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
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及相关规定解读
二、相关规定解读 (一)、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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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规定解读
(二)、关于《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2011年)
1、飘窗 2、花池、结构板、空调板 3、地下室 4、日照 5、办公建筑的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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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规定解读
(三)、《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3年) 1、目的: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提升珠海城市魅力,塑 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 2、主要内容: 三线管理(城市天际线、山脊线、海岸线)、建筑布局、城 市艺术空间、建筑风貌、城市道路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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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程序
(四)、核发《许可证》的程序 3、报审施工图,核发《许可证》
要求:与原批复方案基本一致,与电子报批文件一致。 4、批后公告:
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珠海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5日内应当进行批后公告。 公告内容:《许可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 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示意图和其他 主要图纸。 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公告方式: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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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管理(城市天际线、山脊线、海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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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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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艺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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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艺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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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艺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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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艺术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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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风貌 第十五条:为了避免遮山挡海,滨水、沿山以及沿城市
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居住建筑应以点式为主,建筑高度超过 50米的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得超过4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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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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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珠海市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修订)》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材料规定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审批申报材料规定南京市规划局2013年1月申报材料提交标准和要求(通用)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和《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应按我局发布的电子文件格式(Excel格式)填写完整,其中申报事项应机填,申报人应在“申报人”栏内签名。
申请表单下载网址:/表格下载。
2、《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中“报送图件清单”栏内应填全报送材料图件的全名、文号、电子文件名、份数、页数等内容。
3、所有复印件上均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交时须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4、所有纸质文字材料、证照应提交扫描文件。
扫描文件以100dpi的分辨率,按文件及文件的顺序扫描并拼接,以PDF格式保存,文件命名为图件全名。
5、所有图形文件(含地形图、管线图)应提交DWG格式电子文件。
6、数字申报项目应按要求制作总平面及建筑面积指标计算图并提交电子文件。
7、方案设计图可为蓝图或A3规格的文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图应为蓝图。
图面上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单位出图章。
江苏省内的外市设计单位,应提交《项目合同备案表》复印件一份;江苏省外的设计单位,应提交《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2)注册建筑师印章。
(3)本次申报图纸的设计版本或出图日期。
一、外部条件的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4、出示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前期工作联系函或项目批文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5、1/500、1/1000或1/2000现势性地形图1份,提供供图编号,应在地形图上标出拟用地范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属于可免费供图的,无需提供地形图。
)材料提交标准和要求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和《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表》(其表单中“报送图件清单”应将报送材料图件全名、文号、电子文件名、份数、页数等内容填全)按我局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填写完整,以Excel格式保存电子文件,并打印盖章,其中申报事项不得手工填写,但申报人应签名申报。
江宁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项目审批基本流程示意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备注:1、以上为经营性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流程示意,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办事指南各阶段申报要求。
2、上述审批流程为永久性建筑及市政项目,临时性项目的申报流程可在上述流程中简化,详情请咨 询各报建窗口。
备注:1、以上为非经营性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流程示意,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办事指南各阶段申报要求。
2、上述审批流程为永久性建筑及市政项目,临时性项目的申报流程可在上述流程中简化,详情请咨 询各报建窗口。
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主要审批科室办公信息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窗口主要分工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文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选报材料。
7、其他相关图件,选报材料。
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方案图2套,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5、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非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建筑物指标汇总表》。
必报材料。
6、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审批结果提出需要相关书面意见为必报材料。
7、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选报材料。
8、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矩审批项目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5、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6、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总平面定位图2份和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基础图)2套。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蒋宏坤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1998.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年7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前,市、县规划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选址工作。
