... - 19 3.3.4 业务经办过程全程监控技术............................................................................................................... - 19 第 4 章 应用系统设计............................................................................................................................................- 20 4.1 数据库设计...................................................................................................................................................- 20 4.2 应用系统设计...............................................................................................................................................-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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