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第十二条列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二)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土地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上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五)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六)其他需编制可行性报告的。
三、第十五条例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改变规划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用地性质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五)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6日南京市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精神,为切实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的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协同办理、信息共享、压缩时限”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依托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建立“牵头负责、抄告相关、限时办结、效能监控”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二、并联审批范围(一)项目范围:市级权限内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
(二)事项范围: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依法需要申请办理的全部许可审批事项。
三、并联审批环节依据国家和省市对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报批的不同阶段和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将行政审批归并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五大环节,并分别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委为牵头部门,负责与联办部门进一步细化方案、制定流程图等工作,市政务办依托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并联审批协同工作平台。
南京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
南京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1. 取得用地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需要先取得相应的用地许可证。
开发者需要向南京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开发计划、用途规划等。
一旦申请获批,开发者就可以获得用地许可证。
2. 编制项目规划方案在取得用地许可证后,开发者需要编制具体的项目规划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基础设施规划等内容。
方案编制完成后,需要提交给南京市规划局进行审批。
3.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方案获得审批后,开发者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需要提交详细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文件给南京市建设局,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审批费用。
建设局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后会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筹集资金和投资在获得规划许可证之后,开发者需要筹集足够的资金和投资来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
这包括与银行、投资者等进行融资洽谈,以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5. 开始建设一旦资金和投资到位,开发者可以开始进行房地产的实际建设工作。
这包括土地清理、建筑施工、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在建设过程中,开发者需要遵守相关建设规范和安全标准。
6. 完成验收和备案房地产建设完成后,开发者需要向南京市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和备案手续。
这需要提交相关的竣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批。
一旦通过验收并备案,房地产项目就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是南京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的简要介绍。
请注意,在实际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变动,开发者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相关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规划管理,规范我市规划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五项规定,现予以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不按以上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面积。
第五条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第六条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米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七条除独立式住宅建筑(别墅)和需要大空间的商业建筑以外,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XX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b5E2RGbCAP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绘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
p1EanqFDPw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
DXDiTa9E3d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
RTCrpUDGiT第五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第六条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二)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5PCzVD7HxA(三)场地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四)拟建建筑: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五)间距退让: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与建设项1 / 6。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2、《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省人大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三、办理条件:1、申请者为法人或其它组织;2、有效的项目批准文件;3、所提供的图件符合要求。
四、范围:1、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见《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具体见《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建筑工程类:1、永久性建设项目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机构代码(要点阶段、方案阶段己提供的除外):2)《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类)》1份(盖建设单位印章);3)建设项目的正式批准文件1 份(设计要点阶段己提供的、土地出让项目或其他不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除外)4)出示拟建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设计要点阶段己提供的除外);5)1:500或 1:1000现势性地形图3份;6)符合设计要点、方案审定意见以及国家设计规范的施工图中的总平面及平、立、剖(需要有檐日大样的尺寸人基础图2套和电子图光盘一张);7)己领取基础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申报工程上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供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待审批完毕领取上部许可证时再将原基础许可证退回。
8)《设计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以上所有报件材料还应该制作成数字又件和扫描文件一并报审。
2、临时性建设项目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首次申报)、机构代码(设计要点阶段已提供的除外);2)《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类)》1份;3)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1份(设计要点阶段已提供的除外);4)1:500、1:1000现势性地形图(可为复印件)3份;5)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施工图2套,包括总平面及平、立、剖、基础图;6)出示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或准予使用土地、房屋的有关文件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设计要点阶段已提供的除外);7)设计要点或方案审定意见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图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办事指南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二、申请前提(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已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四)已完成施工图设计。
三、申办对象法人及其组织。
四、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1、复印件用A4纸复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2、申办材料中要求的所有电子文件须存储在同一张电子光盘中。
照片应使用JPG格式,其他设计图纸应使用CAD格式,文字说明应使用DOC格式。
电子文件的文件名应使用中文名称。
(二)申请材料目录(三)申请材料注意事项1、仅变更用地单位的,仅需提交上述第1、3、4、6、8、9、10项。
五、审查内容(一)复核申请对象的送审资料是否完备、准确。
(二)核对申报材料中的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等是否一致。
(三)、查核项目用地现状照片、视频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了解项目现场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了解项目现场是否存在应拆未拆建筑;了解项目用地内部及周边的现状和近期建设情况,尤其是与水库、河流、高压走廊、铁路、轨道交通、加油加气站、变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站、危险品项目等公建和市政设施用地是否留有足够的防护距离。
(四)核对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是否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并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基本一致。
(五)核对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置配套费和房地产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六)核对本期报建建筑物总平面定位蓝图中,建筑物的定位是否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基本一致。
六、审批流程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开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12号)的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主体、性质、区位、规模等因素,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具体分为一类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二类项目由中心镇政府审批(不属于中心镇的镇二类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南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南京规划局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绘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
第五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第六条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二)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三)场地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四)拟建建筑: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五)间距退让: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六)配套设施:拟配建的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总平面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绘制:(一)建筑标注现状建筑:应标明相邻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高度、层数。
拟建建筑:应标明位置、名称或编号(标注方式为:01栋,02栋,……若分地块A、B则名称为A01栋、A02栋等)、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外框尺寸、主要出入口、±0标高和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北檐口高度(位于建筑控高地区应标注建筑最高点高度);拟建地下建(构)筑物应以虚线表示,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的边界及建筑挑出部分应用细实线表示,底层架空应标注范围并加以文字说明。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我市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诚信建设与管理,面向本市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信用承诺”审批方式,现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遵循的相关依据(一)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NJGBC 01-2015)》《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7〕7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宁规规范字〔2017〕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7年版)》(宁规规范字〔2017〕8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补充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0〕7号)等(二)经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人防、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地名管理、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有关国家、省、市强制性标准。
(五)具有法定效力的审批文件。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批准内容)、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适用自有土地改、扩建项目)等)2.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所提供的文字资料、电子材料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1)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附件4);(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告知承诺)》(附件5);(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信用承诺)》(附件6);(4)工程设计方案图(包括①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立剖图和结构基础图;②规划条件确定的日照分析报告等各项论证报告;③人防、绿化、绿建方案专章(如涉及),人防专章应包含人防总平布局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战时疏散路线图、剖面图、口部图、防空地下室设计说明等);(5)项目立项批文;(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批准内容)、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适用自有土地改、扩建项目)等);(7)《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自审表》;(8)规划条件或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意见等(如涉及);(9)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绿色设计专项说明;(10)房屋(土地)相关共有权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及授权委托书(适用对既有建筑进行改、扩建项目,涉及共有权的);(11)《告知承诺书》(附件2);(12)《信用承诺书》(附件3)(13)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8,如有必要)采用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应在申报时提交下列材料:1.第(1)项、第(2)项、第(4)项中①和②内图纸、第(5)项、第(6)项、第(7)项、第(11)项、第(13)项(如有必要)是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的材料;采用告知承诺审批,可以在作出承诺后在规划核实前补齐的材料:2.第(4)项中其他材料和第(8)项、第(9)项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作出承诺后应在规划核实前补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被拆迁人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收取,五年后归还。还款时间自结清补偿款之日起计算,不计利息。被拆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承担的新增面积补偿款支付给拆迁实施单位,冲减拆迁成本。拆迁安置用房按公房承租使用。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拆迁非住房屋,使用人应自行安置或由其主管部门统筹安置。具体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重置价给予产权人经济补偿,产权人应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除房屋,也可委托拆迁人代为拆除。拆迁单位生产用房,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补偿。工资补贴的支付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拆迁单位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0%补偿。其中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3%补偿。
十六、第三十八条删去第(四)项、第(六)项。
十七、第四十条修改为:
凡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桥梁、河、城市防汛、排水、公交、环卫、消防设施、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处理。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文物古迹、宗教房屋以及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拆除拨借房产、经租房产、侨产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办理流程-标准化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办理流程-标准化————————————————————————————————作者:————————————————————————————————日期: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具备资质的机构)项目建议书审批 (发改委)项目立项 (发改委、住建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具备资质的设计院) 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规划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发改委) 安全、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国土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核(国土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国土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划局)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消防局) 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批(民防办) 涉及水务、文化、医疗卫生等事项审批(水务局、文化局、卫生局)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园林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施工图设计(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报建登记 (住建委)施工招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消防局) 人防施工图设计审批(民防办) 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园林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查(气象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建委)初步设计审批 (发改委)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具备资质的设计单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及委托概算审查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1.1 规划行政许可权力事项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规划条件的出具;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出具。
1.2 规划非行政许可权力事项1) 建设工程验线;2) 规划条件核实;3)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规划备案;4) 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划确认。
1.3 其他事项1) 变更规划行政许可;2) 规划审批结果有效期延期;3) 注销规划行政许可;4) 规划审批成果图件遗失补办。
二、基本材料2.1.申报授权书,原件1份(首次申报)建设单位申报人代表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的身份证明材料,其上应注明申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内职务、申报的项目名称、授权时间段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1•【字号】宁政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日南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指导意见(市规划局2017年2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宁政规字〔2012〕27号),指导各区制定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现结合我市各地区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农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
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分类管理。
规划发展村庄应允许满足建房条件或分户条件的村民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自建住宅;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原则上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住宅;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或近期计划搬迁的一般村,原则上不允许村民新建、翻建住宅,属危房确需翻建的按已有规定执行。
因地制宜。
各区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明确本辖区村民建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相关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区的村民安置和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对于利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进行建设;对于不允许村民自建住宅的,各区应采用妥善方式安置村民住房,满足村民需求。
依法依规。
南京市规划验收工作规则
(一)规划验收工作需掌握的原则
1、对规定性指标从严,引导性指标从宽;
2、对沿主干道的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从严,其他建筑从宽;
3、对居住小区从严,单位内部从宽;
4、对相邻关系复杂的从严,无相邻关系的从宽;
5、对不利于公众利益的从严,有利于公众利益的从宽。
(二)规划验收中的误差规定
3、建筑屋顶及檐口形式进行局部微调,对间距计算和日照分析不产生负面影响的;
4、未按规定报验灰线和复验±0但补验后基本合格的。
(五)下列情形必须按核准图整改或在实施行政处罚后补办变更
1、调整建筑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位置;
4、管线工程已完工,架空杆塔已拆除;
5、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6、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二)申请规划验收需提供的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含市政单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核准的建筑定位红线图、用地红线图(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试行)》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抄送:市规划监察大队
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
(试行)
2006年7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划验收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 规划验收的内容
1、建筑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1、规划验收中应以核准的定位红线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标注的尺寸为依据,并与竣工测量成果核对是否一致,其中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建筑高度、±0标高的核对结果在±0.15米以内且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属允许误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1996)-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1996)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6年2月7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长王宏民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拆迁范围在500户以上的连片开发地段,一般应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迁人或者被委托拆迁人实施统一拆迁。
凡不涉及民事权益的单位自管房产、军产的房屋拆迁,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可以自行拆迁。
涉及民事权益的,应委托拆迁。
三、第十条修改为: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通知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租赁过户等手续。
停办时限为一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逾期自行终止。
在停办期间办理上述手续,不予认可。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将房屋拆迁决定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决定应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内容。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签订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并做好搬迁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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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XX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
(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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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绘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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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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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
RTCrpUDGiT第五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
第六条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
(二)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5PCzVD7HxA(三)场地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
(四)拟建建筑: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五)间距退让: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与建设项
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jLBHrnAILg(六)配套设施:拟配建的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总平面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绘制:
(一)建筑标注
现状建筑:应标明相邻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高度、层数。
拟建建筑:应标明位置、名称或编号(标注方式为:01栋,02栋,……若分地块A、B则名称为A01栋、A02栋等)、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外框尺寸、主要出入口、±0标高和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北檐口高度(位于建筑控高地区应标注建筑最高点高度);拟建地下建(构)筑物应以虚线表示,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的边界及建筑挑出部分应用细实线表示,底层架空应标注范围并加以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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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距退让
应标明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及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间的最小距离,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应标注最近部位的距离及拐点间的距离。
上述距离应为建筑外墙边至建设控制线或建筑外墙边之间的净尺寸,建筑外墙边从保温层、粉刷层、墙装饰挂板、玻璃幕墙等建筑最外沿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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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图上的定位尺寸应采用单向开放的方式标注,即在建筑物的任意定位尺寸线方向的最后一个尺寸为“开放尺寸”,开放尺寸一般用“≥”号加尺寸数据表示,如“≥8米”(其实际控制尺寸至少应大于所标尺寸米)Zzz6ZB2Ltk
(三)场地设计
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竖向设计标高、室外最低点地坪标高以及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建设项目用地内如规划设计有挡土墙的,需标注挡土墙的位置和标高;dvzfvkwMI1
应标明室外停车场范围、车辆停车位、停车数量等;
应标明绿化用地范围,其中公共绿地还应标注面积,绿化景观无需表达;
(四)配套设施
应标明拟配建的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位置、范围及规模,并用文字加以说明。
(五)分期建设项目
应划分各期建设的区域范围,并列出分期建设建筑面积汇总表。
第八条总平面图制图应采用以下技术标准:
(一)总平面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
根据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向右偏转,但不宜超过45°。
(二)总平面图的坐标系和高程应与地形图保持一致。
(三)标高、建筑高度和间距退让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章单体图
第九条建筑单体图应包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结构基础图。
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处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在屋面以上俯视),应包括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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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外轮廓线和墙面线脚、构配件、墙面做法及必要的尺寸和标高等。
剖面图应包括剖切面和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构配件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
结构基础图应包括建筑地面以下基础部分的平面布置及必要的尺寸等。
第十条建筑单体的平面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绘制:
(一)应按序绘制各层建筑平面图,并标明建筑面积(住宅建筑、按单元进行分割销售的商业、办公、研发等建筑应标注套内建筑面积),按建筑设计规范标注建筑主要功能区,不得出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设备平台”等标注,设置餐饮设施的商业用房应标注“可设置餐饮”并标明专用烟道、排污等设施的位置;其他商业经营业态无需表达,应统一标注为“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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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车位、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等,并标注有效停车面积;非机动车停车库应标明停车数量及有效停车面积;SixE2yXPq5
(三)应标注轴线间尺寸、门窗洞口尺寸、外轮廓总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截面尺寸、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外挑尺寸;6ewMyirQFL(四)应标注室外地面标高、首层地面标高、各楼层标高(含地下);(五)应标明阳台、飘窗、挑廊、檐廊、雨棚、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建筑部件及建筑附属物的位置,准确绘制其底平面轮廓,并标注尺寸;kavU42VRUs
(六)建筑首层平面应标明剖切线位置、编号,同一组剖切符号之间应用虚线连接,完整表达剖切位置;
(七)在建筑屋顶平面图中标明集中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的具体位置,规划设计有屋顶绿化的还应标注屋顶绿化种植面积;y6v3ALoS89(八)改造项目应用合适的图例表示出改造范围(将改造与非改造部分的墙体、门窗等进行区别);
(九)建筑(包括地下部分)贴邻用地红线建造时,应在首层和地下各层平面绘出用地红线位置;
(十)应标明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具体范围及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建筑单体的立面图应按以下要求绘制:
(一)应绘制齐全与平面图相对应的各方向立面图,内部院落或看不到的立面应在相关剖面图上表示,也可为展开立面,应根据项目需要增加局部立面、剖立面;M2ub6vSTnP
(二)应绘制立面外轮廓、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的可见部分,如:门窗、门厅、阳台、飘窗、幕墙、挑廊、檐廊、雨棚、檐口(女儿墙)、屋顶、平台、栏杆、坡道、台阶和主要装饰线脚,并标注尺寸;0YujCfmUCw(三)应标明建筑楼层位置辅助线、楼层数、主体建筑的总高度、各关键控制部位标高(女儿墙或檐口、建筑最高点等)、建筑立面两端标注轴线编号、建筑转折及重要部位的轴线和编号;eUts8ZQVRd
(四)如有围护结构为幕墙时,应标明幕墙与主体结构的定位关系;(五)应标明外墙面装饰材料名称及色彩,索引标注建筑墙面、坡屋面、窗户玻璃等主要部位建筑用色色样,外立面色彩必须按《中国建筑色卡(GSB16——20XX)》和蒙赛尔(Munsell)色彩体系进行准确标注;sQsAEJkW5T
(六)应绘制室外晾衣设施、空调室外机搁板及结合建筑立面设置的太阳能热水器等建筑附属设施,应标注其位置及尺寸,住宅建筑还应标明阳台接入小区污水系统的污水管的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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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筑单体的剖面图应按以下要求绘制:
(一)建筑单体的剖面图应准确、清楚地绘制出剖到或看到的各相关部分的内容,如:地面、楼板、屋顶、檐口、女儿墙、梁、柱、内外门窗、天窗、楼梯、电梯、平台、雨篷、阳台、台阶、坡道等;TIrRGchYzg(二)剖视位置应选在内部空间较为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标明重要部位的轴线和编号,如进行屋顶绿化的建筑,还应选取屋顶绿化种植部位,并标明绿化种植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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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标注建筑总高度、各层层高、门窗洞口、建筑室内外地面标高及高差、阳台栏杆高度;
(四)应标注阳台、飘窗及空调室外机搁板的水平悬挑尺寸,标明飘窗尺寸(包括窗台高度、进深等)、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水平悬挑尺寸等;lzq7IGf02E
(五)应标注室内地面、楼面(含地下室)、屋面、阳台、平台、雨蓬、屋面檐口、女儿墙顶、高出屋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标高,主要出入口处室外地坪标高,还应标注建筑最高点的标高;zvpgeqJ1hk
(六)应标注地下室顶板结构标高和其它必要的尺寸;标注地下采光井进深(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边线至地下室墙体外边线);NrpoJac3v1(七)如利用台地设置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绘制垂直于等高线方向的总体布局的剖面图,建筑层数多、功能关系复杂时,应标明层数和各层在剖面图中的主要功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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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结构基础平面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绘制:
(一)基础平面图应绘出定位轴线、基础构件(包括承台、基础梁等)、砌体结构墙、柱的位置与尺寸;
(二)采用桩基时,应绘出桩位平面位置、定位尺寸。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宁规字〔20XX〕2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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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规定未提及部分,按现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 50001)、《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等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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